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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請假條 / 發佈於: / 人氣:1.15W

請假管理制度【多篇】

請假的制度 篇一

為嚴肅校規校紀,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我院學生培養質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條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本院學生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學習、實習等相關培養環節或離校外出,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學生平時應堅持在學校學習,不得隨意離校;寒暑假和節假日期間,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不得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因故需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三條學生請假分為以下兩類:

(一)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或學院醫務室的相關證明;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院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因參加省、市、學校及學院開展的重大活動,並經有關院領導證實後確實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第四條節假日前後、實習及軍訓期間,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經核實後可以請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

請假制度 篇二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重申教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1、請假程序: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校長審核→教導處安排、備案→辦公室存檔

2、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並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後應及時補辦。

3、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方能續假。不能來校續假的,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後補填請假單。

4、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考勤由辦公室主管,請假期滿後,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上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6、教職工例會上將定期公佈考勤情況。

7、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校長簽字批准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8、鑑於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後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9、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准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

11、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12、教職工子女婚嫁,准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13、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

14、教職工離校在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5、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後5分鐘後視為遲到,20分鐘後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6、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安排好本職工作,辦好交接,並報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視為出勤的事假都應填寫請假單。

18、本制度從xx-xxx年5月3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如果是交易員或者是操盤手,扣減相應考核分)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

請假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嚴明工作紀律,規範工作秩序,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負責人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以上的,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科室其他工作人員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

④請事假3天以上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審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

4、因事請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二、病假

1、工作人員因病需離崗休息,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寫出申請:

①請病假5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主任報告。

②請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幹部、職工因病到醫院檢查治療半天以內的視為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員的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天以內的,各科室負責人需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2、5天以上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四、其他事項

1、辦公室班子成員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寫出申請,均報主任審批。

2、工作人員的請假、休假情況,經批准後需將請假條統一交分管紀檢工作的領導處備案。

3、請假事由必須與事實相符。

請假制度 篇五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

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並於休假前將審批後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於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並於假後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准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並經權限領導核准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説明,核准後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請假的制度 篇六

為進一步加強住校生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住校生雙休日返校簽到、節假日離校家長接送簽到制度,請假制度。

一、住校生週日必須按時返校,不得早到校或遲到校,到校後按秩序在樓門外排好隊,以宿舍為單位簽到,簽到時必須按簽到冊內容認真填寫,嚴禁代簽或不籤進入宿舍。

二、簽到後必須按照管理規定在宿舍休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或私自外出。

三、簽到結束後由當週值周舍長協同管理老師對照登記表核查學生到校情況,將未到學生彙總登記。

四、晚自習前,宿舍管理老師根據簽到情況逐班清查複核學生到校人數,經核實確實未到的學生,立即通知值周領導,電話聯繫家長,查明原因,彙報值周領導協同解決處理。

五、住校生週日因事因病不能到校的,必須自寫假條,由家長簽字,同學捎假,並用電話聯繫宿舍管理老師由家長告知原因,經老師批准後方可准假。

六、住校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請假(含午、晚飯後),由學生本人出示假條,班主任簽註意見,宿舍管理老師簽字批准,假條交管理老師查核保存,由管理老師電話通知門衞方可離校,返校後自覺消假。

七、住校生節假日離校時,必須按照學校統一放假時間提前通知家長,由家長親自接送,接送時必須辦理簽字手續,如無家長接送私自離校者責任自負。

八、住校生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允許請假外出。午、晚飯後、夜間嚴禁私自外出購物,對無故曠休不回宿舍的,必須及時查清通知班主任並彙報值周領導。

請假制度 篇七

每天上、下午上班實行簽到制度,簽到簿每月公佈一次,學期結束統計總結。

上班期間任何人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生病、有事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如確係緊急情況,可電話告知,但事後必須補辦手續。)事假一天以內,其教導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由校長批准,超過三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上班時間凡因公外出,應向領導説明,並在考勤簿上註明;因私外出,必須請假。

婚假、產假及其他法定假按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請假期滿應立即返校,特殊情況不能到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

出滿勤者期末發滿勤獎,缺勤按規定扣除考勤獎,學期結束兑現,並將出勤情況記入教師檔案。

本制度全體教職工要自覺嚴格遵守,真正做到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准程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篇九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核,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説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着,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4、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

5、本制度從20xx年7月26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篇十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數據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