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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7W

刑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篇一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問題探討: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應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

2、被害人存在過錯能否減輕被告人的責任?

3、知情不舉能否構成犯罪?

一、案情介紹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1994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着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説:“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複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説:“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説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着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

(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社會評論

[評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於具體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確定性、量刑常常發生爭議,就本案來講一、二審法院也有不同意見。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對此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一駕駛汽車在馬路上行駛,將李某當場撞死,駕車逃逸中又將鄭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酒後駕車,將李某當場撞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鄭某被拖掛車下,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顧鄭某的死活,駕車逃逸,將鄭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以上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從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講,交通肇事罪是由過失構成,故意殺人罪是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將李某撞死,肖某對這一結果主觀上是過失的心理,因此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之後,肖某在明知鄭某被拖掛車下,為逃避制裁,仍不顧他人死活,駕車逃逸,這時肖某的主觀心理已發生

變化,即由撞死李某時的過失轉化為對鄭某造成危害結果的放任,結果使鄭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對這一死亡結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種間接故意,因此這一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其實行數罪併罰。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將鄭某撞倒但未拖掛車下。而駕車逃逸,造成鄭某死亡,那麼肖某的行為仍只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關於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審判決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審判決對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因為被告人肖某殺害鄭某的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二審判決不但考慮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節、後果,而且考慮到被害人鄭某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也違反了交通規則這一重要情節,因此對肖某的故意殺人罪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法院的這一判決是正確的,因為這是在全面考慮雙方的責任、過錯的基礎上作出的結論。

三、一、二審判決張某、唐某不構成犯罪的認識是一致的,但公訴機關卻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產生分歧的原因在於對知情不舉行為的認識不同。我們認為,張某、唐某知情不舉是一種不作為行為,對於不作為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律規定,不作為構成犯罪在客觀方面要符合三個條件,即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和對象。可以看出,張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本案中張某、唐某在事後資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機關向其調查取證時做虛假證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罰,則可考慮二人是否構成包庇罪、窩藏罪或者偽證罪。

三、本人觀點

1、交通肇事罪的主題是一般主體,從事機動車駕駛的任何人都可惡意成為本罪的主體(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難問題兩論》 孔鵬 李益鳴)。在本案中肖某是汽車的司機,則其為交通肇事的主體,同時其明知車底有人而逃逸屬於惡意行為,所以肖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專業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難問題兩論》 孔鵬 李益鳴)。從上述案例中可知肖某為可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因此肖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醉酒駕車肇事,出於過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後果,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後為了逃逸,不顧他人安危,在逃逸過程中不計後果,則又造成新的實害後果的,則又成立新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自 《對“醉酒駕車造成的重大傷亡”事件的刑法學分析》 高秀東)。由此理論,則知肖某在此案中不僅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時,還構成了公共安全罪,在此,由於存在傷亡,所以期應為故意殺人罪。

4、在司法實踐中,因醉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則一般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惡劣情結,最重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依交通肇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或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則最高可判死刑(摘自 《對“醉酒駕車造成的重大傷亡”事件的刑法學分析》 高秀東)。由此,則由本案情中肖某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則對其判死刑適當的和公平的。同時,肖某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因而其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也可以判處肖某死刑。

5、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的一部分原因在與受害人李某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所致,李某不應當在快車道上停留,李某的這種行為是其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觀原因,所以,李某應當承擔適當的法律責任,鑑於李某遇害身亡,則可以減輕其承擔責任。但不能將所有責任都歸結為肖某。

6、張某和唐某在事故發生時,喊道:“有人追來了,快跑”。則在心理上給肖某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甚至是很大的。這也是導致肖某最終選擇逃逸的一個原因吧。同時張某在第一天知情不報,使得案件的偵破被推遲,而唐某更是直接我曾罪犯,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所以,我認為張某和唐某應當承擔適當的法律責任。

四、產生原因

1、肖某酒後駕車。

2、駕駛無證汽車,違反了國家《機動車管理辦法》。

3、李某在機動車道上長時間停留。

4、張某和唐某在心理上的恐慌增加了肖某選擇逃跑的心理狀態。

五、解決方案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拒絕飲酒上路。

2、嚴格遵守《機動車管理辦法》,及時取得車輛號牌、行車執照,按時年檢等。

3、應當加強道德觀念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心理應變能力,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應該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的處理問題。

4、行人應該拒絕橫穿機動車道,更不能在機動車道停留。增強自身的保護能力和安全意識。

5、國家應加大交通安全規則的宣傳力度,同時增大對肇事者的懲罰力度,從而在某一個層面上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典型案例分析 篇二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古詩詞綜合性學習活動的嘗試

1、利用傳統節日進行詩教。如清明節前一天,我和同學們一起重温了杜牧的《清明》,春節前,學習了王安石的《元日》等。入情入境,給同學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在活動中相機進行詩教。如學校組織到園山去春遊,在濛濛細雨中,我和同學們一起吟誦起張志和的《漁歌子》,張旭的《山中留客》,別有一番情趣。

3、在對同學們的日常教育中,也有意識地滲透詩教。如在指導寫作時,引用杜甫的“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詩句,講賈島“僧敲月下門”的過程;在鼓勵同學們要刻苦努力學習時,引用“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鼻香”的詩句;在教育孩子們要孝敬父母時,又和大家重温了孟郊的《遊子吟》;在處理同學間的矛盾時,引用“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的意境等等。

此外,我閃還利用課文內容進行詩教,啟發同學們用富有詩意的語言來為自己的作文集命名等,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評析:本學段要求“誦讀優秀詩文,注意在誦讀過程中體驗情感,領悟內容。背誦優秀詩文50篇(段)。而上述案例重視古詩詞量的積累,這將有利於孩子們養成相對深厚的文化底藴,將為孩子們一生的成長奠定一個紮實的文化根基。同學們通過課堂學習和和古詩詞的綜合實踐學習活動,已積累了一部分,但只有反覆地運用,才能加強記憶與積累的效果,因此,我們應該更着眼於其綜合運用。如引導同學們用古詩詞名句來作為自己的座右銘,鼓勵同學們在寫作中引用和借鑑古詩詞等等。

典型案例分析:

語文苑裏的一道亮麗的風景——語文綜合性學習的探索和嘗試 《語文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有一項全新的內容一綜合性學習。“標準”提出:“語文綜合性學習有利於學生在感興趣的自主活動中全面提高語文素養,是培養學生主動探究、團結合作、勇於創新精神的重要途徑,應該積極提倡。”本文就綜合性學習的選題與設計,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綜合性學習與閲讀教學密切照應閲讀教材中,每單元之間的課文是相互關聯的,綜合性學習也就可以成為該單元的有機組成部分。以人教版第九冊第五單元為例,本組課文安排了《鯨》《蟋蟀的住宅》、《雪猴》等課文,這些課文分別講述了動物知識、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該單元就以“人與動物”為主題設計活動。在“人與動物”這一母課題下,又按層次遞進分成這樣幾個子課題: 1.螞蟻(或其他常見小動物)生活習性探祕(實地觀察、交流介紹)。 2.生物的進化、人類的起源(蒐集資料、彙報成果)。 3.動物知識知多少(知識競賽)。 4.編一個童話故事,想像人和動物之間可能發生的故事(寫作)。 學生在逐個進行上述活動時,在興趣的吸引下自行查找資料、自行安排觀察時間和方式、自行設計彙報成果„„當學生們津津有味地談着一個個動物的故事時,頭頭是道地從鯨的進化,談到人類的起源,談到“物竟天擇”、“適者生存”時,你會驚異地發現,一個個“小法布爾”、“小達爾文”、“小布封”誕生了„„ 我以為,這樣的綜合性學習的設計思路,體現了開放性原則。以往的語文活動課常常是這樣的一種模式:先給學生提供一個極廣的活動內容,然後達到一個相對單一的目標。比如:收集歇後語。這一活動,規模較大,涉及範圍也廣,但它的學習目標是相對單一,即通過蒐集整理,豐富學生的語言積累。這好像一個漏斗,入口很寬,出口卻很窄。而綜合性學習模式,像一個倒置的漏斗,表面看入口窄,可是一旦進入活動課程就會發現有着廣闊的空間。比如,“人與動物”,可由此生髮開去,讓探究的觸角伸到歷史、未來,延伸到文學、科學,延伸到地理、生物,延伸到現實生活中。這樣的綜合性學習,不但在內容上與閲讀有着緊密聯繫,而且以課文學習為生長點,是課文的一種延伸和拓展。

二、綜合性學習與社會生活密切聯繫 綜合性學習若刻板地與每一單元閲讀教學聯繫,未免使這一充滿智慧的學習方式缺乏靈性。“標準”指出:“各地區都藴藏着自然、社會、人文等多種語文課程資源。要有強烈的資源意識,去努力開發,積極利用。”“充分利用學校、家庭和社區等教育資源,開展綜合性學習活動,拓寬學生的學習空間,增加學生語文實踐的機會。”如,結合我們當地的實際情況,我組織學生開展了“正是菊黃蟹肥時”的主題綜合性學習活動,有以下幾項內容: 1.觀察螃蟹,描述螃蟹(寫作)。 2.為大閘蟹寫廣

告詞,作廣告畫(廣告策劃,上街展示)。 3.採訪漁民家庭,瞭解蟹的生長過程(口語交際,寫採訪稿)。 4.實地查看太湖水面,訪問環保部分(調查訪問,小組彙報)。 5.為了子孫後代一致漁民的一封公開信(應用文)。 這一次語文綜合性學習,既有內容的結合,又有能力的綜合,層層遞進,環環緊扣。整個活動,培養了學生蒐集、篩選、整理資料的能力,培養了學生髮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次活動的4、5兩項內容,完全是學生在活動過程中逐漸萌發的新的想法新的方案。宣傳廣告、採訪家庭、彙報交流,都以小組為單位進行,學生活動中的參與程度和合作態度,都直接影響小組的合作成果。

因此,整個活動過程,強調了學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的教育背景情況簡介學生個人背景:

1、本課的教育對象是剛入學的兒童,他們對國小生活既充滿好奇、渴望,同時又存在很多擔心和疑慮。

2、兒童的生長環境不同,個性不同,他們對學校的感受和體驗也會有很大的差異。教學背景:

1、在以注重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利用學校的各種設施,對學生實施針對性的教育。

2、為了讓學生通過校園探密活動,熟悉自己的校園,增進對學校的瞭解與親近感,瞭解學校的設施、設備。

二、事例的過程敍述(1) 教師帶領“探密小分隊”的成員實地參觀校園環境及設施。有教師辦公室、教室、操場、衞生室、樓廳、傳達室、廁所、以及操場上的設施(假山、滑梯、攀登架等)。(2) 在參觀的過程中,教師認真觀察學生的活動情況,並引導學生自己對哪些是“上課”的場所、哪些是“下課”活動的場所、哪些是集體聚會的場所作出分析及判斷。(3) 啟發學生髮現校園裏哪些地方可以隨便進入,哪些地方不可隨便進入,哪些地方不可攀爬,哪些地方不安全。(4) 參觀後,請每位學生把參觀中印象最深的地方用筆畫出來,把學生自己認為最美麗的地方和最危險的地方也畫出來。(5) 請學生説一説自己所畫的內容,進一步增進對學校的認識。(6) 發給學生手工材料,動手擺擺簡單的學校平面圖,引導學生進一步瞭解學校的基本佈局,同時讓學生初步形成方位意識和識圖能力。(7) 最後,教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總結,目的是再一次讓學生了解學校的基本設施,並幫助學生學會利用一些與自己有關的校園設施來解決生活和學習中會遇到的問題,從而激發學生喜歡學校、喜歡學習的情感。同時,讓學生體會到自己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增強學生的觀察能力、自我動手能力。

三、案例的分析與反思

(1) 原因分析一年級的國小生對校園的認識並不深刻,因此進行必要的校園參觀可以讓學生從感官上初步瞭解學習環境,為今後能夠深入瞭解學校打下基礎。從學生自身考慮,對學校的瞭解可以增進他們對學校的喜愛之情,增進師生之情,增進安全意識,對其今後的學習生活有很大的幫助。通過本課的學習,不光使學生了解學校的基本設施,同時還要讓學生學會自己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能力。

(2) 措施分析措施

一、利用“探密小分隊”的形式,進行校園的參觀活動。它的優點是讓每位同學都成為這個小分隊的成員,增強活動的神祕感,從而激發同學的興趣,更好的對校園進行觀察。措施

二、利用動手畫圖的活動,讓學生充分展現自己的才華和優點,發揮其創造力和想象力,激發學生學習的樂趣。措施

三、發給每個學生一套手工材料,讓學生在動手製作的過程中,瞭解學校的設施、佈局,及培養良好的方位感。

(3) 效果分析通過對學生上課的成果分析(他們畫的圖,做過的手工等)瞭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從而分析學生掌握知識的效果。從結果看出,大部分學生對這樣的上課內容的安排感到興趣十足,同時他們都通過這堂課瞭解了學校的基礎設施,從而規範了他們在學校的日常活動。

(4) 存在問題由於學生的年齡較小,在製作平面圖的過程中,動手製作時,有的學生就會遇到困難,跟不上大家的速度,需要重點指導。

四、今後打算利用各種教學措施對學生進行授課,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加強與家長的聯繫與合作,針對培養學生的自理能力。可以邀請家長參加一些教學活動。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及參與性,採用引導的教學方法,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人。清脆悦耳的鈴聲又一次把我們帶入課堂,這是一節新課程低年級語文課,走進教室二`三十人的清靜,嶄新桌椅的整潔便映入眼簾。學生們四人圍座,桌面上還放着各種誘人而又奪目的組別標誌:有梨、蘋果、蜜桃等,色彩鮮豔令人望而垂涎。加之教師動聽親切的話語讓人體會到和諧的氛圍,感受着新課程理念下的這種耳目一新。

語文課在老師的引導下順利地進行着,教師那言談話語中已經把昔日的傳授者變為了學生學習的促進者,那曾經居高臨下的位置今天也變成平等的首席。為了達到培養學生的目的,使學生真正成為課堂的主體。努力讓學生做到自主、合作、探究。遊戲和各種媒體手段也是接踵而來。學生組內合作學習更是必不可少。這不,學生又開始討論了。雖然只是二十餘人的班級,但討論的聲音卻是沸沸揚揚。連我這位聽課老師也倍受感染,不自覺地想走入他們中間。

我信步來到蘋果組,組內的一名男生正在大聲説着。仔細一聽,原來他們在為誰先回答哪個問題而爭吵。見到了我的造訪,驟然停止了“討論”。為了不打擾他們,我又來到了另一個組:香蕉組。一位女生見到了我,如同見到了裁判,立刻舉手後便説:“老師,他説錯了,應該上這樣的。”而那位同學則搶白道:“我沒錯!”為了不引起大的波動,我回到了座位。但我的心裏似乎感覺到了什麼。當我環視四周,在教室的角落處,梨組中有一名同學正呆呆地坐着。他好象對大家的討論並不感興趣。短短的討論時間到了。教師找了幾位同學進行了回答,很快通過了問題。一節看上去很完美的研究課在學生高亢的:“棒棒,我真棒!”中結束了。

然而,那呆呆的眼神和那兩張爭執的面孔我始終不能忘記。它使我在思考:什麼樣的合作才是成功的合作學習,什麼樣的問題才是學生值得討論而同時又能吸引學生參與的問題呢?

〈〈新課程標準〉〉積極倡導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法,它要求教師在授課內容的確定,教學方法的選擇,評價方式的設計等各方面都要有助於學習方式的形成。無論教師的每一步都應遵循:“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則。合作學習也不例外。

首先合作學習是有組織、有分工的。尤其針對低年級學生組內學習。必須讓每個學生知道自己的任務。例如:組長、記錄人等。從而達到每個人都能參與並發表意見。另外,當學生之間發生爭議時,教師要給學生方法,組織意見一致的同學進行題,即有必要討論再討論。這樣學生才會有興趣,樂於參與。討論。並與其他意見進行爭辯。切不可放之不管。

其次,教師要求學生討論的問題必須是大家希望解決的問此外,教師還要把握當出現新知識時,需要新能力時再進行討論。新課程理念取而代之了消然引退的沿用了幾十年的教學大綱,這一變革有如春風拂面,給我們帶來了無限生機,讓我們體會到了新的活力。然而我們教育者應看到並關注那些教育中最本質的東西,挖掘其內涵。這是某一節課,某一週所不可能完成的目標。我們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並不是不要接受學習,更不是浮於研究學習的表面,而是靠老師的不斷引導,讓學生不斷體驗,終究領悟,努力接受新知識的過程。

迷茫於新課程的我,慢慢已經找到了航燈。但我深深體會到:雖然已是春風拂面,但腳下卻是荊棘萬千。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篇三

盜竊電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年8月,化隆縣某私營麪粉廠經營者楊××從一個體業主處購買了一台變壓器,並於8月22日下午僱人與楊××之子楊×共同將該變壓器安裝在麪粉廠院內廁所後牆隱蔽處,並繞越電能計量裝置,擅自引線接入該變壓器上進行用電,××××年9月10日上午,化隆縣電力局抄表人員發現其竊電行為後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縣人民檢察院就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向化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化隆縣電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處理情況

化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和其子楊×無視法律,通過隱祕手段盜竊電能,其竊電價值達6196元,已構成盜竊罪,依據《刑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楊××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其子楊×有期徒刑一年另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楊××和楊×共同賠償化隆縣電力局經濟損失6196元;沒收楊××和楊×違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盜竊電能的刑事案件,電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本案被告人楊××和其子楊×的竊電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因此,楊××和其子楊×的行為已侵害了國家財產。

第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楊××和其子楊×將變壓器隱祕在不被人發現的地方進行竊電,符合客觀要件。

第三,盜竊罪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楊××和其子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符合主體要件。

第四,盜竊罪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楊××和其子楊×竊電的目的在於不交電費,以謀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楊××和其子楊×有竊電的共同故意,並實施了竊電的具體行為,且盜竊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範圍內,屬於刑法確定的盜竊數額較大的定性,從中獲得了利益,造成國家財產受到損失。其行為已具備共同盜竊罪的所有構成要件,理當受到刑法的制裁。

典型案例分析 篇四

税務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稽查工作,對於正確貫徹新税制形勢下國家的税收法律法規,打擊偷逃騙抗税,維護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作為國税部門的稽查幹部,增值税稽查是我們的重中之重。當前的税收執法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偷逃騙抗税行為屢禁不止,且手段不斷翻新,有的違法數額驚人,性質十分惡劣,不僅造成了國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面對現實,我們稽查幹部,只有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大力開展税務稽查,建立強有力的檢查監督機制,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稽查的三項職能,即打擊涉税違法行為,推進税收徵管,促進反腐倡廉。

強化税務稽查關鍵是提高稽查幹部隊伍素質。税務稽查處於反偷逃抗騙税的前沿,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不斷加強業務技能培訓和學習,並通過實踐不斷的去總結分析和研究,才能提高稽查人員税收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操作技能,以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新形勢下税務稽查工作的需要。

作為增值税稽查,其重點無非就是增值税銷項税額和進項税額兩個方面的稽查。把握這兩點,有關增值税的檢查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因為作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其增值税應納税額就等於銷項税額減去進項税額,一切增值税偷逃騙税所採取的手段和方法都是緊緊圍繞這兩個方面做文章。

我們根據實際檢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分別從增值税銷項税額和進項税額兩個方面進行歸納、剖析、總結,從中研究摸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檢查方法,供大家在日常檢查中共同學習、借鑑和探討。

一、進項税額方面

進項税額是增值税應納税額的抵扣項目,它是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對進項税額的檢查,我們主要通過檢查企業的“生產成本”、“原材料”、“材料採購”、“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損益”、“管理費用”、“待攤費用”、“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等明細帳,審核增值税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進項税額抵扣憑證,以及通過交叉稽核,金税協查等方法發現和核實問題。

1、購進固定資產取得進項發票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首先,檢查人員對其“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明細帳的進項税額專欄進行了檢查,發現該企業於2002年5月18日銀付20號憑證,購進機器另配件一宗,進項税額為9486元。檢查人員對該筆業務產生了懷疑,經進一步審查該筆業務的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發現共開具有4張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貨內容為粉碎機配件,合計價款55800元,進項税額9486元,其對應科目為“低值易耗品”。經進一步核實實物,實際為購進的5台粉碎機整機。經對有關採購人員詢問得知,是採購人員在購臵設備時,有意讓供貨單位採用化整為零的手段分開發票並將貨物名稱改為配件。在證據面前,企業財務負責人不得不承認了其購進應屬固定資產的貨物而計入低值易耗品,用於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9486元的違法事實。

(2)案情分析

該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採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將其轉變為購進低值易耗品——另配件,從而達到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通過本案可見,納税人的偷税手段是非常隱蔽的,這就要求我們檢查人員在檢查中要明察秋毫,遇到可疑問題窮追不捨,既要作到企業帳證相(核)對,又要帳實相(核)對。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應轉出進項税額948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用於非應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人員在對其2002的“在建工程”明細帳檢查時,發現7月份“某某酒精車間”借方有發生額。經瞭解,該企業正在新建一酒精車間,檢查人員隨即想到該企業可能存在從“原材料”庫中領用鋼材等物資用於基建的問題。因此先檢查了該企業“在建工程——工程物資”明細帳,未發現有鋼材購進記錄。隨後又對“在建工程——某某酒精車間”明細帳對照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了檢查,在其記錄的工程成本中也無鋼材項目。於是檢查人員決定通過檢查“原材料”明細帳核實問題。通過檢查“原材料——鋼材”明細帳貸方發生額及對照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出庫單等,發現某某酒精車間領用鋼材金額30萬元,其中:5萬元對應科目為“製造費用”;25萬元對應科目為“待攤費用”,且無應交增值税的核算,經核實,發出的原材料為實際成本(不含增值税)。對上述疑點,檢查人員詢問了有關財務人員,解釋説這些鋼材是用於酒精車間設備的大中修理。為此,檢查人員又進一步到該企業技改辦瞭解並查閲了有關資料,但未發現2002年7月份以來的大中修理記錄,卻發現了某某酒精車間的工程預算書及有關工程成本明細表,從中證實該批鋼材正是用於了新建車間工程,且金額數量均相符,並非設備的大中修理。在證據面前,企業財務人員不得不承認了由於當年市場需求擴大,白酒及酒精銷量激增,造成當期銷項税額過大,而進項税額抵扣偏少,為少繳增值税,企業將新建工程領用的鋼材小額部分直接記入“製造費用”帳户,大額部分則通過記入“待攤費用”然後分期轉入“製造費用”的方式進行核算,同時將工程耗用鋼材的進項税額5.1萬元全部在當期銷項税額中抵扣,從而達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2)案情分析

該企業採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領用鋼材直接記入“製造費用”而不通過“在建工程”核算的方法,從而達到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該企業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隱蔽,且這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我們在檢查中要特別注意。檢查此類問題,我們應首先檢查企業的“在建工程”明細帳,審核檢查期借方有無發生額;其次注意工程所用物資;然後通過檢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原材料”等明細帳,核實其工程領用材料的來源,必要時可延伸到企業其他部門車間。如證實是從“原材料”帳領用,看其是否已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同時,通過此案例提醒我們在檢查中還應該注意其他同類問題,即納税人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是否用於其他非應税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增值税非應税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用於非應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轉出進項税額5.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用於免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對其2002的會計決算報表中的損益表進行審核時,發現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3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2萬元。經與收入明細帳核實,其“產品銷售收入”帳核算的是產成品白酒與酒精的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帳核算的是副產品酒糟的銷售收入。因酒糟屬免税產品,故企業已按規定將免税產品酒糟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和應税勞務包含的進項税額作了轉出處理,經檢查人員計算數額無誤。但檢查人員根據白酒生產企業所產產品的構成比例判斷,其兩者的收入明顯不成比例。經核實企業“原材料”明細帳,也未發現有外購酒精用於生產白酒的核算,證明該企業所售白酒及酒精均為自己加工生產,從而更加懷疑企業存在問題的可能性很大。為此,檢查人員對其“產成品——酒糟”明細帳進行了查核,發現其貸方發生額與“其他業務支出”借方發生額的數量與金額相符,且產成品借方基本無餘額。隨後,檢查人員在企業財務人員的陪同下來到其生產車間及成品倉庫,並立即查閲了車間生產記錄及產品保管帳,通過與“產成品”明細帳核對,發現有大量酒糟產品未在“產成品”帳中登記核算,而是由車間及倉庫生產入庫後直接銷售,然後每月以報表的形式將銷售情況上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將其記入“其他應付款”的貸方掛帳處理。檢查人員通過核實“其他應付款”明細帳,共計隱瞞酒糟免税銷售收入45萬元,按規定計算少轉出進項税額5.8萬元。

(2)案情分析

該企業採用大量免税產品生產、銷售不入帳,收取款項直接記入“其他應付款”掛帳核算的方法,造成免税產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應税勞務的進項税額無法計算轉出,從而達到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該企業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隱蔽,其性質非常惡劣,這也是一些兼營免税項目的企業所慣用的手法,有的故意隱瞞免税收入,而有的則故意擴大免税收入範圍,總之一個目的就是想盡辦法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們,作為生產企業如果其生產的產品中既有應税產品又有免税產品,在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首先看其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式進行正確計算並轉出了進項税額;其次,發現疑點找準突破口,通過對“產成品”明細帳與實物帳進行核對,查實其是否隱瞞了免税產品數量及收入。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用於免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轉出進項税額5.8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對其2002的“原材料”帳簿審核時,發現明細帳中煤炭的購進數額較大,特別是年初與年底的購進與其他月份相比明顯增多,遂對照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檢查,發現在購進時均取得了增值税進項發票並抵扣了税款。審核其貸方發生額時,除每月用於生產耗用轉入“生產成本”外,另有一部分用於了職工食堂及浴池、當年1、2、11、12月份用於職工宿舍取暖,其對應科目均為借記“管理費用”,這一部分共計金額32.5萬元。該企業對上述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所購進的煤炭均未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造成偷逃增值税4.23萬元。

(2)案情分析

該企業利用本廠生產需要大量煤炭的條件,從中將部分煤炭用於本廠福利部門及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採取直接記入“管理費用”帳而不進行“應付福利費”、“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處理的核算方法,造成集體福利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税額不作轉出,從而達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本案提示我們,在檢查中要注意鑑別企業購進貨物是用於生產還是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但要審查其帳務處理更要對照原始憑證進行核實,即透過現象看本質。另外,這裏還要區分企業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是產成品還是外購貨物,若是產成品則就不應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而應作銷售處理了。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轉出進項税額4.23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對其2002會計報表審閲時,發現8月份資產負債表中“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一欄期末數比年初數增加185,196.80元。詢問企業財務負責人,説明是2002年7月份由於雨季到來,連日降雨過多,致使購進的原材料玉米、高粱等受潮黴爛變質,以及存放產成品白酒的庫房坍塌,一部分散裝白酒被砸碎,造成流動資產直接損失16.72萬元,其中原材料——玉米、高粱損失10萬元,產成品——散裝白酒損失6.72萬元。該企業根據損失額,依照税法有關規定轉出進項税額17,996.80元,經與損益表中進項税額轉出欄核對,數字無誤。通過核實明細帳,發現2002年8月份有兩筆業務,企業帳務處理如下:

A借:待處理財產損益——流動資產損失

185,166.80 貸:原材料 ——玉米

75,000

——高粱

25,000

產成品 ——散裝白酒

67,2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17,966.80 B借:銀行存款

668,800

貸:原材料

400,000

產成品

268,800 對於第二筆業務,檢查人員提出疑問,隨之對照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核對,發現原始憑證記載該筆銀行存款為保險公司賠款。經詢問企業財務負責人,説明是由於企業對大部分財產進行了投保,且由於該批財產損失的原因確係自然因素造成,故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給予了668,800元的經濟賠償。企業根據賠償後的實際損失,記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帳户,對保險公司已賠償的數額未做損失處理,直接衝減了原材料和產成品,也未做進項税額轉出處理。通過核實保險公司認可的損失明細表,數額相符,經計算共計少轉進項税額71,987.20元。

(2)案情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黴爛變質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 。該企業因自然因素及保管不善所發生的流動資產非正常損失只按保險賠償後的淨額轉出了進項税額,其餘損失均未按規定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從而造成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們,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情況在實際檢查中經常遇到,檢查人員一定要熟練掌握政策規定,認真審核報表、帳簿及憑證,對混淆界限,故意偷税的要嚴肅查處。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轉出進項税額71,987.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6、虛開農副產品收購憑證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根據該企業主要以糧食、瓜幹生產白酒及酒精的特點,着重檢查了企業“原材料”明細帳中糧食及薯類的購進情況,發現該企業主要以直接向農民收購農產品的方式購進原材料,且收購金額特別大。隨之對照其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逐月進行了核實,發現原材料的借方對應科目為“現金”、“銀行存款”及“應付帳款”,其中應付帳款貸方發生額累計230萬元,且對方為鄰縣李某某。審核其開具銷貨方為李某某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發現單筆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幾十萬元,貨物名稱多為玉米和高粱。對於一個農業生產者來説銷售糧食數額如此之大,且該廠經常欠款掛“應付帳款”,這種情況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懷疑。通過進一步審查“應付帳款”的借方發生額,發現其對應科目為“生產成本”。一般來講,應付帳款的借方應對應銀行存款或現金。為此,檢查人員調來了倉庫保管帳進行深入調查,發現帳實明顯不符。在事實面前,企業財務負責人交代了實情:為達到偷税目的,2002年初企業按玉米、高粱的市場收購價格自行開具了農產品收購憑證,並相應作了進項税額抵扣,開具金額共計230萬元,抵扣進項税額29.9萬元,具體帳務處理如下:

A虛開收購憑證

借:原材料——玉米/高粱

2,001,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299,000 貸:應付帳款——李某某

2,300,000 B逐步結轉成本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玉米/高粱 C虛“付款”

借:應付帳款——李某某

貸:生產成本

這樣,“原材料”、“生產成本”、“應付帳款”作了平衡處理。為掩人耳目達到偷税目的,該企業將上述虛開的農產品收購憑證所含進項税額分期分批記入“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中,分月進行了抵扣。經查實,共計抵扣税款29.9萬元。

(2)案情分析

此案為典型的虛開用於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本案啟示我們,在增值税檢查中不可忽視企業自行開具普通收購發票抵扣税款的問題。對那些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單位,雖然使用了税務部門統一的發票也要核實其業務的真實性,以免類似本案虛開普通發票作進項税額抵扣造成偷税問題的發生。同時,國税函[1995]288號通知還規定:“憑收購憑證扣税的,僅限於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開具的經當地國税部門批准認可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對不按規定使用範圍使用和違反收購憑證開具規定而開具的收購憑證一律不得憑其進行税款抵扣”。

(3)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五條規定,本案已構成犯罪,税務機關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檢查人員逐月審核了增值税進項發票抵扣聯。針對當前煤炭經營市場混亂,個體經營者及小規模納税人較多的現狀,重點對其煤炭購進業務所取得的進項發票進行了檢查,並對照“原材料”明細帳、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認真核對每一筆業務。結果發現11月份有兩筆煤炭購進業務,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銷貨方為某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金額合計12.4萬元,貨物已驗收入庫,並已付款,其帳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煤炭

124,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6,120

貸:現金

140,120 後附有商品驗收人庫單及現金支票一張,註明收款人是李某某。檢查人員就此業務產生了懷疑:

一、收款人與發票銷貨單位不符;

二、如此大的金額用現金結算不符合企業財務常規。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往來帳户發現應付帳款有李某某的名字,對此財務人員解釋,收款人李某某系某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經理,因其經常來結算貨款所以往來户就寫成了李某某。經對“應付帳款—李某某”明細帳以往的業務檢查發現,該户曾與企業發生過幾筆業務,大多開具普通發票,開票單位卻為某某煤炭經營部,全部為現金結算。針對這種情況,檢查人員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詢問,説明可能是企業改變單位名稱了。為此檢查人員分別將兩企業名稱及税務登記證號碼記錄下來,通過CTAIS查詢,發現上述兩企業均屬於正常經營户,未發生過註銷及變更登記。帶着證據檢查人員隨後專程來到某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並對其法人代表趙某依法進行了詢問。經詢問得知,李某某系從事煤炭經營的小規模納税人,因無專用發票錯失多次煤炭銷售業務,後李某某找到趙某要求其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並根據開票金額支付趙某2—3%的手續費,因趙某與李某某關係一直不錯,故沒有拒絕,便為其代開了兩份增值税專用發票,價税合計140,120元。

(2)案情分析

該企業在明知李某某為小規模納税人的情況下,卻按其提供的虛開代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作進項税額抵扣,從而造成偷逃增值税。國家税務總局國税發[1997]134號通知第二款規定:“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税務機關申報抵扣税款或申請出口退税的,應當按偷税、騙取出口退税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税款,並處以罰款。”通過本案可以看出,新税制實施以來,以各種手段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做手腳,偽造、虛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偷逃税款的税收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要求我們税務稽查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業務技能,熟練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發票管理和監督,嚴查重罰,對構成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處理

根據《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税發[1997]134號通知第二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8、取得運輸發票不符合規定或未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檢查人員逐月審核了用於申報抵扣税款的運輸發票複印件。發現在許多運輸發票上開具有數額不等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通過核實申報的進項税額,均已按運輸費用計算並進行了抵扣。另外,在檢查中還發現該企業取得了一批貨運定額發票及部分運輸發票上發貨人、收貨人、貨物名稱及數量等項目填寫嚴重不全,但均作為合法憑證進行了税款抵扣。經檢查人員統計,共計金額156,500元,已申報抵扣税款10,955元。

(2)案情分析

本案從側面上反映了我們在徵管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當前,貨物運輸發票缺乏規範統一,企業發生運輸費用單筆金額相對較小,抵扣率低,對進項税額影響不大,因此税務人員在對這些抵扣憑證進行審核時往往容易忽視。該企業正是利用這一點,從中鑽了個空子,將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運輸發票及不允許扣除的運輸雜費,計算並抵扣了進項税額,從而造成偷逃增值税10,955元。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發[1995]288號通知明確規定:“准予扣除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括隨同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國税發[1995]192號通知規定:“准予計算進項税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准予計算進項税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3)案件處理

根據國税函發[1995]288號通知規定及國税發[1995]192號通知規定,對已抵扣的進項税額10,955元作轉出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9、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未衝減進項税額,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務檢查人員對某某酒廠2002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對該廠“營業外收入”明細帳進行檢查時,發現9月份15#憑證的會計記錄為:

借:應付帳款——某某玻璃廠

23,400

貸:營業外收入

23,400 經仔細審查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發現在記帳憑證摘要欄內記有”酒瓶折讓”字樣,其所附原始憑證是從銷售方取得的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至此,檢查人員確認“營業外收入”所記載的前述內容是企業從銷貨方取得的折讓,該廠按折讓金額直接衝減“應付帳款”中的欠款,同時記入“營業外收入”的貸方,沒有按照規定相應的扣減當期進項税額。經逐筆審查“營業外收入”貸方發生額,發現共發生銷售折讓額175,500元,應扣減進項税額25,500元。

(2)案情分析 企業收取銷售方返還的折讓及進貨退出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按政策規定,企業應該以從銷售方取得的紅字專用發票記載的數額,抵減當期的進項税額。否則,就構成偷税行為。

此案中,企業將進貨折讓全部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檢查人員比較容易發現並核實問題。但如果企業不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而是借記“應付帳款”或“銀行存款”,貸記“原材料”,則檢查起來就複雜的多。因為通過審查帳簿一般較難發現問題,即使發現了問題,也只是從性質上予以確認,要查實所有問題,則必須耗費大量的時間在憑證中一紛紛去查找。因此,從另一個方面講,作為日常管理的徵收機關在給企業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後,要注意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如實地及時地抵減進項税額,防止國家税款的流失。

(3)案件處理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根據《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做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購買方在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税或少納税的,屬於偷税行為。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已構成偷税,限期追繳所偷税款,並處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是檢查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比較常見的幾種利用進項税額進行偷税的現象。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税收政策和税制結構在不斷的變化更新和完善,企業進行偷税的手段也更加隱蔽,新的形勢向我們稽查人員提出了更大的挑戰。稽查人員只有通過不斷的加強知識更新,刻苦鑽研業務技能,熟練掌握税收政策,在實踐中勇於探索,敢於創新,才能積極的推進依法治税,促進税收徵管,嚴厲打擊一切税收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國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