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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6W

職業病管理制度(多篇)

職業病衞生管理制度 篇一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衞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衞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衞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衞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衞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佈的法定職業病範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羣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及安全衞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衞生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説明書並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説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並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並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並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並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衞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並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並建立職業衞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 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並委託有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三

1、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於以人為本,造福於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瞭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衞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 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温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温。

(3) 合理佈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範措施。

(4) 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對接觸塵毒、高温、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衞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採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台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四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2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4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xx.7.27):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衞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衞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後,屬於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於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五、你所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是已經完成了檢測和評價,有兩種情況:

(1)向安監部門申報,並取得申報回執。

(2)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要向衞生部門申報,並取得備案回執。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五

為加強礦井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簡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應用,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專業正常使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確保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要求。

四、應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

五、各單位應對正常使用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六、安全員、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七、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並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八、安全培訓中心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九、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護設施。如因損壞維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個人防護用品,維修後及時恢復使用。

十、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維護頻次

1、主要進、迴風巷道的'紅外線自動噴霧裝置,由所轄單位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週檢查一次。

2、各採煤、掘進巷道所安設的風流淨化水幕,由所屬單位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檢查一次。

3、井下主要進、迴風巷道,由巷道管理單位負責每10天沖刷一次,回採、掘進巷道由巷道使用單位負責每日沖刷一次,井上運輸皮帶機走廊由運輸工區負責每週沖刷一次。

4、各自動噴霧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護。

5、各採煤工區所使用的採煤機內、外噴霧必須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壓力達到規定標準。

6、局部通風機的消音設備必須完好,定期檢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風機擴散塔及其他降噪設施每季度檢查、維修一次。

8、井上風機房、壓風機房等噪聲工作地點所使用的隔音室應定期檢查,確保密閉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