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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82W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縣質監局從完善公務用車制度、加強公務用車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細化車輛規範化運行標準,進一步加強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力度。

一是成立了車輛管理組織機構,設立了專人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和派遣工作。由分管副局長擔任管理組組長,辦公室負責人任副組長。

二是建立健全了車輛管理制度。出台了《始興縣質監局派車管理辦法》,嚴格了派車審批程序,做到用車先審批,車鑰匙由局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通過用車申請→部門領導審批→分管局領導審批→辦公室派車→用車登記→取鑰匙用車→車輛回庫→交鑰匙登記等流程,進一步規範了派車,杜絕公車私用的現象發生。

三是加大了對車輛安全行駛的監督力度,不定期抽查車輛去向,記錄每次出車和回庫時的里程數,對公務車輛的行駛情況、車輛具體位置及車輛行駛速度進行全方位監控,有效保證車輛的行駛安全。

四是嚴格落實車輛編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嚴格落實上級下發的車輛管理要求,車輛日常管理嚴格執行定人、定車、定點停放、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的“五定”管理。

五是嚴抓車輛燃油費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車輛的加油工作,採用“一卡”加油,有效降低了公務用車的成本支出。

六是加大對車輛的安全檢查力度。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要求駕駛員出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做到行車“八不準”。

七是加強安全用車管理教育。堅持每月對駕駛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識培訓,通過定期組織駕駛員學習,使駕駛員牢固樹立平安駕駛意識。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二

為保障辦機關公務用車使用規範、有序,根據《浙江舟山羣島新區(舟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舟委辦發〔20xx〕52號)和《舟山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集中保障管理辦法(試行)》,結合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使用原則

(一)公務用車的使用遵循“合規、必需、節約”原則,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和市財政核定的經費額度內使用。

(二)公務用車的使用堅持優先派遣平台駐點車輛、後派遣平台預約車輛,遵循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統籌安排的原則,確保公務用車調派合理、管理規範、運轉高效。

二、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一)重要公務用車。

1、接待上級外事部門和外市(縣、區)外事部門組織來舟的重要公務活動。

2、出席全市性重要會議、陪同市領)本站○(導調研等重大公務活動。

3、赴市內公共交通不便區域開展基層調研、專項檢查活動。

4、參加外事、港澳相關活動。

(二)應急機要用車。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2、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省級重要會議和重要公務活動。

3、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組織的重要會議、重要公務活動和市領導臨時召集的緊急會議。

4、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存取大額現金等銀行往來業務、幹部職工因傷病緊急送醫等。

(三)遠程用車。

1、辦領導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區(舟山長途車無法直達區域)公務出行。

2、辦領導帶隊赴市外開展專題調研活動。

3、辦主要領導指派的緊急工作任務。

(四)其他用車。

1、辦統一組織的且有實際派車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體教育活動。

2、跨部門聯合督查、檢查等集體公務出行。

3.組織老幹部活動、慰問用車。

4、經辦主要領導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下用車。

三、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辦祕書處統一負責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調派。

(一)公務用車使用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使用人須填報《公務用車預約審批單》,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須經辦主要領導審批,經審批後由祕書處安排落實。辦領導公務用車由祕書處負責落實。

(二)公務用車使用採取預約方式(緊急事項等特殊情況除外)。使用人須提前半天(市內)或一天(市外)向祕書處預約用車;預約後因故不需要用車的,須及時與祕書處聯繫取消預約。

(三)乘坐市級公務用車平台車輛的,使用人須根據預約信息核對司駕人員及車輛,確認無誤後乘用;用車結束後,須在司駕人員提供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派車單》(附表2)上核對簽字。

四、用車紀律

(一)辦所有公務用車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六個不得”、省委“八個不準”和市委“五個嚴禁”的相關規定,嚴禁違規用車。非執行公務,公務用車一律不得進出酒店、賓館、娛樂場所、景區和居民小區。

(二)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交通法規,不得違規駕駛、違規停放,造成扣分、罰款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後果。公務用車使用人要協同駕駛員遵紀守法、按章駕駛。

(三)平台用車必須嚴格按照預約申請的時間和路線用車,嚴格按照預約人員、人數乘用,不得擅自改變人員、增加人數,不得擅自改變用車路線或要求駕駛員行駛到與公務行為無關區域或場所。

五、其他事項

因財政核定的公車平台租車費用額度有限,公務活動以公共交通出行為主。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三

一、用車原則:

1、機關行政用車主要保證局領導、局機關科室以上負責人、基層單位領導公務用車的需要,以及機關正常生活和應急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派車:

(1)集體到某地開會、參觀或聽報告;(2)因公務三人以上同行者:(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遠離城區,乘客車將誤時誤事者;(4)提現金或攜帶機密文件途中影響安全者,提貨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5)職工或直系親屬因急病、重病或夜間急診需送醫院治療者;(6)遇突發事件需趕赴現場者。

2、基層單位需組織到外地參觀學習,必須徵得市局領導同意後方可外出。

3、凡私事用車,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給予安排。並按每公里不低於1.0元收費(可根據不同車型酌情作價並按雙向計費)。城區4公里範圍內,按每趟10元收費,每趟超過兩小時的,按半天計價,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費。在編職工婚嫁用車可不收費,若職工直系親屬婚、喪等需用車,按城區內100元/天收費,郊外或鄉下原則上不派車。

二、車輛管理:

1、實行“派車申請單”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車輛,均需填寫“派車申請單”。本縣(市、區)內直接由辦公室調派,凡跨縣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跨市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辦公室統一調派。如遇特殊、緊急情況用車,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可先用車後補辦手續。

2、駕駛員實行專人專車保管制,不得擅自將車交給非專職駕駛人員駕駛,更不得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未經辦公室調派,擅自動用車輛,以私事用車計費的130%收費,若發生事故,肇事者應負一切責任,賠償費及維修費概由駕駛員和用車人員負擔。

3、駕駛員要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沒有接到調派任務一律不準出車,因車輛維修或其它特殊情況需動用車,必須經辦公室批准。未出車時,車輛應在指定場所集中停放。

4、加強車輛保養,堅持保修制度,做到勤洗車、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整潔和完好狀態,確保行車安全。

5、駕駛員應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離崗必須經辦公室批准或辦理請假手續。

6、隨車工具由駕駛員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調動或更換車輛時,應辦好移交手續,丟失須照價賠償。

7、車輛維修一律填報“維修申請單”,申報需維修項目,由辦公室會同機材科(股)鑑定後,到指定修車場維修。報銷時一律憑附“維修申請單”,凡超出“維修申請單”所列項目又未經辦公室認定的維修費一概不予報銷,維修費超百元無特殊情況應在維修好三天內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8、駕駛員應按派車單指定路線行駛和用車時限返回,改變線路或超時限必須事先徵得辦公室同意,若隨意改變指定線路(特別是與工作無關的)發生事故,應由用車人或駕駛員承擔一切損失。

9、凡外單位(包括局屬單位)借車,必須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