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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公章管理規定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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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公章管理規定通用多篇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級部門統一制發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黨組織、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及其下設機構的各類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會印章由鎮人民政府統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會撤銷或合併,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並申請補發。使用已兒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專人保管,村黨組織的印章由組織委員管理(只設書記不設支委會的由書記保管),村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文書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會印章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關負責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黨組織、村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公章審批、登記、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事由、次數、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村委會印章時,村委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換屆選舉後,上一屆村黨組織、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要在10天內將公章移交新一屆組織。拒不移交的,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追繳。村委會全體成員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鎮人民政府暫時代管。

6、對違反印章使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廣大村民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會印章由專人負責保管

1、村委會公章一般情況下由大學生村幹部負責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其他村幹部或村工作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2、嚴禁管理員或其他人員私自將公章帶出村委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登記在冊,由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做好記錄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對蓋章內容進行把關。借用人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章使用損壞。

2、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公章使用程序

1、凡涉及村級財務預決算和非生產性重大開支預算方案;集體經濟項目規劃和立項方案;村集體項目投資;村集體企業改制方案;村集體資產處置及債權債務處理;村集體土地徵用及補償分配方案;村集體工程項目及集體資產、土地、魚塘等承包租賃合同;村公益事業立項、經費統籌方案;村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方案;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方案;村幹部報酬及享受誤工補貼人數、標準等重大事項需使用公章時,應附帶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由村委會主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村各組織的公章在使用時,須經村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使用。原則上未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公章。

2、日常事務報表、出具證明等,由保管人審定後蓋章。非公章管理人員不得蓋章。

3、公章使用嚴格登記備案。保管人在使用公章時必須逐項登記用章事由、時間、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和未經主管村幹部審核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4、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

5、村民辦事要村上蓋章時,必須由本組組長簽字蓋章方可到村上辦理。

6、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既要嚴格遵守公章管理規定,又要方便羣眾生產生活。在遵守村規民約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公章,更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負擔。

7、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在公章使用過程中,需嚴格審查需蓋章村民的環境衞生情況和計劃生育情況,如出現該農户環境衞生情況或計劃生育情況不好的現象,應督促農户搞好環境衞生或落實好計劃生育相關事項,相關事項予以整改後給予蓋章。

8、因公章管理,審批使用不當造成集體重大損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蓋章審批人和公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為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福田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發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及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藉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村裏公章管理規定 篇四

為加強對公章使用的管理,現制定補充規定。學校公章由校務處設專人負責管理,具體條文如下:

需要蓋學校公章的一切文件、證明等須經處室主任簽名同意後,方可到校務處登記蓋章。

需要蓋學校合同章的合同文本,須先經校長簽名同意後,方可到校務處登記蓋章。受校長委託簽訂合同,須先經主管副校長簽名同意後,方可到校務處登記蓋章。

教職員非因公需要蓋學校公章的,如實陳述事項及原因後,方能登記蓋章,並由個人對相關事項負責。

學生因公如畢業等有關事項需要蓋公章的,歸口管理。非因公需要蓋公章的,須經年級主任和教育處有關人員簽名同意後,方可到校務處登記蓋章。

學校鋼印使用按1~3規定辦理。

需要蓋學校校長法人章、簽名章由校長本人蓋章。

凡需要加蓋學校公章的任何文件,必須經校務處專管人員審核,並由專管人員蓋章。

未按上述規定,校務處不予登記蓋章,敬請支持配合。

村裏公章管理規定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籤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後,然後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閲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後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後,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説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並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歡迎您訪問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註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村裏公章管理規定 篇六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發

村民委員會公章一律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項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印章保管人方可加蓋公章:

1、各種責任狀、年、季、月(臨時)報表;

2、各類請示、申請、報告、合同(協議)文書;

3、村民建房申請、民政救助要求;

4、上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村外單位及企業和個人須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各種文書、報表、證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項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蓋公章:

1、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的;

2、村民要求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的申請;

3、村民户籍遷移、出具死亡證明書等,保管公章人員應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給予辦理。

(三)凡涉及貸款、重大工程項目發包、擔保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責任追究

(一)村民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時,須逐一認真登記用印時間、用印事由、審批人、並簽註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應不詢私情、堅持原則、不得利用公章圖謀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於個人目的,尚未造成集體損失和不良後果的,視情形給予批評、教育;造成集體損失和不良後果的,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4、私用印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攜帶公章外出,不準將公章隨意託人代管、代蓋,未經同意,不得將公章帶離辦公場所,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公章;

6、不得藉機吃、拿、卡、要,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二)村,村委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組織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