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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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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各單位財務部門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條公司資金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根據公司整體管理需求進行授權,各單位必須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資金管理、審批、結算。

第六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資金預算制度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要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規定。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資金收支業務的預算控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資金預算。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彙總編報年度資金預算上報集團財務中心。

(二)公司以集團財務中心審批的年度、月度資金預算額為依據,對公司的日常資金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對各單位(部門)的資金預算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三)公司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年、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並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各財務部門設資金管理崗,負責收集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各科室的年(月)度資金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年(月)度資金預算,提交公司資金預算管理委員會。

(五)公司根據各單位(部門)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批准,下達月度資金計劃,是公司月度資金管理的指令性標準。

(六)批准後的月度資金計劃是各單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準則,必須嚴格遵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經預算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並加蓋印章後方可進行資金結算。

第八條審批人依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各單位對於重大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資金等行為發生。

第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資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防止資金風險。各財務部門應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本單位財務的收支情況予以監督,瞭解其月度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條建立資金報告制度,編制月度“資金計劃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資金變動事項及時報告,及時掌握資金流向、資金預算執行動態及結果。

第十一條嚴格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時,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銀行預留印鑑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網銀電子證書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櫃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五)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會計監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資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請。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根據月度預算和生產計劃需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資金計劃,資金計劃應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

1、公司領導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根據其職責和資金收支授權審批制度規定,按相關業務審批程序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批准後,資金錶一聯由用款經辦部門提前送財務部門複核,另一聯由用款部門自存,支付複核時連同憑證交經辦財務人員審核。

2、結算會計依據掛帳的應付款項列出周付款計劃,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的周計劃,填制付款申請單,報主管會計、總會計師或單位負責人審批,履行完審批手續。

(三)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備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填制相關付款通知單,交由財務主管簽字,簽字後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付款通知單及其他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未經複核人員和財務主管簽章的資金支付憑證,出納人員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資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預測。各單位應定期(年、月)根據生產計劃、銷售計劃、應收款項的預計回收額等資料,分項目預測資金收入情況。

(二)收入審核。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財務部門核對銷售合同、銷售計劃、定價表、折扣執行、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賒銷授權批准等文件,及時檢查往來帳目的核對與沖銷情況。

(三)辦理收款。根據現金繳款單、銀行存款進帳單和應收票據等結算單據,編制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入帳。

(四)收入分析。對產品(勞務)銷售、收款的兩個收入環節進行跟蹤管理。通過發票(收據)與資金核對、貨品(勞務)與發票(收據)核對,分析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於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六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整。

第十七條現金的使用範圍:

(一)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轉賬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現金收支範圍的,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在合法、規範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現金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範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

(四)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五)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單位現金或向其他單位借出現金;利用本單位帳户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公司所有現金銷售收入都要當天入賬,當天聯繫存入公司銀行收入專户上,禁止“坐支”現金。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於經辦部門。

第十九條現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規定的現金支出範圍,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提交的支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人員根據經複核的記帳憑證支付現金,並監督經辦人員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出納人員在記帳憑證欄處加蓋個人章。

第二十條現金的收入程序:

(一)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單據,確認資金來源,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員清點現金後,在收款憑證上簽字蓋章,在原始憑證和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後,方可入賬。

(三)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於當日(或銀行規定的時間)送交銀行。

第二十一條現金的帳務處理程序:

(一)現金收支業務發生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准,財務複核員複核無誤後填制“付款通知單”,製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由出納進行收付結算。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現金日報表”,保證賬款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現金的盤點:

(一)每一工作日終了前半小時,出納人員應核對現金日記帳。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盤點表”並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在表上簽字確認,確保現金帳實相符,必須有其他財務人員在場監盤,現金的盤點方式為實地盤點法。

(三)核對現金日記帳與現金實存數,如存在差異,及時查清原因,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後,進行現金溢缺的帳務處理。

(四)稽核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現金盤點情況,及時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現金的。保管:

(一)現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納負責,其他人員非經特別授權,不得接觸現金。

(二)現金不得隨意存放,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保險櫃內,其餘應放入保險櫃內,保險櫃必須設置在適當防盜和報警裝置的辦公室內。

(三)經常性收取較大額度現金的單位或機構要與銀行簽訂上門收款協議,由銀行定時上門收款。

(四)大額現金的存取應配備專門車輛和專門的保衞人員。

第四章、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主要是預付給公司有關部門或職工用於出差等的零星開支,嚴禁以備用金的方式辦理異地項目結算。

第二十五條審請備用金經辦人據實填寫“借款單”,根據公司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在財務部門辦理申請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實行限期報銷制度。對因公出差人員回來後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否責財務部門不予辦理新的備用金借款。對無特殊原因拖欠兩個月以上公款的,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條每月對備用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進行認真清收,對長期未沖銷的備用金應向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彙報,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備用金領用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調動前,必需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否責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銀行帳户的管理:

(一)銀行帳户的開立:

1、公司加強銀行帳户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户。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私自開設銀行帳户,銀行帳户實行集團公司統一審批管理。

2、公司原則上不得在註冊地或住所地以外開立銀行帳户,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開設銀行帳户的,需向公司財務資產部申請,公司財務資產部報經集團批准和備案,方可開設銀行帳户。

3、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因經營業務結算需要確需在異地開設銀行帳户的,要採取總分帳户管理模式,在業務發生地開立臨時帳户作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業務完成後要及時撤銷異地帳户。

4、開立關閉境內外外匯帳户,按照集團公司批覆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向集團財務中心和當地外匯管理局備案。

5、銀行開户手續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總會計師書面授權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開户行辦理,嚴禁通過私人代辦開户手續。

6、公司各單位開立銀行帳户時要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帳户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填制銀行預留簽章卡片,送交開户銀行存檔,妥善保管銀行預留簽章卡片和開户許可證。

(二)銀行帳户的分類:

1、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開立收支帳户,執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所有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來源都屬於統管資金範圍,統一轉入公司銀行“收入統管專户”上。該賬户資金由財務中心統一管理,不對外支出款項。

2、公司各單位日常資金支付業務通過費用支出賬户進行處理,費用支出帳户資金僅來源於上級部門的撥款和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暫收代付款項。

(三)銀行帳户的變更、撤銷:

1、單位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發生變更時,於集團公司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2、撤銷銀行結算帳户時,於集團公司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户的申請,與開户銀行核對銀行結算帳户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户許可證,由銀行核對無誤後辦理銷户手續。

(四)銀行帳户管理禁止如下行為:

1、公司銀行帳户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户供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部單位或個人代收代付等行為;

2、銀行帳户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嚴禁財務部門以外的業務部門設立、管理、操作銀行帳户;

4、未經上級財務部門批准,私自開設銀行帳户;

5、隱瞞各銀行帳户使用情況;

6、多頭開户。

(五)銀行帳户的監管:

1、公司財務資產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户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帳户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帳户等問題,應及時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公司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季檢查一次帳户的對帳情況,並要有記錄。

第三十一條銀行印鑑的管理:

(一)預留銀行印鑑實行分管辦法,其中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公司預留銀行財務專用章和個人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二)銀行預留印鑑與各種收付款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分崗、分人管理。

(三)每日業務結束時,印鑑相關責任人必須把印鑑分別鎖入不同的保險櫃,次日工作時取出。保存預留印鑑的保險櫃密碼要每月更換一次。

(四)印鑑保管人臨時外出或更換時,必須填寫“印鑑交接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經授權並登記在案以備查。

(五)當銀行預留印鑑相關責任人發生變動時,財務部門應當立即辦理銀行印鑑更換,已報廢的印鑑,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鑑遺失,立即向開户銀行掛失,並出具書面申請、開户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函和公安機關證明等相關文件,變更銀行預留印鑑。

(七)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預留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但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不得以加蓋個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的收付須履行資金收付的一般程序,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送交的收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辦理款項收付,在原始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和出納個人名章。

(三)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時,嚴禁以下行為: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拆借資金;

2、辦理違規高息存款業務;

3、公款私存;

4、在企業非經營所在地存款,經授權批准的除外。

(四)單位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

禁止以下行為:

1、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户辦理公款收支業務;

2、帳外設帳;

3、資金“體外循壞”;

4、非財務部門管理資金。

(五)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遠期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嚴禁收取商業承兑匯票。

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准。

(二)複核批准後的原始票據經財務複核員複核後填制“付款通知單”,製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三)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付款,然後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餘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確保當日付款業務,當日全部處理完畢,登記上賬。

第三十四條支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由出納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後,領購支票;

2、簽發支票前,為防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納人員應認真查對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

3、簽發支票時,將支票的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要素填寫齊全,並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簽發現金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經辦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細表”上簽字,出納人員在“支票管理明細表”上填寫支票領用日期、業務事項、金額、支票號、領用單位、備註等作為備查,“支票管理明細表”按支票的流水號登錄,並提示經辦人員在10日內辦理結算;

5、作廢的支票須加蓋紅色“作廢”標記,與重新簽發的支票存根一起作為附件粘貼,並在“支票管理明細表”備註欄內註明“作廢”字樣。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支票後,檢查支票上記載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已過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條件、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是否曾被拒絕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户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户銀行,取得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後,交會計人員入帳。

(三)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寫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額,並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加蓋銀行預留簽章。

第三十五條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對外支付款項時,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金額和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將銀行受理後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交由會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的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時,檢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是否按規定簽章。

2、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的填入銀行匯(本)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填寫“銀行存款進帳單”,並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蓋上預留簽章。

3、出納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記帳。

第三十六條匯兑辦理流程

(一)付出款項時,先填寫“銀行業務申請憑證”,列明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委託日期、簽章、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業務申請憑證”交由會計作為原始憑證。

(二)出現銀行退匯時,應查清原因,待退匯款項到帳後方可辦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項時,出納將收到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落實資金來源,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對帳

(一)每月取得“銀行存款對帳單”後,由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收支,並於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然後由編制人員、出納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章,並由銀行確認加蓋印章存檔。出納人員不得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二)核對銀行存款餘額包括的內容:銀行存款餘額的一致性;對帳期內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金額與實際經濟業務的符合性;資金流入流出都必須在單位會計帳簿中記載;未達帳項的項目、金額;上期未達帳項的本期到帳情況等。

(三)分管資金崗位的主管會計至少每季檢查一次銀行存款對帳情況,並要有記錄。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月一次通過電話或銀行網絡查詢銀行存款餘額。

(四)銀行存款不允許跨月、跨年入帳,對於未達帳項應查明原因,當月形成的未達帳項應於次月清理完畢,超過一個月的未達帳項及時上報會計機構負責人未達帳項報告表,作出處理。未達帳項報告表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七章、網上銀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為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公司開通企業網上銀行業務,一定要按照銀行企業網銀業務管理制度和規定操作流程辦理業務,不得違規操作。必需遵守集團公司《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啟用銀行企業網銀業務,必須與承辦的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條公司企業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建立三級審核制度,即操作員、審核員、授權主管,各級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業務操作。

第四十一條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內控制度,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統的暢通穩定。

第四十二條電子證書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電子證書令牌,完成網上銀行業務後,必須把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從讀卡器中拔出,並同時退出網銀系統界面,將其鎖入各自不同的保險櫃中。

(二)公司網銀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好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對各自電子證書令牌(TOKEN)的操作密碼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碼,防止泄密。

(三)電子證書令牌(TOKEN)保管人臨時外出時委託他人代管,必須填寫“印鑑交接登記表”,並在交接時修改操作密碼。

第四十三條網上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1、辦理網上銀行付款業務時,指令錄入人員和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已批覆的資金調撥或支出計劃。網上銀行付款實行“三人操作、二級審核”制度。任何一筆付款業務必須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員才能完成,根據授權審批權限,二級審核人員須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2、審核人員無權錄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發現付款指令錯誤,必須通知錄入人員修改。

3、出納員對每筆收支款項都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付款通知單為依據,進行款項支付。每個工作日結束後,當天網上銀行交易必須與銀行日記帳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各單位必須取得經銀行確認,並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的憑證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通過計算機打印的憑證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撥付,應權責明確,界限清晰,不得由單人辦理網上資金支付的全過程。

第八章、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必需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範財務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稱票據係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髮票、支票、匯票、收據等。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票據由出納保管,必須建立“票據登記薄”,登記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等事項。每工作日結束後,應把相關票據放入保險櫃,次日工作時取出。

第四十七條票據的使用:

1、出納不得簽發空頭財務票據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的簽章不符的票據。財務票據上出票人的簽章,為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

2、使用票據收款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複寫,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不得塗改。其他內容塗改必須加蓋收款人私章並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和開票人簽章,填寫收款項目名稱並詳細註明結算方式。

3、票據已填寫需作廢的,把票據全聯完整的收回後,必須要加蓋作廢印章,按照票據業務發生順序裝訂入賬。

4、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應及時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和其他有關證明。

5、收到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6、票據免失後,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匯(本)票喪失,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條內部票據的管理

1、內部結算票據按規定要求及時安全傳遞,收到結算票據後,當月發生的結算當月辦理完成。內部交易的結算在網上及時確認並進行帳務處理,不允許單方掛帳。

2、按照內部結算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範圍,正確選擇結算票據種類,認真填寫,字跡清楚、簽章齊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條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票據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管理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薄”,規範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公司發生經濟業務需向對方開具發票的,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向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集團開票後返回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門交給經濟業務對方單位。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定期核對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第五十三條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經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審查核實,審批後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九章、實施時間

該制度從即刻起實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廢。

農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優化開發佈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户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核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並根據項目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後辦理報賬,並在項目完工驗收後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範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佈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項目時,應當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佈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併編制,並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羣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第三十二條

擬扶持項目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後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於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擬扶持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彙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並達到項目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省級農發機構可以適當下放項目調整的批覆權限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和省級農發機構批覆調整的項目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項目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一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項目和貼息項目,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簡化有關項目申報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項目調整項目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國家農發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和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項目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以上農發機構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三

一、工程項目部工作內容:

1、組織完成工程項目開工審批手續,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外部關係;

2、組織實施招投標,協助簽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規範及合同規定和程序對建設項目進行從開工至竣工的全過程管理,實現項目合同目標;

4、制定並實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項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組織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門經理領導下的專業工程師負責制;

②工程部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設經理一名,副經理一名,土建專業工程師兩名、安裝工程師兩名、資料管理員一名。

2、工程部會議制度

①工程部實行定期現場辦公室制度(怡和?星國際項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與定期會議相結合,根據工期、質量目標設專題會議;

②組織工程部與監理方定期現場辦公例會制度(暫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會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專題會議制度。

③積極參加監理例會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監理例會。

3、檢查制度

①要求專業工程師會同監理相應專業及施工單位技術、施工員於上午、下午對施工作業點巡查各一次,重點部位及關鍵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點達到100%,漏點處罰:每日每點50元(特殊情況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組織周小查,由工程師負責人與監理方負責人及各專業工程師會同施工方負責人共同實施檢查(暫定星期一上午9:00),組織月大檢查或分部分項檢查。請公司及管理人員參加,建立評比標準,進行現場講評,及時組織竣工工程初步驗收;

②針對檢查結果及時以文字形式提交有關各方籤認;

③工程部各崗位實行書面總結、計劃,分週報、月報及分段目標報告制;

④寫出管理日誌,註明當日巡查情況及時間,記錄工程會議檢查事項、工程簽證設計變更、施工質量、進度問題及相應措施的實施,並不定期對其抽查。

三、工程部崗位責任制:

1、工程部經理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經理直接對公司工程總監負責,接受總監領導;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產計劃及總結,協助制定項目目標、協調內外關係;

③組織起草審查招標文件、評定招標文件、擬定發包項目合同主要條款;

④組織參與施工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資金需求計劃的制定和初步審查;

⑤主持甲方、監理定期周例會、月檢查、分部分項檢查,參與監理周例會;

⑥組織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查。

⑦將工程師報上的與施工單位來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時內報總經理,並在48小時內完成。

2、專業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專業工程師對部門經理負責,接受部門經理領導;

②起草並保存與施工單位的來往文件、信函及各種法律文書,並在24小時內上報經理;

③組織項目施工審批所需資料;

④起草招標文件,擬定招標程序,參與評標,完成專業技術協議條款;

⑤進行施工現場工程量的統計、審核,並配合審算部進複核;

⑥組織進行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預防工作;

⑦組織對於隱蔽工程的驗收,並確保所記錄的資料的真實、完整;

⑧工程點的'巡查工作應在48小時之內完成;

⑨組織起草變更、簽證文件;

⑩審查批覆施工方作業計劃、預結算資料及相應業務應在24小時之內完成;批覆質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聯繫單,在24小時完成。

3、工程部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資料(含公司主管部門文件資料),必須在四小時內傳達到部門崗位人員,根據相應文件內容傳達到相關單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負責簽訂的合同,必須確認合同方法律資格,經相關部門審查,報總經理審批簽署後,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據合同,圖紙由工程部統一發放,相關專業工程師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後交回工程部,以備存檔或滿足其它需要;

③設計院、總工辦簽署的變更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及專業工程師;

④專業工程師籤認的變更(通知)、簽證,由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審查籤認後,蓋技術專用章,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1、資金使用管理的依據

1.1資金使用計劃

1.2進度報告

1.3工程變更

1.4資金管理計劃

2、資金使用的控制步驟

2.1比較。按照確定的方式將資金使用計劃值與實際值逐項進行比較,以發現費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比較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定偏差的嚴重性及偏差產生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發生或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2.3預測。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測整個項目完成時的費用。

2.4糾偏。當工程項目的實際費用出現了偏差,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偏差分析和預測的結果,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期達到使費用偏差儘可能小的目的。

2.5檢查。對工程的進展進行跟蹤和檢查,及時瞭解工程進展狀況以及糾偏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3、資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採用不同的方法,如橫道圖法、表格法和曲線法。

3.2在進行費用偏差分析時,要考慮以下幾組費用偏差參數:局部偏差和累計偏差;絕對偏差和相對偏差;偏差程度。

3.3在進行偏差原因分析時,首先應當將已經導致和可能導致偏差的各種原因逐一列舉出來,並通過對已建項目的費用偏差原因進行歸納、總結,為項目採用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3.4對偏差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採取糾偏措施,實現費用的動態控制和主動控制:修改費用估算。

3.5採取糾偏措施。糾偏的主要對象是業主原因和設計原因造成的費用偏差。在確定了糾偏的主要對象之後,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糾偏措施。糾偏可採用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產生偏差的原因後,連同所選擇的糾偏措施以及從費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訓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為本工程項目的歷史資料以供參考。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和企業經營資金以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㈠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㈢專户專賬,專款專用;㈣依法行政,規範管理;

㈤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範圍;

㈡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㈢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

㈡、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置、管理和滾動使用;需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含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從專項資金項目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先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業務主管部門報政府審批。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序。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

㈡、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在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下達時均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户,不得將支出賬户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户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説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㈠、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

㈡、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㈢、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㈣、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㈤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並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㈡、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㈢、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户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户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户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户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户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户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户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户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户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彙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户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説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户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説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彙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户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户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46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七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