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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34W

統計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統計管理制度 篇一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及時瞭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採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園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行政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後,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並立即上報街道安監辦。

2、園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園區安委會及其應急救援隊伍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疏散相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3、園區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並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4、園區安委會應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範措施,並認賓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後採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儘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後,各相關企業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統計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加強對項目工程施工要素計劃控制,促使各項工程按計劃實施特制定項目計劃、統計與進度管理制度。

一、計劃是工作的先導。因此,必須重視計劃管理工作。做到事前計劃,事中落實,事後總結,以促進施工計劃目標的順利實現。

二、計劃工作應堅持科學性、嚴肅性、可行性、指導性和時效性。項目部應加強計劃管理工作,做到計劃工作專人負責,逐項落實,定期檢查,及時調整。

工程進度計劃管理

三、統計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實填報,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提前或有意拖後上報已完工作量。

四、為了維護計劃統計工作的嚴肅性、時效性和準確性,項目部應嚴格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及時向分公司、現場監理上報工程量統計報表。

五、年度項目施工總體計劃

每年12月15日前,各項目部應編制下一年度的項目施工計劃並上報分公司。

年度項目工程施工計劃應包括:

1、項目建設規模(面積、建安、造價、層次結構)、投資概況(包括計劃投資額及資金籌措計劃);

2、前期工作計劃(包括總平面圖、設計方案、單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圖審、徵交地、招標等項工作的計劃完成時間);

3、施工進度計劃(包括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結構封頂時間及本年度擬完成的工作量計劃)。

分公司根據項目部上報的項目工程施工計劃,經協調落實後於次月十日前審批迴復。年度項目工程施工計劃是全年度項目工程施工的指導性計劃,也是年終檢查年度工作的依據。

六、季度計劃

季度計劃是對年度項目工程施工計劃的分解。屬於二級計劃。季度計劃(初稿)由項目部負責編制並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30日前上報到分公司。季度計劃協調會在該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召開,召集項目經理、項目部的分管領導、計劃員、個勞務承包人蔘加。

七、月度進度計劃(三級計劃)月度進度計劃是對季度計劃的細分。

月度進度計劃由各項目部項目副經理主持編制,並於每月的30日前上報分公司。

月度進度計劃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開工後的`施工計劃(尚未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可不列入月度計劃)。

每月第一週的週一召開月度進度計劃協調會。月度進度計劃協調會由分公司主管負責人主持,項目部項目副經理和計劃員參加。

八、項目部應在月度進度計劃協調會後召開月度作業計劃會議。月度作業計劃會由項目生產經理負責召集。由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各區段工長、勞務施工承包人、現場勞務帶班人員、計劃統計員及相關人員參加。

九、周進度計劃

對於工期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一定的時間內建立周進度計劃,實施動態管理。

周進度計劃由各區段的現場代表填報,項目部彙總後在每週一上午10點前報送分公司及現場監理。

周進度計劃內容:上週(週一至週日)計劃執行情況及需要協調的問題,進度滯後的有原因。下週計劃等,附文字説明。

十、周作業例會每週一下午在施工現場召開,由項目生產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召集。參加人員: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計劃統計員、現場代表。

十一、協調會召集人應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以便會後的備查。

十二、統計工作是計劃執行情況的具體反映。各項目部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

十三、月度完成統計報表(建安工程)由項目部指定人員編制,並於每月30日前上報至分公司。

月度完成統計報表的報告週期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十四、月度完成統計報表應包括以下內容:1、項目工程施工前期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

2、項目工程開工後施工進度情況,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完成情況。

其他

十五、單位工程開、竣工報批制度。項目部應按以下規定將開工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及時上報到現場監理部。

開工報告原則上應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報送,如情況特殊,最遲必須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送達施工現場監理部。

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應在竣工驗收通過後的7天內送達施工現場監理部。

十六、各項目部應加強對施工進度的監控,嚴格要求承包按投標承諾的工期組織施工。工程開工前,應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投標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編,並將施工進度網絡計劃張榜公佈,以利於檢查對照。網絡計劃宜繪成時間座標網絡圖。

十七、施工中,如發現現場實際施工進度偏離網絡計劃較大時,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部調整網絡計劃,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計劃目標的順利實現。

項目經理部調整網絡進度計劃應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然後上報項目業主建設管理部門。

統計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户等統計調查對象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者特殊經濟區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資料的在地統計制度。

在地統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條第一款所指特殊經濟區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區域。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我市的統計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鎮、街的統計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人員負責基層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特殊經濟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人員,其中統計調查單位户數達到三百户以上並且具備編制條件的,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人,各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統計負責人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工作調動,按統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工程的建設,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併為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統計資料的網絡化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條市、區、縣級市經批准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在批准後十五日內,將調查的項目、範圍和期限等向社會公佈或者告知統計調查對象。

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國家與地方統計制度及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各行業協會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本行業協會的統計資料。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統計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不得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政府各部門,應當適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對不適用的統計調查表進行修訂或者廢止。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報上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統計調查對象的設立、變更、撤銷、代碼等基本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通過信息會、信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帳,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隱匿或者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銷燬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台帳。

第十五條統計檢查人員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時,有權依法檢查、核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帳和與統計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統計檢查人員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且應當出示檢查證件。不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統計報表催報書》等文書。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收到上述文書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答覆。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答覆的,視為拒報。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提供統計檢查資料以及轉移、隱匿、譭棄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等統計資料的,視為拒報。

第十八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舉報統計中的違法行為,並且受法律保護。受理舉報的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統計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舉報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條款

第二十六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户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第三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佔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譭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七)國家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户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錄3:《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罰款;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對企業事業組織的上述行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户的上述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並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xx)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數據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統計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築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築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持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築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持。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築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築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築業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築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築業統計台帳制度。

第八條、建築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築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築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築業統計崗位或脱離建築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築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築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做好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台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台帳要逐步向電子文檔過渡。

第四章:建築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築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後上報。

第十五條、建築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範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並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項目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統計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第一條目標和原則。建立生產統計管理規定,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提供信息、參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依據《台州海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成本核算辦法》對統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生產環節。統計資料及結果,不得外報。

第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統計崗位及人員設置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各部門根據需要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生產部設專職統計人員一至二名;公司財務部設綜合統計員一名,負責各部門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業務指導及管理工作。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生產車間、輔助生產部門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徵求財務部的意見?並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部門統計員應協助綜合統計員作好公司的生產統計工作,完成本部門的統計填報任務,建立和健全本部門統計台帳和原始記錄。

第六條、統計人員應具有完成統計任務需要的'專業知識,並對生產工藝及過程有足夠的瞭解,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公司應當組織專業培訓。

三、統計內容與要求

第七條、建立車間、部門物料消耗台賬,有材料賬、生產成本(按品種登記)、半成品賬(按品種登記)、記錄要準確、規範、有月計、累計,各種統計數據要以原始單據為基礎。

第八條、要作好生產班組人員考勤統計工作,機器工時統計,作好水、電、蒸汽等動力消耗統計,準確瞭解工時的消耗量,燃料及動力消耗量,並按月編制報表。

第九條、每月協同倉庫對半成品、產成品的出入庫計量工作,並按要求開立出、入庫單並作好台賬登記,每月及時編制半成品產量統計表和產成品產量統計表。

第十條、每月25日參與盤點庫存淨料及半成品、在製品,對出現的假退部分,應全部有淨料,對於在製品種半成品,每月也要盤點,掌握清楚,並要有盤點記錄。

第十一條、每月25日結賬後及時與倉庫核對領料數量,準確編制材料消耗統計表及半成品生產數量統計表、產成品完工數量統計表、結存半成品數量統計表。

第十二條、對於產品主要原材料產品單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產品原材料單耗、動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説明,文字説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説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第十三條、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要有與計劃對比、縱向比較分析,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公司目前報送統計報表格式見附表,各表最遲應在每月28號之前報送生產總監、財務部。(以後隨管理需要,需另增統計項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所有統計資料均為內部文件性質,未經批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第十五條、生產部統計人員負責保管下屬統計資料。基層統計部門不保管統計資料,關於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責任與權限

第十六條、各車間、輔助生產部門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並對本崗位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七條、統計人員有權檢查車間班組物料消耗台賬、統計報表,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六、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統計數據:滿分為100分,按數據量的多少,每錯或漏報1/10數據量扣10分,遲報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條,生產部專職統計人員,對當月、季度或年度產品單耗、動力能源消耗情況未作簡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條、根據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加分,每篇最高為15分。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每月提成獎按考核得分比例發獎(最高分可得115分,合獎金係數為1.15原崗位獎金係數)。

第二十二條、各級部門領導應當充分重視並支持統計工作,各部門統計工作出現差錯問題,相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並按其直轄下統計人員被扣減了的獎金數的30%比例扣罰領導人員的提成獎。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統計管理制度 篇七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轄區內婦幼統計信息報告工作。

二、大東區婦幼保健所承擔婦幼統計工作的各社區衞生院、助產單位的統計人員必須執行本制度。

三、各單位要接受上級衞生行政領導、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報告單位及報告人要認真收集、整理、審核、彙總各種婦幼信息統計報表,並及時上報。

五、各基層單位應按時上報的`報表種類目前包括婦幼衞生統計年報,“三網監測”季報、年報,婦幼保健機構監測,“三項報告”,以及重大公共衞生項目(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等)和基本公共衞生項目中的婦幼衞生項目月報表。

六、各基層單位要將原始資料和統計報告資料分類存檔備查,要有專人負責保管。

七、各基層單位要履行報告義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對外泄露統計報告資料,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統計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經營中的數據信息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各類統計、核算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避免信息過時或統計失真給決策造成誤導,特建立本制度。

二、範圍

各類統計報表、跟蹤單等以20xx年xx月本廠實施的《各類上交報表清單》為準,各部門臨時要求的報表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統計內容、格式等信息資料,經統計、生產部門確認後以確定格式填報。

三、報表填制及報送要求

1、各報表項目填寫齊全,不遺漏統計內容。

2、數據真實,不故意瞞報或虛報數據。

3、數據符合部門間的進出平衡關係。

4、對分管的物資嚴格按實物狀態和統計要求填報。

5、報表報送及時。生產日報表每天上午9點前報統計科,月度報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報送統計科,以接受簽註時間為準。統計日報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電子版形式發送財務科,月度統計報表每月2日下班前報財務科。財務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結賬、報表編制及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6、報表籤批、審核手續齊全。

四、考核規定

1、報表及時性:每延遲1小時考核責任人10元,延遲1天考核

責任人100元。

2、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責任人10元。

3、故意瞞報或虛報致使數據不真實: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4、報表籤批、審核手續不全的`,接受部門可拒收,按報表延遲考核至收到合格報表為止;接受部門也可簽收,但按報表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

5、各車間、科室每出現3次錯誤並經考核的,考核車間、科室負責人50元。

5、考核結果由統計科每月5日定時提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