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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的成功案例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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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的成功案例多篇

刑事申訴狀的成功案例 篇一

申訴人:趙xx,男,3xx歲,漢族,g省xx縣xx鄉人,農民,住g省xx縣xx鄉xx村,現在押。

勝訴人趙xx對xx縣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事實和理由

2xxxxxx年7月5日,申訴人在自家責任田裏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鐵杴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經此處,並將頭湊在井口看熱鬧,申訴人在井下對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鐵杴正中李甲的頭部,引起頸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經緊急搶救無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x縣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為過失殺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申訴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刑性質不當,但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驚恐不定,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申訴人在此事件中雖有一定的責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屬於過失,而純屬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因此,x現法院認定申訴人犯有過失殺人罪與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過重,且對申訴人有機會設法補償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顧其雙親極為不利。有鑑於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1份。

2、原一審判決書抄件1份。

3、書證x份。

刑事申訴狀 篇二

申訴人:(一審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洪橋鎮四方井三巷4號,電話:123456789

申訴人:(一審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漢族,祁東縣捲煙廠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訴人:(一審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無業,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訴人對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祁東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7年1月28日)(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陽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陽中院)(2007)衡中法刑終字第6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2007)衡中法刑終字第69-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決書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陽中院提出申訴,2009年1月16日衡陽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監字第9號(以下簡稱駁回申訴通知書)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院)通知駁回申訴,申訴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訴如下: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級要求,終結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審查甄別案件當事人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異議的,請持新證據向所屬中級法院反映,由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請求事項

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申訴人周XX無罪。改判申訴人周XX,高XX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民事訴訟。

1、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錢買通湖南省祁東縣公安局門診法醫寫假事實,出具虛假鑑定結論。

2、一審誤認定證據。

3、二審更換送鑑材料製造鑑定結論,遺漏本案證據。

4、衡陽中院和高院駁回申訴是要解鈴還必需要繫鈴人。

事實與理由

在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開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東法院開車載着主審法官刑事庭長,辯護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祕密到祁東縣人民醫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業務鑑定結論的副院長賀友國重照一張200600030號纖維耳鏡圖檢查結果:“左耳鼓膜原穿孔處已修復。”

湖南省祁東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長主審法官,合議庭,辯護人,原告的代理人誤認定200600030號纖維耳鏡圖檢查結果是“左耳鼓膜已癒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徵。一審祁東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傷害罪六個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擔代償責任:經審核,原告人唐先明僅分別於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陽就診過,檢查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1431.88元的錯誤判決。

(詳情見(2007)初刑初字第5號祁東法院判決書第六頁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經司法鑑定唐先明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依據臨牀醫學常識,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難以癒合,外傷性的耳膜穿孔可以癒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現已癒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徵。)

上訴期間,唐先明對祁東法院一審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陽中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周XX正是根據祁東縣公安局法醫對上訴人的鑑定才被公安機關抓捕的,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正是憑這一鑑定認定被上訴人周XX故意傷害罪,對上訴人交納的120元鑑定費不予認定有何道理?

祁東法院即然認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錢買通祁東縣公安局門診法醫明顯寫假事實:(2006年10月15日症狀同前繼續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後門診治療15天,唐先明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出具虛假鑑定書。祁東法院且認定是違法的,並沒有認可。為什麼2007年1月25日,一審開庭上午,祁東法院刑事庭長主審法官要求等人到祁東縣人民醫院出具業務鑑定結論的副院長賀友國,重照一張纖維耳鏡圖來證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癒合”符合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徵,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鑑定所法醫幫寫成重傷,妄想能得到七八萬元錢,法醫要求到祁東人民醫院照CT掃描,祁東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號掃描顯示:左側乳突發育不良,氣化不佳,乳突骨頭密度增高,內有片狀高密度影,意見:左側慢性乳突炎。

祁東縣人民醫院耳科專家雷正德,周飛達檢查唐先明左耳就説:“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陳舊傷,耳內骨頭都突出來了。”等錄了音。

出具業務鑑定結論的祁東縣人民醫院副院長賀友國把電腦耳鏡圖調出來就説:“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舊傷”等錄了音。

祁東法院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華醫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聾聽力曲線檢查;唐先明和妻子到醫院治療婦科病,月經不調;檢查費,誤工費,交通費要周XX,高XX承擔呢!

(祥情見祁東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號判決書第9頁第二段:根據CT掃描報告顯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側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並沒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擊,經檢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聾,因此唐先明的左耳聽力損失不排除病理性損害的可能性,發現這一疑點後,本院曾於2007年1月19日責令唐先明在3日內預交鑑定費復鑑,但唐先明拒絕預交。唐先明於2006年6月21日在祁東縣中醫院就診的處方清單及藥品説明書:以證明唐先明案發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東法院刑事與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並出4000元鑑定,寫好委託事項申請要求鑑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時間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陽中院委託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原告人經湘雅醫院耳鏡檢查結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並見鈣化薄膜。

二審耳鏡檢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顯出了一審開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東人民醫院重照耳鏡圖‘左耳鼓膜已修復’的弄虛做假的真面目,奸險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兩口子從長沙火車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鑑定中心更換送鑑定材料製造鑑定結論,把送鑑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毀滅證據。衡陽中院判決撤銷申訴人周XX故意傷害罪六個月有期徒刑。申訴人周XX,高XX賠償4萬餘元。申訴人不服衡陽中院69號判決書提起申訴,衡陽中院2007年7月17日對申訴人答覆:“申訴人周XX沒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賠償,你們到檢察院抗訴。”市檢察院幹部説:“刑事沒有了,民事不抗訴。”一個多月後,衡陽中院裁定69號判決書其中有錯誤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訴人向衡陽中院申請再審,在審查申訴人再審申請的過程中,對刑事部分處理意見,申訴人周XX交上訴狀期間已超過,對刑事部分不服應當向祁東法院提起申請再審,申訴人按衡陽中院告知向祁東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訴狀。

2008年10月份,衡陽中院對民事部分認定:因為鑑定程序確實存在三個方面的瑕疵,鑑定事項與申訴人委託鑑定事項不一致,鑑定機構私下接觸利害關係人唐先明,有更換送鑑定材料記錄等,衡陽中院願意調解,周XX,高XX賠償40049.76元,減去3萬元,申訴人不接受這個調解方案,衡陽中院申訴立案庭長,2008年10月29日寫函,要求申訴人把刑事與民事再審申訴狀交到祁東法院。衡陽中院最後對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均不再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009年祁東法院向祁東縣政法委和上級法院,對高XX申訴人不服衡陽中院刑事附帶民事69號判決書辦理情況彙報稱:衡陽中院已撤銷申訴人周XX刑事了,申訴人周XX,高XX賠償40049.76元,只執行12200元,餘款28000元由祁東法院財政賠償了,第四,祁東法院主動與衡陽中院聯繫其申訴立案事項。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聯繫一個“線人”一旦高XX有外出上訪進京,即應立即向本院報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陽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雖本院在委託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重鑑定時,在鑑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雖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癒合後,又穿孔的事實,但幾次鑑定結論認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為外傷形成,故在不能改變祁東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結論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聯繫,且你們對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刑罪,並賠償唐先明經濟賠償一千餘元,並未提出上訴,對你們的申訴予以駁回。”根本沒有任何責任人的簽名蓋章,這樣駁回申訴人的申訴來掩蓋原審判決的缺陷,這樣駁回申訴明顯是告訴申訴人原審法院誤認證據判決方法是錯誤,解鈴還需繫鈴人,是祁東縣法院主動與衡陽中院聯繫審判事項,依法要求原審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領導來祁東縣法院對申訴,上訪案件調查時對申訴人説:“高院對你們的案件很重視,高院駁回申訴也是對你們好,提醒你們重視這些字句的含意,現你們向祁東法院起訴或申訴再審。”(當場有縣法院法官在場同意的)

再回頭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東法院執行局長辦公室哈哈大笑説:“人人説我腦子靈活聰明,像過去的申紅臉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陳舊傷,你們也要走五六年才會贏,”祁東法院執行局長要求唐先明寫保證書:“保證高XX此案在上訴成功後,上級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判決我賠償被告多少人民幣)保證我自己主動交到縣人民法院,不需作強制措施。保證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第162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二審判決沒有達這一法定證明標準: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狀。大小及部位,屬於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據權威醫學教材及耳科專家意見,外傷性耳膜穿孔特徵表現有六個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臍部,面積2平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為9mmx8mm《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衞生出版社,277頁》。

三是穿孔形狀。耳科專家魯海濤博士出具的書面意見:外傷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狀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橢圓形及腎臟形狀。

四是耳鼓膜緊張部是纖維軟骨頭環嵌於鼓溝內。(無法擊穿孔)。

五是外傷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後,外耳道可有血跡或血痂,穿孔邊緣可見血跡,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樣液流出。《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衞生出版社,339頁》。

六是祁東縣人民醫院耳科專家雷正德講:外傷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後,耳內嗡嗡大響,耳朵聽不見或聽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顯與醫學教材與專家意見不相符。

祁東縣人民醫院纖維耳鏡檢查報告寫:左耳鼓膜緊張部中央可見不規則大小約4mmx5mm新鮮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書,載明耳膜穿孔形狀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緊張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臍延伸至接近後鼓環處,呈橢圓形,可見圓窗屋。(可見圓窗屋:證明耳內保護圓窗屋第二層膜也爛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積為20平方毫米呈橢圓狀的孔洞,不是裂縫形狀。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長和寬佔了整個耳膜長與寬近一半,約為整個耳膜面積的三分之一,而且位於鼓膜緊張部中央。

總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狀,大小及部位都與外傷性穿孔的醫學特徵相左,反而與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常合併存在慢性乳突炎》緊張部穿孔二種類型一致《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衞生出版社,356頁》。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長期炎症導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屬實。

事發前祁東中醫院給唐先明開過治療中耳炎症的處方。祁東縣人民醫院10630CT掃描報告單的結論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專家魯海濤博士觀察該片之後出具書面意見稱:該片左右兩側乳突發育不對稱,CT掃描報告為左側慢性乳突炎,長期炎症致該側發育不良。

由此可見,唐先明的左耳乳突發育不良,長期患有炎症導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內骨頭突出前方。而修復,又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並見鈣化薄膜,是病變性導致耳膜穿孔。

根據醫學知識,一般外傷性新鮮穿孔3-4周內就會自然癒合《參見田勇泉主編:《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人民衞生出版社,339頁》。

但本案的事實卻與醫學常識相悖。

刑事證明是嚴格的司法證明。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義務提供能夠正確判斷: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華附一醫院作過耳部腫瘤腦幹聽見誘發電位檢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號掃描顯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內骨頭突出前方,自鼓膜臍延伸接近後鼓環處,呈橢圓形,可見圓窗屋(病史與症狀)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復後,又穿孔,耳內錘骨頭又突出前方,並見鈣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張紙被擊一下或用鋼筆戳一下能夠成為4x5mm大橢圓形孔洞的事實。以便排除陳舊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傷性穿孔成為唯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四,本案定案依據湘雅鑑定不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精神,證據的合法性體現在主體,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鑑定並不符合上訴要求。

一是委託事項與申請人申請事項不同,屬於超委託事項進行鑑定;二是鑑定機構私下接觸利害關係人,並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換送鑑材料,程序嚴重違法;三是鑑定內容存在不合理的塗改行為,該塗改是實質性的;四是沒有鑑定機構的鑑定資質,特別是鑑定人資格的內容;五是該證據沒有開庭質證。

所以,湘雅鑑定不具有合法性,沒有證據能力,應當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鏡檢查顯示所謂穿孔。4個多月後,即2007年1月25日,一審開庭耳鏡檢查結果是:左側耳膜已經“修復”。再過2個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鑑定耳鏡檢查結果:“左耳鼓膜穿孔,並見鈣化薄膜,錘骨頭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沒有自癒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屬病變性穿孔。

綜上所述,鐵定如山的客觀事實闡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屬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證明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證明標準,本案證明不合法,不確實,不充分,法院採信證據不當,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二項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重審並改判。

附:1.唐先明檢查耳鏡圖,鑑定情況質疑;

2、本案所有檢查,鑑定。

3、耳科權威醫學知識。

此致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申訴狀的`成功案例 篇三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於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於(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1)既然認定肖某採取撬門之手段進入服裝店,那麼,肖某是採用什麼作案工具撬門進入服裝店呢?案發後該工具藏匿何處還是拋棄?公安機關沒有取得該作案工具之確鑿證據,在對於認定盜竊罪至關重要的撬門作案工具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前提下,何以對申訴人認定盜竊罪?

(2)既然認定肖某僱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麼,肖某所僱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尤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麼,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後是直接聯繫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僱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麼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於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枱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枱球廳老闆,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台球廳打枱球消遣的顧客。這裏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枱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枱球廳,對於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於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於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餘件服裝送回家,後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於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餘件服裝送回家,並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麼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繫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xx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餘件服裝出賣後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xx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於脱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麼,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着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xx74元是依據什麼鑑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麼?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麼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僱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説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儘管系依其對肖某之瞭解所述,但並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國中畢業後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繫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偽裝、誇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誇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台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枱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枱球廳,枱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枱球消遣的客人。那麼,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後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係王某某所為,那麼,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xx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於玻璃門的什麼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於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户有其他業務聯繫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麼?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此致

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