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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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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煤礦行業的特殊情,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安全規程要求,必須建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的正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方可入井作業。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並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並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並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後方能下班,並集體行動。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篇二

會館保潔員崗位職責

1、盡職盡責按照操作規程及保潔標準所要求做好本責任區工作;

2、因任何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事先徵得主管同意,如對上級做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應先完成再進行討論;

3、對客人遺忘物品妥善保管經確認交還客人或在前台登記;

4、根據客流量多少隨時做好保潔工作,並定時巡視重點區域;

5、愛護保潔設備,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延長使用壽命。

6、積極參加衞生突擊工作,如:會館迎檢、門前積雨、積雪的清掃突擊工作。

7、向客户宣傳衞生常識,勸阻並制止不衞生,不文明的現象和行為。

8、有義務維護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況,在保潔過程中,如發現公共設施有損壞,應及時上報。

9、清潔時,儘量迴避客户,對客户提出的要求和建議儘量幫助解決或反饋主管領導。

保潔員管理制度

1、保潔員每天要在員工上班前提前到位,並抓緊時間做好日常保潔工作。按保潔內容及標準重點打掃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衞生間等公共區域的衞生,使保潔工作落到實處。

2、保潔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範做好日常保潔、定期保潔工作(詳見附表)。對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衞生間等公共區域的衞生要按保潔內容及標準進行清掃,做到隨髒隨掃、無污跡、無雜物等,保持環境清潔。保潔領班要嚴格按保潔內容和標準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各樓層的垃圾筒、煙灰缸要及時打掃、清理,衞生間洗手池枱面、鏡子、地面、牆面等要及時擦拭,做到光亮、無水跡、無污跡、無雜物;垃圾袋和手紙簍要及時傾倒、更換;洗手液和手紙要隨缺隨補。

4、保潔員除日常保潔工作外,每週要對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衞生間等公共區域進行一次清掃,重點是擦地面、擦窗台、窗户等。

5、保潔員要注意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白天視天氣情況,儘量採用自然光,少開衞生間北側的照明燈和走廊東、西側的照明燈,為單位節約每一度電,節約每一滴水。保潔工作中要愛護使用水、電等設施,發現水、電、上下水管道等硬件設施有問題時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

6、按保潔內容及標準做好定期保潔工作。按操作規範和要求,擦拭窗、牆壁、地面清洗、打蠟、玻璃清洗、燈具除塵、垃圾筒清洗、電梯門、燈清洗、金屬件清洗、上光等,認真做好保潔工作,使大樓有一個優美、衞生、清潔的辦公環境。

人員管理制度 篇三

1、餐廳接班人員必須準點到崗。認真查看值班日誌,有不清楚之處必須及時問清情況。

2、交班人員對需交接的事宜要有詳細文字記錄,並口頭交代清楚。

3、接班人員在認真核對交接班記錄後要確認簽字,並立即着手處理有關事宜。

4、交接時應對下列事項特別注意:

(1)客人的預訂;

(2)重要客人的情況;

(3)客人的投訴;

(4)未辦完的準備工作;

(5)客人的特別要求;

(6)餐廳工作上的變化情況;

(7)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管理制度 篇四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主管人員交卸。

2、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單位人員名冊。

2、未辦及未了事項。

3、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第(本站★)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後,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於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