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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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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產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自查報告

房產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自查報告

根據包府字[2014]56號《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全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包監發[2014]6號《包頭市監察局關於下發〈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對這次貫徹檢查《行政許可法》工作極為重視,針對檢查內容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一、認真學習並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我局非常重視許可法的宣傳工作,積極落實市政府宣傳工作的安排與佈置,在許可法剛頒佈實施之際,在房產局附近主要街道設置了宣傳站,為市民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冊,並印製了關於房屋開發、物業、權屬登記、住房公積金、拆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工作流程、服務時限以及許可條件等宣傳單,市民爭先諮詢與閲覽,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這次宣傳活動中,局領導班子和各委託執法單位的主要領導在現場為羣眾答疑解惑,宣傳房地產法律、法規,受到市民的好評。2014年9月6日,市房產管理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強化依法治業,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居民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再次專門組成宣傳組,製作以《物業管理條例》、《包頭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主要內容的宣傳單、展版、條幅,分四組在昆區包百步行街、青山區幸福路步行街、東河區委廣場、九原區廣場進行宣傳活動,並安排專人在現場進行諮詢和講解,使《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法規的相關內容深入人心,得到廣泛的宣傳。2014年底,我局邀請了市法制辦法規科的同志為40餘名執法幹部講解了《行政許可法》,各委託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通過這次學習,自己備課,每個人負責講解許可法和相關案例。通過這種邊學習、邊講課的形式,大家互相溝通,取長補短,共同促進,為依法行政打下了紮實的理論基礎。2014年4月,我局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以建設學習型機關為目的,在全局系統開展了房地產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最後有6支參賽單位進入了決賽,通過現場搶答題、必答題、風險題的激烈比賽,決出了冠、亞、季軍,對全局學習許可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我局設立和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一)認真貫徹落實包頭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對清理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清理標準和作法進行工作,經過逐條逐項的核對法律法規依據,最後有26項行政審批項目上報了市政府。此後,國務院陸續公佈了取消行政許可項目,涉及到我局26項行政許可項目中的有2項,分別是: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許可。剩餘24項行政許可項目,按照類別分為:1、房屋開發建設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資質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驗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房屋拆遷許可項目: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延期拆遷申請和延長暫停期限、拆遷公司資質審批、拆遷委託合同備案;法律依據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3、房屋中介許可項目: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許可;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商品房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5、房屋物業: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許可、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和使用。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6、公積金管理:降低公積金繳交率許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許可、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國有住房出售使用計劃、住房公積金提取;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管理意見的通知》。7、廉租房:承租廉租房;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二)一年來,通過對許可法的學習和貫徹落實,我局對這24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清理,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驗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現售商品房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拆遷委託合同備案共7項不屬於行政許可,屬於事後確認和備案性質,因此我局現有行政許可項目應為17項。(三)我局在行政審批大廳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有6項,它們是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資質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核、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延期拆遷申請和延長暫停期限。收費項目是2項,它們是: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法律依據是《內蒙古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內價費衞字[2014]第56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內計費字[2014]1278號)。在分中心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有11項,它們是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許可、降低公積金繳交率許可、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許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許可、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

備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國有住房出售使用計劃、承租廉租房、住房公積金提取、拆遷公司資質審批;上述行政許可項目無收費項目。(四)凡是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我局已停止了行政審批,並在包頭電台、包頭日報予以公佈。另外,我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沒有自行設定收費項目。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一)為了使我局行政許可項目能夠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施行,我局自許可法頒佈實施以來共制定了32項內部管理工作制度和16項規範性文件。制定了案審會制度,規定了行政案件的審查程序及錯案追究制度,加大了執法監察力度;制定了《監察支隊日常巡查、案情通報制度》,其規定了對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的內部配合聯動制度;制定了《關於推行“首問負責制”、“主動引導制”和“禮貌接待制”的決定》,實施以來方便了羣眾,明確了責任,提高了辦事和工作效率。此外《黨委常委會議議事規則》、《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督查工作制度》、《不合格人員淘汰制度》、《房地產市場的全程監管和服務的實施意見》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促進了行政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也提高了行政能力和水平。(二)在包頭電台、包頭日報對我局行政許可項目的工作流程、程序及收費標準進行公佈,對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也進行公佈,在行政審批大廳及分中心對行政許可項目均明示上牆,並製作了便民卡給予友情提示,行政許可在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上進行設定和實施,對嚴重失信行為公開暴光、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淨化市場環境,切實有效地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三)2014年我局組建了房地產信息中心,旨在通過信息資源整合和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建立企業誠信系統、供求信息系統、商品房銷售系統、網上查詢系統等房產信息系統,建立起房(本文來源本站:)地產預售預報體系和市場分析體系,及時準確發佈房地產市場信息,增強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能力,逐步實現電子政務,真正體現執政公開、透明,有效地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四)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審批流程,依法審核行政許可申請要件,加強業務監督,健全初審、複審、終審制度,實行審件終審責任制。(五)2014年截止到七月作出行政審批257項,舉行聽證會4次,依法對19家違法違規企業作出吊銷企業資質的行政處罰。四、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營造有序的房地產開發環境2014年,我局同市監察局制定了《包頭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部署,開發企業自查之後,我局通過電台、報紙公佈了投訴電話,專項整治工作組對全市7家房地產估價機構、64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51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了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有的開發企業未辦理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有的是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銷售,有的是不能為購房人辦理產權證等。對查出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處理意見,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總結,已做好迎接自治區檢查的準備。五、存在的問題1、一些審批項目的取消,不符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市於2014年12月20日正式頒佈實施《包頭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14年9月進一步強化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對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驗收。該項制度的實施對提高住宅小區建設整體水平,尤其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已公佈取消,若取消該項審批,必會對我市現行房地產行政管理產生一定影響,同時由此產生的相關後續問題也將對消費者利益產生不良影響。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開發項目能否交付使用的綜合評估的關鍵環節。目前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途徑逐步完善,但尚未成熟,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以及“兩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推行剛剛起步,且城市房地產信息系統、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檔案制度尚未建立,需要相應管理方法的支撐、補充。另外,我市房地產市場現處於大力培育階段,還存在各種違規甚至違法行為,需要依靠合理、規範的管理手段改變並逐步完善市場行為。因此,在行政管理途徑不太成熟,市場尚需要大力培育之際,取消該許可項目必然導致管理“真空”,甚至給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若取消了“住宅項目綜合驗收”許可項目,即不通過對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後期物業管理等內容進行綜合驗收而使得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直接進入交易市場或交付使用,將會極大侵害消費者的利益。2、許可法的頒佈,規範了行政行為,嚴格了執法程序,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宜操作。如開發企業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賣房,我局監察支隊的執法人員知道其確實進行了非法預售行為,就因為取不到證據而不能進行處罰。取不到證據的原因:一是老百姓不願意提供相關購房發票及合同,二是開發企業財務帳目我局無權審查。3、居民的房產,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土地或規劃手續,至今不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這些遺留問題尚待解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須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這説明,只有提交上述所有手續,才能辦理產權證。而在專項整治工作中,投訴的內容大多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為居民辦理產權證,原因是開發企業沒有上述證明文件中的用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導致我局無法為其辦證。六、建議和措施1、建議實行包頭市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核准制度。2014年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同志在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和建築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的監管,要落實項目手冊備案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制度等”。為貫徹落實講話精神,彌補取消“住宅項目綜合驗收”行政審批而形成的“真空”,進

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小區整體建設水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實現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建議實行包頭市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核准制度,即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住宅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經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核准後方可辦理交付使用。2、建議市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許可法,各司其職,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經營。各有關部門在立項、土地、規劃、開發、建設等方面進行行政審批時,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在法定期限完成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堅決不允許進入房地產市場,對進入市場的企業通過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提高企業投資決策水平,引導消費者理性投資與消費。這樣,能夠有效地防止一些不法開發企業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能夠實現對開發企業的准入、監管和退出的全程管理,逐步培育成熟的、健康的房地產市場。3、建議設立調查房地產違法違規案件取證儲備金。為了解決執法過程中取證難的問題,建立專儲專户房地產違法違規案件取證儲備金,用於解決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中墊付取證的資金,同時也能避免辦案人員消極工作的藉口與理由,提高辦案、結案效率。

第二篇: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來源:主站 發佈時間:2014-10-28 10:00 閲讀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於2014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行政許可法的公佈施行,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義。保證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並以此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其所確立的行政許可設定製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制度、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制度、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制度等等,都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規範和重大改革,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進依法行政,都將產生深遠影響。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這部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對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許可法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要廣泛利用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宣傳這部法律,讓人民羣眾瞭解這部法律。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人員的培訓,使其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

二、抓緊做好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現行不少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依照行政許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清理現行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對確需制定法律、法規的,要抓緊依法上升為法律、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對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須實施行政許可又一時不能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發佈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1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並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凡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加強隊伍建設。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抓緊清理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糾正。對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組織的名單,應當向社會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把建設高效、廉潔的行政執法隊伍作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抓出成效。要通過採取加強法制教育、職業教育,規範工作程序,完善責任制度等各種有效措施,提高實施行政許可人員的素質,不斷增強其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四、改革實施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許多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這些制度,並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辦事效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對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依法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儘量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支持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要認真執行聽證制度,依法確定聽證的具體範圍,明確主持聽證的人員,制定聽證規則;要完善有關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制度,便於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和申辯。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有關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定,能夠招標、拍賣的,都要進行招標、拍賣。

五、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行政許可法強化了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將這些規定落到實處。要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許可統計制度等,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是否依法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確定機構,具體組織、承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為實施行政許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本級財政部門要給予經費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鈎。要堅決杜絕出現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或者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的,要依法嚴肅處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七、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黨的十六大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這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擺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程。當前,要通過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切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許可有關制度,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為,強化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些工作的法律性、專業性很強,需要有一個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對比較超脱的機構具體辦理。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在這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解決法制工作機構在機構、人員、經費方面的困難,充分發揮其協助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辦理法制事項的參謀、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機構也要加強自身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提高自身的素質,積極履行好政府和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顧問的職

責。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9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第三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讀後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4年8月27日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這部法律從1996年開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14年8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歷時7年。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了巨大影響,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極大地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行政許可法》制定背景有如下幾點:

1、行政許可過多、過濫。

【案例】南方某經濟特區市2014年曾統計,一個高科技企業從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投產,中間要經過13個部門的審批,遞交15個報告,蓋54個公章,最少需要6個月。這樣漫長的等待,對於百姓而言,曾經是家常便飯。行政許可期限不明確、拖延過長,甚至使一些申請人為儘快拿到批件而向行政機關行賄,由此滋生了許多腐敗。

2、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國原有的行政職能設臵基本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的。許多本來應該由市場和經營主體自發調節的事情,卻長期依靠行政手段,並通過設立政府機構來管理,把矛盾和責任集中在政府身上。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宏觀調控體系框架的初步構建,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要求增強市場在資源配臵中的基礎性作用,行政職能的轉變也就勢在必行。

3、加入wto:我國曆經15年的談判征程,終於在2014年正式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歷史也是我國不斷向市場經濟體制邁進的歷史,向國際通用規則靠攏,加快對外開放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歷史。在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和作用下,中國的經濟轉型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對於我們孕育於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體制也將帶來劇烈的陣痛。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市場準入原則、開放平等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等理念都將強烈地衝擊我們原有的高度集權的一元化意識、狹隘的地方保護意識和政府

行政許可法第1條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規矩憲法,制定本法。”即行政許可法旨在防止權力的濫用。分解起來看,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有四:

1、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在這一方面的作用,行政許可法首先是將行政許可的設定權與實施權嚴格分離,通常情況下,行使設定的機關不得行使實施權,行使實施權的機關不得行使設定權。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人權的原理,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對它們行為的限制必須基於正當的理由和目的,必須要有法定的機關進行限制,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限制。同時,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從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的。

3、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即哪些事項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對於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只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進行此類活動的資格和權利,如何實施行政許可,等等,其全部目的都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4、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可以獲得行使此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當然有利於保障其行使;同時,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使各自的權力,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説,行政許可法也

是限制和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的。

【案例】

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縣人,曾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2014年4月10日,鑑於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於2014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定於9月22日10時在該院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其判決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14萬餘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薄熙來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認定薄熙來濫用職權,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點評】被告人薄熙來身份極為特殊,身為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委員,屬於位高權重的黨政高官,但中國人民最高法院依然依法給予其嚴厲處罰,護公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王立軍事件是一起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政治事件,尼爾·伍德死亡案件是一起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嚴重刑事案件,薄熙來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嚴重損害了我們黨和國家的形象,令人非常震驚。中央堅決果斷、依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完全正確的。中央的決定,充分説明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職位多高,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中央的決定,再次説明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瞻遠矚、總攬全局,具有駕馭複雜局面、處理複雜問題的高超能力。

其基本原則是行政許可法上述立法目的,行政許可法的具體規範基於以下基本原則而展開。

1、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3、便民原則。

4、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6、禁止隨意轉讓原則。

【案例】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師決定出資合夥成立"新華夏律師事務所",於是向該省司法廳提出口頭申請成立律師事務所並提供了律師事務所章程、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資金證明、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合夥協議。但被告知根據該省地方政府規章相關規定,設立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一名以上律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並且需要填寫省司法廳專門設計的申請書格式文本。剛好乙為法學博士,於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費後領取了專用申請書,帶回補正。次日,三人帶了補正後的材料前來申請,工作人員a受理了申請,並出具了法律規定的書面憑證。後司法廳指派工作人員b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金證明系偽造,但其礙於與甲三人是好朋友,隱瞞了真實情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並頒發了《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1個月後,資金證明被司法廳發現系偽造,遂撤銷了"新華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此間,甲乙丙三人已付辦公場所租金2萬元,裝修費3萬元。

【點評】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4、15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應該用法律設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而對律師事務所的成立,已經有國家法律約束,地方法規是不能在加限制條件的。因為行政許可法中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紮紮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並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作為21新世紀大學生,我們應該自覺做到懂法知法,為以後更好地融入社會打好法律基礎。現階段,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各方面知識,因此我們也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雖然目前我們的行政權力還有限,但是隨着閲歷的增長,我們必須時刻做到以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和生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個人貢獻。

第四篇:××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於2014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它的頒佈施行,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它所確立的行政許可設定製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制度、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制度、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縣人民政府文件諸政發[2014]45號許可的責任制度等,都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進依法行政,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為認真做好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工作,確保這部法律在我縣的正確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認真做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

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行政許可法》作為當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擬訂學習、宣傳計劃,並切實抓好落實。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並嚴格執行這部法律。要組織對所有從事行政許可工作的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使他們熟悉掌握《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和內容,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縣政府確定,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培訓採取全縣統一要求、分級組織的方式進行。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以及各級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由縣裏統一組織培訓,其他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具體組織。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宣傳輿論工具大張旗鼓地宣傳行政許可法,使廣大人民羣眾熟悉這部法律,學會運用它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二、抓緊做好行政許可規定及事項的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期限為一年的臨時性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而且對於上位法已經作出行政許可規定的,下位法只能在其規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各自負責實施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自行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文件及規定一律停止執行;對規章設定的許可事項,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議;凡是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等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也要一併清理和糾正。清理工作要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與為經濟發展創造優良環境的文件清理和各類年審、年檢事項的清理工作結合起來。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的清理工作要在2014年1月中旬前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報縣政府法制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時,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這一規定,應當對行政許可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的收費項目應當一律取消。

三、全面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加強隊伍建設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權;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抓緊對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進行清理。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已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改為以該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對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要依法予以糾正;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擅自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應依法收回行政許可權。縣政府各部門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要與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同步進行,於2014年1月中旬以前結束,並將清理結果報縣政府法制局。清理結果經縣政府研究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查同意後,於明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佈。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經公佈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要以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為契機,加強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把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作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關鍵工作來抓。要結合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從事行政許可的人員一併進行清理,停止合同工、臨時工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推行實施行政許可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上崗培訓,切實提高實施行政許可人員

的素質,增強其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四、改革實施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和程序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這些制度,並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規定的有關制度,以促進管理方式的改

進,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信賴保護等原則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重許可輕監管、只許可不監管的問題,《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強化了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各鄉鎮政府(街辦)、縣政府各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把這些規定落到實處。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加強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監督責任。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縣政府法制機構要具體承擔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通知要求,積極協助本級政府和部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制度,行政許可統計制度,違法和不當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等。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加大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力度,特別是對有關行政許可內容的審查。今後,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事先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方能發佈施行。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保證《行政許可法》正確、全面地貫徹實施,是各級政府和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主體,研究落實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各項制度,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鄉鎮政府(街辦)和政府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作為政府和部門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進行專題研究,落實工作措施。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切實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並組織專門班子,具體負責各項工作。縣政府擬成立清理工作辦公室,並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負責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具體負責清理工作。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積極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並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協調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清理、各項制度的落實以及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政府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作為政府工作重點督查事項進行督查。各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縣政府法制局聯繫。

第五篇: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情況彙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我國制定的一部針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的法律。它的頒佈和實施,對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範執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泗洪縣航道管理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前,由市局、縣局、縣站多次舉行該項法律的學習、培訓和考試,使該部法律在未實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內心深處,為該部法律的正式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我站認真對照該項法律,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先後由市局、縣政府、縣局多次對我站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標準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梳理,沒有發現也不存在違規實施情況,以及亂收費、亂罰款等無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的不當的違法行政行為。受到市、縣各級領導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我站行政執法依據和標準,目前,我站行政執法權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行政執法;二是規費徵收。作為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泗洪縣航道管理站行政執法權限主要來自縣交通局的行政委託,執法依據則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1987年8月22日xx國發[1987]78號文發佈,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91]號交工字號發佈,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8屆人大代表大會第16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佈,根據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16號修正,發佈之日施行)。規費徵收的執行標準主要是遵循:1、拖輪、推輪:9元/月·千瓦;2、駁船、客輪:3元/月·總噸位;3、貨輪:10元/總噸位;4、掛機船等:11.5/月·總噸位。執行依據主要遵循是:1、《江蘇省內河航養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江蘇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16日第45號令頒佈)。2、《關於降低內河航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江蘇物價廳、江蘇省財政廳蘇價費(1998)380號,蘇財綜(1998)172號]。

對於以上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我站都能認真遵照執行,都能夠認真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自建站以來,從未有一起“三亂”行為和“三亂”事件的發生,較好地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職能工作的職責。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