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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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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水利勘察(測)設計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勘察(測)設計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是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工作等;招標活動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的承包方的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範圍並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範圍

1、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勘察(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第三條中規定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項目審批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的;

(二)搶險救災或緊急度汛的;

(三)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少於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應受工程所屬部門或所在地區的影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篇二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的地點。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

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四十六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佈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佈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佈投標要素,並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但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專家不得少於專家總數的1/3。

第五十條 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勘察(測)、設計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水利勘察(測)、設計工作或相關的技術經濟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所指利害關係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係;或有其他社會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1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一般可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相關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技術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採用綜合評標法的,應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評標時分別打分,然後按照技術標評分佔40%權重、商務標評分佔60%權重評定最終得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條 建議綜合評標法評分標準如下:

(一)技術標評標標準:

1、技術方案的合理性佔技術標總分的40%~50%

2、技術創新佔技術標總分的20%~30%

3、質量保證體系佔技術標總分的10%~20%

4、項目進度安排佔技術標總分的5%~10%

5、其他佔技術標總分的5%~10%

(二)商務標評標標準:

1、投標人業績和資信佔商務標總分的25%~30%

2、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業績與資歷佔商務標總分的20%~30%

3、人力資源配備及服務方式佔商務標總分的20%~30%

4、投標人財務狀況佔商務標總分的5%~10%

5、投標報價佔商務標總分的5%~10%

6、其他佔商務標總分的5%~10%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封閉的環境中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七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佈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佈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1/2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説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九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採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六十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做為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鑑)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勘察(測)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

(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十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十三)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有2/3以上委員簽字;對評標報告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有權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並署名,與評標報告一併報招標人。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説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後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3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書後,該中標人即為本工程的總體承擔單位。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測)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測)設計週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1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併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後7個工作日內,逐一返還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採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中標結果;

(八)未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説明的問題。

第七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根據第六十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第七十一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後,發生本辦法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可根據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權限,報經有關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直接發包。

第七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依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並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第七十三條 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章 投 標 篇三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 當招標人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投標人須按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有關資質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主要機構組成;

(四)主要人員、財務、設備狀況;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企業近3年主要業績;

(七)其他能證明履約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複印件,招標人審驗後退回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有資格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由技術文件和商務文件組成,並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勘察(測)設計投標文件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商務文件

1、法人代表資格證明、與投標項目相關的資質證明;

2、投標人概況,內容包括主要技術裝備、項目經理(設總)簡歷、擬投入技術骨幹和主要設計人員概況;

3、費用報價及計算書;

4、近10年承擔的國內(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前期或勘察(測)設計項目;

5、近10年獲獎情況;

(二)技術文件

1、對工程的認識;

2、勘察(測)設計工作大綱;

3、總進度計劃;

4、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措施;

5、組織管理;

6、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想。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中的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以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並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説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投標人除按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外,可以根據項目和自身情況,同時提交有關修改設計、技術、合同條件的建議方案以及選擇性報價,供招標人選用。 除招標人要求外,投標人在技術文件中不得指定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並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並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

第四十條 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文件採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裝封套、附件按要求加蓋投標人所在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外,其餘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標人身份的文字、標誌和符號,但應在投標須知中提出明確要求。

第四十一條 2個以上勘察(測)設計單位可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並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項目的標。

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章 附 則 篇四

第七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以及重大專題研究、基礎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 招 標 篇五

第七條 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測)、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階段性招標,或對勘察(測)、設計分別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整體建築物人為分割進行招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勘察(測)設計的招標範圍(含發包初步方案)、招標方式(公開或邀請招標、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等內容,同時必須報送勘察(測)設計招標所需的各類基礎資料。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二)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已委託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及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勘察(測)設計應當公開招標。國家及地方重點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以及綜合性強的重大專題研究等前期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採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三)公開招標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測)設計的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向招標監督與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四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佈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十四)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佈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佈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如進行資格預審,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及費用;

(五)投標報名開始時間、截止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規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在預審結束後1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蔘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説明書(包括工程內容、設計範圍、地形測繪及工程地質勘察和試驗資料、工程進度和設計進度要求等);

(三)上級審批、審查、評估等有關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設計合同主要條款;

(六)設計基礎資料供應方式;

(七)設計成品審查方式;

(八)組織現場查勘的時間和地點;

(九)投標起止日期及開標地點;

(十)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十一)投標報價要求;

(十二)評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於收到投標邀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説明是否參加投標。未在規定期限內説明的,視為拒絕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於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七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閲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説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自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