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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借調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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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借調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借用人員的管理規定 (本站★)篇一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説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後,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古詩大全 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係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辭職信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税務局借用人員管理規定 篇二

一、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説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後,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二、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係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抽調借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2015-09-05 22:28 | #3樓

武勝縣抽調借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幹部隊伍管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抽調、借用人員行為,防止人員抽調、借用的隨意性,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抽調、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脱產抽調、借用(含掛職鍛鍊、上掛鍛鍊)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抽調、借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係保持不變。

第三條武勝縣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抽調、借用人員適用本暫行辦法。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得抽調、借用人員。借調、調動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借調、調動人員相關事宜按照《武勝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規程》執行。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抽調、借用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因設立專項工作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動等,確因人手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第五條擬抽調、借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抽調、借用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抽調借用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具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六條工作人員抽調、借用期限。

(一)抽調、借用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人員抽調、借用期滿後應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因工作需要需延長抽調、借用時間的,應提前兩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抽調、借用手續。

第七條抽調、借用人員審批程序。

(一)抽調、借用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部、縣人社局書面提出抽調、借用申請(申請須註明抽調借用單位的現有編制、在編人數、抽調借用理由、抽調借用人數、被抽調借用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抽調借用的崗位、承擔的工作及抽調借用期限等),並提交《武勝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抽調借用審批表》(先由擬抽調、借用人員本人簽字同意,經抽調借用單位、編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最後報編制所在單位的縣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二)組織部、縣人社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申請及審批表進行初審。

(三)組織部、縣人社局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審批表報請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由組織部、縣人社局下發抽調、借用文件。

有特殊情況的,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或縣人社局直接報請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同意後下發抽調、借用文件。

第八條抽調、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抽調、借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內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抽調、借用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抽調、借用期間,抽調、借用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抽調、借用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抽調、借用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公積金繳交、績效獎發放等管理工作。

(三)抽調、借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抽調、借用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抽調、借用人員的年度考核,抽調借用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進行考核,並計入考核單位的考核基數;借入臨時機構或抽調借用時間不達考核年度半年的,抽調、借用部門(單位)應對其抽調、借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原單位反饋,由原單位進行考核並提出等次評定意見。

(五)抽調、借用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抽調、借用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抽調、借用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抽調、借用人員。

(六)抽調、借用人員應遵守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抽調、借用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抽調、借用的公務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事業人員應嚴格遵守事業人員管理規定。

(七)抽調、借用部門(單位)領導負責抽調、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抽調、借用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抽調借用期滿後,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對其抽調借用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或人社局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抽調、借用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抽調、借用關係:

(一)抽調、借用期滿,未辦理繼續抽調、借用手續的。

(二)抽調、借用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抽調、借用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抽調、借用人員無法繼續從事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抽調、借用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抽調、借用關係,並得到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抽調、借用人員違反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並按幹部管理權限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抽調、借用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抽調借用的。

第十條抽調、借用工作紀律。

(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實施人員抽調、借用,並切實加強抽調、借用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情形的,應立即清退抽調、借用人員:

1、部門(單位)未按程序報批,越權出文實施抽調、借用的;

2、單位與單位之間自行協商抽調、借用的;

3、部門為了完成重點、突擊性工作,先用人後補手續的;

4、按照審批程序,組織部、人社局行文進行的抽調、借用人員,期滿後並未回到原單位工作,也未履行相關續借手續的。

(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抽調、借用通知後,應及時通知抽調、借用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妨礙抽調、借用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抽調、借用期滿後,抽調、借用人員回原單位工作,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和抽調、借用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其他要求;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抽調、借用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辦理續借手續;如需借調、調動的,按照《武勝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規程》辦理。

(四)本暫行辦法施行後,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抽調、借用工作人員。組織部、縣人社局將對各單位抽調、借用工作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違規抽調、借用人員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符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