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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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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新版多篇)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一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二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雲南省劍川縣人,聯繫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樑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髮店消費。消費後,三人無故拒付費用,並叫來多人在美容美髮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後,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後,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後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輕傷,並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鑑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三

上訴人:孫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漢族,本市人,國中文化,無職業,住淮南市謝家集區謝二新村,現羈押於鳳台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鳳台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鳳台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第一、二項判決。

2、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不予賠償。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故意隱瞞本案的關鍵證據,不僅有失公正,且顯然違法。

1、本案在審判階段剛開始,上訴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合議庭當庭宣佈,本案予以重新鑑定,並休庭。後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鑑定“被鑑定人朱丹左耳耳聾與20**年12月26日外傷的因果關係不能明確”,即原告耳聾的原因不明,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

而原判決書對上述鑑定結論故意隱藏,隻字未提。

2、本案在偵查階段,上訴人即書面申請重新鑑定,並交了鑑定費500元,鳳台縣公安局委託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鑑定。上訴人親屬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檢查、詢問。但鑑定書至今仍未下達,也未説明原因。

3、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上訴人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書面申請,公訴人口頭拒絕,並拒絕告訴不予重新鑑定的原因。

二、原鳳台縣公安局(20**)鳳公法鑑字第84號刑事技術鑑定書明顯違法,應為無效。

1、原鑑定書沒有鑑定單位、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書。

2、原鑑定書只有兩名鑑定人,明顯違法20**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第(四)項“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的規定。上訴人認為,違法做出的鑑定當然無效。

3、上訴人在審判階段依法申請原鳳台縣公安局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原判決書對此隻字不提,鑑定人員也未出庭作證顯系違法。

4、原鑑定書依法應該因上訴人申請重新鑑定而無效。

三、原判決故意隱瞞對被告方的有利證據,顯失公正。

1、審判階段,被告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於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腦外科住院病歷,以證明被害人案發後沒有受傷,被告人無罪,原法院以依法調取,但判決書隻字未提,而僅採信其五官科的病歷,顯失公正。

2、上訴人原審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於20**年9月份在鳳台縣中醫院所做的《高中生體檢表》,以證明案發後朱丹體檢時聽力正常,原判決書對此隻字不提,也未調取,而僅採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體檢證明,而該體檢表未在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之內。

3、上訴人願審時依法申請證人高亮、蔡明喜、邵偉、蘇榮華及鑑定人張軍、劉軍出庭作證,原判決書隻字未提。而原判決書認定的蘇體雲、蔡萍等人的證言均不在刑事證據目錄之中,顯系原法院硬擅自加進去的。

四、原判決所採信的有關證據違反訴訟程序,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1、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20**)017號醫學鑑定書因該醫院原系治療單位,依法應當迴避,該證據依法不應採信。其次,該鑑定中故意迴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該醫院檢查、治療的意見和結果。第三,該鑑定結論模糊不清,未能解決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即“耳聾的原因”。

2、蔡明喜的證言不足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醫生,沒有醫師資格證,系非法行醫。其次,沒有病歷。第三,沒有轉院證明。第四,該證言與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中“CT掃描,未見血腫”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聾原因不能確定,原判決的認定既與鑑定結論不符,且與有關證據相矛盾。

根據有關醫學檢查和鑑定分析,上訴人認為,導致耳聾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傳染性、耳毒性、特發性在內的十餘種病因。而創傷性耳聾只是其中一種。並且創傷性耳聾必然有耳道損傷、鼓膜破裂、聽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實質性損傷。而所有醫療病歷均沒有檢查出其有外在的實質性損傷。原判決書認定純屬無中生有,主觀臆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訴訟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竟置合法的最終鑑定結論於不顧,主觀臆斷,完全喪失了起碼應有的公正立場,故意歪曲事實,隱藏關鍵證據。對上訴人提出的申請隻字不提,對權威的鑑定結論隻字不提,強行剝奪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從而造成了這一起典型的錯案、冤案。為此,上訴人表示強烈的不服,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此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孫娟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最新範文 篇四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兵,男,漢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橋鎮六角?村委會水尾村人,電話:1368677~。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x,男,漢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現羈押於化州市看守所。

訴訟請求:

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傷害醫療費10010元、誤工費704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護理費903.6、交通費100元、營養費3000元,合計21957元。

事實和理由:

2010年1月25日夜晚10時許,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學路口將原告人打傷,致原告人左側外傷性血氣胸、左第9後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遠節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軟組織損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挫傷。

原告人於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治療18天,住院期間陪護人1人,出院後按醫囑休息2個月。

原告人共用去醫療費10010元,誤工78天,原告人為道路運輸業者,參照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3568元,按勞社部發[2008]3號文日工資的'折算方法(法定月計薪天數21.75天),日工資為23568÷12÷21.75=90.3元/天,誤工費為90.3×78=7043.4元。

護理人簡少清(原告人母親)為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者,參照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3111元,日工資為13111÷12÷21.75=50.2元,誤工18天誤工費為50.2×18=903.6元(護理費)。

住院伙食補助50元×18天=900元,交通費僅為出院日從人民醫院住院部至官橋鎮六角?水尾村的出租車費100元。

營養費系因沒有住院康復時間,遵醫囑出院後休息2個月,又因出院康復期間沒有住院伙食補助,故參照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60天=3000元為營養費,具有合理性。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現由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原告人於2010年10月8日收悉該院相關告知,故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附:證據一卷共24頁

本訴訟及證據副本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