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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19W

公司制度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什麼是制度範文 篇一

我國法院的審級制度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是指: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的判決就是終審判決,不得再上訴。

注意:不得再上訴並不等於不得再申訴。

(來源:文章屋網 )

什麼是制度範文 篇二

“制度”一詞,在中國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書》中就曾有過這樣的敍述:“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摶也。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治法明,則官無邪;國務壹,則民應用;事本摶,則民喜農而樂戰”[1]。按《辭海》解,制度的第一含義便是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漢語中“制”有節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結合起來,表明制度是節制人們行為的尺度。[2]在英文中,“system” 與“institution”兩個詞都可以理解為制度,但二者在詞義上又存在一些差別,如“system” 有系統、體系、體制、秩序、規律、方法等含義;而“institution”則有公共機構、協會、學院等含義。一般認為system 側重於宏觀的、有關社會整體的或抽象意義的制度體系,而“institution” 則指相對微觀的、具體的制度。需要説明的是,西方經濟學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經濟學在西方世界也被稱為“institutional economics”。

韋森教授在近幾年的制度研究中,對『什麼是英文的(實際上是均質歐洲語,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3]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麼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質歐洲語中的“institution”和漢語中的“制度”是涵義等價的兩個概念?[4]等問題做過詳細的探討。但他發現,單從對“institution”概念的理解和實際使用中,西方一些當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東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這個概念時涵義也差異甚大。此外,他通過考察“institution”一詞在我國經濟學、哲學、翻譯學、語言學等領域的不同譯法[5],認為“institution”一詞在中國學術各界中被翻譯得很亂。因此,他呼籲制度研究者們重新反思西方當代著名哲學家曼海姆的話。曼海姆(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意識形態和烏托邦》中指出:“我們應當首先意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同一術語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不同境勢中的人來使用時,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就我個人看來,韋森教授的呼籲是值得重視的。但我不打算在這裏就這一問題展開自己的討論,我認為對不同語言中詞語涵義的考察,本質上是個語言學的問題,儘管我們主要從事的是經濟學的分析,但這並不説明這一問題不應當進入經濟學家的視野。正如我在本文最後要指出的那樣,在“基於人腦進化的個體認知論”和哈耶克所呼籲的“關於制度的知識理論”之間存在一個重要的介質——語言。但對於語言的研究我不打算在本文中涉及,而是希望在今後的研究中對這一問題單獨的做出説明。因此,我在論文中暫時(也是不得已的)去除了對“介於個體認知論和知識理論之間的語言媒介”的考察,而簡化的將認知論和知識理論視為同義。為了貫徹這種方法,我們暫且擱置中文中的“制度”一詞與英文中“institution”一詞的區別,而將它們視為等價物。

概括而言,社會科學家所謂的制度就是行為的規則或方式。儘管他們對制度有各種不同的定義,但總體來講,制度是指人們在行為中所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更通俗地講,制度就是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或共同認可的模式。就一個社會而言,其中任何個人、組織、社團,甚至包括政府都生存在特定的制度體系中,受其束縛,受其制約。從制度存在的形式來看,制度包括可辨別的正式制度和難以辨識的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指現實中人們較易識別的、一般是與人們的生活直接相關的、各種正式的、成文的、微觀的制度,而後者則指各種不成文的、非正式的各種習俗、慣例和規約等。簡言之,制度即行為的模式。它可以是正式的、成文性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沒有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制度。

制度是直接的人與人的契約關係,它間接地規定和體現了人與物的關係。制度作為規則和規範,同時也屬於觀念、意識的範疇,因此制度從抽象角度將是一種“共識知識的契約形式”。現實中,不是所有的觀念、意識都是制度,它更主要的是指那些基於共同知識和認知模式的契約。從根本上説,制度是由特定社會共同體的經濟實踐決定的,而且,歸根到底是由歷史階段的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的,特定的制度在馬克思的意義上都是特定生產關係的契約表現。因此,制度作為生產關係又對生產力的發展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概言之,制度是人與人的關係的契約體現,它直接的規定了人與人的關係,內涵了人與人在社會行為中的權利和界限,也間接的規定了人與物的關係,但歸根到底,制度是協調人與人的關係的手段或工具。由於制度作為分析對象本身的複雜性,以及社會科學研究對制度定義的分歧,以下簡要羅列一些較有代表性的制度定義供讀者參考[6]。

(1)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對制度的理解

台灣學者中,白秀雄認為:制度是“社會關係的組織體系,包括某些共同價值和秩序,以滿足某些基本的需要。所謂共同價值,是指共有的觀念和目標;所謂共同秩序,是指團體標準化的行為模式;所謂關係體系,是指角色與地位的結合,透過這種結合,行為目標得以實現”[7]。袁亞愚等則把制度看作是“社會結構中的‘軟件’”,他們認為制度像計算機中的線路設計和計算程序一樣,將社會中的各種因素、社會成員的社會活動,聯結和組織成一個整體,保證社會生活有秩序地、正常地進行[8]。國內學者鄭杭生認為:“社會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中圍繞着一定目標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比較穩定和正式的社會規範體系”[9]。略有不同,陳頤認為“制度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創造出來的決定人們行為的文化現象。”顯然,陳頤在這裏所説的制度,比一般社會學著作中講的制度或僅僅作為行為規範的“制度性文化”的層次更高,內涵更豐富。他指出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規章形態的制度外,還包括諸如風俗、習慣、道德等在內的非法律規章形態的規範[10]。

A·英格爾斯認為:“正像社會行為可以聚集為習俗一樣,一組組這樣的行為也可以被聚集為角色,圍繞着某個中心活動或社會需要而組成更為複雜的角色結構也可以被聚集為制度”。角色是社會地位的動態表現,是模式化的社會行為。英格爾斯所説的角色結構的聚集,含有人們社會關係和行為規範的體系的意思[11]。亨廷頓(Samuel inton)則認為:“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週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12]。類似地,日本學者橫山寧夫認為,廣義的制度與制度性文化大致相同,“是個人的行為受到來自主體以外的約束,並對個人的理念像給予一定框框似的,是一種‘規範性的文化’。”“社會規範和制度對人們的行為指出一定的方向,形成一定的樣式”[13]。吉登斯指出:“我把在社會總體再生產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結構性特徵稱之為結構性原則。至於在這些總體中時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實踐活動,我們則可以稱其為‘institutions’。”[14]顯然,吉登斯是把“institutions”視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過程的。

(2)經濟學家對制度的定義。

凡勃倫認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某些關係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確定的思想習慣”;今天的制度,本質上就是當前“公認的”[15]某種生活方式。換言之,制度無非是一種自然習俗,由於習慣化和被人廣泛地接受,這種習俗已成為一種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東西。制度必須隨着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是生存競爭和淘汰適應過程的結果(凡勃倫,1982)。而在康芒斯眼中,制度無非是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所謂集體行動的範圍很廣,從無組織的習俗到有組織的“運營機構”(going concern),如家庭、公司、公會、聯邦儲備銀行及政府或國家。一般而言,集體行動在無組織的習慣中比在有組織的團體中還要更普遍一些。進一步講,集體行動常同所謂的“工作規則”密不可分,後者告訴個人能夠、應該、必須做(或不做)什麼。意味深長的是,康芒斯還指出集體行動對個人的控制,是通過所有權關係來施行的,制度經濟學分析的基本單位是交易(Commons,1934)。霍奇森(Hodgson)認為,制度是通過傳統、習慣或法律約束的作用力來創造出持久的、規範化的行為類型的社會組織。他特別強調在一個錯綜複雜、變化莫測的世界中,正是這種持久性和規範性,才使得社會科學有可能運用於一切實踐(Hodgson,1987)。布羅姆利(Bromley)將制度視為對人類活動施加影響的權力與義務的集合。這些權力與義務中的一部分是無條件的和不依賴於任何契約的,它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剝奪的;其他的權力與義務則是在自願基礎上籤訂的協約。制度體系既可用法律、用社會學或社會人類學來表述,又可以用經濟學來描繪(Bromley,1989)。尼爾(Neale)對制度特徵的歸納比較精細和嚴謹。在他看來,從廣義上講,制度暗指一種可觀察且可遵守的人類事務安排,它同時也含有時間和地點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體地説,某一制度可以通過下述三類特徵而被識別:甲、存在有大量的人類活動(People doing),並且這些活動是可見的和可辨認的;乙、存在有許多規則(rules),從而使人類活動具有重複性、穩定性並提供可預測的秩序;丙、存在有大眾習俗(folkviews),它對人類活動和各種規則加以解釋和評價(Neale,1987)。D.C.諾斯(1995)認為:“制度是社會遊戲(博弈)的規則,是人們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流行為的框架”[16]。他(1990)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博弈)規則,更規範地説,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17]。諾斯還説過:“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更確切地説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係。”“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秩序和行為道德、倫理規範、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18]。諾斯在其《論制度》一文中認為:“制度是為人類設計的、構造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相互關係的一系列約束”[19]。

(3)博弈論的制度定義

在以上制度定義之外,我將重點介紹來自博弈論經濟學家肖特的制度定義,以及在肖特定義的基礎上進行延伸,而進入認知領域的弗裏格斯特的制度定義。

作為一個主流經濟學者,肖特沒有像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以及其他經濟學家那樣對制度進行直觀的定義。相反,他用博弈論的語言從與另一個英文概念“convention”(慣例)的區別中來力圖界定“institution”這個概念。而對英文概念“convention”(慣例),肖特採用了一位當代哲學家劉易斯(David Lewis,1969,p. 58)的定義:

“A social convention: 在一人口羣體 P 中,當其中的成員在一重複出現的境勢 S 下,作為當事人常規性(regularity)的 R 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而成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識時,它才成為一種慣例:(1)每個人都遵同(conform)R;(2)每個人都預計到他人會遵同 R;並且(3)因為 S 是一個協調問題,而一致遵同 R 又是 S 中的一種協調均衡,在他人遵同 R 的條件下每個人又樂意遵同它。”

肖特顯然十分信服劉易斯對“social convention”(社會慣例)的這種界定和把握。因此,在關於什麼是一種“social institution”的問題上,模仿劉易斯對慣例的定義,肖特(Schotter, 1981, p. 11)是這樣定義“social institution”的:

“A social institution: 在一人口羣體 P 中,當其中的成員在一重複出現的境勢 Γ 下,作為當事人常規性的 R 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而成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識時,它才成為一種institution:(1)每個人都遵同R;(2)每個人都預計他人會遵同R;並且(3)因為 Γ 是一個協調問題,而一致遵同又是Γ 中的一種協調均衡,或者在他人遵同 R 的條件下每個人又樂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個人偏離了R,人們知道其他人當中的一些或全部將也會偏離,在反覆出現的博弈Γ中採用偏離的策略的得益對於所有當事人來説都要比與R相對應的得益低。”[20]

比較一下劉易斯對“convention”定義和肖特對“institution”的界説,似乎不難發現,肖特對社會制度的定義,無非是對劉易斯的“慣例定義”加了一個多人協調博弈尤其是重複囚犯困境博弈中的“帕雷託條件”。這實際上意味着“institution”(的存在)就意味着對市場博弈局中人的一種行動的“(潛)規則約束”。[21]肖特(Schotter, 1981, pp. 165-166)解釋説,他的這一定義與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 (1972,p. 120)兩位論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義是一致的:

“一種institution被定義為適用於已建立起來的慣例(practices)或情形(situation),以及為一個社會系統裏的成員所一般接受的規則系統。人們相互交往的這些標識(guidelines)抑或可以為法律、、憲法等等所明確界定,抑或對某一特定的文化(比如習俗、顯俗、一般為人們所接受的倫理原則等等)來説是隱含着的。關鍵在於,an institution 標示了能被預期到的個人或羣體行動的結果。給定一種業已存在的institution,個人或羣體在一定程度上知道他(們)的活動將引起如何反應。”

韋森認為,如果説在肖特本人對“institution”的定義中還不能明顯地解讀出,制度是指一種對一個羣體和社會中所業已形成並存在的習俗和慣例加以肯定,併為其中的所有或絕大部分成員所一般接受的規則系統的話,在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的定義中,則更為明顯的表明了他的思想。很顯然,這種肯定、界説、規約並維繫着作為一種社會事態、一種情形的習俗和慣例的規則系統,似乎更為接近漢語本來意義上的“制度”涵義。[22]

基於以上認識,韋森將“institutions”理解為一個『從“個人的習慣(usage) 羣體的習俗(custom)習俗中硬化出來的慣例規則(convention)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的過程。他認為,當個人的習慣、羣體的習俗和作為非正式約束的慣例經過一個動態的邏輯發展過程變為制度時,制度本身顯現為一種正式的規則和正式的約束,但這決非意味着習慣、習俗和慣例一旦進入制度之中就失去了其作為一種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種事態、一種情形、一種狀態以及一種非正式約束的自身。相反,它們均潛含於作為正式規則和規則體系而顯在的制度之中,與外顯的規則同構在一起。與此同時,這種內涵着秩序和事態的規則於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種含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與規則是同構在一起的。由此來説,已制度化(constitution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規則)的社會秩序中,制序等於制度(constitutions) ;而處於非正式約束制約中的秩序或者反過來説在人們行動秩序中顯現出來的非正式約束本身就是“慣例”(conventions)。這樣一來,制序包括顯性的正式規則調節下的秩序即制度,也包括由隱性的非正式約束(包括語言的內在規則如語法、句法和語義規則等等)所調節着其它秩序即慣例。換句話説,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規則和結構安排的兩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樣,慣例也具有(非正式)規則和結構安排兩重性。[23]

與韋森的觀點稍有不同,汪丁丁在《制度分析基礎講義I》(第86頁)中指出,如果根據肖特的定義,進一步將“博弈”概念推廣為西美爾(Simmel)的“社會博弈”概念,那麼就可以更為全面的把握“制度”的概念了。為此,他推薦了弗裏格斯特(Fligstein)在1997年的題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批判分析》的論文中提供的制度定義。弗裏格斯特是這樣定義“制度”的:

制度是人們行為的規範與人們共享的意義。這意味着人們意識到這些意義是可以被意識到的,這些規範和共享的意義界定着社會關係,幫助界定誰佔什麼位置,並對錶演者的行為給出指導和認知框架,或為其他表演者的行為提供闡釋。這些規範和意義是主體間客觀的、是認知的,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思的。制度當然可以在個人沒有理解或沒有認同時就影響他們的生存處境。[24]……制度,即行為模式以及意義分享,框定了人們闡釋行為和探詢意義的範圍和方向,行為及其意義在制度所框定的範圍和方向上可以被認知能力有限的人類所理解,並由此獲得“主體間性”——意義從subjuctive的主觀意義轉化成為inter-subjective的客觀意義。……沒有主體間的意義,制度就難以被落實。[25]

如同汪丁丁所肯定的那樣,基於本文所主張的主體相關性視角,弗裏格斯特所提供的制度定義更加有利於我們把握和理解制度的內涵。他在強調製度作為一種行為模式這一現象學描述後,解釋了制度作為一種“意義的分享”這一深刻的內涵。弗裏格斯特對制度作為分享的意義作了詳細的解釋:“首先,我觀察到自己與他人的行為模式;其次,我賦予這些行為模式某種意義;第三,我要麼承認這些意義,從而遵循符合這些意義的行為模式,要麼不承認這些意義,從而重新闡釋和根據新的意義建構新的行為模式;第四,我提出新的意義,如果不被其他人理解,就難以形成均衡的策略格局(納什均衡);第五,如果我希望形成新的均衡策略格局,我必須説服他人或讓他人理解我提出的新意義,讓它們成為共享的意義;第六,為了使我提出的新意義成為分享的意義,其他人必須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能夠接收和理解我通過特定語言或其他符號形式傳遞出來的關於新意義的信息。換句話説,分享意義的最弱條件是:新意義必須是可以被意識到的。”

關於弗裏格斯特的定義,我基於制度分析的認知論立場,完全贊同汪丁丁的論斷:即對於制度而言,意義分享是可以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意義不能分享,則制度就可能瓦解。此外,弗裏格斯特認為制度可以影響個人行為及其生存處境,而不必然被個人所理解和認可,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博弈結果的重要特徵,但是他關於“制度作為分享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思的”這一命題,則為人類認知理性提升,並有意識地參與制度變遷過程提供了認知論的入口。這在其他制度定義中是從來沒有過的。正如汪丁丁所解釋的那樣,反思就會導致社會主體對現存制度進行批判和評價,從而可能聚集起改變制度的動機和政治力量,而這種變革的共識將最終導致制度變遷的發生。正是在這一涵義上,我認為弗裏格斯特的制度定義,對於我們引入腦進化的認知論來為制度的“有意識演化”提供動力學解釋而言,是值得重視的。

(4)比較與歸納(我的建議):把握制度定義的幾個緯度

我不打算在以上定義之外,再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定義,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在於制度本身難以把握,很難找到一種十分精確的、令人滿意的嚴格定義;其次,以上眾多的制度定義不僅説明制度認識上存在的混亂和缺陷,也説明制度本身的豐富內涵對於人們的認知來説有待進一步的探索來提供答案。

但不管如何,我們都有必要將以上制度定義做個簡要的歸納和總結。我們似乎很難説哪個制度定義錯了,因為它們都至少在特定層面上揭示了制度的特徵,儘管多數定義都是現象學的直觀描述,而有些則是側重於制度功能的描述,還有一些是側重於制度形成過程的描述。我更傾向於通過對不同定義的比較來提供一種制度理解的參考。

概括而言,我認為制度本體論的界定可以從以下幾個緯度來把握:

(1)制度是人類行為的規範或約束規則的總稱,它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兩個部分,前者通常是成文的、可辨識的、強制的和第三方執行的,而後者則是不成文的、默會的和自我實施的。

(2)制度表現為個人行動的社會結果,它可能是個人無意識的結果,也可能是集體基於慣例和共識知識進行選擇的結果,但離開歷史中的制度材料和信息而憑空創造的制度是不存在的。

(3)制度在特徵上表現為一種公共品,它在特定的共同體內部並不存在競爭性和排他性,但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不同的制度導致的社會後果將面臨社會選擇,因此制度之間的競爭是以效率和公平作為首要原則和次要原則展開的。

(4)制度作為協調人與人關係的契約集,其價值維繫依賴於制度所提供的正義和效率這兩個緯度,前者體現為特定共同體內部的主體平等和機會平等,後者體現為產出和福利的改善或成本的節約。

(5)制度起源上存在的設計和演化分歧的事實説明,制度最初可能是個人無意識行動的社會後果,但當制度的功能被辨識後,制度就轉化為一種協調人際關係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6)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秩序的狀態,它是一種層次性的,網絡性的社會結構,不同層次和節點上的制度都構成特定的信息空間,並利於人們獲取一種共同的知識,從而使得個人行為具有穩定性和可辨別的特徵,並利於形成交互行為中的穩定預期。

(7)制度在抽象性上可以描述為是一種“共識”或是“意義的分享”,從知識和意義的角度解釋制度問題,有利於人們從認知論或知識論的角度把握制度的內涵。從而為制度演化的無意識和有意識之爭找到一個溝通的橋樑。

[1] 參:張宇燕,《經濟發展與制度選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第107-108頁。

[2] 參: 董建新2004年的《制度經濟學》課程講義。資料來源:/a/。

[3] 這個詞是美國著名語言學家沃爾夫(Benjamin L. Whorf, 1998, 中譯本,頁124)所使用的一個專用名詞,他用以指英語、法語、德語和歐洲一些其它語言。很顯然,現代均質歐洲語有一個共同“祖先”拉丁語,因而有着大同小異的語法。現代均質歐洲語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從拉丁語共同中所繼承下來的。

[4] 參:韋森,《經濟學與哲學:制度分析的哲學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6頁。

[5] 同上,第57頁。『在中國經濟學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譯為“制度”,而中國英語學界(如姚小平、顧曰國教授)和哲學界(特別是研究語言哲學的一些中國著名哲學家如陳嘉映教授等)一般把“institution”翻譯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的三度講演》(Saussure, 1993)中譯本中,我國語言學界的張紹傑教授則將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全部翻譯為“社會慣例”,而將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譯為“規約”。華東師大哲學系的楊國榮(2002)教授則在他的《倫理與存在》中全部把“institution”翻譯為“體制”。

[6] 董建新博士在他的制度經濟學講義中,詳細考察了不同社會學科對制度的定義。他收集了不同社會科學領域中代表性學者對於制度的多達幾十種定義,並將它們做了歸納和比較。對於理解“制度是什麼”這一本體論問題,這些信息的整理是非常有意義的。本文對此引用時只擇選了其中較有代表性的定義,其他可參考原文。(參:北望經濟學園網站)

[7] 龍冠海:《社會學》,台灣三民書局,1985 年版,第162 頁。

[8] 袁亞愚、詹一之主編:《社會學歷史、理論、方法》,四川大學出版社,1986 年版,第87 頁。

[9] 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1987 年版,第253 頁。

[10] 陳頤,《簡論以制度為學科對象的社會學》,載於《社會科學研究》〔成都〕1988 年第3 期,第66 頁。

[11] 陳觀勝、李培榮譯,《社會學是什麼》,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北京,1981 年版,第99 頁。

[12] Samuel inton,《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北京,1989 年7 月版,第12 頁。

[13] 橫山寧夫,《社會學概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3 年版,第187 頁。

[14] 參:吉登斯(Giddens, 1984),《社會的構成》(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80頁。

[15] 相比而言,在我們所收集的制度定義中,凡勃倫所定義的“制度”和我在本章第三節介紹的弗裏格斯特的“將制度視為行為規範和共享意義”的定義最為接近。這一定義特徵如同汪丁丁所強調的,制度往往表現為一種“意義的均衡”,而制度變遷則表現為人們在認知上對共識意義的偏離或“漂移”。

[16]《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 頁。

[17] 參: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譯本),劉守英譯,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18] 參: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1 年版,第3 頁和第226 頁。

[19] 中譯文見《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1 年第6 期。

[20] 韋森認為,肖特的這一定義基本上只適用那種經由哈耶克所見的自發社會秩序演進路徑而生成的制度,並不能完全涵蓋那種由者(the sovereign)強制設計和制定出來的制度,也難能涵蓋像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們的經典著作《同意的計算》中所展示的通過參與人多邊談判而合作地創生出來的制度,更不適用於在任何社會裏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託效率甚至非納什效率)的制度。換句話説,肖特教授的這種制度定義有點像新古典理論中的“完全競爭”一樣指向一種“理想型制度”(an ideal institutions)。當然,與新古典理論範式中的完全競爭概念不同的是,這種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現實中的制度,或精確地説,在社會現實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這種制度,但這當然不是全部。

[21] 參:韋森,《經濟學與哲學:制度分析的哲學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9頁。

[22] 參:韋森,《經濟學與哲學:制度分析的哲學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頁。

[23] 同上,第59-62頁。

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則管理權限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職責:

一、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三、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四、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五、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六、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七、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説明書的編制。

八、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主管規劃。

九、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係的處理。

第三則職員錄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公司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公司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

《職員聘約合同》時效可由公司與職員雙協商簽定,最底期限不得少於一年。聘約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自動續約。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公司。

完備調離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或自動除名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調離手續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5)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後,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8)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職員意願安排總部人力主管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

第四則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牢記“用户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兼職

.職員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職於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5)主管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個人投資

.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經營管理的;

(2)投資於公司的客户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保密義務

1、職員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職員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文件。

1、職員未經公司授權或批准,不準對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

行為的自我判斷與諮詢

職員在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以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為簡便的判斷標準;

2向主管或總經理提出諮詢。

接受諮詢的部門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併為當事人保密。

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職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二、職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及時請示,遵照指示辦理;

三、職員必須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佔公司財務;

七、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公司指揮,予以協助;

八、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九、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職員必須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頭髮:職員頭髮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塗指甲油要儘量用淡色。

3.鬍子:鬍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女性職員化粧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粧豔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襯衫:無論是什麼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污穢。

2.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並注意與西裝、襯衫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髒、破損或歪斜鬆弛。

3.鞋子應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女性職員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第三條在公司內職員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站姿:兩腳腳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户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後,應儘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後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後再坐。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握手時用普通站姿,並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後,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後,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説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説: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着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接着;至於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裏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説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裏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6:30晚上7:00—10:00合標準工作時間:11小時

週六至週末:上午9:3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9:00合標準工作時間:8小時30分

編輯部及管理層人員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靈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寫個人一週活動表,每週一向上級彙報。編輯部工作人員外出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週一向上級彙報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後,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後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並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後事宜。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對請假進行備案。

請病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級主管,且應於病假後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准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主管備案。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需外出應請示主管(編輯部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週一向上級彙報)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加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必須通知部門主管。加班時需填寫加班記錄。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員於加班時不按規定工作,其有偷懶、睡覺、擅離工作崗位或變相者,經查獲後,記過或記大過。經理級以下人員每晚加班2小時,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時作為休息時間。每累記加班24個小時,或連續加班12個小時沒有休息,可申請一天帶薪假期,或相當於三天工資的加班補助金。管理層為不計酬加班。

加班請假:

1.操作人員如有特別事故不能加班時,應事先向領班聲明(領有具體事實不得故意推諉)否則一經派定即須按時到退。

2.連續加班階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向領班或值日值夜人員以請假單請假。

3.公休假日加班,於到班前發生事故不能加班者,應以電話向值日人員請假,次日上班後再檢具證明或敍明具體事實,填單補假(註明加班請假字樣),此項請假不予列入考勤。

4.在加班時間中如因機械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值日值夜人員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節假日

國家規定的大型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3天)、春節(8天),給予休假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工作年假: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2周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二、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准,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公司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後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日,累計當月6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三、探親假:與配偶分居兩地,每年職員可享受一次為期15天的探親假;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年職員可享受為期7天的探親假;

四、婚假:職員結婚給婚假10天假期,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五、喪假: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給假5天。

六、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員工請假單”,並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並於上班後補填請假單。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進行經濟處罰、停職或開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則工資待遇

一、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齡補助。

二、獎金: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三、全勤獎勵:全月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發放全勤獎金。

四、職員工資發放日期:職員工資,採用月工資制,於每月底發給。

五、公司工資實行保密制度,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直接與經理聯繫;

第七則獎懲

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盜竊、毆鬥、詐騙、索賄、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製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範、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則制度者;

九、觸犯公司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十六則福利

一、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幹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外出郊遊: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遊。

五、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公司組織人員慰問。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本制度解釋權歸蒲顯晨及所有,自年月日起執行

日常作業規範

開始工作前先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同時對設備進行衞生打掃,確保全部正常方可開機操作。開機時先開外設,外設多時要按期功率大小開啟,不得同時開始多套設備,最後開啟主機,主機開啟過程中避免所有可能的衝擊及震動。

開機後要等待計算機完成全部的開機準備工作方可進行操作。

正常作業中嚴禁使用屏保功能,儘量避開多任務並行,關鍵性作業時要將所有不必要的程序,及常駐式程序,如病毒防火牆等,以免造成硬盤間歇性讀取錯誤,由其在刻錄CD-R時。

每台計算機要按工作需要安裝相應的必備軟件,非必備軟件儘量不要安裝過多的軟件。特別是刻錄軟件,每台計算機最多安裝一套,以免由於DLL衝突造成的刻錄失敗或不正常。

在安裝軟件或使用外部文件時,在使用前必需先對盤體進行查毒作業,如發現病毒確認其是否可以安全清除,如無法確認或無法安全清除,馬上停用相應盤體。

在安裝軟件時要儘量不要安裝在C盤及操作系統所有分區,如果一定要安裝在此類分區,但至少也要保證此類分區至少3G的剩餘空間,其它分區至少2G剩餘空間用於網絡操作及程序運行進產生臨時文件和進行數據交換之用。

每次完成工作需要關機時,必需關閉所有正在運行的程序,取出光驅內的盤體。如果計算機在網絡中,還需確認在網絡中沒有被使用。關機時,在主機沒有完全關閉之前不得關閉其它外設(USB,IEEE1394設備除外),在確認計算機完全關閉後方可離開。除此之外,每台計算機在連續工作8小時後,要先關閉主機15分鐘,以保證數據安全和計算機的正常使用壽命。

每台計算機由專人管理,管理者一般為本機主要操作人員。

為保證計算機穩定運行,計算機管理者每週至於少進行一次磁盤碎片整理,每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殺毒,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磁盤掃描,一次數據備份。每次進行以上維護操作要填寫維護日誌,每次都填寫都必需有兩人同時填寫,每月上報一次。

在日常工作的過程中,如發現設備出現問題後,要先確認是常規問題,還是確認問題。如是確認問題,近可能的自行進行處理。實在無法處理時,要具實書寫設備問題彙報,主要內容包含有問題現象,出現問題前一週的維護日誌,其間有無可疑事件,出現問題前的操作過程。然後及時將彙報並由上級以安排處理。如出現問題沒有及時處理的,造成的後果由操作人及本設備操作人員負責。

如在對設備進行修護過程中發現為人為操作失誤、常規問題及本崗工作人員技術要求可以達到處理的,給與經政或經濟處罰。

-----公司勞動合同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試用期及錄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乙方工作部門為_____,職位_____,乙方應經過15天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甲、乙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兩天通知對方或以七天的實行工資作為補償。

(二)試用期滿,雙方無異議,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勞務工,甲方將以書面方式給予確認。

(三)乙方試用合格後被正式錄用,其試用期應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

第二條工資及其它補助獎金

(一)甲方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實行本公司的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現金形式支付,按月發放。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員)會同人事部門,在如下情況,甲方將給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如模範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生產和工作中的突出貢獻,技術革新、經營管理改善,乙方也可由於有突出貢獻得到工資和職務級別的提升。

第三條工作時間及公假乙方有權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在乙方同意後,須安排乙方相應的時間輪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半年後,可按比例獲得每年根據其所擔負的職務相應享受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時,經甲方認可的醫生及醫院證明,過試用期的員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資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包括變更日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可做不連貫的變更,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持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四條員工教育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經常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及社會法制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第五條工作安排與條件

(一)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提供相應的保護,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又不能改換其它工種。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換其它工種。

(3)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根據公司有關條例和規定應予辭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乙方因觸犯國家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二)符合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進行治療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應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或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解除合同的程序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公司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准後生效。辭職員工如系由公司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合同規定年限的,應賠償甲方一定的培訓費用。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和公司的《員工手冊》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如觸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違反《員工手冊》和甲方規定的其它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員工手冊》等規定,分別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因乙方違反《員工手冊》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本公司利益受到損害,如公司聲譽的損害、財產的損壞,甲方根據嚴重程度,可採取一次性罰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違反合同規定,貪污受賄,嚴重或有不道德、粗魯行為,引起或預示將引起嚴重損害到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乙方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種種,甲方有權立即予以開除,並不給予“合同補償金”和“合同履約金”。乙方貪污受賄或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完全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公司的商業機密消息。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在與本公司經營相似的公司、團體以及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公司團體兼職。乙方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由本公司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通信、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第十條合同的實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經________討論制定,報經______批准,用______文字書寫,內容以中文為準,合同解釋權屬本公司人事部。

(二)公司《員工手冊》及其它經濟紀律規定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經鑑定,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有關規定牴觸時,按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篇四

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公司管理結構,隨着經濟全球化,國際競爭日趨激烈,最大程度挖掘公司的潛力,發揮公司的效能是我國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到目前為止,不少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但法無通法,由於各國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歷史背景不同,各國職工參與公司管理都有自己的特色。我們有必要在借鑑西方國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我國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主要方向和制度安排。在公司制度創新過程中找出適合本土國情的中國職工參與公司管理模式。職工應該參與公司制度的建立

西方國家在長期的探索中引入了職工參與公司管理制度,體現了勞動者參與公司所有權分配原則,形成了資本所有者與公司勞動者共同管理公司的新型公司管理結構。所謂職工參與公司管理是一種由公司法規定的,職工以特定方式參與公司決策機構,介入公司決策程序,影響公司決策結果,監督公司決策實施的民主管理制度。"職工參與"一詞最早出現在德國,與之相關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至今職工參與公司管理已經發展成為各國普遍關注的熱點。

我國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必要性

在我國職工參與權源於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該權利的功能在於樹立職工對公司和公司的主人翁意識,以公司利益的獲得為軸心,全面實現公司設立的目的。該權利與其他主體的權利(如股東權利,經理的經營管理權)既可能對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諸多權利主體所形成的權利體系中具有衡平與制約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經營與管理的不同場合,該權利對於股權與經營權具有矯正和推進的雙重功能。我國是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職工羣眾是國家和公司的主人。對國有公司實行民主管理,既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表現。

我國公司中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立法缺陷

我國職工參與制度作為原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延續和重塑,與原來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定相比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進步,突破了我國傳統公司採取較為單一的職工代表大會作為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侷限,公司法中規定了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制度,借鑑了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積極的拓寬了在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渠道。但推行公司制後,職工參與管理呈日益淡化的趨勢,這與職工參與在制度設計上的偏差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