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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4K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2018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了保證三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公司規範運營、防範風險的管理規定,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明、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件等。

第四條、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一)公司印章由董事長授權以下部門分別管理和使用: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2枚)由人資行政部和財務部分別管理和使用,其中財務部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章限於財務單據、報表、票據方面的使用。

2、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3、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本辦法執行。

4、凡因工作需要並符合本條規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公司人資行政部上報書面申請,經董事長批准同意後配置或更換印章。

5、印章刻制由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經公安機關核准,到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由公司人資行政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登記、留樣並確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責任人(以下簡稱印章保管責任人,一般為各部門負責人)。印章啟用時由公司人資行政部下發《關於公司啟用有關____章的通知》(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一),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和啟用印模。

(二)人資行政部向印章保管責任人移交印章時,應填寫《公司印章留樣備案表》(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二)。

(三)由於印章磨損而更換印章,仍需在公司人資行政部登記、留樣。

(四)公司部門撤銷或重組,原部門有關印章交回公司人資行政部,由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銷燬。

(五)嚴禁印章保管責任人將印章轉借他人。

(六)印章丟失時,印章保管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公司人資行政部書面報告,公司人資行政部應及時採取相關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廢、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等。

(七)公司決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長簽字同意後由公司人資行政部下發《關於公司停用有關____章的通知》(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三)將停用原因、時間通知公司各有關部門,並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銷燬。

(八)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違反本項規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向公司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第六條、印章保管責任人的職責

公司所有印章保管責任人應遵守本條以下規定:

(一)印章保管責任人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並將印章鎖進保險櫃內,妥善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次日上班後,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二)印章保管責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印章授權人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責任人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印章保管責任人正常上班後,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

(三)印章保管責任人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權限用印或用印審批手續不全的,印章保管責任人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保管責任人審核文件內容或審批手續的,印章保管責任人可拒絕用印並報告領導處理。

(四)印章保管責任人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五)印章保管責任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若因擅自用印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按公司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印章保管責任人離職時,其管理的印章記錄和檔案須作為員工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責任人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印章使用登記簿的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交接單》(詳見本辦法附件四)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禁止任何人未經批准攜帶公章外出。如確需帶出使用時,須經董事長批准並填寫《公章外出使用審批單》(詳見本辦法附件五)方可帶出;非公章專管人員攜帶外出時,用印人還應填寫本辦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單》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帶出。

第七條、各類公章的使用規定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須由業務經辦人認真填寫相應的《文件審批表》(附件八)或《文件發文單》(附件九),並按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書面審批同意後,連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併交印章保管責任人,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備後,在用章登記本登記後用印,不用再填寫《公司用印審批單》。

業務經辦人員需要用章時,須填寫《公司用印審批單》(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六)並按上述規定報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到印章保管責任人出用印。

印章使用的審批類別為:

公司對外公文、內部公文、人事調整文件、薪酬調整文件、重要會議記要、重大合同及協議,需使用公司公章的,須經總經理審批;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董事會、股東會的文件、決議,公司經營班子人事調整文件,涉案法律文書(法人授權委託書、訴狀、答辯狀、執行協議等文件),需使用公司公章的及法人簽名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業務部門日常簽訂的經濟合同、經濟往來及行政辦證審批類的授權委託書、轉帳單據、信函、介紹信(開具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證明、協議、業務報表等文件,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認為有必要的,須經總經理審批。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專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由用章部門印章保管責任人保管,《公司用印審批單》作為用印憑據檔案由人資行政部印章保管責任人留存。

3、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簽字後方可使用。

4、禁止在手寫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5、禁止在內容填寫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紙張、介紹信、信函、證件、授權委託書、發文批准書、業務報表 、邀請函上加蓋公司印章。

6、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由人資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責任人負責保管。

(二)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1、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應按公司《合同簽訂規定》辦理審批程序並填寫《合同審批表》。

2、公司合同專用章由人資行政部的印章保管責任人負責保管。

3、需使用合同專用章時,印章保管責任人查看《合同審批表》(附件十),合同須按審批程序,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用印,不用再填寫《公司用印審批單》。總經理認為必要的重大合同須經律師簽名方可用印。重大合同或協議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4、用印的合同上應當先由合同授權簽約代表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後,方可用印。

5、禁止在手寫合同或合同內容填寫不全的合同上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6、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的無須辦理本條第(一)項的審批程序。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財務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四)公司其他各部門印章、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相關部門或部門做出相關規定並報公司人資行政部備案。各部門須在本部門設立用章登記台賬,由各部門印章保管責任人登記、管理。

(五)公司各類印章實行用印登記制度,印章保管責任人應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應將該期間填寫的《印章使用登記簿》(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七)移交公司檔案保管人存單。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一)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規定時,不得擅自使用。

(二)違反本制度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製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附則

(一)本辦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相關文件範本。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時效實施

(三)本辦法由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解釋。

2018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1、票據的開具

開具票據需要財務章、法人章以及票據。因此,財務章應交於管理法人章外另一關鍵管理人員持有,票據第三人管理。

2、合同效力

合同力需要合同章與法人章。因此合同章交於管理法人章外另一關鍵管理人員持有。

3、公章的效力

是否應該與法人章持有人分開管理?在公章代替合同章時,應該分開管理,合同法規定,公章與合同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個公司即有合同章又有公章時,蓋具了公章的合同是否生效?為防範法人濫用權利,應該分開管理,並且在合同條款中嚴格規定合同的效力在加蓋了合同章或公章及法人章後生效,這樣即有法人及合同章或公章持有者雙重確認後加蓋。因此,公章除外部事務處理外也具有合同效力行為,因此,應視同合同專用章管理。

4、失職責任

公司重要的事務無非是人,財,物。在印章的使用時,應慎重考慮是否加蓋印章,是否導致公司的人財物流失。其中更重要的環節是企業管理的流程,例如合同的審批流程,票據的`使用流程等,嚴格公司的管理流程,加蓋印鑑的流程,減少公司的權益損失。

2018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准後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董事長同意後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公司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