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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99W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農貿市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一

1、商户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户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委屈的從業人員設“委屈獎”。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譭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户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衝突,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場環境衞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範圍內。此範圍衞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户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大多數商户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户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佔。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户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反任何一條制度並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於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二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户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後,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後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户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税,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範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佔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衞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誌。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並接受市場管理人員核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於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設備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置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准。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範工作,經營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枱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為。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後,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台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為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户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後方能終止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後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户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並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户不準僱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對象必須證件齊全,並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並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户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持、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並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户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市場物業管理 篇三

(一)扶錫農貿市場物業包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房地產和市場生產經營設施等。上述資產屬村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佔用、破壞。

(二)市場商鋪台位由市場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三)維護和完善市場內設施,保證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租賃後的商鋪台位只准用作經營,不準改作他用,不能隨便改變原結構或破壞商鋪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設施。如需改變結構的,由經營者向市場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場管理人員同意後,方能改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由改建的經營户負責。

(四)市場內建立安全生產製度。要引導、教育經營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現事故時,經營者之間要互相照應,共同維護市場的治安和安全。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部分 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衞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户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户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户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帳記錄。

六、經營户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户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户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 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衞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户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台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户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户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户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衞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 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 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

農貿市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五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羣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幹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幹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羣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着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於同違法亂紀行為鬥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商辦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幹部政治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發佈<<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並應將收費標準頌於眾,接受羣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誌,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衞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衞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牆上,攤上隨意塗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衞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黴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腐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衞生設施,設立衞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大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衞生管理工作。大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衞會或衞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衞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衞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衞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衞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後櫃枱上下衞生包乾,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髒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六

1、商户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户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委屈的。從業人員設“委屈獎”。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譭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户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衝突,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場環境衞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範圍內。此範圍衞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户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大多數商户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户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佔。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市場管理中心監督管理 篇七

(一)市場管理中心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衞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

(二)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本單位的收費和管理情況,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四)市場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並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着“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按漏交額加倍收費。

2、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後,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3、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4、不遵守衞生、防火規定及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五)市場管理中心對下列事項實行公開:

1、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職責;

2、市場管理制度;

3、攤位及其他設施的安排、租賃費價格;

4、舉報電話號碼;

5、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處理結果。

市場經營管理 篇八

(一)市場商鋪及台位的。租賃應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係,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台(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台(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台(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後,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准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並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佔道經營。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範、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衞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衞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台位搭建任何建築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