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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章程通用 社會團體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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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章程通用 社會團體章程(精品多篇)

章業務範圍 篇一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七)XXXXXXXXXXXX;

(八)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社區社會組織章程 篇二

第一條本社會組織的名稱:xx街道xx社區“xx”協會

第二條本社會組織的性質:xx社區範圍內成員自願結成,熱心公益事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社會組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社會組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社會組織的辦公地址:xx社區居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本社會組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調解鄰里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三)及時向xx社區“二委”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四)瞭解社情民意,維護社會穩定;

(五)努力幫助本社區弱勢羣眾維護合法權益;

(六)其他民間事務。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社會組織的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社會組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會組織的意願;

(三)在本社會組織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熟悉法律知識、熱心公益事業的。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社會組織的活動;

(二)獲得本社會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社會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在國家政策、法律組織的原則下,享受會員權利。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社會組織的決議;

(二)完成本社會組織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社會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公德義務。

第十條本社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負責人;

(三)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

(四)決定會員入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一條本社會組織負責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為會員服務

(三)執行黨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對本社會組織章程的修改,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對社會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通過註銷決議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備案機關辦理註銷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本社會組織經備案機關辦理註銷備案手續後即為終止。

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篇三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XXXXXXXXXXXX;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xxxxxxxxxx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XXXXXXXXXXXX。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XXXXXXXXXXX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XXXXXXXXXXXX;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章會員 篇四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XXX;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XXXXXXXXXXXX。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XXXXXXXXXXXX。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篇五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XXXXXXXXXXX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區社會組織章程 篇六

一、成立背景

隨着國家經濟文化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願意奉獻出一片愛心。但是分散的愛心難以爆發出強大的力量,只有將心與心連接到一起,將愛與愛融合播撒,才能為處於困境中的人們帶來真正的助益。

獻愛心不是一個結果,而是一個過程。獻一次愛心容易,做終身公益太難。浙江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於XX年時6月9日在莊市街道文化站他鄉人港灣正式成立。愛心志願者社區的成立,將為寧波市創愛心文明城市帶來持續動力,為老百姓搭建起一座堅固的愛心橋樑。

我們的宗旨:以公益為中心,以團結為力量,以愛心為紐帶,讓愛充滿人間;

我們的承諾:為社會創造一支強大的志願者生力軍,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

我們的目標:以星火之光,成燎原之勢,暖苦難之心。

我們的工作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智育人以事助人

二、總則

第一條:愛心志願者社區是由具有社會責任感和社會服務意識的先進愛心人士組成的,實現自我成長、反哺社會的非盈利性組織。愛心志願者社區是一個為廣愛心人士提供服務,進行廣泛交流的平台。我們以志願者身份去幫助我們身邊需要幫助的人,貢獻我們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時從中實現自我價值。

第二條:愛心志願者社區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堅持“團結、熱情、踏實、創新”的工作作風。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志願者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參與者自身的知識優勢和技能特長回饋社會,並在活動中自我成長。

第三條:愛心志願者社區在各項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公益志願者服務。

三、社區內部組織機構

第一條:志願者社區直屬部門設立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活動策劃部、文藝部、後勤部檔案管理中心,各部設部長、副部長。

第二條:本志願者社區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和副部長組成。理事會實行下述職能:

(一)決定社區重要活動計劃,領導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二)獎勵與懲罰;

(三)修改協會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決定設立和取消直屬部門;

(五)決定理事會成員的任免;

(六)需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四條:各部門對理事會負責,各部部長對會長負責。

第五條:理事會每年換屆一次,換屆會議由新老組織機構成員和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由各部部長、副部長及會員推薦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成員由與會人員投票產生,並經原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確定。

第六條:協會主要組織以下活動:

(一)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專題報告會、經驗交流會、各種競賽及娛樂等。

(二)組織協會日常工作:及時向社會反映公益活動信息等。

(三)組織協會外部活動:組織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用奉獻點亮生命”,為協會內外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七條:各部門應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第八條:辦公室

(一)負責處理志願者社區的日常事物;

(二)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具體落實;

(三)負責會議通知及記錄;

(四)負責記錄會員參加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財務部

管理財務,做好財務記錄。

第十條:活動策劃部

負責活動策劃及實行的相關事宜,積極配合、認真完成辦公室及聯絡管理中心所聯繫的工作和活動,並在活動中做好對愛心人士志願者的領導和監督工作,同時將志願者精神帶入社會中。

第十一條:宣傳部

對各個活動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同時聯繫報社、電視台等傳媒,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志願者社區的形象與知名度,使愛心人士志願者的形象深入人心。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中心

管理文檔,建立協會成員及成員的個人檔案;及時將會員檔案分類整理。

四、志願者類型

1、支教

針對寧波市內部分中國小、孤兒院師資匱乏等問題,組建支教分隊,定期為貧困地區孩子授課。在寒暑假期間,組織部分支教志願者,前往偏遠貧困地區為孩子們帶去知識與愛心。

2、助殘

針對寧波地區的殘疾人,展開助殘活動。活動內容:一是幫助殘疾人打理日常生活,二是為殘疾人就業牽線搭橋。

3、城管

為寧波地區的交通管理工作做貢獻。

4、老弱

針對孤寡老人和孤兒、患兒展開的敬老愛幼活動,為他們帶去陽光般的温暖關懷。

5、應急

針對全國突發性災難,啟動公益志願者社區應急管理機制,組建志願者隊伍前往災區救援。

6、臨終關懷

陪伴因病將逝的人們走過生命中最後一程,為中國臨終關懷事業做貢獻。

五、志願者招募流程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責任、感恩,自願為社會或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而志願者的招募又是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得以生存擴大併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志願者吸納流程的管理,全面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特制定本辦法。

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的志願者招募包括各部門(中心)的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和普通志願者的招聘。

1、志願者招募時間

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志願者每年集中招募一次,招募時間為:9月20日——9月30日。

2、志願者招募面向人羣:

寧波市全體愛心人士。

3、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志願者主要職責

自覺履行志願服務,服從組織分配的志願者任務和服務時間,參加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的活動,完成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交辦的任務。

及時向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宣傳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的宗旨,維護社區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願者工作的社會影響;各成員相互團結。

4、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招募

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任期也為一年。一年任期滿重新選任(也可連任)。招聘實行“崗位考任制”。

部長(主任)主要統籌各部項目,對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負責,幫助督促各項目負責人按時高質完成任務,使各部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副部長(副主任)主要是配合部長負責完成部門職能項目。

5、普通志願者招募

普通志願者的招募將在部長、副部長調整完畢後統一進行,主要面向寧波大市所有愛心人士。

6、特別提示

志願加入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的志願者請於截止日期(9月30日)以前將本人填寫的“寧波愛心志願者納新報名表”交到指定報名點。

六、獎懲條例

為進一步提高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加快志願者工作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志願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並在社區內部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氛圍,建立有效的競爭和獎勵機制,從而激勵志願者努力工作,調動志願者的工作熱情,使各成員嚴格要求自己,爭創先進,特制定本獎懲條例。

1、獎勵措施

對於模範履行志願者義務,在志願者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考核優秀)的會員,寧波愛心志願者社區將根據其從事志願者服務的時間和業績評出當年的優秀志願者,並頒發證書。

2、懲罰措施

(1)正副部長(正副主任)採取末位淘汰制

正副部長(正副主任)若是不能盡其才,對志願者社區內活動沒有極大的熱情,不能完成各項任務,拖延活動進程,經部長會議投票或舉手表決,正副會長必須出席會議,實行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制,撤消其正副部長職務。

(2)會員請假制度

會員若是請假必須向部長説明,部長若是請假則必須向副會長説明。志願者社區將對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志願者活動、三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安排、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的會員作自動退會處理。

3、特別説明

(1)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者社區有關規定的行為,如在做志願者過程中有偷竊等行為或者蓄意傷害,由社區全體負責人討論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情節嚴重者將送公安機關處理。

(2)會員如對上述各項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提出申訴。各項處罰決定由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制作決定書交留辦公室。

七、經費

第一條:志願者社區經費來源於社會捐助和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條:志願者社區經費限用於協會所組織開展的各項自願活動和協會開支,不允許私自在會員中分配,並在每月月底28號把經費的發票交於各部門負責人,由負責人統一向財務部報銷。

第三條:公益志願者社區活動所要報銷的經費,需開據發票或有效證明,由經手人,負責人在背面簽字。

第四條:公益志願者社區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佔,私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