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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管理制度(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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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管理制度(精彩多篇)

員工休假的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考勤及休假管理,嚴格勞動紀律,維護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部門負責人為考勤休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員工請假的真實性負責;

(二)核准和審批員工出差、因公外出、請假等。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

(一)人力資源部為考勤休假的監督管理部門;

(二)負責統計每月員工出勤情況,考勤結果是計發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

(三)負責根據員工的出勤情況,計算員工工資、補貼等。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五條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一週五天工作制,即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標準上班時間為:

上午08:30—11:40

下午12: 40—17:30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具體以通知為準。

第六條考勤方式

(一)公司統一實行指紋打卡的考勤方式,員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務外出時均需進行考勤記錄。

(二)若員工因機器故障或無法識別等特殊原因而無法打卡,需在上、下班時親自到考勤管理人員處登記考勤,在《手工考勤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上、下班時間。

(三)因出差或公務外出無法按時打卡的員工,考勤核算均以釘釘中備案的《出差審批表》、《因公外出審批表》為準。未登記或未經籤批,按曠工處理。

(四)出勤期間不得無故離崗,不得辦理私人事務。

(五)考勤統計時間:每月考勤週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後一日。

第七條遲到早退

(一)晚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早退。

(二)員工每月有三次10分鐘(含)以內緩衝時間的機會,其不計為遲到,但不包括開會等情況。因惡劣天氣(颱風、暴雨等)或重大交通事故半小時以內到崗者不計為遲到。

(三)遲到10分鐘(含)以內者(當月遲到次數≥4次時,3次緩衝次數不計入內)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含)以內者,遲到/早退每1次折算為1小時事假處理。

員工遲到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每2次視作半天事假處理。

(四)每月遲到早退情況,是當月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曠工

(一)員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請假手續尚未獲批而休假,視作曠工處理。

(二)上班中途離崗1小時以上,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休假,打架鬥毆致傷而停工休息,無故不參加公司團體活動,晚於規定的上班時間且超過30分鐘到崗,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超過30分鐘,或休假期滿後仍未出勤等情況均視為曠工。

(三)曠工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0.5天)。凡曠工者,按照2倍工資扣款作為處罰,即:曠工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曠工天數×2。另外礦工期間的績效工資全額扣除。

(四)員工累計曠工時間3天(含)以上,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因公外出

(一)因公外出是指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離開公司辦公場所,但在公司所在地市內活動。因公外出不享受出差補助。

(二)員工因公外出,需提交《因公外出審批單》,經核准後方可外出;若未經核准私自外出,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者,員工本人應口頭(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及外出時間,回公司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三)員工因工作性質需頻繁因公外出者,可按周進行審批,並在《因公外出審批單》中明確每天具體的因公外出時間。

第十條出差

(一)出差是指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公司所在地市的活動。員工出差時間段若跨越休息日,休息日不計加班。

(二)員工連續出差超過15天(含),返回後可帶薪休息一天。員工連續出差超過30天(含),返回後可帶薪休息兩天。

(三)員工出差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出差審批單》,經有關領導核准後方可出差。《出差審批單》須抄送人力資源部考勤管理人員。如因特殊或緊急情況無法預先簽批《出差審批單》者,需電話向分管領導報批,並告知考勤管理人員,同時填寫《出差審批單》。

(四)如無特殊情況,出差前未填寫《出差審批單》,出差過程中或者返回公司後補辦出差審批手續,則扣除一天出差補助(出差補助相關規定詳見《差旅費管理細則》)。

第四章請休假管理

第十一條請休假種類

本制度所涉及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按照國家及公司所在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事假、病假(醫療期除外)、年休假休假天數為實際工作日;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工傷假休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事假

(一)員工凡因個人事宜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出勤者,均應事先在釘釘提交《請假申請表》,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門經理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同意。

(二)事假為無薪假,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補貼等各項待遇。

(三)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扣款計算方式:事假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8×事假時數。

(四)員工單次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年累計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每超過一次月度績效考核進行分數酌減。

(五)除因公外出或出差外,員工在上班或下班時產生未出勤打卡的情況,一律按照半天事假處理,如上下班均未打卡,一律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病假

員工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一)病假須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就診記錄、病歷卡、病情證明單、醫藥費證明等請假證明單資料,並報請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確認;無醫院開具的就醫證明,則按事假處理。如因情況緊急、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無法正常辦理請假手續的,在

恢復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逾期無效。

(二)病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0.5天,員工累計休病假時間不得超過法律醫療期規定的時間,病假扣款計算方式:

1、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3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30%×病假時數;

2、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且≤10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5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50%×病假時數;

3、當月累計病假天數>10個工作日,則病假期間工資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三)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治療時,可按照《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天津市相關規定,享受醫療期相關待遇。醫療期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四)病假期間根據實際請假天數扣發月度績效工資及年度績效獎金。

(五)病假工資不能低於本市(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公司認為員工提供虛假病情信息或假資料或故意誇大病情的,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複查,費用由公司先行墊付。複查結果屬實,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複查結果表明員工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其虛假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休假期間視為無故曠工。虛構捏造謊報病假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補休

(一)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員工須在當月補休有效期內,事先填寫《調休申請表》申請補休,未按規定事先辦理補休手續而自行補休的,視為曠工處理。補休時長每月安排補休天數不超過一天,當月有效,逾期作廢。補休時間須根據工作情況統籌考慮。

第十五條年休假

(一)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職工帶薪年假天數: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員工入職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當年實際工作天數按比例折算。即按照【(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工作自然天數÷365天)×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員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員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屬上述1~3所列情形而當年已休過年休假的,則應在下一年停休年休假。

(四)員工申請年休假時,需辦理相應請假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休假。公司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五)原則上年休假在應在本自然年度內使用,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確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使用的休假天數,由人力資源部核准,可延至次年度3月前使用,到期仍未使用完畢的年休假將不再另行安排補休。

(六)員工可使用當年年休假同等天數折抵病假、事假(折抵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申請人須在《請假審批表》中註明折抵情況。

第十六條婚假

(一)轉正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勞動合同期內領取結婚證的,可享受7天婚假,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假期連續計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二)員工需憑結婚證可申請婚假,婚假自勞動合同期內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過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休。婚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十七條產假

(一)產檢假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憑藉產前檢查建檔可享受帶薪產檢假。超過以下規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

1、懷孕第1~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3、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產假128天;

2、難產的增加帶薪產假15天;

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帶薪產假15天。

4、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三)陪產假

男員工配偶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陪產假7天。男員工陪產假,應提供配偶單位出具的休產假證明或孩子的出生證明。

(四)流產假

1、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超過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42天。

3、流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五)保胎假

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如員工身體虛弱且工作許可,經公司同意,由醫院提供證明,可請保胎假,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八條哺乳假

女員工生育後,嬰兒不滿一週歲時享受每日哺乳假,每日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

第十九條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持死亡證明員工可給予3天喪假;員工的旁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持死亡證明可給予一天喪假。親人在外地去世,本人需要前往料理喪事的,喪假酌情延長(以合理的往返時間計算)。

第五章考勤休假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審批流程

員工因公外出、出差或請假應按不同考勤類別填寫審批單(須提供證明資料的須附證明資料),並提前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具體審批流程參見下表。

第二十一條請假核實

員工請假時,應告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予核實請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請假,或請假期間需要續假者,應於當日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同時辦理補(續)假手續,過期未辦理手續者視為曠工處理。

第六章考勤休假紀律

第二十二條員工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嚴格遵循相關審批流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勤作弊者、擅自修改考勤記錄者、提供虛假休假信息或證明資料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則在當年度內不允許參與升職、加薪。情節較為嚴重者給予降薪、降職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休假的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的勞動紀律觀念,規範考勤、加班、請假、休假等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及各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各下屬公司原則上根據本制度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結合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制訂考勤休假管理實施辦法,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後生效實施。

第三條、職責

人力行政部負責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導及監督下屬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並依照本制度負責公司總部及總部直屬單位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下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是本單位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依照本制度負責下屬員工的考勤紀律管理和請休假申請審批,對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考勤管理原則

1、自覺遵守考勤紀律保持良好的出勤習慣是員工基本的職業素養和義務,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出勤並高效、勤奮工作。

2、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嚴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約束員工的行為,在強調嚴肅緊張的工作紀律同時,公司更強調以工作結果為導向,強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實行靈活多樣、適當彈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二條、工作時間

1、公司原則上實行每週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休息,其他時間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

2、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作息時間按照總部人力行政部發布的作息時間通知執行。其他特殊崗位因工作特點需要執行不同作息時間的報人力行政部審核確定。

3、公司總部範圍之外的其他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特點,自行制訂適合本單位運營需要的作息時間,並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後執行。

4、各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保障員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時間。

5、因工作性質和崗位特點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經特別審批可以採用不定時工時制,如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營銷人員、外勤人員等。具體適用人員範圍由人力行政部審核、經總裁審批並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生效。

6、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標準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以完成工作任務為重要前提,根據自身工作任務及以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為基礎自行安排彈性的上下班時間,但原則上要保證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總的工作時間。

第三條、考勤登記方式

1、考勤登記可採用指紋打卡、電子卡(紙質卡)打卡、簽到考勤、記錄考勤等方式。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考勤條件自行決定採取的考勤登記方式。

2、各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指定相關人員擔任考勤員,負責統計檢查記錄員工出勤情況,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請休假資料等日常事務,每月製作並提交考勤統計報表。

3、長時間出差至其他下屬單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區域各單位之間相互調派的人員,其工作時間和考勤登記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執行,並接受當地人事管理部門的考勤管理監督。

4、執行指紋打卡或者電子考勤卡考勤登記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時間前、下午下班時間後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後首次打卡時間作為有效的考勤時間,午休時間不計入考勤時間。

第四條、外出登記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臨時外出辦理相關業務(1天以內),應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員工次日需直接外出辦理業務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並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交考勤員登記備案。

第五條、出差

1、員工因公需要長時間出差異地辦理業務(1天以上),需提前填寫《出差審批單》,按出差審批權限報直接上級、上級領導審批後,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出差審批單》作為報銷出差費用的依據,因公短時外出不超過1天的但有差旅費用需要報銷的應按照出差審批流程辦理。

3、出差人員在外出差期間依照實際出差公務時間和往返票證時間進行綜合考勤,出差期間和出差旅途往返時間按照標準工時計出勤,不計算為加班。

第六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人員考勤管理

1、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記,平時上下班時間原則上按照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但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業務需要彈性安排上下班時間,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先。

2、如有公司通知必須按時出勤的情況,如參加重要會議、培訓、接待重要客户等指定出勤要求時,必須按公司要求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缺勤。

3、在客户開發、業務洽談、業務辦理等需臨時外出辦公(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外出登記審批手續;臨時自行調休(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請假手續,但必須報備直接上級領導知悉並向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4、如當月未請休扣薪假,則當月按標準全勤天數計算考勤,並作為工資計算的依據,不執行加班規定。

5、申請休產假、婚喪假、年假、出差等,以及超過1天以上的事假及病假,仍需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發起請休假申請流程,履行相關手續。

6、如有無故缺勤、遲到、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外出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等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從重處罰。

7、人力行政部將不定期確認與更新不定時工作時間職員名單,如有與本規定不符合的行為及表現,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不定時工作時間資格。

第七條、考勤異常

1、實施打卡考勤方式的員工依本制度要求出勤打卡登記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定期檢查員工考勤打卡數據,統計考勤異常記錄,並將考勤異常記錄及時通知員工。

2、實際到崗工作但遺忘打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其他突發緊急情況等導致不能正常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處理。

3、因遺忘等考勤異常原因未按要求上下班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經查實後可不予處罰,但每月累計不超過5次。

4、員工本人在出現考勤異常情況後3日內填寫《考勤異常確認單》,發起考勤異常確認流程,由證明人或部門負責人核實審核確認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備案,由考勤員更正考勤統計記錄可以視為正常出勤。

5、對因請假、外出、出差手續辦理不全造成考勤數據異常的,員工需補齊相關手續。

第八條、遲到:如員工晚於規定上班時間後60分鐘內到崗,按遲到處理。

第九條、曠工: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或者指定的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且未經過有效批准而未到崗工作的,按曠工處理。員工有以下情形的,視為曠工:

1、未經有效批准無故早於規定的時間下班的;

2、未經批准或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

3、以辦理業務的名義外出而實際未辦理業務或處理私事的;

4、遲到時間單次超出規定上班時間60分鐘以上的;

5、未經批准超出事假規定時間不到崗工作且未補辦請休假手續的;

6、無故不打卡或進行考勤登記且無法證明到崗工作的;

7、請假原因與事實不符或者提供虛假請休假證明材料的;

8、未辦理請休假手續或者請休假未經公司審批而擅自離崗休假的。

第十條、考勤紀律

1、員工應於規定上班時間之前處理好個人私人事務,打卡簽到後即進入緊張有序的工作狀態,有計劃的開展一天工作,自覺遵守辦公行為管理規範,嚴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員工應嚴格按要求辦理外出登記、出差和請假休假手續,嚴格按作息時間上下班,接受監督,服從管理,勤奮工作,不遲到、早退,嚴禁擅離職守、中間溜號,上班時間不得消極怠工,不得提供虛假考勤休假資料。

3、員工如有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書面警告處分,並記錄在人事檔案;情節比較嚴重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並取消全部或者部分年度、季度、月度績效獎金的發放,以及優秀員工的評定、晉升、加薪等待遇;嚴重違反考勤制度、態度惡劣的可給予停職、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4、員工如因違反本制度受到處罰的,累計書面警告達3次者,第4次直接記過;累計記過達3次者,第4次直接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論處。

5、員工未按時出勤導致延誤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考勤處罰規定

1、對於在公司總部工作的員工,每月遲到累計不超過5次且累計總時長不超過60分鐘的可免於處罰,遲到的員工應自覺按遲到時長順延下班時間。

2、每月遲到累計時間超過60分鐘的進行考勤處罰,每累計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不足30分鐘的部分按半小時計算缺勤時間,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如有效審批的加班時長,可以加班時長與遲到時長按照1:1的比例相沖抵可免於考勤處罰。

3、每次遲到時長超過10分鐘且每月累計次數在6~8次的,每次予以書面警告一次;累計遲到9~11次的,每次予以記過一次;累計遲到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4、每月漏打卡累計次數在6~8次的,予以書面警告;累計漏打卡9~11次的,予以記過;累計漏打卡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

5、如員工遲到後故意不打卡,事後又以忘記打卡為由申請考勤異常以逃避考勤處罰的,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論處,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三

一、年休假享受對象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時間

員工根據在本單位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時間:

1、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連續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間,員工崗位工資全額計發,績效獎勵按出勤天數考核計發。

(二)員工在年休假期間的月度工作考核,無特殊情況視作考核合格,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三)年休假期間,員工其他福利發放享受在崗員工待遇。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據行業的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員工本人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產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時期。

(三)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若員工放棄休假的,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按正常工作標準計發。若員工本人申請休假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其他規定

1、工作年限按員工入職之日起算。

2、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

3、員工可用年休假時間抵消病假、事假天數,請假期間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

4、員工申請休假的需提前辦理申請手續,在每次休完規定休假天數後,按時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六、附則

本年休假制度只針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四

一、享受年休假人員範圍

正式事業編在崗職工在醫院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確定

1、職工在醫院工作累計滿1週年不滿10週年的,年休假5天;滿10週年不滿20週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週年的,年休假15天。

2、職工年休假天數,每年初由人事科公佈。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當年調入本院的職工年休假,按實際上班天數折算。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週年不滿10週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週年不滿20週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週年以上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5)當年產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

如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職工請事假,應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職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區)領導有計劃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時少安排,閒時多安排,時間過半,休假過半。職工非計劃要求休假的,原則上應在科室排班前報告本科室(病區)領導,並經同意後,方可休假。

2、職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臨時休假,科室(病區)領導應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給予考慮,凡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者,要在報告中寫明或口頭明確告訴科室(病區)領導,以便及時考勤,但輪到夜班或法定節假日上班,原則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間確實需請假,則應按病、事假處理。

3、年休假時間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則法定節假日天數不在年休假內。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調整休假天數的職工,上半年到達規定的年限,當年享受;下半年達到規定的年限,則以次年度開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佈。

5、醫院中層幹部休假,3天以上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並指定臨時科室(病區)負責人。

6、職工年休假,原則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須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聯繫人,以便有急事時及時聯繫。

7、休假前必須先履行休假手續並報人事科備案,否則一律當曠工處理。

8、職工休假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遇到緊急任務或特殊情況,應立即停止休假。

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五

一、年休假

(一)幹部職工累積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幹部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積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請假審批程序

1、請假必須填寫《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經批准後方能休假。

2、科長請假由辦分管領導批准,其餘人員請假由各科科長批准;

3、《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交綜合科備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記管理制度。由綜合科指定專人負責本辦人員考勤登記,考勤情況與工作人員年終考核掛鈎。未經請假批准,月累計遲到和早退達3次的進行通報批評;年遲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和早退10次或無故不上班的,進行誡勉談話。對不能在限定期內改正者,年終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請事假累積達到兩天的要從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員工休假的規章制度 篇六

1、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標準

(1)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__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__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員工參加工作累計已滿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員工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順延。

(2)由於本人原因不願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也不給予補助。

(3)員工年休假期間外出休假,不報銷往返路程費及其它費用。

(4)員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發生的事假或病假。

4、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審批和管理

(1)員工申請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

5、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經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可以補充。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