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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築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論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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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築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論文(新版多篇)

對建築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篇一

由於關於建築作品的範圍各國存在爭議,有些國家規定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而有些國家則規定建築作品不僅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和建築模型,但是建築物本身是屬於建築作品的範疇得到一致的認可,因此本文僅討論以建築物本身作為建築作品客體的獨創性判斷標準。

1、建築作品的特徵

實用性是建築物的固有屬性,人們可以在建築物所提供的空間內生產和生活。同時建築又是一種藝術作品,具有藝術性。建築作品凝聚了作者的個性和想象力,表現出來的是一種富有美感的藝術效果。因此建築作品聚藝術性和實用性為一身,這是他區別於其它作品的重要特點。

同時建築作品也是藝術作品和科學作品的結晶。凡建造建築物往往少不了要運用科學手段和技術,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因此建築作品本身是一個科學作品。 2.建築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筆者認為,作品的獨創性雖然可以加以一定的抽象概括,但是畢竟只是一種大致的概括,對於各具體的作品他們之間的獨創性標準應當有所不同,這是由各作品自身的固有特徵不同所決定的。

關於建築作品,正是由於其有上述幾個特點,因此它的獨創性標準有別於其它作品。筆者認為在建築作品的獨創性中應該要能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和創作能力,所創作的作品必須具有一定藝術性和效果的作品,因此建築作品的創作應當達到一定的高度。主要理由有以下兩點:

一方面,有些學者認為由於建築作品的實用性使得設計存在很多的限制,因此應當降低建築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但筆者認為正是由於建築作品的設計存在很多的限制,其基本的一些設計原理和方法都已在教科書中寫明,他沒有美術作品這樣巨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對他的獨創性標準應當要有一定的高度,如果對作品創造性較低的作品也進行保護,由於建築物施工完成後是露天能被人們輕易看到的,那麼第三人所設計的近似的作品,可以以其獨立構思為由作為反駁的理由,即使該第三人可能接觸到過該建築物,作者也很難取證其是抄襲自己的建築設計。創造性部分越是富有個性越是有藝術感,那麼第三方的近似侵權就越是明顯,因此對於建築作品中獨創性較低的作品進行保護其實是名存實亡的,也沒有這個必要。另一方面,對建築作品獨創性的較高標準要求,有利於建築設計行業的發展,推動建築設計師的設計出更加富有個性和美感的作品。

創新思維的獨創性 篇二

創新思維的獨創性是目標不變(解決問題),但所採用的方法是以前沒有用過的,或不是常規的常理的,因而謂之獨創。

關於創新思維的小故事

對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篇三

1、國外對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國外對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三種,這三種不同的判斷標準使得獨創性的定義也有所不同。

以英國為代表的“投入技巧、勞動或判斷”的標準。英國的標準相對比較低,屬於三種標準中最低的。英國作品的獨創性主要看兩個方面即獨立創作和適當投入。這種投入主要包括資金,技術或者是勞動,因此他主要強調的是在於獨立完成非抄襲他人之作品。

以美國為代表的“少量創造性”標準是第二種判斷標準。這種標準與前面所述的“投入技巧、勞動或判斷”的標準相比,要求相對較高,它不僅需要作者創作的`過程是獨立的,非對他人的抄襲或篡改,還要求該創作必須具有少量的創造性。創造性一詞本來用在專利法中表示相對於現有技術來説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將創造性一詞用該判斷作品的獨創性中,主要為了説明創作的作品與現有作品相比要具有一定的革新,即要有一部分不同於其它作品,而這部分作品具有一定的創造性,但是這種創造性的程度相對比較低,因此採用了“少量”一詞。

第三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反映作者個性”的標準,它特別強調,作者的創作必須達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作品的獨創性部分要能反映作者的個性,打上作者個性智力的烙印,並非所有的獨立完成的“作品”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2、我國對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所謂獨創性,指作品是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也有些學者認為:作品的獨創性,又稱作品的原創性,是指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者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權。因此我國的作品獨創性的標準是普遍適用“少量創造性”的標準,在認定獨創性的過程中主要考察兩個內容:一是是否為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非抄襲、篡改他人作品;二是該創作是否具有一定量的創造性。

創新思維的獨創性 篇四

這是創造性思維的基本特點。創造性思維活動是新穎的獨特的思維過程,它打破傳統和習慣,不按部就班,解放思想,向陳規戒律挑戰,對常規事物懷疑,否定原有的框框,鋭意改革,勇於創新。在創造性思維過程中,人的思維積極活躍,能從與眾不同的新角度提出問題,探索開拓別人沒認識或者沒完全認識的新領域,以獨到的見解分析問題,用新的途徑、方法解決問題,善於提出新的假説,善於想象出新的形象,思維過程中能獨闢蹊徑,標新立異,革新首創。

培養孩子創新精神的原則 篇五

1、從簡單、常見的入手

培養孩子的創造能力,不能起點太高,要從易到難,從簡單到複雜。剛開始時最

重要的是培養孩子逐漸具備創造的觀念,在大腦中逐漸形成創造的意識,讓孩子從常見的事物開始訓練創造能力,讓他們在平常中找到異常,在熟悉中找到陌生,使他們不易形成“熟視無睹”的心態,這正是創造能力發展的基本條件。

2、獨立進行創造性思維

家長要引導孩子獨立地進行創造思維,用自己已掌握的知識和經驗,針對要解決的問題,發現新的具有創造意義的解題方法。獨立思考是孩子發展創造能力的一個關鍵點,因為孩子模仿能力較強,依賴感較強,如果不培養他們的獨立性,就會逐漸養成依賴的習慣,這對他們創造能力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3、讓孩子儘早體驗到創造的快樂

創造活動是一件快樂的事情,同時也是一件艱辛的腦力勞動。家長應儘早讓孩子有所創造、有所成就,讓他們體驗到創造成功的快樂,從而激發他們進行創造的興趣和動機。家長可以為孩子提出一些問題,讓孩子成功地解決,在一次次成功的快樂中,孩子創造的觀念逐漸形成。創造成了孩子學習和生活的一部分,猶如吃飯、睡覺一樣成為孩子生活中的一種需要,我們的創造能力的培養也就成功了。

創新思維的名言警句 篇六

1、發表自己的不正確的意見,要比敍述別人的一個真理更有意義;在第一種情況下,你才是一個人,而在第二種情況下,你不過是隻鸚鵡。

2、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

3、我們發現了兒童有創造力,認識了兒童有創造力,就須進一步把兒童的創造力解放出來。

4、知道事物應該是什麼樣,説明你是聰明的人;知道事物實際是什麼樣,説明你是有經驗的人;知道怎樣使事物變得更好,説明你是有才能的人。

5、要解放孩子的頭腦雙手腳空間時間,使他們充分得到自由的生活,從自由的生活中得到真正的教育。

6、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達於真理。

7、教育是知識創新傳播和應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育創新精神和創新人才的搖籃。

8、科學也需要創造,需要幻想,有幻想才能打破傳統的束縛,才能發展科學。——郭沫若

9、創造力是人類最變通的工具,創造機會和創造性問題比比皆是,關鍵是我們能否學會使用這一工具,能否發現這機會和問題

10、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因為解決問題也許僅是一個數學上或實驗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問題,新的可能性,從新的角度來看舊的問題,卻需要有創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標誌着科學的真正進步。

11、只有先聲奪人,出奇制勝,不斷創造新的體制新的產品新的市場和壓倒競爭對手的新形勢,企業才能立於不敗之地。——黃漢清

12、一個具有天才的稟賦的人,絕不遵循常人的思維途徑。——司湯達

13、要創新需要一定的靈感,這靈感不是天生的,而是來自長期的積累與全身心的投入。沒有積累就不會有創新。——王業寧

14、既然像螃蟹這樣的東西,人們都很愛吃,那麼蜘蛛也一定有人吃過,只不過後來知道不好吃才不吃了,但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一定是個勇士。——魯迅

15、距離已經消失,要麼創新,要麼死亡。——托馬斯·彼得斯

16、如果你要成功,你應該朝新的道路前進,不要跟隨被踩爛了的成功之路。——約翰洛克菲勒

17、在自然科學中,創立方法,研究某種重要的實驗條件,往往要比發現個別事實更有價值。——巴甫洛夫

18、提出正確的問題,往往等於解決了問題的一半。

19、在科學上,每一條道路都應該走一走。發現一條走不通的道路,就是對於科學的一大貢獻。——愛因斯坦

20、若無某種大膽放肆的猜想,一般是不可能有知識的進展的。——愛因斯坦

21、能正確地提出問題就是邁出了創新的第一步。——李政道

22、科學到了最後階段,便遇上了想象。——雨果

23、有了精神的實驗和觀測作為研究的依據,想像力便成為自然科學理論的設計師。——廷德爾

24、想像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動着進步,並且是知識進步的源泉。——愛因斯坦

25、企業的成敗在於能否創新,尤其是當前新舊體制轉換階段,在企業特殊困難時期,更需要有這種精神。——黃漢清

26、凡能獨立工作的人,一定能對自己的工作開闢一條新的路線。——吳有訓

27、在科學研究中,是允許創造任何假説的,而且,如果它説明了大量的獨立的各類事實,它就上升到富有根據的學説的等級。——達爾文

28、對新的對象必須創出全新的概念。——柏格森

29、對於一個藝術家來説,如果能夠打破常規,完全自由進行創作,其成績往往會是驚人的。——卓別林

30、即使你很成功地模仿了一個有天才的人,你也缺乏他的獨創精神。

31、非經自己努力所得的創新,就不是真正的創新。——松下幸之助

32、距離已經消失,要麼創新,要麼死亡。——托馬斯彼得斯

33、如果試圖改變一些東西,首先應該接受許多東西。——薩特

立法完善 篇七

為了能更好的推動建築行業的發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智力成果,應當對建築作品的相關內容進行立法的完善。相對於我國的立法情況來説,為建築作品專門立法為時尚早,但在著作權法或著作權實施條例中可以對建築作品的範圍,權利主體,著作權內容和侵權認定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而對於建築 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加以確定,以統一司法口徑。筆者認為,建築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應當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建築作品是作者獨立完成,非抄襲、篡改、模仿他人的作品;二是建築作品必須具有不同於他人的特徵部分,該特徵部分是富有美感的具有一定創作高度的部分。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

[3] 黃藝,汪霄。建築作品獨創性條件的判定。新建築,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