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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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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採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並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並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並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後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採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於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於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於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幹後補、多幹多補、不幹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於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諮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教師培訓項目的順利實施,規範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培訓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通過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職業院校老師和研究生導師等培訓以及發放“三區”支教老師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管理、審計考評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省教育部門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省教育部門負責編制教師培訓實施方案,指導、管理和推動培訓項目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使用範圍

第五條國培項目和省培項目專項經費的開支範圍分為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和項目管理費三類。

第六條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製費、學員食宿費、專家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和業務費等。具體為:

(一)學員食宿費是指學員在培訓期間的伙食、住宿費用或按有關標準給予的食宿費補貼。

(二)專家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的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三)教學資源費是指課程資源、學習資料的設計開發、編輯製作、修改完善及印製等所需費用。

(四)場地設備費是指培訓期間所需教室、實驗室和相關設施、設備的租賃費用。

(五)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項目績效評估所需費用,進行項目總結、製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七條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主要用於遠程培訓項目直接相關的活動,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製費、課程資源開發費、遠程培訓平台服務費、培訓輔導者培訓費、專家輔導答疑費、學員資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補助費、業務費等。

(一)課程資源開發費是指課程資源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設計、研討、腳本撰寫、審定等費用,課程資源製作需要的拍攝和後期製作等費用。

(二)遠程培訓平台服務費包括培訓項目需要的網絡平台服務費,具體包括網絡平台系統設計、開發、測試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費用,網絡培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硬件折舊、帶寬租用、視頻播發等費用;衞星、電視平台服務費,具體包括衞星I P課程的定製費和傳送費,電視課程定製費和播出費等。

(三)培訓輔導者培訓費是指為遠程培訓實施前對各地的學科培訓者和培訓管理者進行培訓所需要費用,主要包括專家授課費、食宿費,學員食宿費、資料費,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四)專家輔導答疑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集中輔導答疑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專家輔導費、食宿費、交通費和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五)學員資料費指學員遠程學習所必須的學習資料的製作和寄發費用等。

(六)補助費是指特定項目所規定的給予地方一定數額的培訓組織管理及場地設備的補助費。

(七)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培訓績效評估所需費用和進行項目總結、製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八條國培和省培計劃專項資金中設立項目管理經費,用於項目組織管理中所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開展項目諮詢、設計分析、評審、評估、驗收管理工作以及專家工作會議所需要的會議費、日常辦公費、信息管理平台運行費等,項目管理經費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

第九條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彌補與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省教育廳根據各項目承擔機構招(邀)標結果和上年度績效評估結果進行資金分配,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定後下撥給各承擔機構。

第十一條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組織項目招(邀)標,5月份將招(邀)標結果和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後,於6月份下撥項目資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並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省教育廳、財政廳對各項目的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經費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對冒領、擠佔、挪用培訓經費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項目預算調整、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並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今後申報“國培計劃”項目時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三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旅遊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遊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遊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遊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遊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於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遊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於重點旅遊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遊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遊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於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遊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並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遊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遊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後)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遊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遊規劃、旅遊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遊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遊局。

(四)省旅遊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彙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後,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後,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遊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後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並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後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准,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於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准。

第八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九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範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准。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於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徵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准入條件,通過發佈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採取貸款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後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複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市縣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權限,切塊下達市縣,省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並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徵求並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強化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覆、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後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餘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範圍。

第四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並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年度結束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並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旅遊規劃編制。主要用於補助全省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專項旅遊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遊規劃編制。

(二)旅遊項目建設。用於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對當地旅遊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遊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遊景區(點)的旅遊建設項目。

(三)旅遊宣傳促銷。用於補助全省各級旅遊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製作、省內旅遊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遊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遊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遊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於補助旅遊行業人才培養、旅遊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遊課題調研等。

(五)旅遊商品開發。用於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遊商品開發研製和生產。

(六)旅遊諮詢服務體系建設。用於補助遊客中心、旅遊標識、旅遊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遊及國內遊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遊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於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脱貧致富的旅遊項目開發。用於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遊項目或旅遊扶貧項目。

(十二)旅遊新業態項目開發。用於補助陸上文化旅遊開發保護示範項目、湖濱旅遊項目、遊艇旅遊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遊船及旅遊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遊基地項目、温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遊示範區等旅遊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於我省旅遊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遊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遊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應向省旅遊局提交旅遊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覆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於重點支持的旅遊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遊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於宣傳促銷,應向省旅遊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遊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提交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遊局提出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對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佔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遊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並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六

為充分發揮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作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六安市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六發[20XX]3號),特制定《舒城縣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縣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採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鄉鎮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並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級水利建設規劃,並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並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鄉鎮水利水保站、財政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後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鄉鎮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採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鄉鎮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於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各鄉鎮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縣;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與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於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次

(一)按照先幹後補、多幹多補、不幹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縣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縣水利局、縣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次和數額,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縣財政局、縣水利局於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鄉鎮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

(二)鄉鎮農田水利建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諮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鄉鎮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鄉鎮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