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範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採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複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衞生和環境衞生。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週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複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複審)管理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