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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5.04K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衞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税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羣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佈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衞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羣眾生活,滿足羣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佈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衞生、食品衞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燬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鈎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衞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衞生間,並持續清潔衞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衞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籤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衞機構,落實安全保衞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衞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衞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划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範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範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划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幹雜、水產、家禽、醃滷等類別分區設立標誌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台、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台(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並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衞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規範》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衞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後上崗,先培訓、後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淨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醃滷製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並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衞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並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髒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週不少於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後、攤位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衞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衞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後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並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衞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並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佔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户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台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窪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衞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衞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税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衞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衞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閲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划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佈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衞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部分: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篇三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農貿市場的管理方案 篇四

南關興南農貿市場是呂梁現代城市建設的產物,這一大型零售商業購物市場的建成,不僅方便了本市居民購物,同時對周邊地區及陝北等地商貿產生集散輻射作用,隨着人們對商品質量和購物環境的追求,搞好本市場的物業管理服務,無疑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我公司作為呂梁市唯一一家正規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也想一試身手在該市場拼搏一番,以期擴大企業效益和影響,現就本市場物業管理服務提出我公司服務方案如下:

一、市場特點分析

南關市場緊鄰市區龍鳳大街,由原南關蔬菜批發市場和原永寧路榮寧農貿市場搬遷演變而來,這種沿襲演變,一開始就奠定了市場繁華昌盛的基礎,是商家經營聚財的寶地,居民生活購物的天堂,不僅是城市型購物中心,也是地區型商貿批零市場,其特點為:

1、市場建築規模大、面積大、物流量大、店鋪多,且多是既零售又批發,其物流可視為川流不息,夜以繼日。

2、綜合性強、包羅範圍廣,市場不僅包羅食用品、日用品小百貨等,還有家居用品、出行用品等,以及餐飲和作坊等場所。

3、人流多,根據原永寧東路榮寧農貿市場人流和本市場經營範圍分析,其人流將會更多。

4、市場大開放、管理難度大,商場多由商家租用,以店鋪形式出現。

二、物業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根據對市場特點的分析,南關興南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服務,擬在總公司領導下設興南市場分部,分部分設環境衞生組、設備設施維修組、秩序維護組、統計收費組,四個組在分部經理帶領下展開工作,完成物業管理服務任務。

環境衞生組:主要任務為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公廁管護。每日早晚全面清掃兩次,中間時間保潔,保持垃圾點垃圾不亂拋撒,並及時清運出場,保持市場經營環境整潔乾淨無雜物和垃圾。

設備設施維修組:主要任務為維修養護供電變壓器到經營户內幹線、纜線、電器等。供水管道維修,疏通污水管道和清淘化糞池等。其中到用户室內維修,實行,保持經營需要保證管路電路正常運行。

秩序維護組:主要任務為維護市場秩序,分別為秩序巡查,以巡查勸離在市場打鬥滋事人員和醉酒及精神病人等;調解調停經營户間糾紛,緩解市場內部矛盾。以秩序督查形式對亂停車、亂堆放、亂拋撒、亂設攤等現象進行規治等,保持市場所需的正常秩序。

統計收費組:主要任務為收取物業費、電費、水費等。物業管理費按與甲方合同約定標準收取,水電費按實用指數加規定損耗比率收取,保證不發生額外亂收費,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三、服務項目質量標準

1、環境衞生:市場外圍為市場服務的道路,每天清掃二次早上8時前掃完,晚上6時後進行至9時前掃完。

市場內從二樓樓梯處到市場場院早上9時前掃完,晚上6時後進行至9時掃完,(夏季適當延時)中間保潔,主要為清理雜物,收集垃圾,清運垃圾,並進行必要的情況允許的打掃。

公共廁所每天清掃3次,分別在早上9時前午2時左右晚8時進行,保持公廁內門窗、照明設備整潔乾淨並清理婁桶髒物。

樓頂每季清掃一次,保證不發生雜物堵塞落管的情況。

2、設備設施維修

供電變壓器和主幹電纜、電線、配電盤等,按國家規定定期維修養護,發生問題隨時修復,保證正常供電(從用户表到用户户內的維修實行,保證隨叫隨到)。

給水管道、供水總表每天巡查一次,消防設施每月試運行一次,發現問題隨時修復(用户室內維修實行,保證隨叫隨到)。

排污管和化糞池每年雨季前,冬凍前疏通清掏二次,平時每週檢查一次,發現問題隨時疏通清掏和修復,雨水落水管隨壞隨換(用户室內維修實行保證隨叫隨到)。

供暖維修維護根據與供熱部門約定進行,但不論責任歸

誰我們都要保證業主正常供熱,(室內維修實行,保證隨叫隨到)。

3、秩序維護:

通過市場秩序巡查來維護市場的治安秩序,通過調解調停來維護業主間正常關係,通過規範場地和車輛的管理來維護市場環境秩序。

秩序巡查分日夜兩班進行,白天巡查重點為制止滋事打鬥、醉酒鬧事、糾紛械鬥、小偷扒竊、規範車輛停放,制止亂堆亂放亂設攤等。晚上巡查重點為治安安全隱患排除,提醒業主保全自家財物,吆喝驅散盜竊人員。

秩序調停調解主要是解決業主間糾紛矛盾,使市場各經營户在和睦氛圍中經營生財。

秩序維護屬一般防範性管護,一般不負保全財產責任,如要保全業主生命財產,各業主可通過保險渠道或辦理特殊守護手續。

統計收費主要負責收費報表報賬等。

4、費用收支測算:

收費按建築面積收取,興南市場屬商業區,收費執行商業標準。特殊排放垃圾污水的加收費用,攤點與工商管理部門協調收取,住宅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商區住宿的不屬本標準)水電按實用加損計收,只作往來,不計收支。

<一>、物業費總收入

商業收費標準為樓上0.80元/平米/月,樓下1.0元/平米/月,本市場各幢樓房均為兩層,二層面積15400平方米,月收費總計10780元,年計123000元。一層樓面積15400平方米,月收費總計12320元,年計147800元。商住樓兩層的門店均按一層標準收費,攤點收費暫無法計算,因需與市場管理和市容環衞部門共同協調,市場衞生費按市容環衞收費標準1.0元/平米/月,院場0.5元/平米/日,本費用大部分應交市容環衞部門,但不計入物業管理費內。

以上三項合計年收入為432800元。

<二>、支出情況:

(1)人員工資福利社保205200元

分部經理1人:月工資1500元,年18000元。

衞生清潔包括公廁6人,月工資800元,年57600元。

秩序管理:包括晚巡查6人,月工資1200元,年86400元。

維修(包括綠化管理人員)2人,月工資1500元,年36000元。

收費人員2人,月工資800元,年19200元。

(2)清潔衞生費38000元(暫定)

清掃用具包括掃帚、鐵杴、運輸車、小苕帚等,污水管疏通機,10000元。

清掏化糞池疏通污水管道8000元。

二次垃圾清運20000元(市容環衞費),本項因要交市容環衞局故不包括在本物業費內。

(3)維修費50000元

供電變壓器和主幹電纜線路維修30000元(包括路燈)

供水管道5000元。

消防設施2000元。

排水管道3000元(包括檢查井及井蓋)。

供暖5000元。

院場道路維修5000元。

(4)秩序維護費15000元

警用值班室10000元(分7年攤完)。

服裝對講機照明等5000元。

(5)綠化維護費:包括鋤草、澆水、修剪、施肥、施藥等3000元。

(6)辦公費:包括人員服裝、標牌、辦公用具、通信、交通差旅、招待等10000元。

(7)折舊費:5000元。

(8)保險費:5000元。

(9)不可予見費:20000元。

(10)税金:(以上9項合計351200元×5.575)=19579.40元。

(11)利潤(351200×16%)=56192元。

以上合計426708元,收支相頂贏餘6092元測算收支基本平衡。

5、本公司情況簡介

呂梁市温馨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8月由白海亮、劉新華投資50萬元興辦,資質為三級,營業證、資質證、税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物業收費許可文件等,五證俱全,內部及所管小區規章制度建全,現有人員46人,領導人員、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均具有從業資質要求的資格證書,現管理三個小區和現代辦公大樓一座,15萬平方米,其中商業面積近3萬平米,辦公面積8000餘平米,其餘為住宅,本公司誠信經營,既從規範入手管理服務,又注重與業主溝通,貫徹業主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在全市最難管的世紀花苑小區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在歷次資質審查時得到大多數業主和主管部門的好評。

呂梁市温馨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五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佈局、櫃枱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衞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範。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於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黴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衞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環境衞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衞生職責區範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築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貼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佔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佈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採用防黴塗料,或吊頂應當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

5、場內佈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佈局合理,分區標誌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醃臘製品、熟食滷品、醬菜調味品、糧油製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櫃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製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滷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枱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櫃枱,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淨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枱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鬚、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枱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櫃枱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枱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乾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櫃枱上方應按有關建築規範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築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户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築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6.5.3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櫃。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櫃枱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採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櫃枱。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採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櫃枱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櫃枱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櫃枱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櫃枱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枱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於0.05米。

7.1.4櫃枱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7.1.5櫃枱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户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櫃枱鼓勵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枱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枱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枱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採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櫃枱採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櫃枱架子可採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櫃枱宜設置在靠牆側,佈局相對集中。內牆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枱面採用不鏽鋼結構或磚砼結構,枱面上加裝多孔不鏽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櫃枱,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櫃枱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於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枱面、水龍頭與排水口,並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櫃枱。

7.2.5肉類櫃枱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於切割。用於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枱面上(即嵌在台面內),或在櫃枱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櫃枱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鈎,便於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並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枱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並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製品櫃枱上採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製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櫃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採用專間設計,並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櫃枱。

7.2.9熟食品營業房,採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並設櫃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鎖整齊捆紮,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採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衞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温控設施,其區域温度不高於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衞生要求的操作枱(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並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衞生。配置適於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並應每週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後剩餘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櫃枱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櫃枱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枱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週至少消毒一次。

8.4豆製品類

8.4.1豆製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製品銷售前後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8.5熟食滷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衞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貼合食品衞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着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台和銷售台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醃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衞生

10.1環境衞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衞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衞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職責人。場外衞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衞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衞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衞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衞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衞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衞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範

11.1規範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燬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衞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枱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11.2質量規範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户要索取有關證件並建立進貨台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衞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範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衞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範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範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淨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佈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範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枱,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佈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範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税、漏税、欠税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户或誠信經營户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户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農貿市場的管理方案 篇六

為了加強我辦農貿市場的管理,確保源頭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渭城區農貿市場規範管理建設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辦決定全面開展農貿市場規範管理建設活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農貿市場實施食品安全規範管理,落實市場主體責任、經營者第一責任人責任,有序建立和推進“准入指導把關、強化主體責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範帶動”的農貿市場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努力推動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新層次,實現農貿市場源頭“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二、規範管理重點

(一)市場主體責任:市場主體責任、准入制度、索證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實;市場規劃合理佈局,劃區歸類經營,信息公佈。

(二)重點整治範圍:我辦範圍內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包括自發的自由貿易市場)以及市場經營户,特別是市場中的流動散户。

(三)重點整治品種:糧食、食用油、肉及肉製品蔬菜、果品、滷製品、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飲料、酒、散裝食品等各類食品,調味品等各類食品添加劑,市場經營户自制食品,冷凍冷藏的禽、畜肉及其製品。

(四)重點環節:市場中小作坊加工。

三、規範管理內容

(一)清查經營主體資格。對市場內經營主體進行一次拉網式清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檢查市場主體在准入資格審核把關,農民自產食用農產品貿易和流動攤販嚴格檢查其身份證明,確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實。

(二)嚴格查處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嚴格檢查上市食品質量,重點查處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產品批准文號、未標示生產廠名、無質量合格證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國家命令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腐爛變質過期失效食品、超標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劑的食品、禁用限用農獸藥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點查處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假冒偽劣食品,依法查處食品銷售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偽造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台賬記錄制度等行為。

(三)嚴格查處小作坊加工等環節。嚴禁無登記備案、從業人員無健康證開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經營活動。

四、規範管理措施

(一)強化巡查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農貿市場及其食品經營者日常巡查監管力度。一查食品經營者入市資格,主要檢查流通許可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形式。二查進貨查驗制度、台賬制度落實,主要檢查食品的來源是否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供貨方購進,批發企業是否建立台賬,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單據作為零售商的台賬,並建立相關檔案;是否按照食品標籤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查食品包裝標識,主要檢查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儲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四查食品質量狀況,主要檢查食品是否存在發黴變質、超過保質期,食品周圍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貯存環境是否符合要求,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經營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質量承諾,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六查活禽販售與屠宰市場是否分離,動物檢疫日票、禽類檢疫票是否明示。

(二)強化上市食品質量檢測與監控。採取定期、不定期抽樣檢測等性質,強化對農貿市場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監控。主要檢測項目:

1、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製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塊;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過國家標準;

4、食品中亞硝酸鹽的含量是否超過國家標準;

5、肉製品是否添加硼砂;

6、乾鮮水產品、肉類產品及肉製品、乾果和米麪製品是否浸泡雙氧水;

7、新鮮肉是否注水;

8、檢測蔬菜、瓜果中農藥殘留是否超標;

9、饅頭、油條等是否添加明礬;

10、市場中騎車遊動的散户,特別是打着陝北羊肉招牌的流動攤販。

(三)強化嚴厲查處工作力度。一是對需取得許可證而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行為的,要立案查處;二是對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要立案查處;三是對經營來源不明、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類食品的,要立案查處;四是對未履行進貨查驗、索票索證的,要依法進行立案查處;五是對市場經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要依法嚴處。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絕不以罰代刑。

(四)強化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各項自律制度。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十項自律制度,即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承諾制度,食品協議掛鈎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銷燬制度,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等。

(五)強化消費者自我保護和參與意識,落實食品安全舉報有獎制度。全面落實《渭城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充分調動羣眾的積極性,發揮公眾力量,保持對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障羣眾食品消費安全。

五、工作步驟

農貿市場規範管理建設活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階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訂渭城街道辦事處農貿市場規範管理建設活動實施方案,召開市場主辦單位負責人動員會議,進行宣傳發動,安排開展市場自查自糾工作。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區級部門統一部署,對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深入、細緻的拉網式檢查監督,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經營行為;同時健全農貿市場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羣眾“菜籃子”安全。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對農貿市場規範管理建設活動進行認真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監管,完善制度。完善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日常巡查制度,經營主體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激勵檔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問題食品下櫃制度,引導、督促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加強自律,認真做好進貨登記台賬、索證索票管理工作,對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要實施食品安全台賬電子管理,做到檔案記錄齊全、亮證經營、誠信守法。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檢查過程中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管理優秀農貿市場經營户,樹立標兵;宣傳此活動,提高市場主辦者和市場經營户的自律意識;及時曝光農貿市場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違法犯罪分子無處藏身,人人喊打;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和舉報獎勵政策,提高人民羣眾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識,營造人人關注、人人重視、人人蔘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共同氛圍。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七

為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衞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衞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户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户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户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規章制度)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帳記錄。

六、經營户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户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户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衞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户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台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户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户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户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衞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