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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76K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多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範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划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幹雜、水產、家禽、醃滷等類別分區設立標誌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台、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台(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並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衞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規範》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衞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後上崗,先培訓、後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淨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醃滷製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並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衞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並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髒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週不少於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後、攤位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衞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衞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後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並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衞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並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佔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户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台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窪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衞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衞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税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衞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衞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閲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划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佈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衞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篇二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範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衞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託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衞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誌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佈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佈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划行歸市,並在貼合國家食品衞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於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於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於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並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衞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並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衞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並配備專職環境衞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乾區內的衞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衞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範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佈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並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准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准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台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並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衞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範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衞生設施等項目,並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託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並、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並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範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並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衞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衞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衞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範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衞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衞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佈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税務、衞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四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佈局、櫃枱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衞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範。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於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黴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衞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環境衞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衞生職責區範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築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貼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佔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佈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採用防黴塗料,或吊頂應當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

5、場內佈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佈局合理,分區標誌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醃臘製品、熟食滷品、醬菜調味品、糧油製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櫃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製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滷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枱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櫃枱,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淨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枱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鬚、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枱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櫃枱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枱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乾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櫃枱上方應按有關建築規範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築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户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築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6.5.3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櫃。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櫃枱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採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櫃枱。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採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櫃枱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櫃枱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櫃枱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櫃枱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枱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於0.05米。

7.1.4櫃枱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7.1.5櫃枱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户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櫃枱鼓勵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枱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枱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枱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採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櫃枱採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櫃枱架子可採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櫃枱宜設置在靠牆側,佈局相對集中。內牆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枱面採用不鏽鋼結構或磚砼結構,枱面上加裝多孔不鏽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櫃枱,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櫃枱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於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枱面、水龍頭與排水口,並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櫃枱。

7.2.5肉類櫃枱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於切割。用於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枱面上(即嵌在台面內),或在櫃枱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櫃枱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鈎,便於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並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枱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並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製品櫃枱上採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製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櫃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採用專間設計,並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櫃枱。

7.2.9熟食品營業房,採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並設櫃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鎖整齊捆紮,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採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衞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温控設施,其區域温度不高於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衞生要求的操作枱(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並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衞生。配置適於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並應每週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後剩餘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櫃枱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櫃枱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枱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週至少消毒一次。

8.4豆製品類

8.4.1豆製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製品銷售前後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8.5熟食滷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衞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貼合食品衞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着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台和銷售台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醃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衞生

10.1環境衞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衞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衞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職責人。場外衞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衞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衞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衞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衞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衞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衞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範

11.1規範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燬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衞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枱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11.2質量規範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户要索取有關證件並建立進貨台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衞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範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衞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範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範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淨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佈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範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枱,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佈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範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税、漏税、欠税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户或誠信經營户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户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篇五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三、經營户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六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衞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衞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衞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衞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衞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衞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衞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