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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41K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新版多篇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雲南省劍川縣人,聯繫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樑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髮店消費。消費後,三人無故拒付費用,並叫來多人在美容美髮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後,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後,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後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輕傷,並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本站☆).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鑑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二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篇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勝祥(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貴州省鎮遠縣人,住貴州省鎮遠縣都坪鎮大壩行政村長壩組。(系死者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朋(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温嶺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新淋(以下簡稱原告),女,漢族,2009年3月23日生,貴州省鎮原縣人,住浙江省温嶺市。(系死者的女兒)

法定代理人:聶朋,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温嶺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定江(以下簡稱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縣人,住四川省南溪縣南溪鎮茶花村6組65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張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691000元、喪葬費20043元、醫療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被扶養人的生活費220835元、住宿費4500元、誤工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共計:1001378元。

事實與理由

2013年6月23日18時30分許,張定江駕駛的浙jrd937號小型普通客車途徑石松一級公路15km+100m處(城東街道隧道內)時,與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發生碰撞,然後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號燃油助力車旁邊的楊露、聶朋,造成楊露經温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聶朋重傷(沒有做傷情鑑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張定江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冬春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聶朋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露自身負次要責任,鄭富和無責任、劉明軍無責任、李忠平無責任、穆志智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定江被取保候審,並且拒不支付原告聶朋的後續醫療費、護理費。原告多次找被告張定江協商楊露(死者)死亡賠償金的事宜,被告張定江拒絕支付賠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一個完整的家庭變得支離破碎,原告聶新淋只有五歲就沒有了媽媽,原告聶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殘疾,無力撫養女兒。原告楊勝祥體弱多病,沒有人照顧。原告的外婆剛去世不久,母親就離開了人世。未來的日子不知繼續下去。

綜上所述,被告違法駕駛的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被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張定江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温嶺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