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學類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教學類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範經費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確保經費的專項管理和專款專用,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類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學校內涵建設中歸口於教育教學而立項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專項經費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專款專用、分類統籌、滾動使用、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使用。
第二章 經費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 “專項經費”進行項目制管理。學校根據當年經費情況、項目建設情況及下一年度發展規劃,發佈立項指南,各部門根據立項指南進行項目申報。
第五條 教務處按照“專項經費”的立項指南要求,審核彙總各部門的申報書,並報送學校。
第六條 學校組織下一年度預算申報工作,組織專家論證項目及用款計劃。
第七條 “專項經費”經費列入年度學校預算,項目執行部門應按照預算資金和計劃組織實施,確保專款專用。預算下達後,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三章 經費列支範圍
第八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項經費”由學校財務處在款項下達後通知到各有關部門,並設立專户,實行專項核算。
第九條 項目經費的可用範圍將根據每年立項指南要求進行發佈。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會計制度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專項資金核算內容必須與申報預算大體一致,不得安排其他無關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佔、挪用、截留“專項資金”,不得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還貸、對外投資。
第十二條 “專項經費”列入政府採購的項目經費,按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屬學校國有資產,必須按學校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對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部分由教務處根據年度教育教學工作開展情況統籌使用。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經費”依據“專款專用、分類統籌、滾動使用、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經費使用期間,確保時間過半、經費使用過半。每年11月底仍然未完成用款計劃的,資金由教務處根據年度教育教學工作開展情況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的項目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專項資金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並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負責。
第十七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對“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學校審計處根據審計條例監督和審計“教學類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大學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