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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9W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一、為了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規定,制度如下規定:

二、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未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不得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四、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部門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五、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物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裝防雷保護設施;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六、對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和使用,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七、大量銷燬、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

八、危險物品必須雙人保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保管人員必須按國家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消防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不瞭解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單位領導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指定專人負責領導取和保管,賬目要清楚,手續要完備,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劇毒物品要專櫃(保險櫃)專人保管,領導時需經批准,準確登記用量,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嚴格處理廢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進購和領用化學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要及時辦妥手續,庫存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佔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牴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誌。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温、高温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淨。

第二條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並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衝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乾燥的地方。

第九條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 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淨容器,並採取防護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温 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五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極大的火災危險性,為確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單位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同意,並做好消防應急處置措施。

二、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經營活動場所。外來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單位,如帶此類物品必須交由單位保管人員管理。

三、危險品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危險品儲存場所必須符合有關建築防火要求,如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五、裝卸、搬運危險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貯存方法,將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質分批、分類、分櫃存放,不得將危險品存放在建築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發生爆炸時造成更加慘重的後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擺放整齊、有序。

八、經常對本區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對超過有效期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解決。

九、實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制度,單位防火防爆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工作。

十、當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災事故的危險時,義務消防隊員和管理人員應積極入搶救和撲救工作,對危險品能撤離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區域,無法撤離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無法撲救的,要設危險區域嚴禁其它人進入,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上級和消防部門報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徵,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並應當和周圍建築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並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牴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並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於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並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並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餘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