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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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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 中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篇一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佈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於歷史建築和遺產保護的條例,並在 1960 年代初出台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築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並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築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築遺產現狀頒佈了相關法規。相對於《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着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參考文獻: 篇二

[1]。 謝姝 。 建築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學 ,2010.

[2]。 張鬆 。20 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築的保護 [J]。 建築學報 ,2008(12)

.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篇三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於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於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於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於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侷限於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於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於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於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於原址保護並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於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於:(1)應該增加關於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築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於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範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並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範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佈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於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於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着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築。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侷限於建築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於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築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説,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於大多數法規來説,仍然沒有明確關於單體建築周邊環境的條目,對於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築”,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脱離“歷史區域”的範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並不明確,缺少具體的範圍和尺度限定。

建築工程法規論文範文:《淺談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發展對策》 篇四

摘要: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

關鍵詞: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

我國國內建築工程建設市場現在是“僧多粥少”的局面,竟爭十分激烈,隨着國外工程建設承包商的進入,無疑會加劇這種竟爭。建築工程的激烈竟爭,主要表現為對工程項目的竟爭。而工程項目一般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能否中標取決於企業能否為業主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建築產品。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中標,接到施工任務時,建築產品的價格是確定的,這就要求施工企業不但要在規定工期內,以合格質量完成工程項目,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所以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向成本要效益。採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率,追求最佳經濟效益,是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當務之急。

一、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的相關概念及構成。

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指施工企業結合建築本行業的特點,以施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為對象,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所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以實現項目施工成本最優化目的的過程。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企業效益,而成本的高低則直接影響效益的多少,因此,工程項目成本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

工程項目成本按生產費用計入成本的方法劃分,可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按成本控制需要,從成本發生的時間來劃分,可分為預算成本、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

二、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當今尚處於經濟發展階段,有大量的工程等待建設,施工企業為了快速擴張,普遍採用了粗放型經營戰略。工程項目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沿陣地,是企業管理的落腳點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源頭,抓好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是項目管理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項目經理的成本意識較弱。目前,不少工程項目開工前沒有編制項目成本計劃,或即使有編制,也不重視施工組織設計中降低成本的措施。項目經理關心利潤,卻對成本開支狀況較少過問,有的項目經理管理靠經驗,個人説了算,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基礎工作不落實,如領料無限量,用工無定量,費用開支無標準等,導致成本管理失控,以致出現虧損時找不出問題的原因,更提不出應對的措施。

(二)缺乏成本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當前,許多項目部的成本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和管理,僅僅在項目結束或進行到相當階段才對已發生的成本進行核算,那時已為時過晚。

(三)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有些項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不進行成本預測和計劃,管理存在隨意性,對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計劃與核算功能不重視。有些項目成本計劃和實施“兩張皮”,沒有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或由於成本計劃編制質量不高,無法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

三、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相應對策。

為了解決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採用以下幾方面對策:

(一)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加強管理人員尤其是中高層管理者在新理論、新思想及新方法上的教育學習,增強競爭環境中的危機意識、管理意識和創新意識。建立健全管理創新與技術進步的激勵機制,以營造鼓勵創新與技術進步的環境來贏得持久的競爭優勢。

(二)建立規範、完善的成本管理體系。

遵循民主集中制、標準化和規範化的原則,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制度。以項目經理為項目成本管理主體的領導核心,以全體施工人員為主體,形成成本管理體系。對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工作職責和範圍要進行明確的界定;賦予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在責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務後,需要用一定物質獎勵去刺激,徹底打破過去那種幹好幹壞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的格局。這樣層層落實,逐級負責,使項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責、權、利無空白,無重疊,事事有人管,責任有人擔,一切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加強質量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管理過程中,採取先進的技術措施,走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道路,確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藝技術,憑藉技術優勢來取得經濟效益是降低項目成本的關鍵。首先,制定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合理佈置施工現場,不斷提高工程施工工業化、現代化水平,以達到縮短工期、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方案應包括四大摘要分析可行性並經甲方同意和簽證後方可實施。最後,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質量檢驗制度和力度,嚴把質量關,提高工程質量,杜絕返工現象和損失,減少浪費。

總之,一個建築施工企業要立足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須把工程項目成本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管理意識,注重人員的培訓提高,建立健全成本管理體系,方能以質優價廉的建築商品贏得市場。

.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篇五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着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於法國在 1943 年就頒佈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築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係。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於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並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築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於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築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並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築規範,大到建築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衚衕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於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範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築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築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髮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鑑。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着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於一些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説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倖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