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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請假、休假管理制度(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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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請假、休假管理制度(2021年修訂)

考勤和請假、休假管理制度(202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和請假、休假的管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維持良好工作紀律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請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喪假、加班換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條公司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製度,每週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

第五條公司遵照國家雙休日、年休假及法定節假日製度。

第六條公司上班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第七條因公出差、因故請假或臨時性安排事務未能到達公司簽到的職工除外,其餘所有職工必須到辦公室進行考勤簽到。

第八條考勤處分:

1.遲到:在規定的上班時間30分鐘內未到達的,視為遲到,遲到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2.早退:在規定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早退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3.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4.曠工:

(1)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一是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二是請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三是不服從公司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的。

(2)職工曠工扣除當天全額工資,並且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釦。

(3)職工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考勤統計

1.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必須嚴格、真實地在《考勤表》上依據規定的考勤符號準確對員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因公出差、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進行記錄。各種請假情況的考勤,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2.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每天應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復核。考勤記錄員當天到次日上午必須完成前日的考勤記錄工作,考勤必須正確、及時、整潔。

3.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在次月3日前須將上月的考勤表統計彙總,經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後交公司財務融資部處核算工資,綜合辦公室留複印件存檔。《考勤彙總表》後附當月員工因各種情況而請休假的審批表。

第三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條請假的時限和准假權限

1.請假必須提前1天填寫《請假審批表》,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序辦理,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實行審批方式:

(1)部長級以下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核批准,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核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核批准。

(2)部長級(含)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總經理審核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核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核批准。

(3)董事長、總經理請假由經開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批准。

3.請假內容由本人填寫,按權限報送審核批准後生效。

4.請假期滿需續假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序審核批准,否則視為無故曠工。

5.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時,需先電話按照請假審批權限進行請假,徵得同意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6.請假條審批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附後交辦公室備案,請假結束後應及時到綜合辦公室銷假。

第十一條事假:

1.職工因事請假,以書面形式審核批准,請事假最小單位為0.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2.職工當月事假超過2天的,事假期間扣發全額工資,扣發標準按計薪天數計算,當月工資扣完為止,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釦。

3.事假當月累計5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事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病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假,按病假處理,在病假期間,根據所請病假的時間不同作下列規定:

1.職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書面形式審核批准,請病假假最小單位為0.5天,須提供醫院門診發票,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2.職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養期期間,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資標準的70%執行,須出具縣級(或以上)醫院證明。

3.病假當月累計10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病假超過三個月的,按照《雲南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5.病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凡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病休者,一經查實,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婚假

1.職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數:

(1)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增加婚假15天,共計18天婚假。

(2)職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請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第十四條生育假

1.孕期產檢假

(1)懷孕期間每月給予1天孕期產檢假,累計不超過10天。

(2)孕期產檢假按正常工資發放。

2.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女職工產假期間,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依法從華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產假工資。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由公司按員工月繳費基數標準發放產假工資。

3.陪護假

(1)男員工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以享受30天陪護假。

(2)陪護假期間按正常工資發放。

4.哺乳假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可自行安排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5.產假和陪護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五條喪假

1.員工親屬(限於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

2.喪假一般為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喪假在親屬喪亡期間一次性使用完。

3.喪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4.喪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探親假

1.職工與探親對象路程距離要求最短公里數不得低於300公里。

2.職工探親及待遇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年休假

1.職工在本企業連續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給予5天的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給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滿20年以上給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時間計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節假日。

3.年休假期間按原工資發。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當年請事假累計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條加班換休假

1.加班的定義:在標準工作日內確實無法完成,而又需要繼續完成工作的時間為加班。

2.加班的計算:按基礎單位0.5天計算,根據公司需要,嚴格控制加班人員和時間。

3.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職工應服從安排,各部門應安排好補休。

4.綜合辦公室每月進行統計職工加班天數,以加班換休形式進行補休,加班費不另行核算,加班補休可以衝抵事假、病假,原則上在本年度內調休完畢,次年作廢。

5.加班補休衝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數裏衝減,如果職工請假時沒有可補休假期的,則不允許用未發生假期衝抵事假、病假。

6.加班補休衝抵事假、病假的天數每月不得超過5天。

7.加班補休期間按原工資發。

第十九條工傷

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