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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帶刑事起訴書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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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帶刑事起訴書新版多篇

民事附帶刑事起訴書 篇一

1、依法判令被告人王三構成故意殺人罪,並對其從重處罰。

2、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賠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人王三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1、被告人王三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王三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用刀砍刺他人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存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雖然被告人王三因懷疑病友嘲笑而伺機報復,但繫有預謀地攜帶水果刀,對行為發生的後果是明知的,且在傷害同病房病友後,卻又追砍為其護理的護士(即被害人一一)至護士站處置室,並將門反鎖,用水果刀刺入一一腹部後,再持剪刀繼續多次扎刺其頭面部及軀幹,持續行為表明被告人王三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v^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王三的犯罪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對被告人王三應從重處罰。

根據《^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三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水果刀,致受害人死亡的刺傷部位為心臟及腹部,被告人使用具有極大殺傷力的犯罪工具,擊打受害人的重要身體部位,從而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嚴重後果,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請求對其予以從重處罰。

二、附帶民事被告人應對附帶民事原告人賠償 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經濟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母親需要贍養,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撫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受害人近親屬精神和經濟上均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巨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由於死者居住在城鎮住所地,應當按城鎮人口賠償標準計算,被告人對眾原告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年工資 元/2= 元;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1、被扶養人三三的生活費4417元*20年/2=44170元;

2、被扶養人wsn的生活費4417元*20年/2=44170元;

(三)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元*20年=元;

(四)其他損失:10000元。

以上合計:649594元。

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二〇 年 月 日

對被告人xxx應從重處罰. 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死刑;根據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賠償事實和手段特別殘忍的表現,並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於情、於理不符!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女,生於1971年5月25日,漢族,個體,住阿瓦提******7號1號樓3單元201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女,生於1985年7月9日,漢族,個人,住阿瓦提縣*******號樓2單元602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男,生於1983年月 日,漢族,個人,住阿瓦提縣****家屬院號樓 單元 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巴吐爾江。依米爾,男,鎮政府工作人員,41歲,住阿瓦提縣古麗斯坦小區,電話:13899256781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請求目的:

1、依法追究被告人巴吐爾江。依米爾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退回預付的房款509000元、違約金101800元及銀行貸款利息136175元,合計746975元。

3、判令被告人履行合同,並承擔所有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12年5月28日被告巴吐爾江。依米爾、熱汗古麗。賽甫拉與原告王**、何***、程**簽訂了預售房屋的買賣協議,

現如今房子已經完工交鑰匙,原告人向被告人索要房子,被告人將房屋出售給了其他人,原告人多次打電話找他,找不到,後經公安局將他從內地抓回,實屬詐騙行為,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購房款509000元,違約金101800元,銀行貸款利息136175元,合計金額746975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實屬詐騙,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影響,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併審理。

此致

阿瓦提縣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四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勝祥(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貴州省鎮遠縣人,住貴州省鎮遠縣都坪鎮大壩行政村長壩組。(系死者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朋(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温嶺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新淋(以下簡稱原告),女,漢族,2009年3月23日生,貴州省鎮原縣人,住浙江省温嶺市。(系死者的女兒)

法定代理人:聶朋,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温嶺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定江(以下簡稱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縣人,住四川省南溪縣南溪鎮茶花村6組65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張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691000元、喪葬費20043元、醫療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被扶養人的生活費220835元、住宿費4500元、誤工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共計:1001378元。

事實與理由

2013年6月23日18時30分許,張定江駕駛的浙jrd937號小型普通客車途徑石松一級公路15km+100m處(城東街道隧道內)時,與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發生碰撞,然後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號燃油助力車旁邊的楊露、聶朋,造成楊露經温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聶朋重傷(沒有做傷情鑑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張定江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冬春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聶朋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露自身負次要責任,鄭富和無責任、劉明軍無責任、李忠平無責任、穆志智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定江被取保候審,並且拒不支付原告聶朋的後續醫療費、護理費。原告多次找被告張定江協商楊露(死者)死亡賠償金的事宜,被告張定江拒絕支付賠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一個完整的家庭變得支離破碎,原告聶新淋只有五歲就沒有了媽媽,原告聶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殘疾,無力撫養女兒。原告楊勝祥體弱多病,沒有人照顧。原告的外婆剛去世不久,母親就離開了人世。未來的日子不知繼續下去。

綜上所述,被告違法駕駛的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被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張定江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温嶺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附帶刑事起訴書 篇五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應當寫明:

(一)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正文應當寫明:

(一)訴訟請求;

(二)事實與理由;

(三)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項目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尾部應當寫明:

(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二)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具狀時間

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當重點寫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及有關證據。

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篇六

1、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xxx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在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的情況下,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都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最新範文 篇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兵,男,漢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橋鎮六角?村委會水尾村人,電話:1368677~。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x,男,漢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現羈押於化州市看守所。

訴訟請求:

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傷害醫療費10010元、誤工費704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護理費903.6、交通費100元、營養費3000元,合計21957元。

事實和理由:

2010年1月25日夜晚10時許,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學路口將原告人打傷,致原告人左側外傷性血氣胸、左第9後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遠節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軟組織損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挫傷。

原告人於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治療18天,住院期間陪護人1人,出院後按醫囑休息2個月。

原告人共用去醫療費10010元,誤工78天,原告人為道路運輸業者,參照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3568元,按勞社部發[2008]3號文日工資的'折算方法(法定月計薪天數21.75天),日工資為23568÷12÷21.75=90.3元/天,誤工費為90.3×78=7043.4元。

護理人簡少清(原告人母親)為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者,參照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3111元,日工資為13111÷12÷21.75=50.2元,誤工18天誤工費為50.2×18=903.6元(護理費)。

住院伙食補助50元×18天=900元,交通費僅為出院日從人民醫院住院部至官橋鎮六角?水尾村的出租車費100元。

營養費系因沒有住院康復時間,遵醫囑出院後休息2個月,又因出院康復期間沒有住院伙食補助,故參照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60天=3000元為營養費,具有合理性。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現由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原告人於2010年10月8日收悉該院相關告知,故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附:證據一卷共24頁

本訴訟及證據副本各三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漢族,住xxxxx號。身份證號:xxxx,聯繫電話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聯繫電話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

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帶民事被告應對附帶民事原告賠償92939元. 篇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2008年—2009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公佈的數據,被告對眾原告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月工資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損失: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5000元。

以上合計:92939元。

因附帶民事被告人拒不對受害人近親屬賠償,表現了犯罪後的猖狂態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