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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預算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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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預算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預算管理制度 篇一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控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結合管理服務目標及資源調配能力,經過綜合計算和全面平衡,對當年或者超過一個年度的管理服務和財務事項進行相關經費、額度的測算和安排的過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預算管理體系,明確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門、各環節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擬訂預算目標和預算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編制、審議、平衡年度預算草案;組織下達經批准的年度預算;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督促完成預算目標。

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編制環節的控制,對編制依據、編制程序、編制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編制依據合理、程序適當、方法科學。

單位可以選擇或綜合運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零基預算、滾動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對預算指標的分解方式、預算執行責任制的建立、重預算項目的特別關注、預算資金支出的審批要求、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與預警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嚴格執行。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對照已確定的責任指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實施考評。

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應當運用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向單位決策機構和各預算執行單位報告或饋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預算目標的影響,促進預算目標的全面完成。

(四)預算的調整

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報經原預算審批機構批准。

(五)預算分析與考核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分析與考核環節的控制,通過建立預算執行分析制度、審計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等,確保預算分析科學、及時,預算考核嚴格、有據。

預算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陳腐,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腐、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税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户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採購過程中接接受別人的賄賂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説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陳腐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5、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税。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坪定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預算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集團戰略目標,規劃集團資源配置,明確集團經營責任,強化集團業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總部及各分公司。

第三條實行統一的預算表格和預算方法,各分公司的預算初稿和定稿須報總公司總經理處審批和備案。

第四條總部財務部負責預算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各項預算工作。

第二章年度預算管理

第五條所有涉及集團經營活動、資金支出的事項均應納入年度預算內容。預算年度自公曆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第六條年度預算是集團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的依據,是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年度預算支出是各預算主體可供開支的最高限額,但不是其實際執行依據。實際執行必須以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審批作為依據。

第八條年度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序:

1、總部財務部於每年第四季度提議召開年度預算啟動會議,以明確年度預算相關事項。

2、各預算編制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編制預算,並提交給相應的審核環節。

3、各審核環節審核調整各預算,並與預算編制主體溝通、協調。

4、總部財務部審核調整所有預算,彙總整理年度預算草案,提交總經辦審批,經總經辦審核批准後成為集團年度預算案。

第九條預算準備是指集團在確定年度預算時,為防止由於不確定因素或無法預見因素導致整體業績無法實現,而作的準備項目。如需動用預算準備,需經總經辦批准。

第十條如因經營環境發生變化須調整年度預算,需經總經辦批准。

第三章月度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月度預算是為確保年度預算的實現,並結合當月實際情況而編制的動態預算。月度預算管理事項由總部財務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需要而確定,目前應納入月度預算管理的事項如下:

損益預算、現金流量預算、整車採購預算、配件採購預算、精品採購預算、資本支出預算、廣告市場預算、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採購預算、招聘預算、培訓預算、裝修預算及其他重大事項及特殊事項預算。損益預算、商品採購支出預算和廣告市場預算等屬於常規性預算,由總部財務部設定統一預算格式和內容;特殊事項預算是指重大事項或非常規事項預算,由預算申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如裝修、搬遷等。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預算申報時,應對重大事項或特殊事項做出合理解釋説明。資本支出、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的預算應分項目實行明細預算。由於預算信息提供不全導致預算審核不能通過,及因此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申報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月度預算流程:部門申報→歸控部門審核→財務審核→月度預算會議審定→預算審批反饋。

1、各部門應於20日下班前將預算提交給歸控部門。如果20日為節假日,則部門應於節假日前將預算提交給歸控部門。

2、歸控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即22日下班前將審核後預算提交給財務部。

3、財務審核應在2個工作日,即24日下班前完成。

4、月度預算會議應在月底或月初召開,以保證月度預算及時下發並執行。

5、總部財務部應在預算最終審批後1日內將預算審批結果反饋給各部門。

後一審核環節有權增刪、修改前面環節提交的預算,但應與前一環節先行溝通。如果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由後一環節將雙方意見共同提交給下一環節裁決。

歸控部門由總部財務部指定,通常是對該事項具有控制能力、可以對該事項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部門。各部門應將主管領導審核後的預算,依據不同申報事項提交給不同的歸控部門審核。目前歸控部門的設置如下:日常辦公用品、辦公設備、低值易耗品——行政人事部,培訓、招聘事項——行政人事部,廣告市場——市場部。

第十四條各環節的總監或部門經理是該環節的預算責任人。各環節預算必須經預算責任人認可後方可進入下一環節。預算責任人如需授權他人代行其預算責任,必須以書面形式或郵件形式通知總部財務部,但其授權並不能免除預算責任人所應承擔的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預算責任人應指定1人作為本環節的預算管理專員,並報財務部備案。預算管理專員負責本環節日常預算事務,包括預算資料收集、預算時間控制、預算溝通協調、預算執行分析、預算結果反饋等等。

第十六條如有特殊情況導致某一環節不能按時提交或審核預算,必須由該環節預算責任人或其指定的預算管理專員在該環節截止日前向下一環節預算管理專員和財務部以書面形式或郵件形式提出申請,並由財務書面確認或郵件確認後,方可延遲。

如果財務部確認可以延遲,則由財務部重新確認預算流程時間,並通知所有環節預算責任人。通常按原定時間順序後延。

第十七條各環節應嚴格遵循預算流程時間,按時提交或審核預算。未經許可而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或審核,後續環節有權拒絕受理。如因此而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責任人自行承擔。並由該預算責任人承擔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各環節在審核預算時,如果認為前面環節的編制或審核存在重大失誤,應報總部財務部備案。總部財務部確定後,應追究其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月度預算會議由財務部定期提議召開,通常在每月(財務結帳月)月底或月初,參加人員包括總經辦及總經辦指定其他人員(各部門負責人),會議內容包括本月預算審批、上月預算分析、預算違規通報等等。總部財務部應於會議前將會議內容通過郵件或書面形式發給所有參會人員,如有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應於會議召開前將審核意見以郵件或書面方式發給總部財務部,由總部財務部提交會議討論。各分公司應參照總部規定,形成月度預算會議制度,由財務部門定期召集分公司負責人和各業務部門經理(主管),一起召開預算審核會議和預算執行分析會議。

第四章預算外事項

第二十條預算外事項指在月度預算時無法預見的重大事項。對於月度預算無法預見的重大事項,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執行,且時間緊急無法納入下月預算時,可通過預算外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預算外事項申請流程:參照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月度預算流程的規定。但預算外事項的申請人需自行跟蹤“財務審核”前各審核環節,以保證預算能得到及時批准。

第二十二條預算外事項申請時,除參照月度預算要求應提供詳細説明外,還必須提供月度預算無法預見的證明,及不能延遲至下月預算的理由。如未提供此類説明,審核環節有權拒絕受理。如果因此而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申請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各審核環節在審核預算外事項過程中,如果認為該事項不屬於預算外事項的審批範疇,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四條各預算審核環節須在受理預算外事項一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答覆預算外事項申請人並提交給下一審核環節,財務部須在預算外事項最後批准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預算申請人和相關部門。

第五章預算執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基本原則:先預算,後執行。所有應納入月度預算管理的事項必須經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預算支出執行控制有兩種方式:分項目控制和總額控制。

分項目控制是指預算執行時應按預算明細項目進行控制,且明細項目執行金額必須控制在該項目預算金額以內。分項目控制適用於資本支出、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預算。

總額控制是指預算執行時按預算費用項目進行總額控制,實際執行總額應控制在預算總額以內。總額控制適用於損益預算中不涉及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的其他支出項目,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執行已獲預算批准的事項時,應明確註明預算批准時間,如××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批覆。

第二十八條行政部或其他相關部門須與財務部密切配合,對未經預算審批或執行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的事項,行政部應拒絕採購,財務部應拒絕付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處罰責任。

第二十九條如屬特別緊急情況無法先進行預算審批的可得到公司授權規定的最終審批人郵件同意後先執行,但須在一週內補齊預算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未預算先執行或緊急情況得到批准執行之日起一週內未補完預算手續的,應作為重大違規事項,由總部財務部追究其預算管理和經濟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