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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縣扶貧互助資金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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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縣扶貧互助資金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隴縣扶貧互助資金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扶貧互助資金協會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貧困羣眾產業發展積極性,根據陝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加強貧困村扶貧互助資金項目建設的意見》(陝扶辦發〔2016〕9號)和寶雞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扶貧互助資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寶扶辦發〔2018〕3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貼息是指由各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發放給貧困户會員的借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產生的佔用費。

第三條  本辦法貼息資金來源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原則上,申請享受貼息資金,建檔立卡貧困户要全部加入扶貧互助資金協會。

第四條  縣扶貧辦負責全縣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業務培訓,規範扶貧互助資金管理使用,每年開展扶貧互助資金管理使用考評;各鎮成立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管理工作站,負責各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動態監測、財務監管,並對縣扶貧辦報告工作。

第二章  扶貧互助資金扶持範圍

第五條  扶貧互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具有一定發展能力的協會會員發展生產經營性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和營銷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公益設施建設項目、培訓和組織實施費用以及管理、監督機構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不得使用扶貧互助資金。

第六條  扶貧互助資金按照“農户申請、小組聯保,協會審批、公示、簽訂合同、放款”的程序運行,採取小額、短期、多數人監督少數人的借款方式。借款額每户首次借款不超過50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借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章  貼息標準及範圍

第七條  扶貧互助資金借款貼息是指協會貧困户會員用於發展產業的小額貸款,在脱貧攻堅期內,扶貧部門可使用財政資金按照相關規定以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予以全額貼息。

第八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借款予以貼息:

(一)對入會貧困户,在村級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未超過1年期1萬元的;

(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按時還款的;

(三)所有會員借款必須通過協會委託的金融機構以轉賬形式發放借款,實行銀收銀支,杜絕現金放款。

第九條  對有以下情形的借款不予貼息:

(一)在村級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超過1年或1萬元;

(二)有逾期借款、有不良借款記錄的;

(三)現金借款的。

第十條 對於貼息資金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由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彙總後上報各鎮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管理工作站,集體研究後,認為應當貼息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縣扶貧辦研究決定是否貼息。

第四章  貼息流程和使用

第十一條  貼息資金採取按每半年據實貼息的辦法,對當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期還款的入會貧困户進行貼息。

第十二條  貼息資金申請,先由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進行初審、公示後,上報各鎮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管理工作站審核。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提交扶貧互助資金貼息到户申報表及公示資料,鎮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管理工作站進行審核公示後統一上報縣扶貧辦,縣扶貧辦依據鎮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管理工作站提交資料審核並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公示無異議後會同縣財政局將貼息資金撥入貼息貧困户一卡通賬號。各協會收取佔用費可按季度收取,也可在還款時一次性收取。

第十  會員借款佔用費作為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收益。互助資金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直接轉入本金,不參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照1:1:2:6分賬,即公積金10%、公益金10%、風險金20%、運行成本60%(日常辦公支出20%,管理人員報酬不超過80%)。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