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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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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旅遊規劃編制。主要用於補助全省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專項旅遊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遊規劃編制。

(二)旅遊項目建設。用於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對當地旅遊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遊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遊景區(點)的旅遊建設項目。

(三)旅遊宣傳促銷。用於補助全省各級旅遊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製作、省內旅遊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遊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遊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遊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於補助旅遊行業人才培養、旅遊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遊課題調研等。

(五)旅遊商品開發。用於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遊商品開發研製和生產。

(六)旅遊諮詢服務體系建設。用於補助遊客中心、旅遊標識、旅遊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遊及國內遊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遊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於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脱貧致富的旅遊項目開發。用於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遊項目或旅遊扶貧項目。

(十二)旅遊新業態項目開發。用於補助陸上文化旅遊開發保護示範項目、湖濱旅遊項目、遊艇旅遊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遊船及旅遊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遊基地項目、温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遊示範區等旅遊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於我省旅遊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遊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遊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應向省旅遊局提交旅遊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覆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於重點支持的旅遊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遊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於宣傳促銷,應向省旅遊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遊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提交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遊局提出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對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佔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遊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並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範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範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採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採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上述支持範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佈局、項目特點的,採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佈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後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佈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後,於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於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並及時驗收,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於截留、擠佔、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範圍、支持方式、列支範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469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三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採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並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並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並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後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採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於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於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於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幹後補、多幹多補、不幹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於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諮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教師培訓項目的順利實施,規範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培訓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通過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職業院校老師和研究生導師等培訓以及發放“三區”支教老師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管理、審計考評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省教育部門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省教育部門負責編制教師培訓實施方案,指導、管理和推動培訓項目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使用範圍

第五條國培項目和省培項目專項經費的開支範圍分為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和項目管理費三類。

第六條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製費、學員食宿費、專家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和業務費等。具體為:

(一)學員食宿費是指學員在培訓期間的伙食、住宿費用或按有關標準給予的食宿費補貼。

(二)專家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的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三)教學資源費是指課程資源、學習資料的設計開發、編輯製作、修改完善及印製等所需費用。

(四)場地設備費是指培訓期間所需教室、實驗室和相關設施、設備的租賃費用。

(五)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項目績效評估所需費用,進行項目總結、製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七條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主要用於遠程培訓項目直接相關的活動,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製費、課程資源開發費、遠程培訓平台服務費、培訓輔導者培訓費、專家輔導答疑費、學員資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補助費、業務費等。

(一)課程資源開發費是指課程資源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設計、研討、腳本撰寫、審定等費用,課程資源製作需要的拍攝和後期製作等費用。

(二)遠程培訓平台服務費包括培訓項目需要的網絡平台服務費,具體包括網絡平台系統設計、開發、測試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費用,網絡培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硬件折舊、帶寬租用、視頻播發等費用;衞星、電視平台服務費,具體包括衞星I P課程的定製費和傳送費,電視課程定製費和播出費等。

(三)培訓輔導者培訓費是指為遠程培訓實施前對各地的學科培訓者和培訓管理者進行培訓所需要費用,主要包括專家授課費、食宿費,學員食宿費、資料費,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四)專家輔導答疑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集中輔導答疑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專家輔導費、食宿費、交通費和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五)學員資料費指學員遠程學習所必須的學習資料的製作和寄發費用等。

(六)補助費是指特定項目所規定的給予地方一定數額的培訓組織管理及場地設備的補助費。

(七)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培訓績效評估所需費用和進行項目總結、製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八條國培和省培計劃專項資金中設立項目管理經費,用於項目組織管理中所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開展項目諮詢、設計分析、評審、評估、驗收管理工作以及專家工作會議所需要的會議費、日常辦公費、信息管理平台運行費等,項目管理經費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

第九條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彌補與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省教育廳根據各項目承擔機構招(邀)標結果和上年度績效評估結果進行資金分配,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定後下撥給各承擔機構。

第十一條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組織項目招(邀)標,5月份將招(邀)標結果和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後,於6月份下撥項目資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並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省教育廳、財政廳對各項目的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經費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對冒領、擠佔、挪用培訓經費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項目預算調整、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並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今後申報“國培計劃”項目時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64號)、《關於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公共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於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使用資金,重點保障就業困難就業補助支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公共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並優化支出結構,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擴大就業。

第六條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市、縣(區)政府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税當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並逐級上繳安排數的20%作為上級調劑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擴大支出範圍用於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三章使用範圍

第七條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資助、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高技能人才培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服務信息平台等。

第八條各設區市在確保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支撐能力在18個月的前提下,可調劑資金用於促進就業的以下項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中央、省屬企業職工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省屬企業職工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於基本建設、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不得直接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項目

第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可按其服務後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十二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培訓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參加經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培訓計劃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通過直接認定獲得高級技師(一級)的也可獲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證書,最多隻能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得不同等級、工種的,按最高標準給予一次補貼;已按低標準享受補貼的,允許按高標準補差。

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並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第十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四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本省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中職學校可享受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免學費、代辦費和住宿費。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定義見附則),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公益性崗位的設置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

第十八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願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後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願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xx元。

第十九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第二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對逾期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具體項目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養。各地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設施、技工院校、行業企業,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縣級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能力建設,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經費支持。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費、就業維權補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省際勞務合作補助、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創業孵化成果補助、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能力建設,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公共就業創業專項服務等項目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網絡、金保工程等資源,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資金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必要的網絡系統建設給予補助。各地應充分運用信息網絡系統開展企業用工備案、薪酬調查、就業信息發佈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業務,並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管理。條件成熟的,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具體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就業調劑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高校畢業生數、就業困難人數。其中: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直接採用績效評價數據。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按中央規定的補助辦法執行,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同級財政安排補充,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款户與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原則上要同一銀行。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後的剩餘部分原則上於每年人大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各設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時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相關報表應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備。

各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資金需求,由財政部門審核。

各項補貼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項目,並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政策扶持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各類單位組織的促進就業的項目,必須報送活動計劃(包括時間,地點,課程安排,參加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崗位、聯繫電話號碼等),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抽查。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且不跨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省人社廳直屬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申請時限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各地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應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並採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合規、完整;審核完成後,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後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後,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採取抽查等手段開展實質審查。

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情況核定補助金額,並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補助資金時,要充分利用業務經辦管理軟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補貼類別、所屬單位等信息錄入省級就業管理系統,以便複核檢查。

第三十條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辦法、補助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類型、金額和標準等)、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羣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台賬,定期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後,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説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説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彙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户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三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髮放台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結餘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需專項結算的項目外,可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滿40週歲以上、女滿30週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准,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於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准。

第八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九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範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准。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於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徵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准入條件,通過發佈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採取貸款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後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複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市縣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權限,切塊下達市縣,省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並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徵求並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強化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覆、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後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餘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範圍。

第四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並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年度結束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並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七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旅遊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遊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遊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遊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遊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於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遊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於重點旅遊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遊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遊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於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遊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並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遊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遊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後)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遊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遊規劃、旅遊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遊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遊局。

(四)省旅遊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彙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後,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後,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遊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後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並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後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八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必須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局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九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户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或參與式採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採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