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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服務中心預約審批及延時服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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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服務中心預約審批及延時服務實施辦法

政務服務中心預約審批及延時服務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市政務服務辦《天津市政務服務網上預約辦法(試行)》和《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區鄉鎮(街道)三級中心預約審批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審〔2018〕11號)中“實行7×24小時預約服務、中午值班接待工作制度”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預約服務定義

預約服務是指行政相對人通過“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平台、現場、電話等方式,對將要辦理的事項向天津市北辰區政務服務中心提出八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的預約申請,並在約定時間內到約定的服務窗口進行辦理的全過程。

延時服務是指為滿足“7×24小時預約服務”需要,天津市北辰區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八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為行政相對人辦理事項的活動。

二、預約服務範圍

1.因特殊原因,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急需辦理的事項。

2.急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

三、預約服務流程

1.行政相對人在工作日期間申請預約,可採取現場預約和電話預約(預約電話86814791),午休期間由中廳諮詢服務枱值班人員負責預約受理。

2.非工作時間可撥打24小時預約電話18526730772提出預約申請,並提供審批項目、預約時間、聯絡方式等信息,由行政值班人員負責預約受理。

3.受理人員負責填寫《預約登記表》,並及時通知承辦部門預約情況,承辦部門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預約時間和申辦事項進行確認,並履行一次性告知的義務後報監督管理科備案。

4.行政相對人持相關審批要件,在約定時間到約定窗口辦理相關事項。承辦人員應提前到崗,如有特殊情況應提前與行政相對人溝通解決。

5.業務完成後,承辦部門在《預約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因其它原因未完成預約服務的,需書面説明情況)。

6.為保障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科將通過受理投訴和不定期抽查回訪等方式,核查事項辦理情況,並將反饋意見報中心領導。

四、相關要求

1.預約受理人員應積極主動詢問行政相對人相關信息並做好記錄,並於受理之時起15分鐘內將預約信息向承辦部門反饋。承辦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辦理預約服務,在接收預約信息之時起1小時內與行政相對人核實相關情況。

2.預約時間,行政相對人最多可提前五個工作日進行預約,辦理當天不能預約。由行政相對人確定一個時間段,承辦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協商確定。

3.中廳及窗口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遵守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嚴禁以非工作時間為由違反工作紀律、降低服務質量。對於參與值班和窗口服務的工作人員,所屬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為相關人員安排相應補休,具體方案由部門自主確定。

4.在月度考核中,對完成預約服務的承辦部門,按次數及工作量進行相應加分。對因無故拒絕預約申請、拖延辦件、服務質量差等原因被投訴,經查實的,將對所屬部門視情節給予扣分等相應處理。

5.對屬於聯辦件的預約,被約部門應主動與牽頭部門聯繫,由牽頭部門協調各聯辦部門,同步提供相關預約服務。

6.預約情況比較緊急的,承辦部門應視情況簡化流程,優先處理。

7.履行預約服務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在預約的時間之前到達崗位,受理或者辦理約定事項。

五、失約懲戒

行政相對人在約定日期當天未到約定窗口進行辦理事項,應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失約,並將行政相對人信息載入1次失約記錄。行政相對人一年內有3次失約記錄的,將會計入誠信檔案,6個月內不能進行預約操作,6個月後自動移出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