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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答辯狀(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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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答辯狀(多篇)

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本案被告):xx人民政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職務:鎮長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李德潤不服答辯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辯人不服向xxx人民政府提請複議,xxx人民政府認為被答辯人以自己四至不確定的山場來否認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確的山場,於理不合,於法無據,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作出綏複決定[2012]3號,維持了答辯人作出武司字[2012]1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二、被答辯人訴狀稱事實是不符合客觀實際。被答辯人訴稱:“依據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權證及客觀事實,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發生爭執,後經xxx人民政府於2004年9月1日作出‘綏處字[2004]3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生效後,平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爭議”。綏處字[2004]3號的記載:“申請人:武陽鎮大溪村二組,代表人,李活道,組長。被申請人:武陽鎮大溪村二組村民,李若武。”綏處字[2004]3號的申請人是大溪村二組,被答辯人之父李活道為大溪村二組組長,是該組代表人。可以得出結論:被答辯人與其父親在

綏處字[2004]3號中,既不是申請人也不是被申請人。被答辯人訴稱:“ 綏處字[2004]3號決定書是對他與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疊,發生爭執而作出處理決定”是不存在的,純屬張冠李戴。被答辯人以綏處字[2004]3號是對他與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疊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為推翻答辯人所作的處理決定,從而提出行政訴訟,顯然可見是站不住腳。

總之,答辯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貴院予以維持,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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