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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24W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章 運輸管理 篇一

第二十條 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於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申請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製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 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製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麻醉藥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麻醉藥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 接受貨主委託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並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製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製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託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公佈。

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制度 篇二

一、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部門員工必須認真學習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牴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製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部門必須設有急救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誌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誌清晰。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三、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製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並設有專人管理。

3、易製毒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製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製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製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意丟棄處理,交有資質的有害廢物回收公司進行處理。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章 購買管理 篇三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鑑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製毒化學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台賬和證明材料複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台賬,並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