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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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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面對改革大趨勢,基層法院的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由於沒有經驗可循,司法體制改革更需集思廣益,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根據縣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隊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鹽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鹽山法院在縣委的堅強領導、縣人大的正確監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主體,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積極參與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工作新機制,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一)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實施立案登記制,為羣眾暢通訴訟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場立案率達95%。

一是為羣眾訴求敞開大門。不論案件大小,只要屬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範圍,且當事人訴求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一律接受訴狀,即刻登記立案。對材料有誤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並指導當事人及時補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案登記制擴大了法院受案範圍,為配合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和緩解審判工作壓力,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大案件繁簡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一鄉一庭等糾紛解決機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緩解立案登記制帶來的案件驟增問題。

三是依法嚴懲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行為的相關舉措,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

(二)以員額製法官改革為重點,推進人員分類管理

牢牢牽住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積極穩妥推進以員額法官作為重點的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為實現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圓滿完成法官員額制改革。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首次確定計入員額法官工作實施方案》和《首次入額考核方案》,堅持黨管幹部、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寧缺毋濫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條件,經過報名、審查、考試、考核、考察、遴選委員會審議等嚴格程序,公平擇優遴選22名具有較好法律素養和較強履職能力的一線辦案法官入額。法官員額制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了以法官為核心的人員分類管理體系建設。

二是初步完成人員分類定崗管理。根據省高院《關於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意見》,將法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大類,並相應確立了33%、52%、15%的員額比例,實行員額制管理。經過雙向選擇和業績考核,進一步明確了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法警等審判輔助崗位人員和行政崗位人員,定人定崗,較好的完成了人員分類定崗任務。以法官為核心,以法官助理、書記員為輔助,以司法行政人員為保障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等級確認工作正在穩步推進。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職業保障制度。積極協調縣委組織、人事和財政部門,建立與法院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開始預發增資工資,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發放到位。

(三)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重心,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

完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我院嚴格貫徹上級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舉措,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一是強化案件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出台《審判管理流程規範》,依託數字法院、移動辦案和OA辦公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網上實時監控辦案流程,堅持每月評查卷宗、庭審和審判委員會專題討論制度,對案件辦理全程實行無縫隙、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完善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推行院領導帶頭辦案和過渡期全員辦案機制,出台《員額法官考核方案(試行)》,規範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進一步明晰審判權運行規則。

二是完善法官辦案責任制,實現權責統一。嚴格落實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實施法官辦案痕跡化管理,明確法官應當對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嚴格落實錯案及瑕疵案件責任追究,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防止內部干擾等制度,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增強法官拒腐防變能力。

三是健全審判監督制約機制,保障廉潔司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審判權監督制約機制,定期開展審務督查活動,出台《紀檢監察全程介入審執工作規定》,實施案件廉政回訪制度和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機制,由紀檢組通過回訪案件當事人、監督評估拍賣、列席審判委員會以及會同審判管理部門聯合評查等手段,對案件辦理實施提前介入、重點監控、全程監督,切實建立“告廉、問廉、訪廉、督廉、查廉”監督問責機制。2016年,隨機抽取270餘件案件進行廉政回訪,向當事人寄送《案件回訪徵求意見表》600餘份,監督評估、拍賣程序120餘件次,杜絕司法過程中的不規範、不廉潔的違規行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開,確保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堅持把司法公開作為法院工作新常態,健全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積極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

一是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檔升級。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整合立案導訴、司法公開、信訪投訴等工作職能,通過服務窗口實現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約化辦理,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司法需求;設置專人接聽“12368”訴訟服務熱線,為羣眾提供訴語音便民服務290人次;充實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務終端系統內容,當事人可憑身份證、短信密碼自助實現案件各階段的信息查詢,當事人自助查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實行院領導代班接待當事人和中層幹部輪值導訴制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導引2700餘人次,接受法律諮詢670餘人次,收轉訴訟材料520餘份,查閲案卷和電子卷宗130餘卷,免費發放《訴訟指南》、《訴訟明白紙》等法律資料1600餘份。

二是依託司法公開平台全面打造“陽光司法”。堅持把司法公開作為法院工作新常態,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將5010件案件審判流程信息和執行案件信息錄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和“河北法院司法公開平台”,當事人可通過網絡自助查詢;將1241份案件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公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加大庭審直播力度,新建數字化法庭2個,依託本院庭審網絡直播系統,同步直播837起案件的庭審實況,方便羣眾“圍觀庭審”;全面升級數字化法庭,實現實況同步轉播、庭審證據展示、同步錄音錄像、電子記錄打印、光盤刻錄備存功能,通過“每庭必錄”提高審判活動透明度;要求案件紙質卷宗同步生成電子卷宗,掃描生成電子卷宗4218卷,實現訴訟檔案的數字信息化應用,方便律師和當事人查詢調閲;進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網站司法公開平台建設,公開法官信息、陪審員信息、拍賣公告、評估機構、訴訟指南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運用司法公開新渠道提升審判工作透明度。注重發揮司法公開新渠道和新媒體作用,運用官網、官博、官微及時公佈審判動態、執行動態、案件信息、裁判文書、庭審公告、庭審實況等內容,當事人可通過網絡自助查詢和獲取司法服務,有效樹立司法權威;運用辦公樓前全綵LED電子顯示屏信息發佈系統,滾動播出開庭公告1560件、庭審實況449件、曝光失信被執行人526名、法律宣傳片7部、工作動態50餘篇,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開新載體;向社會各界寄送《鹽山法院》報刊、《鹽山法院》畫冊2000餘份,提升審判工作透明度;開展“司法公開集中宣傳週”活動,舉辦公眾開放日、新聞發佈會、法制宣傳等活動10餘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審判工作情況,拉近法院與羣眾距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走進法院旁聽案件庭審20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營造公開、公正、透明的司法環境。

(五)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

2016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選人民陪審員8名,使現有人民陪審員數量達到103名,滿足了人民陪審員數量達到法官數量兩倍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取方式、專業性較強案件相對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和參審範圍;積極探索人民陪審員定期考核和考評通報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構建人民陪審員參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案件執行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大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一線,熟悉社情民意,羣眾工作經驗豐富,便於同當事人溝通交流的優勢,協助法官做好調解工作,讓人民陪審員用平靜的心態、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種社會矛盾。2016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00餘件,保障了公民陪審權利。

二、當前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務繁重帶來了雙重壓力。鹽山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數量為3438件,2015年受理案件數量為4022件,2016年受理案件數量為4519件,較2014年增幅31.4%。鹽山法院現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75人,實有人員69人,員額法官22人,辦案法官數量較以前進一步減少,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另一方面,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對審判質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堅定不移的推進改革,又能解決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證法官隊伍穩定,確保公正高效地辦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是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理順。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於“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還權於法官和合議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處理法官依法獨立履職與院、庭長管理監督之間的關係,成為司法改革實踐操作中的難題。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獨立審理好重大疑難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紛止爭還有待實踐檢驗。另一方面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很有可能會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審理質效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

三是個別法官的綜合素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黨和人民對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應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閲歷,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司法改革後法官的權力越大,責任更大,對法官的素質要求將更高。但個別法官的專業水平、綜合素質及能力與其承擔的審判職責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培養機制,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四是部分改革事項尚無經驗借鑑,實踐探索中仍然面臨諸多困難。司法體制改革現已邁入深水區,隨着人員分類管理的進一步完善,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執行體制改革、職業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開。相應的改革機制尚無經驗可以借鑑,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過程中遇到的藩籬。

三、進一步加強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建議

一是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嚴格落實員額製法官管理,確保入額法官一律在審判一線辦案,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進一步完善審判機制改革,探索和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有效提升審判質效。進一步完善審判管理信息化建設,打造數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推進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將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對審判權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對審判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促進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法官業績的綜合考評。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進一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

三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為公正司法提供隊伍保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選拔、遴選和交流機制,健全和完善以培養法官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專業素質、職業操守等為重點的法官教育培養機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堅持從嚴管理,從嚴治院,繼續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和“三嚴三實”學習教育,打造過硬法院隊伍,確保司法廉潔。

四是積極推進制度創新,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任務艱鉅而緊迫。要切實以時不我待的精神,堅持頂層設計指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積極推進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的機制建設。積極穩妥推進和落實審級制度、行政訴訟體制機制改革,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圓滿完成。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於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2篇: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面對改革大趨勢,基層法院的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由於沒有經驗可循,司法體制改革更需集思廣益,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根據縣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隊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鹽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鹽山法院在縣委的堅強領導、縣人大的正確監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主體,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積極參與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工作新機制,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一)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實施立案登記制,為羣眾暢通訴訟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場立案率達95%。

一是為羣眾訴求敞開大門。不論案件大小,只要屬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範圍,且當事人訴求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一律接受訴狀,即刻登記立案。對材料有誤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並指導當事人及時補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案登記制擴大了法院受案範圍,為配合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和緩解審判工作壓力,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大案件繁簡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一鄉一庭等糾紛解決機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緩解立案登記制帶來的案件驟增問題。

三是依法嚴懲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行為的相關舉措,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

(二)以員額製法官改革為重點,推進人員分類管理

牢牢牽住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積極穩妥推進以員額法官作為重點的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為實現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圓滿完成法官員額制改革。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首次確定計入員額法官工作實施方案》和《首次入額考核方案》,堅持黨管幹部、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寧缺毋濫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條件,經過報名、審查、考試、考核、考察、遴選委員會審議等嚴格程序,公平擇優遴選22名具有較好法律素養和較強履職能力的一線辦案法官入額。法官員額制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了以法官為核心的人員分類管理體系建設。

二是初步完成人員分類定崗管理。根據省高院《關於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意見》,將法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大類,並相應確立了33%、52%、15%的員額比例,實行員額制管理。經過雙向選擇和業績考核,進一步明確了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法警等審判輔助崗位人員和行政崗位人員,定人定崗,較好的完成了人員分類定崗任務。以法官為核心,以法官助理、書記員為輔助,以司法行政人員為保障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等級確認工作正在穩步推進。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職業保障制度。積極協調縣委組織、人事和財政部門,建立與法院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開始預發增資工資,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發放到位。

(三)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重心,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

完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我院嚴格貫徹上級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舉措,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一是強化案件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出台《審判管理流程規範》,依託數字法院、移動辦案和OA辦公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網上實時監控辦案流程,堅持每月評查卷宗、庭審和審判委員會專題討論制度,對案件辦理全程實行無縫隙、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完善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推行院領導帶頭辦案和過渡期全員辦案機制,出台《員額法官考核方案(試行)》,規範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進一步明晰審判權運行規則。

二是完善法官辦案責任制,實現權責統一。嚴格落實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實施法官辦案痕跡化管理,明確法官應當對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嚴格落實錯案及瑕疵案件責任追究,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防止內部干擾等制度,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增強法官拒腐防變能力。

三是健全審判監督制約機制,保障廉潔司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審判權監督制約機制,定期開展審務督查活動,出台《紀檢監察全程介入審執工作規定》,實施案件廉政回訪制度和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機制,由紀檢組通過回訪案件當事人、監督評估拍賣、列席審判委員會以及會同審判管理部門聯合評查等手段,對案件辦理實施提前介入、重點監控、全程監督,切實建立“告廉、問廉、訪廉、督廉、查廉”監督問責機制。2016年,隨機抽取270餘件案件進行廉政回訪,向當事人寄送《案件回訪徵求意見表》600餘份,監督評估、拍賣程序120餘件次,杜絕司法過程中的不規範、不廉潔的違規行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開,確保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堅持把司法公開作為法院工作新常態,健全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積極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

一是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檔升級。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整合立案導訴、司法公開、信訪投訴等工作職能,通過服務窗口實現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約化辦理,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司法需求;設置專人接聽“12368”訴訟服務熱線,為羣眾提供訴語音便民服務290人次;充實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務終端系統內容,當事人可憑身份證、短信密碼自助實現案件各階段的信息查詢,當事人自助查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實行院領導代班接待當事人和中層幹部輪值導訴制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導引2700餘人次,接受法律諮詢670餘人次,收轉訴訟材料520餘份,查閲案卷和電子卷宗130餘卷,免費發放《訴訟指南》、《訴訟明白紙》等法律資料1600餘份。

二是依託司法公開平台全面打造“陽光司法”。堅持把司法公開作為法院工作新常態,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將5010件案件審判流程信息和執行案件信息錄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和“河北法院司法公開平台”,當事人可通過網絡自助查詢;將1241份案件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公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加大庭審直播力度,新建數字化法庭2個,依託本院庭審網絡直播系統,同步直播837起案件的庭審實況,方便羣眾“圍觀庭審”;全面升級數字化法庭,實現實況同步轉播、庭審證據展示、同步錄音錄像、電子記錄打印、光盤刻錄備存功能,通過“每庭必錄”提高審判活動透明度;要求案件紙質卷宗同步生成電子卷宗,掃描生成電子卷宗4218卷,實現訴訟檔案的數字信息化應用,方便律師和當事人查詢調閲;進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網站司法公開平台建設,公開法官信息、陪審員信息、拍賣公告、評估機構、訴訟指南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運用司法公開新渠道提升審判工作透明度。注重發揮司法公開新渠道和新媒體作用,運用官網、官博、官微及時公佈審判動態、執行動態、案件信息、裁判文書、庭審公告、庭審實況等內容,當事人可通過網絡自助查詢和獲取司法服務,有效樹立司法權威;運用辦公樓前全綵LED電子顯示屏信息發佈系統,滾動播出開庭公告1560件、庭審實況449件、曝光失信被執行人526名、法律宣傳片7部、工作動態50餘篇,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開新載體;向社會各界寄送《鹽山法院》報刊、《鹽山法院》畫冊2000餘份,提升審判工作透明度;開展“司法公開集中宣傳週”活動,舉辦公眾開放日、新聞發佈會、法制宣傳等活動10餘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審判工作情況,拉近法院與羣眾距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走進法院旁聽案件庭審20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營造公開、公正、透明的司法環境。

(五)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

2016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選人民陪審員8名,使現有人民陪審員數量達到103名,滿足了人民陪審員數量達到法官數量兩倍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取方式、專業性較強案件相對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和參審範圍;積極探索人民陪審員定期考核和考評通報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構建人民陪審員參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案件執行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大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一線,熟悉社情民意,羣眾工作經驗豐富,便於同當事人溝通交流的優勢,協助法官做好調解工作,讓人民陪審員用平靜的心態、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種社會矛盾。2016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00餘件,保障了公民陪審權利。

二、當前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務繁重帶來了雙重壓力。鹽山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數量為3438件,2015年受理案件數量為4022件,2016年受理案件數量為4519件,較2014年增幅31.4%。鹽山法院現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75人,實有人員69人,員額法官22人,辦案法官數量較以前進一步減少,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另一方面,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對審判質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堅定不移的推進改革,又能解決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證法官隊伍穩定,確保公正高效地辦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是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理順。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於“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還權於法官和合議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處理法官依法獨立履職與院、庭長管理監督之間的關係,成為司法改革實踐操作中的難題。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獨立審理好重大疑難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紛止爭還有待實踐檢驗。另一方面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很有可能會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審理質效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

三是個別法官的綜合素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黨和人民對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應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閲歷,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司法改革後法官的權力越大,責任更大,對法官的素質要求將更高。但個別法官的專業水平、綜合素質及能力與其承擔的審判職責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培養機制,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四是部分改革事項尚無經驗借鑑,實踐探索中仍然面臨諸多困難。司法體制改革現已邁入深水區,隨着人員分類管理的進一步完善,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執行體制改革、職業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開。相應的改革機制尚無經驗可以借鑑,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過程中遇到的藩籬。

三、進一步加強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建議

一是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嚴格落實員額製法官管理,確保入額法官一律在審判一線辦案,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進一步完善審判機制改革,探索和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有效提升審判質效。進一步完善審判管理信息化建設,打造數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推進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將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對審判權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對審判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促進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法官業績的綜合考評。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進一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

三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為公正司法提供隊伍保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選拔、遴選和交流機制,健全和完善以培養法官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專業素質、職業操守等為重點的法官教育培養機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堅持從嚴管理,從嚴治院,繼續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和“三嚴三實”學習教育,打造過硬法院隊伍,確保司法廉潔。

四是積極推進制度創新,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任務艱鉅而緊迫。要切實以時不我待的精神,堅持頂層設計指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積極推進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的機制建設。積極穩妥推進和落實審級制度、行政訴訟體制機制改革,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圓滿完成。

第3篇: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安排,4月上旬,由法工委牽頭組織縣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常委會委員和應邀的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人社局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調研組,在常委會副主任李龍安的帶領下,分別深入到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司法局等部門,通過聽取工作彙報、座談交流、徵求意見、查閲資料等方式對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 

自縣法院被省法院系統確定為首批試點單位開展司法體制改革工作以來,縣法院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決策,全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精神,按照上級法院部署與要求,穩步推進各項改革工作,積極探索創新,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先行先試,司法審判體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統一思想,建章立制,形成司改共識。縣法院根據中、省的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制定了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系列配套措施,按照“統籌兼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分步落實”的原則,周密細化分解任務,層層夯實工作責任。通過宣傳教育、個別談心、交流討論等形式,引導全院幹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戰略決策上來,形成改革共識,凝聚改革合力,從而保證了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審判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二)嚴格把關,優化遴選,實施分類管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推行法官員額制,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建立員額法官辦案責任制。為了選出優秀員額法官,縣法院按照上級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試、差額擇優”原則,嚴把入口關,通過民主測評、業績能力考試、綜合考核等步驟,從全院37名法官中分兩批遴選出18名員額法官。以1法官+1助理+1書記員的配置科學搭建了審判團隊,並建立了人員分類管理考核辦法和司法業績檔案,作為各類人員選拔使用、專業等級升降和交流的重要依據。同時打破原有格局,重新整合組建了執行警務、訴訟服務、行政事務管理三個團隊,合理配備人員、充實辦案力量,穩步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工作,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和創新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明確職責,強化管理,完善運行機制。縣法院緊緊圍繞司法體制改革要求,不斷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一是修改完善審判人員崗位職責,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縣法院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改革並完善了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員額法官和合議庭辦案機制,規定了法院各類人員的職責範圍和管理權限,做到權責對等,確保員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二是加強內部監管,確保法官正確行使權力。縣法院通過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建立案件質量評查機制,規範案件分配和裁判文書審核簽發程序,不斷強化對司法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和辦案質量的全程監控;三是主動接受監督,使司法審判公開透明。縣法院不斷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推行辦案全程錄像,實行辦案“四公開”(即審判流程公開、審判過程公開、裁決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建立每季度開展第三方案卷質量評查等監督方式,致力打造“陽光司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研情況看,縣法院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識不夠到位,存在消極畏難情緒。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有些法官固守傳統的習慣思維和做法,安於現狀,對改革前景、意義認識模糊,認為員額法官“僧多粥少”,晉升員額法官機會渺茫;有些法官對司法體制改革顧慮多,持觀望態度,工作中出現消極等待和畏難情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案多人少”,不能適應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擾法院的突出難題。當前,隨着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各種矛盾紛繁複雜日益增多,尤其是司法體制改革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以後,一些原本由其他行政機關或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的矛盾糾紛大量湧入法院,致使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案件數量驟增(2014年1143件、2015年1538件、2016年1837件)。法官辦案的任務越來越重,心裏壓力越來越大,2015年人均辦案55.4件,2016年人均辦案68.5件,增長23.7%。而隨着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員額法官責任制的實施,法官的工作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目前,員額製法官數量不足與案件數量激增的矛盾,已經成為我縣司法體制改革後襬在縣法院面前最突出的問題。 

(三)機制不健全,配套保障措施跟進不力。通過司法體制改革審判權的配置和運行機制雖然更為科學合理,辦案責任更為明晰嚴格,責任追究更為嚴厲,存在自我制約機制不完善、對司法審判權行使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不力等問題。一是少數法官認為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會讓法官畏首畏尾,因而在辦案中存在思想顧慮;二是部分監督考核規定與工作不適應。縣法院雖然在一些制度中對錯案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大多數都是原則性規定,針對性不強,缺乏操作性,也使監督考核工作失去了應有的作用;三是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職級待遇落不實,尤其是身處基層一線的聘用人員,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與微薄的經濟收入極不相稱。比如縣法院有一名工作12年之久的臨聘書記員,目前月工資才1900元,明顯低於社會同等工資水平,司法輔助人員這種責任與待遇不匹配現象十分突出;四是辦案交通工具嚴重老化,不僅影響了法院正常的執法辦案活動,而且也威脅着法官的生命安全。

(四)審判質效不高,法官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質量是法院的生命線,司法體制改革以來,縣法院在審判效率上雖然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有一些案件存在審限過長和法定期限內無法審結以及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一是部分法官業務素質不高,駕馭庭審能力不強,致使少數案件久拖不決;二是少數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未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致使一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三是聘用制書記員入職門檻低,待遇低,不穩定,跳槽多。缺乏系統培訓,多是法官辦案中帶,不能快速適應司法體制改革後的審判工作,影響了審判工作效率。

 三、工作建議和措施

(一)加大學習、教育和宣傳力度,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司法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改革成敗,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縣法院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論述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認真貫徹上級司改精神,加強司法體制改革相關政策學習和宣傳,引導法官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認識和理解司改,正確對待司法體制改革人員分類管理帶來的收入待遇差距,保持淡定平和心態,防止斤斤計較、盲目攀比;二要教育各類人員強化大局意識,自覺服從組織安排,服從改革需要,切實履行好審判職責;三要強化宣傳,讓全社會都瞭解司法體制改革、支持司法體制改革,為我國法治化進程鼓與呼。

(二)積極爭取,多渠道解決人員不足問題。一要積極向上級法院爭取員額法官名額,配齊配強法官隊伍,儘快緩解“案多人少”的現實問題;二要主動向縣委、人大彙報,爭取領導支持,給政策扶持和資金保障;三要探索向社會購買服務和人員分類管理新模式。建立書記員專業隊伍,切實提高他們的工資待遇,根據不同工作崗位特點,建立起相應的錄用、培訓、考核、晉升等制度,使法院的人員管理真正走上分類定編、分類管理的軌道。

(三)建章立制,完善監督考核機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司法責任制後,強調由“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只有加強對行使審判權力主體的監督,定期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和錯案責任追究,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審判權力公平公正運行。因此,一要建立完備的審判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實現權和責的高度統一;二要公開辦案流程,加強案件的流程管理,對每個案件實行全程無死角監督,進而形成高效的監督機制;三要強化審判執行紀律和案件督辦工作規程。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升人員素質,努力提高審判質效。一要加大在職法官的業務培訓力度,適時選派一些政治素質高、業務基礎知識相對薄弱的法官到法律院校或專門培訓機構進行系統培訓;二要有計劃、分批次的安排人員到上級或先進地區法院掛職進修,學習先進審判經驗,逐步提高隊伍整體素質;三要對新招錄的人員由德才兼備、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進行傳幫帶,從而快速提高新招人員的辦案質效;四要開展庭審觀摩、案例討論、案件講評等活動,不斷開闊法官視野,豐富法官辦案經驗,增強法官實際辦案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湛、廉潔高效的審判團隊。

第4篇: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為審議好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會前,在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少敏的帶領下,對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縣法院在縣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下,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先行先試,積極探索,改革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一)精心組織,深入細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縣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注重統籌謀劃,統一認識,及時總結,穩步推進。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實施方案。縣法院成立了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根據省定工作意見認真制定本院的實施方案。二是注重統一思想,凝聚改革共識。司法改革與每名司法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縣法院堅持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於司法改革試點全過程,廣泛開展組織談心、釋疑解惑、徵詢個人意願等工作,加強溝通、凝聚共識,實現了思想工作全覆蓋和隊伍總體穩定。

(二)嚴格把關,穩妥實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縣法院按照省批准的員額比例嚴格把關,穩步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一是嚴格掌握入額標準,縣法院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試、差額擇優原則,採用雙向選擇、業績能力考核考試、差額遴選等步驟,力求將高素質人才納入員額。二是從嚴掌握員額使用。按照改革方案,縣法院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佔隊伍總數的43%、46%、11%。首批法官員額待省高院核定後確定,預留員額比例應在核定員額數的10%左右。

(三)強化責任,着力優化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縣法院緊緊圍繞司法責任制,不斷完善司法權力動行機制。一是修改完善司法人員崗位職責,確保依法獨立行使權力。縣法院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分別制定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獨任法官和合議庭辦案機制,審判人員職責、職權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正確行使權力。縣法院通過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和錯案責任追究評鑑機制,不斷強化對司法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和辦案質量的全程監控。三是主動接受監督,增強司法公開透明。縣法院不斷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像、審判流程公開、裁決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等。積極打造“縣法院12368訴訟服務平台”,探索建立社會參與評價審判制度規定。

二、當前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1、“案多人少”和改革任務繁重的雙重壓力

2013-2015年,縣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分別為3560件、4644件、5219件,2016年1-8月受理案件3138件,去年人均結案141件,個人結案最多達198件。縣法院現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數101人,法官49名,待省法院核定縣法院的法官員額後,辦案法官數量較以前將進一步減少,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另一方面,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對審判質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堅定不移的推進改革,又能解決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證法官隊伍穩定,確保公正高效地辦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決的現實問題。

2、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間的關係需理順

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於“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還權於法官和合議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處理法官依法獨立履職與院、庭長管理監督之間的關係,成為司法改革實踐操作中的難題。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獨立審理好重大疑難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紛止爭還有待實踐檢驗。另一方面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很有可能會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審理質效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此外,根據司法改革精神,審委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但法律適用問題與事實認定往往相互交織,難以區分,導致實際操作中不好把握。 

3、法官的綜合素養還有待提高

黨和人民對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應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閲歷,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司法改革後法官的權力越大,責任更大,對法官的素質要求將更高。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質及能力與其承擔的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培養機制,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三、進一步加強縣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建議

1、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

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要求,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完成人員分類定崗,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官選任程序,經過雙向選擇、業績能力考核考試等,確保年底前完成法官遴選工作,確保有能力、能辦案的法官進入員額。

2、堅持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堅持公正司法、嚴格司法,公正高效辦好每一起案件,以每起個案的公正來確保司法公正,切實守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讓人民羣眾有更多司法改革的獲得感。

3、進一步探索案件的監督管理機制

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法官業績的綜合考評。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進一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

4、堅持從嚴管理,打造過硬法院隊伍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五個過硬”的要求,加強法院隊伍建設。繼續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做敢於擔當的好法官、好乾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題責任,堅持從嚴管理,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第5篇: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法律監督工作,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2016年是北京市檢察機關改革疊加之年、攻堅之年,市檢察院將深化改革作為完善檢察監督的必由之路,將加強和改進檢察監督作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按照中央關於“爭做全國司法體制改革領頭羊”的要求,樹立首都意識,堅持首善標準,體現首都特色,高起點謀劃佈局,高標準落地實施,統籌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改革和訴訟制度改革,積極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充分發揮三方面改革的疊加聚合效應,促進檢察機關深耕監督主業、更好轉型發展,努力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一、深入推進四項改革,完善檢察監督制度機制

作為第三批試點單位,市檢察院努力發揮後發優勢,堅持“真改”“深改”“改到位”,杜絕“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不搞雙軌制,不設過渡期,全市三級院整體推進司法責任制、人員分類、職業保障和人財物市級統管四項改革,實現了彎道超越、後來居上,多項改革走在了全國前列。

(一)高標準推進改革。市檢察院牢牢抓住責任制改革這個“牛鼻子”,制定《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23件,切實推動四項改革任務落地生根。一是全面運行新的辦案模式。設立基本辦案組、組合或協同辦案、專案組三種辦案組織形式,取消“三級審批”辦案機制,按照“抓兩大放兩小”的授權原則,將一般案件的處理決定權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務性工作決定權授予檢察官行使,將重大案件和可能影響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案件保留給檢察長決定,同步優化辦案審批審核、指揮指令,建立案件分級分派和變更調整機制,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和責任主體地位,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目前,作為全國僅有的4個全部運行新的辦案模式的省(市)之一,市院、分院約60%的案件由檢察官依法獨立決定,區院約80%的案件由檢察官依法獨立決定,月均審結案件同比上升40%,辦案質效明顯提升。二是全面建立新的司法責任體系。在全國首創檢察官權限清單、履職清單、親歷清單、追責清單等“四個清單”,分別明確檢察官的辦案職權、崗位標準、親歷事項和責任範圍,化繁為簡、簡潔清晰地勾勒出檢察官的權責界限,確保“法定職責必須為”“用權不任性”,督促檢察官在依法辦案同時,全面履行風險防控、綜合治理、犯罪和違法預防等延伸職責,防止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得到了高檢院充分肯定。三是全面實行人員分類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經差額選任、競爭擇優,首批遴選檢察官1365名,任命檢察官助理1542人、書記員776人,檢察官平均任職年限13.6年,平均年齡42.8歲,40歲以下檢察官佔43%,隊伍結構更加優化。會同市委組織部等單位,研究制定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分類定崗等改革文件5件,建立三類人員常態化分類管理機制,各歸其位、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人員分類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四是協調推進檢察官職業保障和財物統管改革。研究出台領導幹部干預案件和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通報和追責實施細則,積極協調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等單位,率先在全國完成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薪酬制度改革,成為全面落實“三類人員兩種待遇”的8個省(市)之一。配合制定《全市法院、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實施方案》及配套意見,2017年各區檢察院均成為市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預算審批經費同比大幅增長。

(二)積極推進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內設機構是檢察權運行的載體,改革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市檢察院將內設機構改革作為四項改革的先導,堅持三級院整體設計、上下聯動、一體推進。一是堅持“三個適當分離”、專業化、精簡效能的原則,優化整合三級院內設機構。突出因地制宜、按需設置,不搞“上下一般粗”,不要求上下級院內設機構完全對應,撤銷、合併同質化機構,全市檢察機關形成了司法辦案、檢察監督、綜合業務、綜合管理、檢務保障五類機構,機構數量整體精簡10%。二是分設專司監督職能的機構。針對重辦案輕監督、檢察監督職能弱化等問題,將過去分散在批捕、公訴等訴訟部門的監督職能進行剝離,重新進行整合。全市檢察機關統一成立了偵查監督部、刑事審判監督部、刑事執行檢察部、民事檢察部、行政檢察部;依託團河地區檢察院,整合市檢一、二、三分院監所檢察職能,更名設立北京市刑事執行檢察院,統一負責對北京市市級單位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促進檢察監督集中化、專門化、專業化發展。三是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專業化辦案機構。適應犯罪形態多樣化、智能化、網絡化等挑戰,立足首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任務重、金融和知識產權類新型犯罪案件多等實際,在市院和部分分院、區院設立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經濟犯罪檢察部、網絡和電信犯罪檢察部等專業化檢察部門,並按照專業平台、專業工具、專業素質“三位一體”的建設思路,打造高、精、尖專業化辦案團隊,專案專辦、術業專攻。組建以來,成功辦理了“e租寶”“華融普銀”“聚智堂”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四是優化承擔案件管理職能的機構。遵循案件辦理與案件管理適當分離原則,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訴等部門,三級院統一成立檢察管理監督部,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閘門對內”,統籌內部監督資源,積極構建覆蓋全院、全員、全流程的檢察管理監督新模式。內設機構改革的做法,在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推進會上做了經驗交流,被《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多家媒體刊載,樹立了首都檢察改革的品牌。

(三)着力加強檢察監督“五化”建設。適應檢察監督職能適當分離、機構分設帶來的新要求,市檢察院積極推進檢察監督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建設。一是健全監督權運行機制。根據檢察監督職能主動性強、伸縮性大等特點,將調查核實、審查等權限授予檢察官行使,將擬提出抗訴、書面糾正違法等可能影響其他執法司法機關裁決的監督決定,以及重大複雜案件擬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保留給檢察長行使,切實防止隨意性、選擇性監督,確保監督權威。二是完善檢察監督線索管理機制。加強檢察服務中心建設,充分利用網絡、微信等媒介,構建“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檢察監督線索受理機制,暢通當事人、律師、人民羣眾的投訴渠道;制定訴訟部門與監督部門線索移送辦法,實行檢察監督線索集中受理、分流辦理和結果反饋全程留痕。積極推進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辦案網絡互聯互通,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時發現、核實和糾正違法行為,着力解決羣眾投訴難、檢察監督線索發現難等問題。三是推動檢察監督由辦事模式向辦案與辦事相結合模式轉變。制定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實施細則,出台死刑案件和緩刑、減刑、假釋等案件監督工作規範,規範調查核實工作程序,着力提升檢察監督工作規範化水平,保證了監督質量。改革以來,全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撤案數同比上升71%和31%,提出刑事抗訴、民事和行政抗訴案件同比上升281%和17%;針對違法偵查、違法執行等情形,提出書面糾正違法320件,同比上升1.34倍。

二、推進訴訟制度機制改革,積極拓展監督格局

訴訟制度改革事關司法職權優化配置、司法方式改進和訴訟程序重構。市檢察院緊抓訴訟制度改革機遇,統籌推進公益訴訟、以審判為中心、認罪認罰從寬等改革,積極推動檢察監督由訴訟內向訴訟外拓展,構建檢察監督工作新格局。

(一)積極穩妥探索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一是全力推進行政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制定辦理及審批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工作規定,建立公益訴訟聯絡員、數據公示通報等工作制度,與環保、水務、規劃國土、市政管委等單位建立健全信息溝通、線索收集和協作配合機制。緊緊圍繞“公益”這個核心,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涉農領域國有資產保護等專項監督活動,通過訴前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全面履職。自試點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排查出行政公益訴訟線索377件,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59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5件,共挽回、復墾耕地63餘畝,督促關停、整治污染環境企業66家,督促保護、收回國有資產582萬元。二是持續推進“兩法銜接”改革。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溝通聯繫,與市工商、國税、地税、海關緝私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會籤“兩法銜接”工作文件。推動市政府法制辦制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辦法,在市行政執法信息服務平台增設“兩法銜接”模塊,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持續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共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7件136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52件70人。

(二)完善刑事訴訟監督格局。一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同步監督,在全國首創“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機關派駐檢察室”工作模式,依託派駐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建立與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統的對接聯網,推動監督觸角向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一線延伸,有效解決了對公安執法辦案信息知情難、調查核實難等監督瓶頸問題。自設立派駐檢察室以來,共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或撤案37件。二是協調推進刑事速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發揮內設機構改革與訴訟制度改革的疊加聚合效應,探索建立適應輕罪案件快速辦理的辦案機制,在朝陽、海淀、豐台等院設立輕罪案件檢察部,專門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實行受理、告知、訊問、起訴、開庭“五集中”機制,推動輕罪案件從受理到審判全程提速。改革後,各院50-60%的審查逮捕、公訴案件由輕罪案件檢察部辦理,部分速裁案件羈押後48小時內得以判決,大幅度提高了辦案效率。依法規範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會同市高法、市公安局等單位制定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出台認罪認罰協商、量刑建議、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等工作規範,細化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程序規範。根據案件難易、數額大小、刑罰輕重、認罪與否等情況,規範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建立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公訴模式,同步建立相適應的監督工作體系。改革以來,共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2792件3119人,其中61%的案件由檢察機關建議啟動,86.9%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三)着力完善檢察權監督制約機制。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政協和社會各界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以及政協、黨派提案,切實將建議意見轉化為推動檢察工作發展的動力。深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協助市司法局完成新一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46件。二是改革接受律師監督工作方式。出台《關於加強溝通聯繫工作專題聯席會會議紀要》,與市律協建立維權聯動、違規通報、定期聽取意見建議等7項機制;在律師接待室設置意見箱,面向律師發放“規範檢察行為監督卡”“執法紀律作風監督卡”,對律師反映的檢察人員服務態度、違法辦案、清正廉潔等問題,依法依規查處追責。三是全面深化檢務公開。共發佈案件程序性信息71420條、重大案件信息515條、法律文書27474份;積極打造“兩微一端”等新媒體平台,共發佈檢察信息2000餘篇,累計訪問量達30000餘次,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努力彰顯監督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積極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促進深耕檢察監督主責主業

全市檢察機關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擁護、支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配合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做好人員轉隸、辦案銜接等重點工作的同時,系統研究新形勢下完善檢察監督體系、加強檢察監督工作的思路和舉措,努力推動檢察監督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一)全力做好人員轉隸工作。堅持“一切有利於辦案、有利於改革試點順利進行”的原則,全面梳理機構、人員配備和隊伍思想狀況,加強與市監察委員會的溝通協調,確保按照既定時間表完成轉隸任務。截至4月20日,全市三級院轉隸工作全部完成。按照與市紀委商定的工作原則,符合轉隸條件並實際轉隸的檢察人員共計765人,其中市、分五院共有偵防幹警248人,符合轉隸條件並參與轉隸的幹警共計227人;各區檢察院偵防部門共有編制774名,共有偵防幹警625人,符合轉隸條件的為560人,在改革過程中因退休、調離、辭職等原因未參與轉隸22人,實際參與轉隸538人,整體過程平穩順利,得到市委充分肯定。

(二)積極探索辦案銜接機制。一是適應轉隸後的辦案要求,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與監察委員會對接,承辦其調查移送的案件。做好職務犯罪線索清理移交、已立未結案件提前介入和已結未訴案件補充偵查等工作,確保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不斷、秩序不亂。二是堅持破立並舉,推進制度創新。下發做好職務犯罪審查逮捕工作的專門通知,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工作銜接程序。會同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移送職務犯罪案件形式標準、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銜接機制等指導意見,探索建立線索移送、管轄協調、強制措施等辦案銜接機制,保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平穩過渡、有序銜接。目前,通州區院已受理全市首起監察委員會移送案件,我們力爭將其辦成精品案件,成為改革試點的樣板。

(三)系統謀劃新時期首都檢察工作。一是樹立“三轉”意識。市檢察院主動適應多方面改革疊加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深刻思考新時期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命和工作格局,要求全市檢察人員樹立“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的“三轉”意識,更加明確檢察機關“監督、審查、追訴”職責,更加突出檢察監督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推進“六個體系”建設。圍繞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檢察制度、推進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目標,制定全面推進司法辦案、檢察監督、檢察權監督制約、檢察組織、檢察隊伍、檢務保障“六個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召開北京市第十次檢察工作會議進行全面部署,將“六個體系”建設作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主動謀求轉型發展。要求全市檢察機關把強化監督作為貫穿全部檢察工作的主線,堅守憲法定位,聚焦主責主業,統籌推進法定監督職能和探索性工作,着力完善檢察監督制度機制,不斷開創檢察監督工作新局面。

為貫徹落實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會、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全體會議等系列會議精神,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各項任務在黨的十九大之前全面落實,近期,我帶隊連續召開了四場調研座談會,總結改革成效,分析存在的問題,謀劃深化改革舉措。總的來看,全市檢察機關堅持“三首”標準定位,各項改革任務全面落實,取得了幹警思想和辦案模式轉換到位、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落實到位、新的內設機構組織體系和專業化建設到位等顯著成效,走出了一條改革創新驅動發展的新路子,實現了隊伍平穩、辦案平穩、監督主責主業更加凸顯的預期目標,得到了中央、市委和高檢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份市委政法委開展的問卷調查中,檢察人員對改革整體滿意度達到98.3%。

與此同時,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下功夫加以解決:一是檢力資源配置不夠合理。內設機構優化整合和人財物統管後,對人力、物力進行科學統籌配置不夠,個別院存在“案多人少”或“案少人多”的現象;檢察輔助人員配備不足,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崗位吸引力有所下降;檢察後續人才需加快培養等。二是專業化建設不夠深入。專業化機構成立後,如何吸引專門人才、配齊專業工具、強化專業素質,通過專業平台、專業工具、專業素質“三位一體”建設辦好專業化案件,需要深入思考、努力探索。三是改革配套機制不夠健全。如檢察人員績效評價機制、員額退出機制、三類人員管理和橫向交流機制等尚未建立健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中,與監察委員會的辦案協作、線索移送、制約制衡等機制尚需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面臨“怎麼轉”“向哪轉”等難題,亟需結合中央頂層設計,加快探索步伐。四是檢察監督制度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個別檢察人員仍存在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起訴標準等方面的認識還不夠統一,協作機制還不夠健全;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信息互聯互通尚未完全通暢;個別單位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不配合、對監督意見不反饋的情形仍然存在,訴訟違法線索發現難、核實難、糾正難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

當前,司法體制改革已進入衝刺期。全市檢察機關將緊緊圍繞“建設一個什麼樣的首都檢察,怎樣建設首都檢察”這一重大課題,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司法體制改革座談會精神和《法治建設領域改革專項小組2017年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堅持向改革要動力、以改革促監督的思路,堅定信心、再接再厲,着力從以下六個方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要抓精細化。全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狠抓改革精確發力和精準落地,加快建立領導幹部辦案、檢察人員業績評價、案件質量評鑑等配套制度,不斷提高改革精準化、精細化水平,確保司法體制改革任務落地生根,努力創造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首都經驗。二要抓問題導向。將破解難題作為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務,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詳細梳理、逐一研究、對症施策,打通改革“最後一公里”,切實解決改革難題,推進改革不斷走向深入。三要抓效果顯現。堅決落實改革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強化任務督察,疏通堵點、激活全盤,充分釋放各項改革紅利,促進形成聚合效應,確保各項改革效果充分彰顯。四要抓適應性。圍繞中央改革政策和市檢察院改革舉措,持續開展系統性培訓,確保使全市檢察人員吃透改革精神、緊跟改革步伐,與中央、市委、高檢院改革部署步調一致、同頻共振。五要抓體系建設。將推進“六個體系”建設作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施工圖、路線圖,加強規劃實施和統籌協調,明確任務分解和責任主體,突出抓好檢察監督體系建設規劃實施,以“六個體系”建設推動司法體制改革任務落地見效。六要抓深化研究。發揮首都檢察機關在改革過程中的理論和實踐優勢,強化改革研究成果的前瞻性、深度性和可行性,助力改革取得突破。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化改革,促進完善檢察監督制度機制意義重大,使命光榮。全市檢察機關將在市委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深入貫徹落實本次會議審議意見,堅持不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動檢察工作轉型發展,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繼續為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作出首都檢察機關應有的貢獻!

附件:有關用語説明

1.三級審批辦案機制:指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由承辦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辦案機制。

2.優化辦案審批審核、指揮指令:指在新的辦案模式下,對授權檢察官自主決定的事項,由檢察官依法作出決定,部分負責人不再進行審核,檢察長不再進行審批;對應當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由檢察官直接報請,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再進行審核。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司法辦案的決定和指令,應當記錄在案,重大決定和指令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事後應當補辦書面手續,並歸入案件卷宗備查。

3.案件分級分派和變更調整機制:包括案件分級機制、案件分派機制和案件變更調整機制。案件分級機制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涉案數額、情節後果、社會影響、案件來源等因素,將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分為需要上報審批決定的案件和可以由檢察官自行決定的案件兩類。其中,兩大案件即需上報審批決定的案件,包括重大疑難案件和可能影響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案件;兩小案件即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事務性決定。案件分派機制是指對於檢察官自行決定的案件實行輪流分派,需上報審批決定的案件由檢察長指定分派。案件變更調整機制是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由於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案件級別和審批審核程序發生變化的,建議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4.四個清單:包括檢察官權限清單、履職清單、親歷清單和追責清單。檢察官權限清單是指北京市三級人民檢察院各自的檢察官權限清單,主要是明確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各自的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職權界限。履職清單是指北京市三級人民檢察院各自的檢察官履職清單,主要是明確各個崗位檢察官的職責範圍和工作標準,履職清單是檢察官業績考評的主要參考標準。親歷清單主要是明確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必須親力親為的事項,科學劃分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之間的辦案權限。責任清單是指檢察官追責清單,主要是明確檢察官承擔司法責任的條件、範圍、程序和責任豁免等。

5.三個適當分離:指訴訟職能與監督職能適當分離、案件辦理職能與案件管理職能適當分離、檢察權與司法行政事務權適當分離。

6.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閘門對內:指改變以往檢察機關辦案管理部門化、碎片化局面,在全市三級檢察院統一設立檢察管理監督部,並在該部門下設檢察服務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依託案件管理中心對辦案工作進行專業、統一、歸口管理,依託檢察服務中心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訴訟參與人和社會羣眾統一提供案件移送、律師接待、控告申訴等檢察服務,形成對外、對內均歸口、統一的案件管理監督新模式。

7.檢察監督“五化”建設:指檢察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建設。當前,檢察監督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相對原則,配套機制缺乏,同時監督不規範、程序不完善、體系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信息化程度不高仍是檢察監督工作的短板。檢察監督“五化”建設是今後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加強檢察監督工作的主要着力點。

8.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兩高三部”聯合出台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8號),從偵查、起訴、審判、訴訟權利保障等方面進行了細化。

9.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10.公益訴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13個城市試點該制度。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根據高檢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訴前程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11.派駐檢察室:指檢察機關在特定單位或特定地區設立派駐機構,行使檢察監督職能。適應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模式,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的統一部署下,在該中心設立檢察室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檢察室可以登錄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平台查看電子數據,查閲電子卷宗,進行實地巡查。目前已在東城、海淀、豐台、順義、懷柔、延慶等十多個區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掛牌成立派駐檢察室。

12.檢察監督由辦事模式向辦案與辦事相結合模式轉變:以前,部分刑事偵查、審判、執行活動監督工作實行辦事模式,辦案過程沒有案卡案號、案件卷宗,也沒有結案文書和專門的辦案系統,這種辦事模式不符合檢察監督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北京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探索檢察監督工作由辦事模式向辦案與辦事相結合模式轉變,出台系列規範,明確了刑事訴訟活動監督案件的受理、管轄、啟動、審查、調查、期限、審批、文書、結案等各個環節辦案流程。

13.認罪認罰從寬: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及2016年11月11日兩高三部下發的《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4.兩微一端:指微博、微信、移動客户端。

15.監督、審查、追訴: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北京市檢察機關對新時期檢察職能的新概括。其中,監督指檢察監督,主要體現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具體權能、手段或方式,監督對象為公權力,包括訴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對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對履職中發現的行政機關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監督等。審查指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承擔的司法性審查職責,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等移送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以及對訴訟中需要檢察機關把關、決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具體包括逮捕審查、起訴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強制醫療審查等,審查主要指制度性審查,為監督而開展的調查核實等方法性審查不屬於審查職責。追訴指國家追訴,主要針對公民、組織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具體包括刑事追訴,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三項職責的劃分,有利於深入研究不同檢察權的特點和運行規律,進而在辦案模式、辦案組織、人才培養以及辦案辦公場所建設方面作出相應的安排。

16.如無特殊説明,本報告四項改革所使用的數據統計區間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推薦理由:這五篇文章寫的都很好,調研也非常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