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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管理制度(整理11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9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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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管理制度(整理11篇)

篇1: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説,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户開户、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説,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税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章管理制度範文2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及,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篇2: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案件概況

2010年9月,季某基在山西時私自刻印了兩枚“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的印章。接下來的四年時間裏,季某基利用該印章以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平朔某煤公司項目部A、B負責人的名義,多次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季某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時,卻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餘款120萬元,隨後便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11月,季某基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東窗事發,隨後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基違反國家印章管理法規,偽造了“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情節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篇3: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01、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答: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由該因引起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

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着

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施工企業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施工企業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

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後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第五個步驟,及時通報已有客户。

0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0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答: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施工企業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施工企業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04、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説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05、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06、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建築施工企業,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建築施工企業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有特別註明生效條件的除外。

07、合同所蓋印章並非合同專用章,而是採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並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建築施工企業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建築施工企業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可被認定為建築施工企業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建築施工企業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08、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建築施工企業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自願將建築施工企業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建築施工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建築施工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09、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利益的人需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010、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的母公司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011、建築施工企業經營過程中在印章方面會遇到哪些風險

答: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方面常見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2)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出來的印章;(3)對方使用的是沒有備案、沒有資質的內設部門章;(4)使用有數碼符號的印章(建築施工企業為了滿足其流動性的需求,可能刻制帶有特殊意義的編號的印章);

由於上述風險的高發,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應該提高警惕,在交易時做好審查工作。例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建築施工企業的刻章許可或者委託律師調查對方的印章備案情況來檢查印章的真偽性,仔細審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具有的印跡,拒絕對方不符合規範地使用印章等。

012、建築施工企業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原建築施工企業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責任人,並及時對該印章進行上繳工商部門封存或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日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013、如何識別印章的真假?

答:(1)看字體。根據前述規定,印章必須要用宋體字,如果對方加蓋的印章並非宋體字,應該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2)看顏色。由於質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蓋的公章的顏色往往不均勻,而電腦製作的印章則顏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鮮明。

(3)看形狀,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首先,無論是圓形還是橢圓形的印章,雖然字都不是橫平豎直的,但是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來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這個圓圈是有一定寬度的,並且仔細看邊緣(包括印章上字的邊緣),不可能非常平滑,經常有一些小缺口、小稜角或者小空白,這也是由於沾油墨和蓋印的過程中油墨的密度和蓋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電腦直接製作的印章就沒有這些問題,完美的只能用假來形容了。

(4)看角度。雖然絕大多數人蓋章的時候都希望把章蓋的很正,但是總會出現一點點偏差,特別是圓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電腦製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肯定100%是正的。

(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蓋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蓋在建築施工企業名稱上,而製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電腦做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但是製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為了看起來更真,也會蓋在文字上,這個時候你需要仔細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紙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後面的文字還是可以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電腦製作的假印章,就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6)向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證,也可委託律師進行查證落實真偽。

014、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1)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後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3)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4)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採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籤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台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佈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6)個別建築施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建築施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台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8)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10)無印章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不執行,無專人負責,無交接制度和記錄隨意使用,甚至人員更替時無印章交接和監交,小項目領導隨身攜帶公章等。

015、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專門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3)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其次是明確保管人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建築施工企業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建築施工企業對印章的使用規定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4)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如不符則不予蓋章;

(5)在印章使用中違反規定,給建築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築施工企業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三是不定期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016、專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答:專人管理即由建築施工企業安排專屬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記,該類事項可以制定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建築施工企業股東,則一般較為穩妥,雖然法定代表人身為股東本身不等同於建築施工企業,但是從風險防控上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利益與股東利益原則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對外加蓋印章法定代表人會比較慎重。公章由專人管理便於公章使用不當時建築施工企業內部責任的追查,同時專管公章的人建議僅限於行政職能部門或者行政人員,避免公章管理人員與具有對外負責銷售或者採購的人員身份同一,因為後者對外從事商務活動容易使得權利的行使不透明,難以監控其用章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017、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措施?

答:(1)企業要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要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法律風險防範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2)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屬的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3)企業新註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並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經過法律部門、專業部門審查,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並備案。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業應當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印章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過有權部門和企業領導批准。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單位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用印時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

(5)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准,不允許將印章攜帶外出,特殊情況下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指定監印人隨同。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後,應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行政部(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8)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印章、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建築施工企業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要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能用於對外簽訂合同,不能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時要將使用權限通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項目部和企業的部門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賬,絕不允許分包方使用項目部印章。

(9)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撤銷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10)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佈澄清聲明,及時知會潛在客户;再次,及時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及時撤銷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予配合,要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撤銷。


篇4: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案件概況

2010年9月,季某基在山西時私自刻印了兩枚“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的印章。接下來的四年時間裏,季某基利用該印章以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平朔某煤公司項目部A、B負責人的名義,多次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季某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時,卻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餘款120萬元,隨後便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11月,季某基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東窗事發,隨後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基違反國家印章管理法規,偽造了“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情節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延伸閲讀 :公司印章怎麼管理?

01、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答: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由該因引起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

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着

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施工企業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施工企業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

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後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第五個步驟,及時通報已有客户。

0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0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答: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施工企業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施工企業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04、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説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05、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06、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建築施工企業,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建築施工企業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有特別註明生效條件的除外。

07、合同所蓋印章並非合同專用章,而是採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並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建築施工企業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建築施工企業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可被認定為建築施工企業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建築施工企業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08、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建築施工企業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自願將建築施工企業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建築施工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建築施工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09、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利益的人需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010、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的母公司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011、建築施工企業經營過程中在印章方面會遇到哪些風險

答: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方面常見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2)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出來的印章;(3)對方使用的是沒有備案、沒有資質的內設部門章;(4)使用有數碼符號的印章(建築施工企業為了滿足其流動性的需求,可能刻制帶有特殊意義的編號的印章);

由於上述風險的高發,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應該提高警惕,在交易時做好審查工作。例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建築施工企業的刻章許可或者委託律師調查對方的印章備案情況來檢查印章的真偽性,仔細審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具有的印跡,拒絕對方不符合規範地使用印章等。

012、建築施工企業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原建築施工企業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責任人,並及時對該印章進行上繳工商部門封存或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日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013、如何識別印章的真假?

答:(1)看字體。根據前述規定,印章必須要用宋體字,如果對方加蓋的印章並非宋體字,應該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2)看顏色。由於質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蓋的公章的顏色往往不均勻,而電腦製作的印章則顏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鮮明。

(3)看形狀,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首先,無論是圓形還是橢圓形的印章,雖然字都不是橫平豎直的,但是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來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這個圓圈是有一定寬度的,並且仔細看邊緣(包括印章上字的邊緣),不可能非常平滑,經常有一些小缺口、小稜角或者小空白,這也是由於沾油墨和蓋印的過程中油墨的密度和蓋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電腦直接製作的印章就沒有這些問題,完美的只能用假來形容了。

(4)看角度。雖然絕大多數人蓋章的時候都希望把章蓋的很正,但是總會出現一點點偏差,特別是圓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電腦製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肯定100%是正的。

(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蓋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蓋在建築施工企業名稱上,而製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電腦做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但是製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為了看起來更真,也會蓋在文字上,這個時候你需要仔細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紙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後面的文字還是可以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電腦製作的假印章,就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6)向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證,也可委託律師進行查證落實真偽。

014、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1)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後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3)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4)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採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籤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台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佈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6)個別建築施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建築施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台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8)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10)無印章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不執行,無專人負責,無交接制度和記錄隨意使用,甚至人員更替時無印章交接和監交,小項目領導隨身攜帶公章等。

015、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專門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3)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其次是明確保管人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建築施工企業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建築施工企業對印章的使用規定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4)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如不符則不予蓋章;

(5)在印章使用中違反規定,給建築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築施工企業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三是不定期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016、專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答:專人管理即由建築施工企業安排專屬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記,該類事項可以制定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建築施工企業股東,則一般較為穩妥,雖然法定代表人身為股東本身不等同於建築施工企業,但是從風險防控上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利益與股東利益原則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對外加蓋印章法定代表人會比較慎重。公章由專人管理便於公章使用不當時建築施工企業內部責任的追查,同時專管公章的人建議僅限於行政職能部門或者行政人員,避免公章管理人員與具有對外負責銷售或者採購的人員身份同一,因為後者對外從事商務活動容易使得權利的行使不透明,難以監控其用章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017、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措施?

答:(1)企業要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要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法律風險防範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2)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屬的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3)企業新註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並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經過法律部門、專業部門審查,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並備案。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業應當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印章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過有權部門和企業領導批准。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單位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用印時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

(5)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准,不允許將印章攜帶外出,特殊情況下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指定監印人隨同。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後,應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行政部(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8)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印章、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建築施工企業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要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能用於對外簽訂合同,不能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時要將使用權限通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項目部和企業的部門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賬,絕不允許分包方使用項目部印章。

(9)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撤銷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10)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佈澄清聲明,及時知會潛在客户;再次,及時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及時撤銷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予配合,要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撤銷。

篇5: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與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指印章為計劃財務部與貸款財務部保管並使用的印章。

第一條印章的領用

(一)印章使用部門須到辦公室辦理印章請領手續,經公司審批人批准後,雙人方可領用;

(二)印章退回,必須履行審批交接手續,經公司審批人批准後,雙人將原印章交辦公室印章管理員,由辦公室印章管理員按規定保管。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財務部門保管的印章名稱及保管部門如下表: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管理員的確定需報公司審批,納入重要崗位進行管理。變更印章管理員,需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財務印章需雙人保管。印章金庫鑰匙、密碼分人管理,財務專用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雙人管理;

(三)財務印章使用時,需雙人審核一致後方可用印;

(四)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攜帶出公司使用;

(五)財務部個人名章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專人刻制。員工離崗時公司統一回收、處置。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及審批權限

(一)印章使用基本要求

1.印章使用前,印章管理員必須認真核對用印材料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是否與審批用印內容一致、一式多份的用印材料內容填寫是否一致,經雙人審核一致確認後方可以用印;

2.用印時,必須做到印章端正,印跡清晰,位置準確;

3.印章管理員使用印章時必須做到章在人在,使用完畢立即入庫保管,禁止隨意亂放;

4.禁止在要素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

5.嚴格禁止在空白文書上加蓋印章。

(二)印章使用範圍

1.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的使用範圍為結算憑證(支票、電匯單、結算業務申請書等)、財務報表、開銷户材料、劃款指令授權委託書及劃款指令、銀企對賬單等;

2.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業務聯絡籤、收款收據、借款借據、重要空白憑證入庫/出庫單等;

3.發票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各類發票;

4.貸款項目報表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貸款項目各類財務報表。

(三)印章使用審批權限

1.資金支付類業務,印章管理員審核相關審批單據經辦人員、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審批人員、分管總裁、公司審批人的完備性,審核無誤後,在相應結算憑證、劃款指令等上加蓋印章;

2.涉及財務業務相關的管理文件,印章管理員審核對應業務《業務審批表》的籤批完備性,審核無誤後,在相關用印材料上加蓋印章;

3.其他業務事項用印及公司業務部室申請使用財務印章時,須經公司審批人籤批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附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計劃財務部、貸款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看過公司財務印章管理制度範本的人還會看:

1.部門規章制度範本

篇6: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並提高工作效率,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分公司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責任

第三條 總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並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總部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根據本規定對分公司各類公章進行日常使用管理 ,或也可授權分公司行政部門專人負責各類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章使用中出現錯誤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使用申請記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種類及定義

第六條 印章/鑑:總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制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財務支票印鑑等)。

第七條 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總經理等職銜的印章。

第八條 部門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第九條 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總裁、總經理簽名的印章,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法人章。

第十條 財務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門使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第十五條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 ,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 )、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3 、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 、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5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6 、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公章的保管

1 、公章的保管應做到安全、隱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則上應將各類公章放置總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險櫃內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2 、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 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3 、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4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時,應委託專人暫時代為保管,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同時及時知會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級行政部門領導。

5 、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印章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用。

1 、公司名稱變動。

2 、印章使用損壞。

3 、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六條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燬 ,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八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印章只限於發佈公司內部文件、對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內部制度 、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的文件往來,外部單位、政府部門等得對外發文,及有關合同、協議、擔保、證明等事項,為維護公司利益嚴禁個人未經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章使用最終審批人一般為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分公司一般為總公司授權審批的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類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實行登記 、審批制度。使用人因對公業務需

要按實際情況不通,使用不同類型的公章時,應統一填寫公司《公章使用申請表》。交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使用。

第三十條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總公司領導根據分公司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程度可授權 分公司領導審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如遇合同簽訂、銀行過户或其他與公司重大利益有關等重要事項,)需要籤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電話聯繫確認最終由審批人加蓋公章,事後補籤審批手續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公章只能在辦公區域內使用,嚴禁任何人將公章帶離工作區域。如確須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項須將公章帶往異地使用的,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 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 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章 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 ,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第三十四條 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三十六條 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章 違反使用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公章富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如公章使用申請人假公濟私,未經批准利用公章辦理個人事務的,每次罰款 100 元。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章保管人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准私自使用公章 ,違者扣罰保管人100 元/ 次,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遺失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採取措施。如有必要應到當地新聞媒體通告註銷、掛失。同時,公司將追究公章保管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處分,並賠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篇7: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分類

公司的印章根據用途、類別分為: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司合同章、發票專用章、部門章。

三、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

(二)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由財務部保管;

(三)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四)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印章移交登記表》

四、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及部門印章。

五、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並註明啟用日期,以便備查。詳見《印章保管登記表》

六、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流程,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

批後方可用章。見《公章使用申請單》及《合同會籤審批表》

(二)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用印

登記表》《公章借用登記表》

(三)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

使用,需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或《合同會籤審批表》後,由部門負責人及法務總監、執行總裁、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如審批過程中,相關負責人外出未能籤批,可以短信形式暫為代替,待回公司後,經辦人及時補齊籤批手續。

(五)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等,由該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財務部審核,執行總裁及董事長籤批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六)需加蓋印章的合同文件資料,用印後,行政人事部留存一份,以備後查。經辦人申請時,備制一份。

(七)私人取物、貸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時,由行政人事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八)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九)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人事總監審批後,方可蓋章。

七、印章使用審批流程

(一)投資類部門

投資類部門人員申請用章皆為《合同會籤審批表》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二)基金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合夥企業註冊、合夥企業變更籤字;

2、合夥協議簽字蓋章、基金成立公告蓋章;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3、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結算;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三)法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訴訟、仲裁、糾紛類文書;

2、政府部門查檔辦事等文書及證照提供。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四)財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開户申請、銀行相關證件變更,網銀相關協議申請與變更;

2、税務申報、税務培訓、税管員通知相關財政、税務政策變更時所需文件;

3、股權轉讓、辦理相關税控事宜。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五)行政人事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工商變更;

2、物業事項;

3、對外政府事業單位辦事等;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集團事宜均由集團董事長簽字。

八、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印章停用申請表》

九、失職責任

由於經辦人、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印章管理者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補償或者由公司酌情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嚴重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人事部

篇8: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説,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户開户、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説,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税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篇9: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祕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並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諮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並籤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准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篇10: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及,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篇11: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在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主任指定或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由專人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其他業主代表專人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八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九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填寫日期;

4.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二條 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

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5.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6.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主任、副主任及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2017年8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