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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6W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衞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羣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佈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九條 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1-2010)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 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儘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儘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十條塵毒、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俱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衞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

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衞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衞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

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衞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

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4本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無。

3、職責

3.1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2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

3.3各班組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衞生隱患檢查及治理。

3.4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並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

4.1.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1.2.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4.1.3.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4.1.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4.1.5.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4.1.6.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衞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1.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4.1.8.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衞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8.公司生產流程、生產佈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儘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4.1.9.在儘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週期,定期檢查、維 本站 護、並記錄,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4.1.10.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4.1.11.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4.2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4.2.1.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2.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4.2.3.公司按規定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2.4.體檢中若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2.5.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4.2.6.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3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3.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

4.3.2.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3.3.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