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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58W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以社會市域治理創新為契機,抓住上級部門重視“四所一庭”建設這一歷史機遇,在屬地黨委政府的大力配合下抓基層、打基礎,司法所標準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但是基層司法行政發展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司法所立足職能、創新工作、有效參與社會管理至關重要。

司法工作調研報告

一、司法所在推進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1、司法所承擔着社會矛盾排查和化解的職能

人民調解工作是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之一,處於“大調解”體系中的基礎地位,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遍佈城鄉的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及時、有效地對矛盾糾紛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接受並履行調解協議,既能有效防止矛盾糾紛的進一步擴大和升級,又能兼顧雙方的利益,避免“反目成仇”,實現長期和睦相處。因此,近年來我們狠抓調解組織網絡化、調解員專業化、運行機制常態化建設,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三級網絡建設。截止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級各類調委會101個、基層調委會97個、行專性調委會7個,每年定期對重點人員、重點企事業單位、宗教場所及特定場所展開精準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及時落實責任部門、責任領導、責任人,嚴格落實台賬管理制度、分類化解穩控制度,統一排查工作簿冊台賬登記。

2、司法所承擔着對,“特殊人羣”教育改造的職能

“特殊人羣”是指社區服刑人員及刑滿釋放人員。抓好對這兩類人員的教育改造,有利於合理地配置行刑資源,提高對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據此,我市狠抓管理信息系統、制度體系等建設。一是健全工作網絡。積極與屬地黨委、政府密切配合,牽頭建立了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並配齊專門工作人員,規範工作機制,建立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管理、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各環節工作制度,統一文書格式,使社區矯正工作規範化、常態化。重點強化信息管理,積極推進社區矯正手機定位監控和刑釋解教人員的信息核查。對“特殊人羣”深入做好管理和服務。

3、司法所承擔着普法依法治理的職責

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對於營造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環境,對於健全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形成相應法律規範和制度約束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我們積極開展法律八進活動,創新形式,大力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一是做好八五普法工作。組織召開“民法典”普法座談會,深入開展普法工作調研;二是以法治進校園、法治廣場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普法宣傳。三是繼續深入開展“法治進鄉村”創建活動,與鄉鎮(村屯)密切合作,依託鄉鎮傳統習俗、節日舉辦普法宣傳活動。

4、司法所是基層政府公共安全和應急處置機制中的重要力量

矛盾頻發和社會積怨,必將導致羣體性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司法所的許多職能,對於化解矛盾積怨是大有作為的,比如加強社區矯正和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能夠消除他們仇恨社會、對抗社會的心理,是我們為社會大局和穩定作出的特殊貢獻。與此同時,司法所開展的法律服務工作,具有對基層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矛盾有着事先預防的功能,並將其納入法律渠道,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解決。此外,通過整合各種信息反映渠道,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人排查機制,增強信息預測功能,構築起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綜合平台,為黨委政府處理社會矛盾提供可靠的依據,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各種力量的協調與配合,推動與各相關部門建立社會治安聯動聯調聯防工作機制,為有效處置突發性、羣體性事件提供機制保障。

二、鄉鎮司法所在參與社會管理中顯現的問題與不足

長期以來,司法所為促進一方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和諧平安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還存在着創新思想不強,人力不足等諸多問題。主要顯現出:一是對基層調委會人員力量不足,專業性欠缺,對於複雜矛盾糾紛化解能力不足等問題;二是對法律援助重視關注不夠,流於形式,離應援對象要求有差距;三是對其層基礎治理招數不多,缺乏創造力,發動羣眾自主管理不夠,依法治村工作仍需踏實開展;

三、司法所與鄉鎮、街道工作建議

司法所機關,既是政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又是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承擔着法治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與民生息息相關,滲透於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事關社會管理秩序、服務保障民生的矛盾調處、利益協調、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法律規範、制度約束、公共安全和應急處苦機制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尤具對於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方面具有不可者代的作用。一是司法所通過加強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機制建設,從而把社會管理置於堅實的羣眾基礎之上。比如在鄉鎮大小會議上開展法治宣傳,既能夠促進基層政府和領導幹部進一步樹立法治觀念、服務理念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聽取羣眾意見和呼聲,進一步融洽幹羣關係,理順羣眾情緒,減少決策盲目性和行政隨意性,眾政策源頭維護人民羣眾的權益,進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又如通過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能夠加快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依法保障人民羣眾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確保基層社會穩定。二是進一步加強與屬地黨委政府溝通協調,深入落實好認真落實“四所一庭”工作。各司法所需進一步整合資源,積極溝通協調有關部門,明確各主體單位職責。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相結合”原則,發揮“新楓橋”經驗,嚴格落實社區日排查日報告和街道周排查週報告上報制度,突出排查重點,圍繞重點領域風險、羣體動態,做到排查精細、心中有數,防止出現極端案事件、羣體性案事件的發生,切實把“四所一庭” 銜接聯動工作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平安建設的重要抓手、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舉措。三是鞏固基層基礎,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提高社會法治化水平。基層司法所承擔着法治宣傳的牽頭協調和監督職能,在提高社會法治化水準方面負有重要責任。根據社會管理創新對法治宣傳工作的要求看,需要更加健全的學法用法考試製度。目前領導幹部、公務員的學法用法考試製度已基本建立,運轉正常,效果亦好。但對村委會、社區等基層幹部的學法用法考試正處於摸索階段,因而要把這部分羣體的學法用法考試提上議程,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此外,也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創建。創建工作要講究質量,尤其是要在建立健全創建工作的長效機制上下功夫,按照全面創建、分類指導、整體提高的方針,努力實現依法規範民主選舉,切實保障羣眾的選舉權;依法推進基層事務公開,切實保障羣眾的參與權,確實保障羣眾的監督權的目標要求,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化的進程。讓司法行政工作在創新社會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能得到體現和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