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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處方管理制度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3.2W

處方管理制度

農合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衞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後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牀位號、臨牀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並在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説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6)為便於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牀診斷。

(7)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八、藥品名稱以《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佈的《中國藥品名稱》或經批准的專利藥品為準。中成藥書寫應與正式批准的名稱一致。

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

十、處方應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

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院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