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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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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第一篇:休假制度第二篇:休假制度第三篇:休假制度第四篇: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五篇:考勤及休假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為規範公司所有在職員休假辦法,根據國家有關休假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目的

對休假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職責

公司人事部負責制度的具體執行。

第一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一、公出假

1.凡因公事外出者(包括開會、出差等),必須事先請公出假。

2.公出假按出勤對待。

3.請公出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預計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後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否則一律視為事假,情節嚴重者視為曠工。

二、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一次最長不得超過30天(含節假日)。

2.事假不發放工資。

三、 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2天(含)以內的可由部門高管酌情處理。3-10天的出具所在轄區醫院診斷證明,10天以上應到市、區級以上醫院確

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請假條》,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級領導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3.病假超過一個月未痊癒仍需繼續治療的,必須簽訂《病休協議書》。

4.員工班前患急症,應委託他人及時向所在部門高管代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天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無病假條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連續工齡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基礎工資的65%發給;

連續工齡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按本人基礎工資的75%發給;

連續工齡滿五年年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礎工資的85%發給。

6.職工病休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改按病傷救濟費發放,其標準為當年市最低工資的80%。

7.連續工齡滿十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在病休六個月內,本人基礎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改按病傷救濟費發放其標準為當年當地最低工資。

8.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八

個月;十五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9.對在企業長期病休,在外從事其他有工資性收入勞動的員工,企業停止其醫療期,並限期復工。對拒絕復工者,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婚假可以享受三天有薪(基礎工資)婚假,晚婚增加18天,婚假必須提供結婚證明。

(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

五、產假:

1.一般產假:休息3個月。

2.晚育產假:休息6個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

4. 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晚育為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

5.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6.陪產假:15天

六、喪假:

在公司任職一年以上的員工,倘若直系親屬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基礎工資)喪假,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

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七、年休假

1 。年休假時間規定:

1.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3年的,年休假5天;

1.2已滿3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10天;

1.3已滿5年的,年休假12天。

1.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帶薪年休假是國家賦予員工的一項法定權利,年休假應在1個年度內一次安排休完,但確因職工所在單位工作需要也可以分兩次休完,各單位一律不準發放年休假工資。

八、工傷假

1.因工負傷的員工,應持所在基層單位證明、醫院檢查證明和公司安全部門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認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待遇一律由原所在單位承擔,不準退回公司,如遇單位解體或項目解散,待遇可由公司代為負擔,費用從其原單位承包費用中扣除。

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參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九、公事休假

1.員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經所屬部門審查並向所屬上級主管

領導報告確認後,作為公事休假。

1.1員工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會議、政協會議及勞動模範大會等公共活動時。

1.2所在區域內發生天災、傳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斷或被隔離時。

1.3發生火災、地震及其他不能預測的災害,本人住房被破壞時。

1.4公司及地方政府規定或臨時宣佈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時工資照常發給。

十、法定假日(共計十一天):

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各一天,春節、國慶節各三天。

第二條 其它規定

1.喪假、產假和節育假,係為保障員工權益而由員工享受的假期,均需當時一次休完,不得推遲或補休。

2.考慮到婚假的特殊性,員工若因工作繁忙當時不能休完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在領取結婚證一年內休完。

3.婚假、產假和節育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簽字備案。喪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簽字備案。

4.婚喪假、產假、節育假、探親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5.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6.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第二篇:休假制度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節:3天(農曆七年級、二、三) 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

附表。

4-2-2 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統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寫放假單,經部門主管及人

事最高主管同意後方可放假,月薪人員放假期間不扣薪資,日薪人員放假期間

不扣生活補助。

4-2-3請假:假別分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

4-2-3-1請休假應填請假單,經代理人簽名後,視其職稱及請假天數,

依核決權限呈核准並於請假前送人事單位登錄,作為核算薪資考勤依據。

4-2-3-2事假:遇重大事故必須本身前往處理者得請事假,員工事假一次不得超過

二十五天,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若一次需超過三十天以上者需辦

理辭工手續,請假期間不予計薪。

4-2-3-3工傷假:員工因執行公務受傷,可申請工傷休假,申請人需附醫務室之休

假證明或

指定醫院之診斷書(證明)方可申請,工傷人員之休假申請以請假單方式提

出(需註明

為工傷休假)並送權責主管籤核後交人事部門計薪,假期內計發底薪及生

活補助。

4-2-3-4年休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

間按其年資計算(入廠滿整年後次月起算),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4-2-3-4-1 年資計算方式依月為單位計算,若當月滿整年、滿10年或20年者,

次月方可申請規定之休假天數。

4-2-3-4-2 需申請年休假人員需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依實際工作情

形安排休假,若經主管確認,因工作需要而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數將折算薪資發放給本人,人事部於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統一核算,並於次月發放於本人薪資內;假期內計發底薪及生活補助。

4-2-3-5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

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4-2-3-6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上級領導批准,可依法享受3天以內

喪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4-2-3-7產假:女員工生育,依法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實行晚育

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

天,產假期間薪資照發,待銷假後在薪資條上補簽收。

4-2-3-8以上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為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

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婚假需提供結婚證正本、喪假

需提供死亡證明及當地派出所出示之親屬關係或户籍正本、產

假及看護假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出生證明正本,否則視為

請事假。

4-2-3-9以上假別未享受到而離職者,均不予以補休或折算薪資。

第八章、公司休假制度

1. 法定節假日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於每年年初公佈。

2. 公司可在生產、經營狀況許可的情況下,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統

籌安排員工休年假。年休假以日曆年度為實施期間,年休假原則上應在當年度休完,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休完者,公司不予任何補償(因業務需要,經總經理特准者除外);

3. 員工休年假,須提前一週向權責主管提交【員工休假審批表】,經(來源 本站)部門權責主管

及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休假。對未辦理年休假審批手續並獲批准,擅自以休年假為由離開工作崗位者作曠工處理。

4.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注意自身安全,若因為自身原因造

成交通事故等人身安全以及違法亂紀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均有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5. 員工休年假,須一次性休完,不得衝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員工在修年假期間,

確因工作需要而中斷,導致實際休假天數不足年假辦法規定的,不足天數可以於本年度內另行安排休完。

6. 年休假天數參照如下:

? 凡正式員工,工作滿一年,可休年假三天。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

天數增加一天。年假天數最多為十五天。

?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有正常的工資及各項福利,績效考核按照正常考

核標準計付。

? 員工一年(自然年度)內休病假天數累計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不予

休年假。

7. 員工事假規定

? 員工因個人緊急情況或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經權責主管批准可請事假,

全年最多請事假15天(不含節假日),事假不帶薪。事假審批規定如下:

? 請假一天以下的(半小時起),必須提前一天向部門領導書面申請,經批

準後方可請假;

? 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下的,必須提前三天向部門經理及副總

經理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請假;

? 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必須提前一個星期向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書

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請假。

? 請假期間,公司不予支付工資。特殊情況,如突發疾病等,根據實際情

況及時履行請假、續假、補假的相關手續。

? 缺席必須有合理理由,並應提供使公司滿意的證明。員工如無法按時上

班,應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部門主管;但若因故未作出事先通知而需晚

到或缺席者,必須在當天早上打電話給部門主管,報告事由。反之視為

曠工。

5.本公司員工因病請假的,應當事前向部門領導申請,或者病發當天及時告知部門領導,事後持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等辦理病假手續。如不能提供相應病情證明材料的,視為曠工。

? 凡病假2天(不含)以下,按規定需填寫病休申請單,並應檢附區級以上

醫院之病歷證明(急診時不在此限,得就近就診),經權責主管批准,

報行政人事部備案並結算半薪。

? 凡病假2天(含)以上,按規定需填寫病休申請單,並應檢附區級以上醫

院之病假單,經權責主管批准,報行政人事部備案並結算半薪。

? 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必須停止工作治療者,須有醫院的住院或治療證明;

病假天數及工資依相關法令辦理。

6.本公司員工公假規定辦法如下:

由於以下原因致使員工不能上班時,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報行政人事部確認,可做公假處理,薪資照給:

? 因天災(火災、水災、震災、風災) 或其它事故引起交通中斷而不能上班,

公司認為有必要休假而所需的時間;

? 同室人員或居住地區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因預防傳染病而交通中斷

或公司認為需要停工所需時間。

7. 婚、喪假天數參照如下:

婚假:婚假需提前一週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 凡法定年齡結婚的正式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婚假(不含節假日)

? 凡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正式員工,可享受13天帶薪婚假(不

含節假日)

? 凡法定年齡結婚和晚婚的正式員工,如果異地結婚可按路程時間延長假

期。

? 凡休婚假的員工需提前提前安排好工作並向權責主管申請,經批准後填

寫婚假申請單並提供婚假期間的有效聯繫方式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 婚假須一次性休完,不得衝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

喪假:

? 凡正式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過世,

可享有帶薪喪假五天(不含節假日),異地奔喪可按路程時間延長假期。

8. 本公司員工產假規定:

? 凡正式女員工生育期間可享有產育假90天、難產假105天,產假期間享有

基本工資;正式男員工在妻子產育期內,可享受5天(不含節假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有基本工資。

? 產假需提前一週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產假

結束後的三天內,須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或「流產證明」。

? 女員工的懷孕得到證實後,須向行政人事部提交醫院的預產期證明和休

假申請,最遲不能超過預產期前12周。

? 產前醫院定期檢查可請公假,惟應儘量利用班餘時間,並需提供預約檢

查證明。

9. 可享受探親假的員工,探親假的具體規定參照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10. 工傷假天數依法令規定執行之。

11. 員工請假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情事,其請假期間以曠工論。

12. 員工享有的其他休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篇:休假制度

集團及下屬各分公司請假制度規定

1、帶薪假期

公司在坦華人員工在坦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帶薪假期,為期24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數),副總以上級別可享受每年兩次帶薪假期,公司負擔往返機票。

1)2014年1月1日以前入職員工,第一次休假可休3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數),第二次及以後休假按照公司正常標準執行。

2)2014年1月1日以後入職員工,可在工作滿11個月後,向部門或分公司申請批准在第12個月享受第一次休假;第二次休假可在第一次休假結束7個月後的任意一個月申請,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酌情批准,報行政部審批;第三次休假則需在工作滿24個月後提出申請批准,以此類推。

3)公司所有員工每兩年可享受一次休假提前至春節期間的休假待遇,即按規定第一次休假結束半年以後,可申請第二次休假提前至下一年度的春節期間,以此類推,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酌情批准,報行政部審批。

4)帶薪年假超期,須報部門或分公司b級批准,超期7天以內(含7天)扣除相應天數的4倍工資,超期8-15天以內(含15天)扣除相應天數的3倍工資,超期16-30天以內(含30天)扣除相應天數的2倍工資,超期30天以上,則

自動離職。

5)工作滿一年且一年內沒有申請過事假者,如申請不休年假,公司可提供一張往返機票用於員工直系親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來坦桑探親,在此期間,除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照常發放外,並額外給予員工24天全勤工資獎勵。如補發獎勵之後在有效休假年限之前如需要再請事假或者請年假的,則之前的補償獎勵一併扣除。

各分公司可酌情自行調整,但不可高於此標準上限.

2、病假

員工申請3天以內(含3天)短期病假,可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酌情批准;員工申請3天以上病假或須回國治療,除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外,須報集團行政部審批,並出具由坦桑當地醫院提供的相關醫療證明。

重大疾病,除根據保險公司條款予以相應賠付外,公司不予以額外報銷。

員工病假期間享受全薪,但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備註:凡新入職員工須提供本人的《旅行健康證明書》。

3、事假

事假和帶薪年假必須分開,不得連休。

2周以內(含2周)事假須由部門或分公司c級審批,3

周以內(含3周)事假須由部門或分公司b級審批,3周以上事假須由a級審批。

員工需提前3天申請事假,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酌情批准,報送行政部審批。如需回國,申請事假人可使用公司原先提供的往返機票,或公司可協助事假申請人另行購買回國機票,由事假申請人自行承擔一切回國相關費用。

事假結束後,事假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再來坦桑的往返機票,如不能返回,公司將扣除事假申請人留存公司的800美元押金。

如果事假需要延期,必須向a級權限提出申請,並報行政部備案。如沒有提出申請擅自延期的,7天之內(包含7天)的扣除一個月的工資,超過7天的視自動離職處理。

員工事假期間不享受相應的工資、補助待遇。

4、婚假

申請婚假須提供相關證明,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審批,給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數)的帶薪假期,報銷往返機票,且婚假可與帶薪年假連休。

5、產假

1)產假:申請產假須提供相關證明,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審批,給予9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

數)的假期,報銷往返機票。

產假期間,只發放國內部分工資。

依據個人情況,產假可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審批,准許適當延期,產假延期期間不發放工資。

2)陪產假:申請陪產假須提供相關證明,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審批,給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數)的假期,陪產假期間,發放60%的工資,報銷往返機票。

6、喪假

1)員工直系親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過世,員工可申請喪假。

2)申請喪假須提供相關證明,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審批,給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數)的假期,喪假期間,發放60%的工資,報銷往返機票。

7、該規定從2014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集團行政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第四篇: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院所考勤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規定

為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針對目前在考勤及勞動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重申有關規定,並對原有規定做適當的修改和補充。

(一)考勤:

1、科室應確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考勤員要每天記錄出勤情況,對缺勤情況應如實、準確反映。科室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其它切實可行的辦法考勤,並將實施辦法報人事處備案。

2、考勤員每月3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出勤情況統計填表,經科室主任審核簽字後報人事處,未報送考勤表的科室停發獎金,不如實填報考勤表的扣科室負責人10—20%獎金。

(二)請銷假:

1、職工休假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得到相應批准權限的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未獲批准,擅自休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滿應按時回院上班,並辦理銷假手續。

2、休放射假由科室主任審批,如利用放射假離京外出應到人事處備案。休假期滿後到科室銷假。

3、休探親假應到人事處領取請假表,科室同意後交人事處審批,銷假單由本人保存,休假期滿到科室銷假,並將銷假單送人事處,路費報銷由人事處長簽字。

4、休假期滿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遇特殊情況申請延期,仍按批准休假程序請示,批准延期的時間按事假處理,不批准延期的,應按期回院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5、科室不得口頭批准休探親假,銷假時再補辦請假手續。

6、科室負責人請假應由主管院長批准,院所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准,院所長、黨委書記請假應報醫科院。

7、外出參加學術活動,需經科主任同意,屬三天以上或京外活動還需主管院長批准。

(三)事假:

1、凡有工齡假、放射假或探親假未休完的不批准事假。

2、科室主任一個月內可批准三天以內事假,超過三天、一週以內事假科室同意後交人事處審批,超過一週事假需經主管院長審批。

3、經主管院長批准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停發一個月津貼,經批准一個月及以上事假的按停薪留職對待。

4、事假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曠工:

1、下列情況屬曠工。

(1)不經請假擅自不來院上班的。

(2)請假未獲批准,不來院上班的。

(3)未經批准超假的時間。

2、曠工的處理。

(1)曠工期間扣發全部工資。

(2)曠工一天扣發當月獎金50%,曠工兩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獎金,曠工五天以上停發當月津貼,曠工15天以內除經濟處罰外,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三十天以上的,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處理。

(3)遇有無故不來院上班的情況,科室應及時通知本人上班,並報人事處。如屬曠工,科室需書面報告情況,同時提出處理意見,送人事處。情節嚴重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的,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各類假期的管理

為了適應改革的形勢,加強對職工各類假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所的實際情況,現將各類假期規定如下:

(一)病假

1、職工有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休息者,要有本院保健室醫師開病假證明,並經科室領導批准方可休病假,假條由本科室考勤員保存備查。

2、外院所開診斷書和病休建議需要更換本院保健室假條方能生效(急診例外)。病假期滿,尚需休假,仍需辦理休假手續,無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3、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利用上班時間去本院保健室看病的,不計為病假,到外院看病者,按病假計算。

(二)產假

1、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難產或剖腹產假為15天,雙生15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除享受以上條例的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及難產、剖腹產假另加),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屬於計劃內二胎的不享受國家規定以外的產假(只能休90天),再婚夫婦已有一個子女的,女方雖符合晚育條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4、產前檢查為公假。

5、獨生子女預防接種;持有關單位證明者,給予公假半天(不包括託兒所、幼兒園集體接種)。

6、產後哺乳(嬰兒在身邊)其每日照顧餵奶時間一小時(可分兩次)。原則上照顧到嬰兒滿週歲為止。但不得利用餵奶時間移假。餵奶期間當日未用,過後不補。

7、妊娠七個月起及產後哺乳六個月內可照顧不值夜班。

8、凡休過半年產假者,當年不再享受工齡假、探親假、放射假(病、喪、人流假除外)。休半年產假跨兩個年度者,可享受一年的工齡假。

9、已婚女職工,第一次人工流產可享受公假。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人流者為事假。

(三)探親假

1、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經科室領導同意的,可兩年給一次,假期為45天。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幾種探親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另加。

3、原是國家正式職工(即大學畢業後,不實行見習期,直接拿定級工資的)畢業後,如果當年在校期間曾利用寒暑假或派遣假休過假或回過家,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探親假。如果因組織上的原因沒休過假或假期沒有超過20天的,可享受探親假。(均需持有原有畢業學校證明,無證明者一律不得享受)

4、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親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但不再另給結婚假。

5、凡在我院報銷探親路費者,必須持有對方未報銷探親路費的證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可予報銷。

6、新分配來院的研究生、大學生、中專生,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從下一個年度可以享受探親假。

7、職工回家探親時,因患危重疾病或遇有緊急事情,不能如期銷假的,應提前向科室領導説明原因,取得有關單位或病假證明書,辦理續假手續,經領導批准後,其超期時間才能作為病假或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8、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時間超過產假天數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9、夫婦雙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學習或臨時工作在一年以上(包括出國人員),其配偶不享受探親待遇。

10、職工只是同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親(或父親)。

(四)婚假

1、本市三天。有一方在外地工作者七天(雙方都在北京,去外地結婚者不包括在內)。路程另加。凡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者)的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2、職工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應從下一個年度開始享受,再婚者不享受晚婚獎勵假。

(五)喪假

只限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含岳父母、公婆)。在本市的假期三天;到外省市的假期七天(另加路程)。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時候,未婚的在當年,已婚的在規定的四年期間,還沒有按規定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六)事假

1、除上述各種假外,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本人處理時,可請事假。經院領導批准,假期不足一個月者,工資照發。假期超過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按10%遞增扣發工資。

2、工齡假未休滿者,有事應用工齡假,不得另請事假。

(七)凡工作人員事、病、探親假等假期中遇公休及法定節假日的不再另加公休及法定節假日。

(八)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報告表》經科室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方可。不辦請假手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2、事假三天以內由科室主任審批同意即可。超過三天,在一週之內有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審批同意即可。請事假一週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請示副院所長審批後方可。

3、請病假者按本規定第一條要求辦理。

4、假期滿後,應及時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職者,提前説明原因,提供證明,辦理續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續假。凡逾期不歸或未經批准續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休探親假需先填寫請假報告表,經科室領導簽署意見,送人事處審批,假期滿後,應及時向科室領導及人事處銷假。

關於按工齡休假的規定

為更有利於院所醫教研工作的統一安排,經院所長、黨委書記聯合辦公會研究決定按如下辦法安排休假。

(一)改變基礎各科室按院校規定時間統一休假辦法,院所一律實行按工齡休教學假辦法。

(二)各工齡年限假期標準:

1、工齡10年以內的假期十個工作日。

2、工齡11年至20年的假期十四個工作日。

3、工齡21年到30年的假期十八個工作日。

4、工齡31年以上的假期二十二個工作日。

5、當年工齡達到11、21、31年的,按月平均計算假期。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此項休假:

1、當年新入院及新調入的職工。

2、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者。

3、休半年產假者。

4、全脱產學習半年及以上者。

5、享受放射假當年又休探親假者。

6、已按規定享受休假的回國人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此項休假減半:

1、享受放射假者。

2、休探親假的職工。

3、休病假累計達一個月者。

4、全脱產學習三個月及以上者。

(五)實行見習期的職工,自轉正定級之月起享受此項休假,假期按月計算。

(六)請事假天數從此項假期中扣除。

(七)科室應在當年安排休假,當年未休完的假期,不再補休。

(八)取消院所原“搬家可休假三天”的規定。

第五篇:考勤及休假制度

1xxxxxx公司 考勤及休假制度擬 定 人:xxx 文件性質:保密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1

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為員工提高工作的福利待遇,並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特擬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工作時間

本公司員工的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準。上午上班時間為:8:30---12:00 ,下午上班時間為:13:00---5:30(12:00---13:00為午餐和午休時間)。

(二) 、打卡、遲到、早退 1.打卡制度

(1).現在公司的上班及下班均執行打卡方式進行考勤。 (2).因公事或者其他原因遲到或早退的,需到人事部填寫《未 打卡記錄單》,部門領導簽字方可生效。未填寫《未打卡記錄單》的或者部門領導未簽字的,按未打卡處理。未打卡上班或者下班者每次樂捐10元錢。 2.遲到、早退

(1).上班10分鐘以後打到的,視為遲到,下班10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含10分鐘)

(2).遲到或早退超過10分鐘,並且在30分鐘以內,樂捐5元;超過30分鐘,但在60分鐘內(含60分鐘),樂捐10元。超過

60分鐘者,當日不計工。

(3).曠工者,樂捐200元人民幣。

(4)中午值班期間,值班人必須做好值班記錄,如果休息與值班在同一天需要找人替代其值班,無人值班按未值班處理。每次樂捐10元。

二、休息制度

(一).休假時間

1.公司現實行休息方式為每週休息1天。

2.休假的具體時間在人事部擬定。時間為每週六或週日,主要以部門為準,保證每個部門在每週六和週日都有人上班。

(二).休假的方法

1.到人事部門擬定好休假日期後,個人不得更改、串休。2.公司有權利根據實際需要對員工的休息日進行串休。3.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可以串休。如果無法串休,要由總經理簽字,即可算為加班。(注:加班跟出勤享受平等待遇)

(三).請假方式

1.非休息日有事請事假,2小時內扣除當天工資的30%(含2個小時)2小時至4小時者,扣除當天工資的50%(含4個小時),超過4個小時者,當日不計工。(特殊情況除外)

2.員工請假天數在2天以內(含2天),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直接領導簽字即可生效,

4.員工請假天數超過2天,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總經理均批准後,事假生效。

5.特殊情況下請假,例如休假前無法填寫假條,需在上班後第一天中午12點前將假條補充完整。未補假條按曠工處理。

x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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