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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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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多篇)

休假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曆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脱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准後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公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週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後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後,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台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卧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牀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按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幹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幹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並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准,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後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並經當地勞動鑑定機構確認批准,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函〔19

96〕40號) ,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症,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或絕症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週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紮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週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紮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併發症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陝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後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後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週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儘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衝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後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於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准後,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准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後,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塗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願,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休假制度 篇二

一、休假類別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職工年滿25週歲,女職工年滿23週歲以上屬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

(2)由婦產科出具《診斷證明書》為難產或剖宮產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職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產假30天。

(4)一胎生育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產假15天。

3、節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產或引產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5、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喪假為3天。外省酌情給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職工因病就醫需病休的人員,需出示醫院診斷證明。

7、事假:除病、婚、產、節育、喪假外,因私事必須請假的為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可用年休假衝抵事假。

8、年休假:職工凡連續工齡滿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計工齡為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15天以上者;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1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年內三個月連續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當年已休假,但之後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帶薪休假;

(六)請事假、探親假等各類假的人員,其請假天數從享受休假天數內減除,剩餘時間一次性休完。

(七)如當年已休假,之後出現的上述情況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享受帶薪休假後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親假

(九)當年休產假五個月以上者不享受該年度帶薪休假;

醫院各科室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在不影響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況下,合理安排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必須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許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職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間的各項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時間和次序,應將科室全部人員休假時間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員集中在同一時間段內休假,以免影響正常工作。因我院為財政差額補貼單位,因此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不作經濟補償。

9、探親假:

(1)工齡滿一年者。

(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10天。

(3)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者,每年給假一次,10天。

(4)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者,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5)按規定可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探親假與年休假結合,應在享受探親假的基礎上加年休假時間。

二、請假流程:

1、職工提出書面申請。

2、職工請一天假,科主任或護士長批准。

3、職工請三天以內的假,分管院長批准。

4、職工請三天以上的假,院長批准。

5、請假至假期結束,均需到辦公室備案。

6、本流程適用於除病假、產假外所有請假事宜。

三、請假期間的有關工資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資總額×天數。

2、病假:

(1)住院期間工資照發;

(2)出院後病休在三個月以內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50%×天數;

(3)出院後病休在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70%×天數。

3、節育假:上環、流產、引產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l0%×天數。屬晚婚晚育第一次流產、上環、引產者病休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績效工資。

4、員工在婚、產、節育、喪假、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績效工資。注: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結餘津貼補貼+護齡津貼+護理10%津貼)÷24天。

四、處罰規定:

1、員工出現以下情況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未經主管部門及主管院長同意而逾期不歸者;

(3)科主任、護士長擅自批假未報院主管領導批准者;

員工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所在科室領導應敦促其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本人堅持不返回崗位,離崗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日者,在全院通報並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辭退或除名處理。

2、凡經查明請假人員所申請與事實不符時,視情節輕重按所請假天數給予日工資的二倍或三倍進行處罰(即:罰金=天數×日工資的2—3倍)。

3、員工的福利待遇,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外,餘均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4、員工休假必須先辦理休假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後再事後補假的,所休假天數按曠工天數處理。

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醫院辦公室。本規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執行。

休假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一、工作時間

五月一日起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十月一日起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打卡制度

1、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工作時間,自覺按時打卡,不得遲到、早退。

2、打卡次數:一日四次,上午、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三、免打卡人員

1、因工作性質,無法按時打卡的人員(如市場人員、工程人員),由各部門經理提出免打卡人員名單,經公司經理批准,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後,可實行免打卡。

2、免打卡人員仍須報考勤報表,請假及其它登記手續仍執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各種假期規定

一、病假

1、員工看病須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前往。看病時間在半天以內的按病假處理。超過半天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且半天以內的看病請假每月不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以上的部分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按事假處理。

2、病假休息需持指定醫院“疾病休假證明書”向部門經理請假,經部門經理批准,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登記後方可休假。若因急病(需有醫院急診證明)來不及請假的,可委託他人或電話請假,事後補交醫院證明書。

二、事假

1、職工因個人事務請假,按事假處理。請事假需事先填寫請假申請,經部門經理批准,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請假登記後方可休假。

2、特殊情況(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來不及事先請假的,事後必須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假滿後應及時到部門考勤員處銷假。未銷假又未為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喪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一般婚假為三天,符合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條件的婚假為七天。婚假必須在結婚年度內安排使用,可與休假或事假合併使用。

2、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請喪假三天,另給適當路程假。喪假應在喪亡之日左右一個月內使用。

3、員工請婚、喪假,可以按常規先辦理請假手續,然後在銷假時憑結婚證明或死亡證明予以確認,凡無證明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在華為公司工作滿兩年以後懷孕、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產假為九十天。根據醫院證明,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一孩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期間:每月給予一天孕期檢查假。

哺乳時間:有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個工作日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2、對於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休假十五天;三個月以上流產的,可休假四十二天,按病假的規定執行。對於沒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按上述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待遇按事假處理。

3、女職工產假結束以後,如需要續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計劃生育假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1天。

3、輸精管結紮的,休息7天;輸卵管結紮的,休息21天。

六、汽車司機年審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汽車司機每年給予三天的年審假,用於辦理其本人駕駛執照的年審,外省司機給予適當路程假,但年審假最多不得超過7天。

七、休假

1、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均可享受年度有薪假一次,假期為12天(指淨佔工作時間,假期中如含節假日的,可以按公司規定的休息日增加實際假期天數)。

2、休假必須連續使用,如因工作原因無法安排連續休假者,經部門經理批准,可以分兩次使用,但不得多於兩次。

3、計算休假的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凡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均可享受年休假12天(指淨佔工作時間);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從進入公司之日起,每工作滿一個月,休假一天。

4、凡在休假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者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則取消休假資格。

5、凡具有休假資格因公司工作需要而放棄休假的員工,公司另外發給放棄休假等額工作,其計算公式為:放棄休假天數放棄休假工資額=×月度標準工資30。

注:月度標準工資是指放棄休假員工本人在發放休假工資年度元月份的標準工資。

6、為便於管理,員工休假時間由公司統一安排在每年的春節期間。放棄休假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

7、休假工資的發放辦法是由部門經理提供放棄休假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發放。

八、工傷

1、員工因工負傷休息,亦需持醫院“疾病休假證明書”,並經部門經理批准、考勤員登記後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由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只須醫院證明及部門經理批准即可按病假處理。

3、由他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必須填寫“工傷報告”並經部門經理簽字,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上報總經理批准,才能按工傷處理(一切待遇不變),並將休假全部計入有效工作時間。

4、因搶救國家或公司財產、救助他人而造成的工傷,除工資全部發放並計算有效工作時間外,三年內同步晉級。

九、停薪留職

1、凡在公司工作滿二年以上工作表現良好的員工脱產學習,可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不滿兩年的只能辦辭職),學習結束後視公司發展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2、不符合公司產假規定的女職工停薪留職,產假結束後,視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安排。

十、員工離職、辭職、停薪留職,均需填寫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准併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後,方能離去。

十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可享受以下有薪節假日:

1、元旦:休假1天(元月一日)。

2、春節:休

假3天(陰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3、勞動節:休假1天(五月一日)。

4、國慶節:休假2天(十月一日、二日)。

上述節日適逢每週公休日時,順延補假。

第三章 缺勤規定

一、遲到、早退

1、工作時間開始後未上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結束前下班者為早退。

2、當月遲到、早退合計三天者均以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

1、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或假滿未續假、未銷假者均以曠工處理。

2、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以曠工處理。

3、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七日者,予以辭退,不發任何辭退費用。

三、缺勤工資

1、員工請病假,發給標準工資的20%,計算公式為:標準工資×20%病假工資=×病假天數30(天)

2、員工請事假,扣去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計算公式為:標準工資應扣事假工資=×事假天數30(天)

3、符合國家及公司規定的產假,發給標準工資的40%,計算公式為:標準工資×40%產假工資=×產假天數30(天)

4、婚假、喪假、婚檢假、產檢假、汽車司機年審假、年休假及工傷假,工資照發。

5、病、事假等假期,其他各種補貼按天數扣發。

6、員工每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罰款50元;每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或當月遲到、早退(每次半小時以內)累計三次者,以曠工半日計算,除罰款以外,還扣發標準工資的30%。

第四章 請、銷假制度及審批權限

一、請、銷假制度

1、員工凡因病、事、婚、喪、產休假等需要請假的,都必須事先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休假;休假期滿必須及時銷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2、凡三天以內(含三天)的請、銷假登記,在部門考勤員處辦理;三天以上的請、銷假,除在考勤員處登記外還需到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病、事假期限

1、試用期員工病、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予以勸退。

2、正式員工病、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予以勸退(特殊情況,如:優秀人才、特殊人才或特殊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除外)。

三、審批權限

普通員工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由部門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經部門經理同意後,還必須報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方能休假;部門經理休假無論天數多少,都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能休假。

第五章 加班制度

一、加班是指員工在完成額定工作之後,利用業餘時間完成領導額外安排的工作所需要的時間。

二、員工加班,必須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方可計算加班。

三、凡是有加班的部門,必須於每月10日前填寫“加班統計及加班工資發放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四、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加班工資發放的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六章 考勤及相關報表報送制度

一、員工每月2日以前必須將本人上月考勤卡交部門考勤員。

二、部門考勤員以考勤卡為出勤依據,填寫月考勤報表。

三、月考勤表經考勤員及部門經理簽字審核後,於每月10日前報人力資源部。

四、人力資源部以考勤表為依據核發工資,凡是未按時上報考勤表的部門,停發當月工資。待上報考勤表後予以補發。

五、報送考勤報表的同時,還需報送以下相關報表:

1、員工請假申請單

2、員工缺勤月統計表

3、工傷報告

4、加班申請單

5、加班統計及加班工資發放審批表

6、員工調動登記表

7、員工離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登記表

第七章 工作紀律

一、員工必須自覺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二、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行為。

三、不得利用工作方便或業餘時間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相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四、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公司規定其他不得帶入生產、工作場所的物品進入公司工作場所。

五、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六、不得在生產、工作場所等禁煙區吸煙,吸煙必須到吸煙室。

七、不得利用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

八、任何時候不得用公司電腦玩電子遊戲。

九、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做到八不:不聊天、不串崗、不吃東西、不高聲喧譁、不辦私事、不打私人電話、不會私客、不看與工作無關的報刊雜誌。

休假管理制度 篇四

一、適用範圍:

1、與公司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臨時勞務人員、內退人員、無崗人員、下崗人員、調出人員(包括正在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內病、事、產、工傷假累計超過60天者,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後,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後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則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

若上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次年開始安排休假。

2、員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准程序:

員工一次性休年休假應執行既定的休假計劃,需提前申請並得到核准。員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天獲得直接上級批准;三天以內的,需提前三天獲得直接上級和本部門經理批准;七天以內的,需提前七天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准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個月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准,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四、具體規定:

1、考慮到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各部門應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確保工作(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門員工的休假計劃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計劃期內確實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內調整休假計劃。

2、各部門應嚴格年休假管理制度,嚴格考勤。公司將不定期抽查考勤情況,抽查結果將在全公司範圍內通報。如抽查發現有員工沒有履行規定的請休假手續擅自休假、或者雖然提前告知了相關主管但事後不能及時提供請休假證據的,視同曠工處理。

3、年休假最少應以1小時為單位使用,不足1小時的以1小時計,超出1小時的按實際休假時間計。

4、年休假期間,基本(協議)工資和貢獻工資照發。

5、員工上年度沒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過期作廢。

6、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7、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公司人事薪資委員會。

休假管理制度 篇五

1、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標準

(1)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員工參加工作累計已滿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員工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順延。

(2)由於本人原因不願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也不給予補助。

(3)員工年休假期間外出休假,不報銷往返路程費及其它費用。

(4)員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發生的事假或病假。

4、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審批和管理

(1)員工申請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

5、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經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可以補充。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請假休假制度 篇六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連續工齡當年滿5年、10年、20年,從下年起分別按規定的時間休假。工作人員年休假期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經組織安排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5天,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時間的,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內分幾次休假。工作人員申請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處室負責人提出,並按規定程序報批;處室科級領導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級向分管副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申請人被批准休假,應在休假前及時完成當前工作並做好交接。分管副指揮長應明確休假人在休假期間的崗位職責代理人。工作人員休假應自覺服從組織安排。相關請假審批手續一律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2)探親假

工作人員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當年已享受探親假,工作人員本人則不再享受探親假。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未探望或本人自願兩年探望1次的,可兩年合併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計45天。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員探親假往返路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探親假期間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均不補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結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為5個工作日;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產假

產假是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女職工

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本站○(母乳餵養增加30天。24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晚育女職工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可給予護理假15天。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產假待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假期。職工休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產假期滿後,因本人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經醫務部門證明需繼續休息的,其繼續休息期按病假處理。

(5)喪假

喪假是職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為料理喪事而享受的假期。喪假為5個工作日(另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路程假)。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6)國家法定節日假

按規定執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兩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三八”婦女節,女職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雙休日不補休。

2.請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有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經處室負責人批准。各處室負責人的病假由指揮部分管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 (若來不及書面請假,可先電話或口頭請假)。相關請假審批手續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員請事假,在1天以內的經處室負責人批准,2天以上的經指揮部分管領導、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同意。處室科級領導請事假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常務副指揮長批准。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及時電話向分管領導、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常務副指揮長請假。相關請假審批手續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3.其它

(1)工作人員休假、請假,應填寫《休、請假申請表》,依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程序報批。

(2)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銜接,不得貽誤工作。工作人員休假應服從單位的工作需要和統籌安排。

(3)以上請休假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或新頒佈的有關政策法規不一致,按國家現行政策或新頒佈的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