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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管理規範(精彩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5W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精彩多篇)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 篇一

施工和設備檢維修管理制度

為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設備檢維修和施工過程中避免發生意外設備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1 施工、檢修前準備

1.1編制施工、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施工、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1.2施工、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施工、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施工、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檢修負責人在施工、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施工、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施工、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檢修存在危險物質的設備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1.5設備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施工、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1.6施工、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專人監控,方能施工、檢修。

2 施工、檢修安全規定

2.1 施工、檢修人員要對施工、檢修項目進行檢查,符合危險作業的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施工、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施工、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施工、檢修。

2.2 一切施工、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2.3 凡施工、檢修時,要在施工、檢修場所懸掛警告牌。特殊作業,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4 在受限空間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採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並設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2.5 凡施工、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並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2.6 拆卸有危險物質設施,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防止中毒和灼傷等傷害。

2.7 遇有易燃易爆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採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2.8 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2.9 在施工、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施工、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再次施工、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10 較大型設備內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台,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 竣工驗收

3.1 施工、檢修竣工後,施工、檢修部門要細緻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並將搭設的工作架台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3.2 施工、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

3.3 竣工驗收時,使用和施工、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3.4檢維修設備(設施)竣工驗收單,簽字驗收後;交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 篇二

工程維修作業安全規範

一:帶電移動或搬遷電器設備,電纜,電線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嚴禁帶電移動或搬遷電器設備,電纜,電線。移動或搬遷必須停電。

二:未執行停電閉鎖,上鎖,掛停電牌或線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牌,造成作業人員觸電。

要求:停電檢修時,必須切斷設備主隔離開關,必須時切斷上一級的電源並閉鎖上鎖,並掛“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的警告牌。

三:誤送電,誤操作,設備試行前未發出警告導致人員觸電傷害。

要求:1:送電時嚴格執行送電制度,堅持:“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嚴禁約時送電。

2:設備試運行前,必須發出警告,確認設備範圍內無任何人後,方可試車。

四:停電後,未使用相同等級的驗電筆進行驗電放電,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1:必須使用與電源相同等級驗電筆進行驗電,檢驗無誤後,再進行對地放電。

2:按規定配備必需的驗電工具,並檢查到位。

五:未檢查所要工作地點周圍的情況。

要求:作業前應檢查工作地點是否有其它安全隱患,是否有雜物,應及時處理。

六:防護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險,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並站在絕緣枱或絕緣墊上。

七: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氣設備,造成設備故障,人員傷害。

八:送電前未徹底檢查所工作過的地方,是否有遺留物,是否有人作業。

要求:送電前對工作場所,線路進行全面檢查清理,確認無人,無遺留物後方可送電。

本崗位主要不安全行為

1:未堅持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2:非機電專職人員進行電氣操作。

3: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4:擅自調整電氣設備的保護整定值。

5:檢修完畢後將工具遺忘在開關和設備內。

6:上班前喝酒。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 篇三

施工現場環保制度

1.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和《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

2. 施工現場設置的辦公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環保的有關規定。

3. 對產生污染源的振搗棒、攪拌機、龍門架、硅泵等,應當在開工15日前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放噪聲申報、經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並提出便民不擾民措施。

4. 搞好與居民委、組共建活動,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區內施工,白天噪音不超過規定要求,夜間二十二時於次日早五時,停止擾民的施工作業。保證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搶險,搶修作業和施工工藝要求須夜間(超過二十二時)作業的工程,需提前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准。

5. 不準在居民區內露天、熬製瀝青、焚燒垃圾。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 篇四

施工現場沉澱池清理制度

施工現場的沉澱池由清掃班清掃,並形成記錄。

1)工地內沉澱池必須做到三級沉澱;

2)日常每週一次沉澱池進行清理,特殊情況下必須及時清理,保證管道暢通;

3)不得將漂浮物和固體物件排入沉澱池;

4)專池專用,不得代替其它排水池;

5)不得損壞沉澱池;

6)定期對沉澱池的沉澱排污情況進行檢查,保證排污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