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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8W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1、環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時,不得猛砸模板,以減少噪聲污染。

(2)用於清理維護模板的廢舊棉絲,以及堵縫用的海綿條等物品,應及時回收並集中處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樓層上雜物時,應裝入容器中集中運走,嚴禁隨意拋撒。

(4)模板塗刷脱模劑或防鏽漆時,應在模板下鋪設墊布,防止油漬污染地面。

(5)木工作業區的刨花、木屑、碎木應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淨腳下清。

(6)施工中有噪聲的工序應儘可能安排在白天;鋸、刨材料時,應在木工棚內進行,必要時採取隔音減噪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7)混凝土施工時,採用低噪環保型振搗器,降低噪聲污染。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國家有關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規範、規定外,應針對模板施工的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規定。

(2)進行模板操作的工人,進場之前必須經過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繫好安全帶。

(4)支模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程,如遇途中停歇,應將就位的支頂、模板連接穩固,不得空架浮擱。拆模間歇時應將鬆開的部件和模板運走,防止墜下傷人。

(5)裝拆模板,必須有穩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過3.5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安裝樑模板及樑、柱接頭模板的支撐架或操作平台必須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緊固件、連接件、支承件未安裝完畢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腳手架或操作枱上堆放模板時,應按規定碼放平穩,防止脱落並不得超載。操作工具及模板連接件要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放在腳手架或操作枱上,嚴禁上下拋擲。

(8)地面以下支模,應先檢查土壁的穩固情況,遇有裂縫或土方險情時,應先排除險情,方準進行作業。基槽上口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支撐件等。

(9)裝拆預拼模板時,垂直吊運應用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採用四個吊點。安裝時,應邊就位邊校正和安裝連接件,連接牢固後方可脱鈎。吊運零散模板時,應將模板放入吊籠內,防止墜落傷人。

(10)牆、柱模板的支撐必須牢固,確保整體穩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應四面設支撐或纜繩。

(11)樓板、樑的支柱,應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水平支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衞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興文縣利羣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衞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灑水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

3、公司採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説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衞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2)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3)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4)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着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衞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衞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羣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蔘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説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衞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衞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衞生監督機構,由衞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衞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衞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衞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衞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羣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衞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衞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衞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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