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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6W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多篇

印章的發放和回收 篇一

所有章印由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

附 則 篇二

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綜合辦公室。

目的: 篇三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公章的刻制、啟用 篇四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印章的使用 篇五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記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時登記。

2、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為:

⑴ 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章。非特殊情況,不得當“專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專用章:僅限於各類合同、協議簽訂時專用。

⑶ 資料專用章:僅限於各類資料專用。

⑷ 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財務業務的專門印章。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 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鑑章: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鑑章。通常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或其他科學有效的方法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籤《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時,每次必須按要求填寫《章印使用登記表》,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

⑵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

⑶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後方可蓋章。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特殊情況除外。

⑹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詳細註明事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攜帶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印章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公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因公務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員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或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據所證明的事項涉及的部門由相關部門經理或者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蓋章,並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燬。

3.2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後蓋章;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4、財務部蓋章,並將蓋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除外;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七

為規範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後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於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製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並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製作公安備案編碼章,項目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項目要求,製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項目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後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並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項目章,只能用於與相關監理項目或代建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項目經理部或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後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並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於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 文件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文件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審核批准,未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文件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文件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後,蓋章人可以蓋章,並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並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項目部文件需總公司蓋章時,由項目部寫明申請並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按總公司用意程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准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 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並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