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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68W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精品多篇)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一

受害人報案:

9月2日,被害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209月1日上午9時許,其在西海某地與同事玩牌過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無故毆打,造成身體多處損 傷,其並沒有還手,犯罪嫌疑人還使用棍棒等工具對其進行毆打,毆打時間長達幾分鐘。其後來到醫院檢查,發現身體多處瘀傷,同時還有骨折等損傷(輕傷)。公 安機關當即立案偵查,並於當天將犯罪嫌疑人蔣某抓獲歸案。

王律師代理:

年9月5日,刑事拘留三天了,家屬每每到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卻始終沒有任何詳細答覆,僅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將 繼續偵查。家屬也希望辦理取保候審,但被某些偵查機關人員告知,案件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也被某些偵查人員告知,案件性質惡劣,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後發現,犯罪嫌疑人蔣某已經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他見到王律師後非常激動,他説他被受害人冤枉了,他想讓王律師幫助他。經詳細瞭解,案情原來 另有一番描述,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事關係,受害人因文化水平低,説話難聽入耳,並經常詆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名譽,受害人在單位並沒有人緣,因受害 人説話經常得罪人,因此很多同事都非常討厭受害人。案發當天,受害人又當着很多同事的面説犯罪嫌疑人在外有**的事,犯罪嫌疑人的女人**,於是兩人發生 口角,後續演變成推搡,因犯罪嫌疑人身體強壯,受害人推搡不過,因此拿起凳子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打後,依仗自己的力量將凳子搶了過來,並也掄了受 害人一板凳,於是雙方廝打起來……後來,兩人被分開,犯罪嫌疑人也有受傷,但因身體結實,並未到醫院進行檢查……。

瞭解案情的重大問題後,辯護律師立即制定對策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不僅根據瞭解的情況要求公司領導予以配合,而且根據案情的細節積極調查相關人員,同時,就具體案情與受害人進行核對……

2015年9月9日,經過幾天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偵查機關提出要求公司領導及犯罪嫌疑人家屬配合,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於是,公司領導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出具各種手續,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儘快走出看守所。

但是,2015年9月11日,王律師卻從側面瞭解到案件並未向偵查機關所説的方向發展。偵查機關並未辦理取保候審,而是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在公司領導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再次向偵查機關詢問關於取保候審情況時,偵查機關明確告知,案件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已經移送審查起訴。

案情的重大反轉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難以承受,王律師則通過多方繼續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201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本律師與檢察院及偵查機關均 取得直接聯繫,並提交律師意見及相應材料,在綜合各方情況的基礎上,最終為犯罪嫌疑人蔣某辦理成功取保候審,2015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蔣某走出看 守所。

案情分析: 受害人在報案描述時,可能會加重描述自己的受傷傷情,加重描述對方的暴力程度,但會減輕描述自己在案件中的過失或作用,導致偵查機關在偵辦案件時,會對受害人憐憫,卻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打擊犯罪的正義心理;

王律師介入後,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並以此為目標指導犯罪嫌疑人提供確實有效的線索或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分析現狀,同時,利用法律程序及實體規定與相關司法機關反饋及溝通,達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本案中,王律師積極介入後,與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的良性溝通,同時還有公司領導的介入及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積極配合,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與外界家屬的同一 口徑,受害人的後續表態……等各方的努力下,才最終使該案達到取保候審的結果。沒有刑事辯護律師的介入,很多事情不能相互溝通及核實,往往導致案情朝着相 反的方向發展,後續再想扳回,則困難重重。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二

典型判例——胡某搶劫案

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夥同張某、周某、劉某商量去搞點錢用。當晚,四人分乘兩輛摩托車竄至本市渝水區觀巢鎮京橋村委舍江村,敲開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倆的房門,被告人胡某和周某、劉某三人蒙面、持刀進入室內,問晏某、晏小某要錢,當他們兄弟倆説沒有錢時,便在房內進行搜尋,後搜得現金3710元,1990年國庫券60元,照相機一部,手錶二塊,臂力器一根。臨走時,還將晏某、晏小某用繩子捆綁起來嘴裏塞上毛巾,然後逃離現場。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搶劫罪向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作案一次,劫得現金3710元及國庫券等,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因本案的行為是發生在1991年,應根據《xxx刑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進行處罰。被告人胡某等人蒙面持刀入室,搶劫現金3710元及其它物品,雖不應以入户搶劫或數額巨大來定罪量刑,但考慮本案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應從重處罰。該院依照《xxx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xxx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規定,於200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原判量刑過重。

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原審判決對被告人胡某的量刑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該院依照《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進入案件之前,我們瞭解一下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也就是耳熟能詳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所謂“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刑法對於其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與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舊法)比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仍然予以適用。用最簡潔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現行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佈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刑法第十二條,本條是關於刑法時間適用範圍的規定,也就是關於刑法的時間效力的規定。

條文解讀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終止的時間,以及刑法對它公佈實施前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國目前適用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經第八屆全國xxx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根據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本法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條規定的就是在本法施行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

本條共分為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新的刑法對生效以前發生的犯罪行為,有無溯及力的規定。對於xxx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的處理原則,我國刑法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對行為人處罰更輕時例外。具體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在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以後發生的一切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新的刑法。

2.新刑法施行後,在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關於適用原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新刑法已有具體的罪與刑的規定,原有規定不再適用;

如果新刑法對原刑法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只是條文順序號變了,原規定適用的條文對不上號了,因此應當適用新的條文;如果在適用中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可以由xxx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3.新刑法施行以後,對於新刑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如果原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新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如計算機犯罪、證券犯罪等,應適用原來的法律,按無罪處理。

如果原有法律認為是犯罪,新刑法也認為是犯罪,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應當適用原有法律,但是遇到新刑法規定的處刑較輕時應當適用新刑法。

其中“處刑較輕的”,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也就是説,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新刑法才能溯及既往。

第二款是關於對已經按原有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如何處理的規定。對於新刑法生效以前,依照原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既包括有罪判決,也包括無罪判決,仍然是繼續有效的判決,不能因新刑法的實施而有所改變。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三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和《xxx律師法》的相關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並指派我擔任*****的辯護人,在徵得其本人同意後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閲了起訴書和主要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清楚的瞭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因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於內心的真誠悔悟,接受公安機關的勸説而投案,充分説明其悔罪之心,並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因此建議對其減輕罰,這樣也可以昭示刑法寬嚴相濟的特徵,進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僅僅是站在門外望風,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嚇、威脅等言語,也未持兇器,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陳述,可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歸案後能如實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誠悔過,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説明被告人已有改惡從善的決心。

3、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在此之前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無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對犯罪行為性質認識不夠,其沒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歸案後,被告人*****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説明其主觀惡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此,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是從犯、初犯、主觀惡性小。

本案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於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責任也應區別對待,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本案案情我們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處於什麼地位、起了什麼作用,首先通過庭審可以看出*****並不是本次搶劫行為的提議者、主導者;其次具體的犯罪分工、踩點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搶劫使用的兇器並不是*****事先準備的,也不是他交給其它人的,搶劫過程中其也未攜帶、持有兇器;再次在搶劫過程中*****僅處於望風的角色,未直接實行犯罪,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揮他人搶劫;最後銷贓也不是被告人進行的,且被告人僅分得很小一部分贓物。從上述幾點事實不難看出被告人*****參與本次搶劫系處於服從地位,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此之前從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屬初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初犯的處罰意見,應當依照被告人主觀惡性程度,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這一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充分予以考慮。

(四)從本案的量刑協調性來看,對*****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與****相比,兩人均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機關因戒毒控制後而主動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誠悔悟,主動找到公安機關自首的,這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另外******在犯罪中屬於實行犯,而被告人處於望風地位,兩者作用也有一定區別;最終*****經貴院審理宣三年,因此辯護人懇請從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協調一致的角度而對被告人*****減輕至三年以下刑事責任

(五)家庭困難,妻子與其離婚,兩個孩子一個十一歲,一個六歲均需要其撫養,因此懇請貴院能對其從輕處罰,使其早日迴歸家庭,承擔做父親的責任。

(六)被害人的損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

縱觀本案全部事實,被告人*****系從犯、初犯、自首,並且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既未造成財產損失,也未造成人身損害,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因此懇請法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減輕,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又可以使我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得到落實,給一時失足的被告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真正的實現我國刑法的根本目的。

這次被告人犯罪與其法制觀念淡薄有關,希望被告人能從中吸取教訓,從此永不做違法的事情,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xxx

二、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於法官更詳細、準確的瞭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後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後提交法庭。

三、

辯護詞在開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辯護詞有變動,很多律師會選擇在庭審結束後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四

一年來,我在公安局黨委正確領導下,我不斷加強自身的政治理論學習,團結同志,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下面從以下幾方面彙報自已工作。

一、德,能夠自覺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能遵紀守法,敢於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

二、能,在目前工作崗位上,不斷地抽出更多的時間去學習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積累經驗。通過自己的努力,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夠善於發現問題,能獨當一面地開展工作。

三、勤,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能夠正確地對待每一項工作任務。按照把黨和國家的政策和精神靈活地體現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認真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踏踏實實,認認真真,紮紮實實地做事,不以事小而馬虎,不以事多而敷衍,真正做到仔細,敬業完成各項任務。

四、績,雖然我擔任的是治安支隊綜合大隊內勤,在幹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我還承辦刑事案件。在20_年我本人承辦的2起刑事案件中起訴3人、勞動教養1人、偵破倒賣有價票證案件10起,治安拘留5人,收繳票款2000餘元。

五、廉,平時堅持按點上下班,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要求規範着裝。嚴格遵守xxx的“五條禁令”,從沒做過任何違規違紀的事情。

總結一年的工作,雖然有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創造性的工作思路還是不多,這有待於在今後工作中加以改進。在新的一年裏努力從思想覺悟和工作效率,為鐵路實現跨越式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五

案例分析

題 目:從操作風險角度看日本大和銀行鉅額虧損案

大和銀行是日本大商業銀行之一,為日本國內最大的金融機構之一。公認為唯一一家除提供銀行服務外,亦設有信託銀行業務的城市銀行。本案例的研究討論目的是借鑑商業銀行由於內控不利導致銀行蒙受鉅額損失的教訓,加強對銀行內控重要性的認識。我國銀行由於內控不利,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失仍然觸目驚心。借鑑日本大和銀行內控不利導致鉅額損失的教訓,對於完善商業銀行內控機制十分有益。

一、大和銀行虧損案的概述

(一)大和銀行的簡介

大和銀行創立於19xx年x月x日,是全日本第5大的銀行集團。前身是大阪野村銀行,總行設在大阪。大和銀行是日本城市銀行中唯一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除一般銀行業務外,還經營貨幣信託、土地信託和養老金信託等金融業務。該行主要立足點在大阪地區,加上關東地區及海外,共設有分支機構240多個。19xx年x月x日該行的資本金為億美元,資產總額億美元,在世界大銀行中分別排列第54位和第74位。

(二)關鍵人物井口俊英的簡介

井口俊英是日本大和銀行紐約分行交易員,19xx年進入該行,擔當國債交易審核員。19xx年,因工作勤奮,認真負責,被提升為紐約分行國債交易室主管,同時兼任國債交易稽查主任。在華爾街有一間專用的辦公室,這是銀行給他的特殊待遇。在xx年的違規交易中給其公司造成了11億美元的虧損,為公司資產的1/7。19xx年x月x日,他被紐約地方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及兩百萬美金的罰金。

(三)鉅額虧損的經歷

井口俊英由於工作出色,得到總行賞識,後來被提升為副行長,既負責證券交易又負責資金清算。19xx年,井口俊英在作美國國債交易時出現了第一筆虧損,雖然金額不是很大,但是被他隱瞞下來。他私下買掉了大和銀行持有的債券彌補了虧損,並偽造了大和銀行債券保管行——美國信浮銀行簽發的對賬單。在截止19xx年的xx年期間,他進行的這種假賬多達3萬次,導致銀行虧損總額高達11億美元(1100億日元)。到19xx年x月大和銀行紐約分行存在美國信浮銀行的證券價值為46億美元,而實際價值只有35億美元,虧損11億美元,相當於每天平均虧損40—50萬美元。

在這xx年當中,日本銀行和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先後在19xx年和19xx年兩次對該行進行稽核,都沒有發現問題。直到19xx年x月,大和銀行紐約分行對部門分工調整,井口俊英去作資金清算,證券交易交給大和銀行在紐約的另一家分行負責。他考慮到自己的行為遲早會暴露,於19xx年x月x日給大和銀行董事長寫了一封信,坦白了他的不軌行為。

案發後,大和銀行為減少損失,暫時沒有向社會公佈此案,而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案發後的第三天(7月x日)以高價出售了500億日元的優先股股票。直到兩個月以後(9月18 、19日)才分別通告了日本大藏省和美國紐約聯邦儲備銀行。 紐約地方法院也於9月x日收審了井口俊英,起訴他偽造證據和犯有銀行欺詐罪。

大和銀行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美國高等法院判定日本大和銀行犯了欺騙美國金融當局罪,聯邦與紐約州立政府限令大和在3個月內結束在美業務,並規定3年內不得重開在美項目,指控大和非法隱瞞鉅額交易損失,要求判處13億美元的罰款。19xx年x月x日美國聯邦委員會及紐約州等6個州的銀行監管機構決定將大和銀行在美國的18個分支機構全部驅除出境。並處以 億美元的罰款。大和銀行變賣了在美國的130 億美元資產,並在全球範圍內收縮了國際業務。

二、大和銀行虧損案的原因分析

大和銀行的虧損雖深受投資產品價格鉅額波動的影響,但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員工井口俊英內部違規操作,因此大和銀行的鉅額虧損可以從操作風險角度來分析。這實際上也是內部控制和治理機制失效,以及外部監管不到位而造成的。

(一)大和銀行未能實現“前台”和“後台”的分離,前台交易,後線結算和債券保管的分離

在商業銀行的金融交易中,“前後台”沒有主次之分,是相輔相成的。但在本案例中,前台交易,後線結算和債券保管的職能都歸於井口俊英一身,混淆了“前後台”職能的區分。當“前台”的交易出現鉅額虧損時,井口俊英為了隱瞞並挽回虧損,可逃避有效的監管並等待轉機,而未履行其“後台”的監管職能,最終釀成了悲劇。

(二)大和銀行的鉅額虧損暴露了銀行高層對工作人員的過度信任

大和的許多高層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問題,忽略井口俊英業務上的“小紕漏”和“小瑕疵”,而是一味相信他,並期待他為大和投資賺錢。直到19xx年井口俊英向行長藤田彬坦白自己的鉅額虧損時,藤田彬還表示不可置信。高層們的過度信任直接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這是大和銀行在今後的發展管理中值得深思的。

(三)大和銀行鉅額虧損暴露了銀行內控管理的薄弱

早在二戰結束時,日本就通過了《證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條嚴令禁止日本的銀行參與國內證券業。該法案類似於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旨在保證存款人利益不受證券市場大幅度波動的影響。然而,日本銀行業的利潤來源因此大受限制,在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競爭中也顯然處於不利地位。於是,日本銀行業紛紛積極拓展國際證券業務,通過國際渠道進行國內證券投資,以此增加利潤,積累經驗,等待國內金融管制的放鬆。許多日本銀行將其海外分支機構作為對國內人員進行證券交易培訓的基地。由於膨脹太快,交易人員缺乏必要的素養和經驗,交易機構又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機制,這就為惡性事件的發生埋下隱患。

(四)大和銀行鉅額虧損違背了資金交易的風險管理原則

井口俊英19xx年開始在大和銀行紐約分行工作,三年後被提升為交易部主任,從此負責前台交易、後線結算和債券保管。如此三權集於一身,顯然違背了資金交易中前線和後線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的風險管理原則,為井口俊英的違規交易提供了機會。自從19xx年井口在美國的政府債券市場上虧損20萬美元后,他便開始利用職務之便篡改客户賬目,把客户賬上的債券出售,再造假賬説明這些債券並未賣掉。年復一年,假賬和虧損積聚迅速,然而大藏省、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及大和銀行總行均未曾檢查出問題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難以為繼才主動坦白。

(五)大和銀行鉅額虧損暴露了金融監管的不力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每年實地監測,然而井口俊英抓住監測官喜好喝酒這一特點,每次都將他灌得大醉。而日本方面的中央銀行對大和銀行的鉅額虧損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它們一味的沉浸在銀行快速膨脹的謊言中,既沒有及時的檢查出問題,也沒有及時出台相關政策制止這種行為的發生,而是讓大和銀行的假賬和虧損迅速積聚,使得大和銀行面臨無以加復的處境。

三、大和銀行破產案的經驗教訓

(一)如何防範操作風險

從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界定來看,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了人員、程序、系統和外部事件四個風險因素。降低操作風險,也就是要降低這四個風險因素的發生概率。

結合上述幾個案例,防範操作風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增強操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對金融機構的所有風險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強內控制度建設,是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基礎。針對操作風險而言的內部控制包括:銀行員工的操作風險觀、操作風險內部控制意識和操作風險管理職業道德等,對風險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夠的理解和掌握,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瞭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風險所在。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人員因素是操作風險發生的主要因素,對我國而言,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在操作風險管理中十分重要。

2.構建全面風險管理模式和完整、獨立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不能只注重單一風險管理,而應將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以及包括這些風險在內的各種金融資產進行組合。

3.建立健全操作風險識別、評估體系和完整的內控信息反應機制。商業銀行應按照新資本協議框架的要求,從操作風險數據庫、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建立科學的內部評級法,建立覆蓋所有業務的操作風險的監控和評價預警系統,並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定期評估。

4.整合優化業務流程,強化專業稽核審計,實行內控管理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建立獨立、垂直、具有監督權威的內部稽核部門,設置科學的量化監控指標體系,反映監控對象的主要內容,促進內控和操作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業務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必須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入職門檻,在提拔金融機構中高層的過程中,必須要從業務上進行資格評定和審查,在委派金融機構重大業務時,必須做好對相關管理層的考核和監督,從而在人員安排上杜絕此類悲劇的發生。

(二)如何加強我國銀行的內控管理

20xx年x月x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業務的風險責任制,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資金交易中台和後台部門對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監督機制,對前台交易員、中台監控人員和後台結算人員的風險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

1.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輪換制。避免一個業務員多年從事某一種業務而產生的道德風險,也是防範內部風險的重要手段。

2.建立對銀行職員職業道德教育的制度。銀行在健全監控制度的同時,應當特別重視對銀行職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並將其經常化、制度化。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六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 ××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於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 幣100元。

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後,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並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

在審訊中 ,××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説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處;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

為 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説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 行車。

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説我供認不諱,罪 行嚴重)判處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 ×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並積極退款。

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從寬”的條件的。

可是原審人民法院卻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 大處理。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19×× 年×月×日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

刑事案例講解 刑事案案例 篇七

是由當事人或者是由檢察院來進行提出;

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並提供相應證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條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鑑定意見,認為需要複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第二十九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複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瞭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複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複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複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刑事申訴複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後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於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複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複查,複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説明情況。

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