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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大廳運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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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歷城區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大廳運行規範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大廳運行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行 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提高辦事效率,優化發展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中心受理、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以及中心大廳窗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心以“公開、便民、廉潔、高效”為宗旨。實行“一號、一窗、一網”審批服務模式。審批服務事項實行審批內容、審批依據、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六公開”,方便羣眾辦事,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條 窗口受理承辦的審批事項,分為即辦事項、承諾事項和聯合辦理事項。

即辦事項是指,審批事項由一個窗口部門負責辦理,且申辦內容簡單,資料齊全,不必調查當即可以辦結的事項。即辦事項由窗口部門授權,在窗口直接受理辦結。

承諾事項是指,申辦內容須經調查核實,窗口向申請人承諾辦結時限的審批事項。承諾事項由窗口直接受理,窗口部門按時限辦結,在窗口出件。

聯辦事項是指,依法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窗口部門負責辦理的審批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向窗口申請辦理審批事項,符合下列條件的,窗口必須受理。 

(一)屬於窗口部門管轄和窗口受理範圍;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具備相關的各項條件;

(四)相關資料齊全,資料的形式和具體內容符合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申辦審批事項,應向申辦窗口提交申辦事項申請書(表),並按要求填寫,同時遞交身份證明和申辦事項的必備資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向窗口提交申請人簽章的委託書。

第七條 申請人向有關窗口遞交申請和必備的資 料後,到該窗口承諾的辦理時限截止日領取申辦結果。辦理期間涉及申請人的有關事宜,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窗口工作人員對決定受理的審批事項,應當即時以工作人員個人賬號通過登陸濟南市網上行政審批平台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即辦事項可以不出具)或補正通知書。

第九條 即辦事項適用簡易程序辦理。

(一) 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即辦事項後,應當立即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申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申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本市發展規劃的要求;

4、必須有申請人簽章的資料,提供的資料是複印件的,是否與原件相符;

5、是否符合上級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 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本部門授權,代表本部門簽署意見或製作有關證照,予以當場(日)辦結。

(三) 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內容不完備或有疑義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即告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進行核實。

(四)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批准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可以決定不予辦理,並出具《不予辦理決定書》。

第十條 承諾事項適用一般程序辦理。

(一)窗口工作人員經審查受理承諾事項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申請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地址、申請時間、申辦事項、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名稱和份數、承諾辦結的具體時限等。

(二) 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在受理的次日,將《受理通知書》留存聯和收到的申辦資料,立卷後遞交本部門辦理。

(三) 窗口部門的承辦科(室),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有疑義,認為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由該部門窗口統一組織調查核實或現場踏勘。

(四)經書面審查、調查或現場踏勘後,窗口部門確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正;對符合條件的,應在承諾時限內審批,核發相關證(照);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辦理決定書》。

第十一條 聯辦事項適用特別程序,聯辦事項的審批程序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即辦事項因申請人在離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時才申請、且窗口無法當即辦結的,應在次日上午辦結。

十三條 除即辦事項外的其它審批事項,按承諾時限辦結;本級初審需報上級審批的事項按承諾時限上報,上報期間不計入承諾時限。承辦事項按規定應當公告的,公告時間可不計入承諾時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辦理:

(一) 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二)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

(三) 申請人法人破產、解散、被註銷的。

第十五條 批准文件、證書、執照等丟失後的補辦,已辦結審批事項的變更,以及年檢、年審,均適用本運行規範。

第十六條 本運行規範由歷城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