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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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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一

一、指導思想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幹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幹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症”和骨幹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幹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幹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幹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幹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幹教師成長的規律,採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幹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二、培養目標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範作用。

三、措施機制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幹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幹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幹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幹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幹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幹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幹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幹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幹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並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幹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幹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幹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幹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國中實際教學時間6週年,三年為一個考核週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幹教師。

縣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幹教師。

市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幹教師。

3、實行“骨幹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幹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幹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幹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幹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幹教師稱號,並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准。

(5)在現有骨幹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併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幹教師的普通教師,一併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行列,其餘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幹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週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週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幹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幹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幹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幹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數據或翔實的文本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遊。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徵求意見及其採納情況進行説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經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後、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築、構築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遊活動的影響,並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行政許可後,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徵,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遊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採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蹟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遊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並主要用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遊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並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誌。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説系統,開闢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説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説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採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遊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組織安排旅遊活動,不得超過最大遊客容量接待旅遊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遊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並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為了推動綠化工作的開展,加強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綠化,是指城鎮範圍內的綠化,即:城鎮種植樹木和花草、通過專業綠化公司設計施工完成的綠化(草坪、樹木、花木、綠籬等)工程;;

二、綠化作為城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有關綠化規定設計方案,保證綠化比例,投入綠化資金,注重綠化效果,加強綠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成立以鎮長為首,綠化管理成員在內的綠化美化工作領導小組。

2、根據整體格局,認真制定綠化美化的長遠規劃,綠化美化建設的藍圖,應包括綠化美化的平面佈局。樹木花草配置,花壇的設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等。

3、制定規劃時,應集思廣益、博眾取長、科學論證、精心設計,力求做到實用性與技術性、積極效應與技術效應完美結合、和諧統一。

4、根據規劃,按照不同綠化區域的條件、類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長習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種植各種花草、樹木,搞好校園花木的有機配置。

三、樹木配置要做到五結合:

1、落葉樹與常青樹相結合,以常青樹為主。

2、喬木與灌木相結合,以喬木為主

3、觀賞樹與經技樹相結合,以觀賞樹為主。

4、本木與草本相結合,以木本為主。

5、點、線、面相結合,以點、線搭配植物為主

四、花草種植要做到配置合理,還要做到四季長青,四季花香。

五、廣植樹、盆花。在搞好綠化美化的同時,利用盆花易搬動的特點,搞好辦公室、會議室的綠化美化,以便讓職工在緊張的工作中,得以減輕勞累、疲倦,使室內也充滿盎然的生機,從而實現其觀賞價值。同時組織職工參加綠化美化活動。

六、搞好花木的維護保養,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還要做到實時施肥、施水、防治病蟲害,適時修剪等,從而達到綠化美化城鎮的目的。

七、凡在城鎮居住的居民,都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的義務。

八、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鎮綠化用地。

九、按照規劃設計栽植的樹木花草成活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確需更換移動的,經鎮環衞站通過後方可改種、實施。

十、城鎮居民不斷提高花木培植技術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職責,不僅要做到勤於培植,還要搞好科學管理。

十一、城鎮綠化管理制度。

1、不準踐踏草坪,

2、不準釘、拴、刻劃、攀折樹木;

3、不準擅自折枝摘花,採集種子、果實、割草;

4、不準在草坪或樹木上拋灑、堆放、晾曬物品;

5、不準在綠化區內傾倒垃圾和雜物;

十二、對損壞花草樹木的相關人員,除按實際損壞的情況予以賠償外。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四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温馨、安全、衞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牀位和牀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序

住宿申請人需於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准後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後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並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牀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牀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衞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煙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譁、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牀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櫃。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牀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週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