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1W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了滿足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員工傷認定、救治和工亡善後處理處於受控狀態,並使其特性達到預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程序規定了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後,如何進行報告、調查、分析及處理的辦法,適用於遷安軋一鋼鐵集團公司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達到事故發生後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事故預防,避免或減少事故的重複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的調查、分析上報、涉及到兩部門責任之間事故的調查。

3.2安全部負責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依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3工會、行政部、人力資源部、保衞部、事故單位負責傷亡家屬善後處理工作。

3.4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保險理賠工作。

3.5保衞部負責廠內、外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查明事故經過、查明人員傷亡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並將事故處理結果報公司。

3.6相關方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關方管理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3.7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發生的微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重傷以上的事故調查並負責事故現場保護。

4、工作程序

4.1報告程序

4.1.1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後,應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情況向班組長、車間主任報告,同時逐級報告本部門生產調度室、安全科及部門負責人。事故部門發生事故後立即電話上報安全部,在1小時之內將事故報告上報安全部。安全部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4.1.2發生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應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4.1.3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時,事故單位立即上報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報的時限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4.2事故調查

4.2.1分級調查

a、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結束後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安全部備案。

b、輕傷、重傷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安全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上報安全部備案。

c、死亡事故由遷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d、重大事故由上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4.2.2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

a、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必須具有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

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部門參加;

4.2.3事故調查

現場處理

a、事故發生後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b、事故發生後,應救護受傷害者。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c、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d、為救護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取證

——物證蒐集

a、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貼上標籤、註明時間、地點、管理者。

c、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證人材料蒐集

a、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慮其真實程度,並做好記錄。

b、要求證人對口述的材料要寫成書面材料。

——事實材料的蒐集

a、事故發生的部門、地點、時間、受害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況,是否持證上崗;

c、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

d、個人防護措施狀況;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狀況;

f、其它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據事故發生的有關經過、蒐集的'有關資料進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屬於下列情況為直接原因

a、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b、人的不安全行為。

屬於下列情況為間接原因

a、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b、教育培訓不夠、沒有培訓、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c、勞動組織不合理;

d、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沒有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

4.2.5責任分析

a、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根據事故後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2.6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具體見附表)

4.3事故責任認定

4.3.1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領導人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3.2輕傷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閲後執行。

4.3.3重傷、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後執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4.3.5對事故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瞞報、遲報、謊報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4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4.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執行。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風險評價按照《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執行。

4.4.2事故部門根據提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4.4.3措施完成後反饋到安全部,安全部組織人員進行落實和評審。

4.4.4對事故的調查和糾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4.5工傷保險

4.5.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範圍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有證照齊全);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認定上報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

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c、身份證複印件;

d、事故調查報告;

e、醫療診斷證明、病歷複印件;

4.5.2工傷鑑定

a、市勞動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填寫工傷認定書。

b、市工傷鑑定服務中心根據認定書,組織進行工傷鑑定。

4.5.3工傷賠償

a、職工工傷鑑定得出,屬於工傷的由唐山市社會勞動保障局頒發《工傷證》。

b、職工領到工傷證後,由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事宜工作。

4.6職業病調查處理程序

a、各部門發現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立即上報安全部;

b、安全部組織對職業危害崗位進行檢查,發現職業病的部門,及時將職業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報告後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c、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有關手續委託唐山市職業病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d、鑑定出患有職業病的,由唐山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職業病《工傷證》;

e、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相關手續。

4.7事故結案歸檔

事故結案歸檔包括以下資料;

a、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b、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c、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d、現場調查記錄、照片、現場示意圖;

e、物證、人證材料;

f、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g、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h、有關事故的通報;

i、工傷認定書;

g、勞動能力傷殘鑑定表。

4.8事故統計

4.8.1公司所屬各單位於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報送上月的《工傷事故統計表》。

4.8.2安全部按規定,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和報送工作。

5、相關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管理程序

相關方管理程序

6、相關記錄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

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統計表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執行鋁業公司安全管理標準,加強鋁業公司的安全管理,使生產現場發生的事故能得到及時的處理並對處理過程進行有效管理,準確的調查、依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分析事故的責任,更好的落實事故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的繼續發生。

2、適用範圍:

本工作程序是鋁業公司為規範各級生產人員的事故處理和事故分析而制定的。

本規程明確了本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要求、工作程序及辦法。適用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職責:

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人身重傷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故,必須用最快的方法向鋁業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事故當事人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以最快的方法向班長、車間主任、鋁業公司領導彙報,並由鋁業公司領導向總公司領導報告。如有火災事故發生時,及時撥打火警電話進行報警,再向鋁業公司領導報告,未進行上報的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考核。

發生設備異常情況時,要立即通知工段領導(車間主任)、安環科及鋁業公司有關領導。性質嚴重的和一般事故,鋁業公司有關人員要向公司公司主管領導報告。並向總公司安全辦提交原始資料。

發生人員輕傷時,應立即向車間領導、安環科及鋁業公司領導報告,並提交原始報告。安環科負責向公司安全辦領導報告。

4、管理內容與辦法事故處理原則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照總公司制定的《工傷考核執行條例》執行。

發生重大、死亡、重傷事故按照國務院19xx年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安全辦(安全監督部門)和安環科按照工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按公安部7號令《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執行。

5.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爆炸事故,按照《經理行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它事故的處理按照《安全生產獎罰規定》執行。

事故處理後,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安環科負責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上事故資料上交鋁業公司安環科歸檔。歸檔資料包括:設備原始資料、設備運行記錄、證人的證明材料,員工工傷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醫院診斷證明,技術鑑定,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事故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通報、簡報文件。

發生障礙以下故障情況時,由鋁業公司各部門負責組織調查,並寫出書面報告。

發生輕傷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寫出書面報告。

發生任何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成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班組、工段(車間)及有關人員瞭解發生事故的有關情況,並所取有關資料,任何個人都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謊報。

事故調查分析內容:

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氣象條件、損壞和責任情況。

調查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務、傷勢部位和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技能培訓,有無預防事故的措施等。

調查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事故(障礙)過程中的運行方式及參數,事故(障礙)發生異常工況及表現,事故(障礙)過程中的運行方式及參數變化情況,事故(障礙)的處理過程、操作情況及防範措施。

事故(障礙)分析的步驟和要求:

整理和閲讀有關調查材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從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間接原因,來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人員傷亡事故,要分析受傷時間、地點、經過、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和環境影響等。

通過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直接責任者。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障礙)調查包括的內容:

事故(障礙)的基本情況:單位名稱、事故(障礙)發生的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障礙)等級等。

事故(障礙)經過。

事故(障礙)的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障礙)的預防及防範措施。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附件(鑑定報告、圖表、照片等資料)

檢查與考核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安環科負責檢查與考核。

依據本標準和事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篇三

1、總則

1.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生產事故,規範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1.2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風電場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定適用於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的規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定執行。

3、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執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彙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託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6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彙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並逐級彙報,並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生後,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彙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並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管部門,彙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並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製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並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生後,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儘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蒐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人身事故還應瞭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並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温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4.2設備事故

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説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

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並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後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調查分析,並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着、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並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覆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統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計、報送的彙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範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範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後按上級公司規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並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處。

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彙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並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採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採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誌、運行日誌、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閲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温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後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瞭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瞭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瞭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瞭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於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並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後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後,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閲,並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於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於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並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並在公司推廣防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