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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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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
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第二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第四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論文第五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試題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學習心得

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來,我國的公路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止2014年底,全國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這些已經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護好和利用好,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長期困擾公路發展的瓶頸。《公路法》制定是為了強加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條內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們作為路政執法部門必須要掌握的內容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2、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四、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學習《公路法》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路安全、暢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

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佔、損壞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4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温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第三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

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時,應當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繳納燃油附加費。徵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徵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燃油附加費徵收辦法施行前,仍實現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公路養路費必須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公路養路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公路養路費收訖標誌;公路養路費收訖標誌應當放置在車輛的明顯位置。沒有公路養路費收訖標誌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第三十八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

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着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

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 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

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

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

機關的同意。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

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

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

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

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

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牀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樑、公

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

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採

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

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

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

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

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

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範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門設置標樁、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五十七條 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

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四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0(轉載請註明來源)04年8月28日國家主席頒佈第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全書共十章,分別是公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為、公路權益法律制度、

公路規劃法律制度、公路建設法律制度、公路養護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費公路管理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等內容,全書近45萬字。該書對國內外公路法的理論、法律制度和實務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總結,特別是對公路保護中的法律制度、理論與實務問題,以及公路建設的籌融資、公路的相關權益、收費公路等比較熱點和前沿的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總結和論述,其中不乏理論創新的光芒。

通過對中國公路法的學習,我明白了許多關於公路有關方面的法律,加強了我對

本專業的認識與瞭解,更加有法律意識去辦事。下面僅僅針對給個別問題討論一下。

對於公路法的規劃:統籌規劃,大局考慮,為國民經濟的一大根本性支柱,好的

公路規劃能夠帶動整個社會的經濟繁榮。要致富,先修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不開基礎設施的建設,為此,公路法的實施為此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制度。

在公路建設,公路養護,公路管理方面會出現很多違法犯罪的行為。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相

關法律為此一一進行闡述。

在公路建設過程中,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關於招標與投標問題。2014年9月,某市決定在

該市的城郊地段建設城市快速通道,建設三環,以達到交通順暢,利於城市發展。預計投資30億元人民幣,於2014年3月建成,由市城建局負責招標。10月7號市城建局在當地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公告發布後,在截止日期前,已有多家單位投標,其中該市的城建公司,市路橋公司,市第二建築公司等7家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是城建局成立了以武教授,劉教授,王總工程師,吳總工程師,唐中經濟師,鍾總經濟師,呂總經濟師7人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其中吳總工程師是市路橋公司的顧問)。市路橋公司為了獲得該工程的建築權,向吳總工程師打聽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並送給吳總工程師人民幣70000元,吳總工程師接受了市路橋公司的送禮,替公司向其他幾位評標委員會打招呼。在評標的過程中,吳總工程師多次與市路橋公司的領導吃喝玩樂,並多次向市路橋公司透露評標的具體情況。在吳總工程師的幫助下,市路橋公司最終獲得了該市三環建設的建設權。

後該市的城建公司和市第二建築公司據報道有關部門,有關部門經過調查取證,證實了舉報

屬實,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吳總工程師如下處理:1給予警告,沒收贓款70000人民幣並罰款五萬元的處罰:2取消吳總工程師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對於本案中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如下分析:1,在本案中,吳總工程師擔任評標委員會的

成員,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到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到的應當更換。”本案中,吳總工程師,在主觀上明知自己是市路橋公司的顧問,與投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在客觀上任然擔任該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2,為了保證評標的公正,《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務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

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本案例中,吳總工程師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僅僅接受了投標人的宴請,而且收穫了投標人的獎金70000元,多次向市路橋公司透露評標的具體情況,違反了本法規,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3,對於吳總工程師額處罰無疑是正確的。

通過上面的案例,可以發現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是最容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劃

的,對於其實施也是很有必要,規範了市場,進一步的達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於公路的建設方面起到了懲惡揚善的作用。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更有助於人民健康幸福的生活。

關於建設質量方面的問題案例,某森林公園因發展需要,需要在兩景點的峽谷處建設一條橋

樑,現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主橋和引橋部分一律採用國家標準的路面;某森林公園可預付工程款(合同價的20%);工程的全部費用於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交付使用後,如果在一年以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商負責修復等。工程如期完工,在某森林公園和某建築公司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時,某森林公園發現工程的引橋部分的路面和側面有明顯的裂縫,要求某建築公司修復後再驗收,某建築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而拒絕修復。因為到達旅遊旺季,不影響業績和收入,某森林公園接收了該橋樑。在使用一年半之後,橋樑的引橋部分出現坍塌,致使一人死亡,九人受傷,其中兩人致殘。受害者與某森林公園要求某建築公司賠償損失,並修復倒塌工程。某建築公司以使用不當且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者與某森林公園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為;基礎設施工程,道路與橋樑的地基及路面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年限。一般分為五年,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對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實際規定為終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森林公園與某建築公司雖然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保修期限為6個月,但這一期

限遠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橋面地基工程為終身保修。雙方的質量期限條款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是無效無用的。某建築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支付其部分費用。此外,某建築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予以制裁。

在案件中由於承包商的責任心缺失,造成橋樑倒塌事故,造成了流血事件,要受到法律的嚴

懲。在公路橋樑建設過程中我們應時刻牢記,修路架橋乃人之本分,不可偷工減料,此類行為對於國家的發展有着致命的作用。交通不暢,不能帶動經濟的發展,不能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流中去。若在戰時因公路或橋樑的質量問題而耽誤了時機,國家和人民必將受到巨大的打擊與損失。那將成為遺臭萬年的罪人。國家興亡匹夫有責,我們應時刻牢記責任之心永留人間,永遠要有畏懼法律的心態,永遠要敬畏法律。做一個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對於公路法的實施,最關注民生方面的事是其收費公路的政策。國家因發展需要,融資貸款

修路,把高速公路當作一種盈利的組織和團體,若長久發展比對國家和人民不利。收費公路雖然口號喊着的是貸款修路,靠收路費還貸,還清後就不收費,報效人民,可事實情況卻與此相反,成為了政府的斂財工具。我認為對於收費性質的公路,在其收費年限內可以行使其權利,而且在收費的過程中要形成一種資金,該筆資金作為一項專有財產為以後的道路養護與維護使用,並通過社會相關的監督機構監督。對於以達到收費年限的公路應對人民無償開放,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在這種良性的模式和環

境下,公路的發展才會快起來,才會改善民生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近些年我國政府已經在嘗試着去把收費公路進行為人民服務的道路上,過傳統節假日的時候

實行了免收費政策受到了人民的一致好評,也許現在只是規定時間內的免費,但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國家發展起來了,人民的福利也會相應提高。對於公路法的實施與改善也日趨完善。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大方針,作為一名當代大學生我應該多瞭解些法律常識,特別是對自己專

業的的相關法律要熟記於心,要學會用法律的思想去看待問題,用法律的途徑和方法去解決問題,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第五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模擬試題

一、填空題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2、公路三亂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

3、(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4、公路規劃分為(國道規劃)、(省道規劃)、(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專用公路規劃)。

5、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6、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7、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8、在公路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9、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10、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11、建築控制區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12、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13、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14、被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路政管理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來行使。

15、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16、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三、問答題

1、公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2、公路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3、什麼是公路?

答:公路是指經交通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4、公路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要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5、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砍伐時要履行哪些手續?

答: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6、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哪些行為?

答:禁止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7、超過公路或者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8、什麼是公路附屬設施?

答: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9、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履行哪些法定義務?

答:(1)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2)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10、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履行什麼手續?

答:(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2)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11、公路監督檢查的任務是什麼?

答:公路監督檢查的任務是管理和保護公路,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12、公路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哪些?

答: 公路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

四、論述題

1、論述《公路法》中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建築控制區,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的合理性。

答:(1)保障公路運行安全。該項原則也是劃定建築控制區的主要目的之一。之所以劃定建築控制區,就是要控制公路兩側一定範圍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安全暢通。

(2)節約用地的原則。這一點是我國國情的要求,也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要求。 上述兩項原則相輔相成。實踐中,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公路運行安全,無節制地將大片土地劃為建築控制區;也不能單純為了節約用地,無根據地緊縮建築控制區。

總之,對於上述兩項基本原則要齊頭並舉,結合公路的等級、公路的地形及當地的實際狀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劃定建築控制區。

2、試論述《公路法》被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路政管理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來行使的合理性。

答:因為公路的路政管理涉及的是行政執法問題,為了保證路政管理中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路政管理中行政執法主體的統一性,《公路法》中對被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路政管理職責承擔作了上述規定。

3、試述《公路法》的頒佈重要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1)有利於保障和促進公路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公路法》的頒佈確立了公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有利於促進公路事業的順利發展。

(2)拓寬了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籌集渠道。切實保證了公路建設融資渠道的暢通,拓寬了公路資金的籌集渠道。

(3)有利於加強公路管理。《公路法》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監督檢查三個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

(4)有利於治理公路“三亂”。《公路法》將治理公路“三亂”的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從而為治理公路“三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5)進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設。填補了公路立法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設,使得依法治路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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